1、以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被刑拘了,会怎么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非法网络推广派出所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五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2、网站非法攻击怎么报案?
这个可以直接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即可,公安都有网监部门处理相关案件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
需要有明确的证据,直接的证明这是恶意攻击
最好机房能合作提供相关流量的证据
报案后,相关部门为了取证会对相关服务器进行封存取证,所以最好做好备用措施,防止网站因此受到更大影响。
千万不要什么证据都没有,就以为公安机关会为芝麻大点事劳民伤财,不可能为了一百块的损失,牺牲一万的百姓血汗,每一分钱的警力,都是百姓血汗供养的,所以不是什么事都可以稀里糊涂去浪费的。
3、网络营销是不是犯法的?
网络营销不犯法,网络营销和网络传销有本质上的区别。
营销是指企业发现或挖掘准消费者和众多商家需求,从整体的营造以及自身产品形态的营造去推广、传播和销售产品,主要是深挖产品本身的内涵,切合准消费者以及众多商家的需求,从而让消费者深刻了解该产品进而购买的过程。
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
网络营销是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之上、借助于互联网来更有效的满足顾客的需求和愿望,从而实现企业营销目标的一种手段。
网络传销是借助互联网,利用人性弱点进行诈骗的手段,是传统传销的一种升级。
识别网络传销主要看三个特征:
1.入门费
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2.拉人头
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3.计酬方式
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如果符合以上特征,就有可能涉嫌传销。
4、网络诈骗已经立案,派出所却不认真受理?
根据法律规定,人抄民警袭察对公民的报警要及时处置,不得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等不作为情形。否则,当事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5、网络营销是不犯法,不合法吗?
网络营销不犯法,网络营销和网络传销有本质上的区别。
营销是指企业发现或挖掘准消费者和众多商家需求,从整体的营造以及自身产品形态的营造去推广、传播和销售产品,主要是深挖产品本身的内涵,切合准消费者以及众多商家的需求,从而让消费者深刻了解该产品进而购买的过程。
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
网络营销是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之上、借助于互联网来更有效的满足顾客的需求和愿望,从而实现企业营销目标的一种手段。
网络传销是借助互联网,利用人性弱点进行诈骗的手段,是传统传销的一种升级。
识别网络传销主要看三个特征:
1.入门费
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2.拉人头
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3.计酬方式
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如果符合以上特征,就有可能涉嫌传销。
6、宽带网络非法经营,这个应该属于哪个部门处理?
一般违法行为由行政部门工业信息化局处理。严重违法行为涉及非法经营罪,由公安部门处理
7、网络推广经营会不会涉及非法经营或者其他犯罪
我在淘宝网上面帮人家其他商家在淘宝网里面做推广,从中收取一定的推广费用。都是你情我愿的自由交易下达成的!这些费用是赞助费用,用来帮忙推广商家的产品费用!是淘宝卖家,我也是在淘宝网里面进行的推广!并没有去外网或者其他地方!另外推广的产品全部是合格产品,非假冒产品!这样我会不会涉及到非法经营或者其他的犯罪!因为我没有这方面的经营执照之类的!就在淘宝网里面帮人家推广!请相关律师回复一下!谢谢啦!
8、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拘留多少天
《刑法》第287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 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9、被外地网络公司发布的推广网站骗了,可以直接去网络公司所在地报案吗?
根据管辖地原则,你是可以去到那个网络公司所在的地方的公安局去进行报案的
10、网站非法攻击怎么报案
你好,找当地网警就可以报案。
网络警察所在的部门一般叫做“网络监察支队或大队”,他们一般受理以下报案及负责侦查以下违法犯罪案件:
1、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诈骗、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构成的刑事、治安案件;
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及其他有害数据,影响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3、黑客非法攻击、入侵计算机网络的;
4、利用互联网制作、发布、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的;
5、举报有害手机短信息;
6、举报黑网吧或违规经营的网吧;
7、举报非法网站;
8、计算机系统救援;
9、其他重大网络案件或突发事
各省都有网警网站,一般网站下方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