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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注册商标

发布时间:2020-08-26 18:49:21

1、注册域名注册商标属于哪一类?

注册域名属于商标分类第45类4506群组;
经路标网统计,注册注册域名的商标达7件。
注册时怎样选择其他小项类:
1.选择注册(服装出租,群组号:4503)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14.29%
2.选择注册(开保险锁,群组号:4505)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14.29%
3.选择注册(殡仪,群组号:4504)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14.29%
4.选择注册(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群组号:4501)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14.29%
5.选择注册(家务服务,群组号:4502)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14.29%
6.选择注册(社交陪伴,群组号:4502)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14.29%
7.选择注册(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群组号:4506)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14.29%

2、注册域名后发现已有注册商标,这个域名侵犯商标权吗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3、域名属于商标吗

网络技术的出现和发展,使域名与商标之间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其共同之处主要有四点。
第一,两者都属于商业标志,具有识别功能。
第二,两者都蕴含着一定的经济商业价值。
第三,构成相互关联。企业为了使商业标识一体化,往往将自己的商标作为域名的组成部分注册使用。
第四,二者均使用注册制度及先申请原则。
但是从法律角度看,域名和商标之间又存在着区别:
第一,域名的唯一性与商标的多重性有区别。
第二,域名的全球性和商标的地域性有区别。
第三,域名的无相似性限制与商标的相似性禁止有区别。
第四,域名注册原则、取得途径与商标不一样。
希望对你有帮助!

4、注册域名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一定构成侵权吗?

我国《域名纠纷司法解释》第四条第(2)项规定,“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注册商标、域名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以及《商标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3)项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的”,都会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但是,注册域名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就一定构成侵权,笔者却不敢随意苟同。判断域名是否侵犯他人商标权,判断标准有三,其一确认两者是否相同或相似;其二确认域名注册是否恶意;其三,能否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三者缺一不可。重庆知识产权律师廖正远曾就域名与商标权纠纷写过一文——《如果能够正确理解域名的性质和作用 就没有域名与商标相似的侵权纠纷》对此也有论述,下文将换角度从注册域名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构成侵权的法理分析入手,谈域名与商标相同或相似并不一定构成侵权。
事实上,就注册域名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构成侵权法理是商标淡化理论。商标淡化理论有两个目的:其一是消除商标作为显著标识的公众识别性被淡化的危险;其二是防止他人减损商标的区别性、独有性和所获得的良好评价。商标淡化的立法本意就是对现有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范围的扩大,是驰名商标知名商标更特殊的保护。
在域名和商标冲突的纠纷解决时,无论是法院还是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无不是引用商标的反淡化理论予以保护商标权人利益。对此,学术上和司法实务界也存争议。学者李毅鸿就认为,反淡化理论虽有助于制止在互联网上将代表他人产品与信誉的商标欺骗性地注册为域名的行为,有助于防止冲淡驰名商标的显著性,防止其知名度下降从而逐渐消灭商标的内在价值和促销能力的行为。
但是,适用上述商标反淡化规定并不是没有条件的,只有将商标文字或商标直译拼音用于域名,并且是在该域名指向的网页上销售竞争性商品时,并极有可能产生实质性危害的情况下,适用淡化理论才是合适的。所以,专家表示,注册域名与他人注册商标冲突或相同并不一定构成侵权。其原因就在于此。
第一,当域名注册者与注册商标持有人并不存在竞争关系,并确实不会对其产生实质性损害的情况下,应允许域名注册人在不同可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后者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设计,允许其间接地利用前人已经形成的良好信誉,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顺利推向市场。
第二,商标淡化理论肇始于美国,是美国为奠定其霸权地位服务,单向扩大对商标权人的保护而产生。许多学者认为,对知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已经不再是纯粹的知识产权问题,而是经济强国用于争取维持本国竞争者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从而实现最大限度地占有市场,并以法律认可的方式手段垄断市场的有效途径,过高的商标保护并不一定适应我国特殊的国情。不能对知名商标,特别国外的所谓的驰名商标予以毫无保留地保护。
第三,正如TRIPST和巴黎公约虽然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但也将驰名商标的认定权留给各主权国家一样,注册商标(包括知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权利具有地域性。李毅鸿认为,对互联网而言,不能单纯将某个国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至域名领域的作法推行到我国予以适用。
第四,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标侵权最基本的条件是侵权人与商标权人处于同样或相似的经营领域。域名侵犯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域名注册人应与商标权人处于相同或相似经营领域。如果域名没有被利用于相同或相似的产品的电子商务中,它就完全脱离了“竞争”的范围,无法构成不正当竞争。

5、域名与商标有什么区别

域名与商标有什么关系?域名与商标在构成要素、表达方式和作用上有一定的联系。域名在其命名符号的排列、组合上有固定的程式化的要求,即按照一定的规则,采用层次结构分级设置,在三级域名的位置上,一般由申请人的英文名(或者缩写)或者汉语拼音名(或者缩写)来表示,比如在“.com”、“.gov”、或者“.org” 、“.net”前面的域名“microsoft”“sipo”、“wipo”、“263”等即为三级域名,它表示注册人本身。在三级域名的位置上绝不允许两个完全相同的域名存在,正是这个三级域名将不同的域名注册人区别开来。域名的表达方式具有全球唯一性的特征,其基本功能是将不同的企业或者不同的域名使用人区别开。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是由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我国许多企业的商标是由英文或者汉语拼音组成,即使是用汉字组成的商标,也可以用汉语拼音来表示,域名一般是用申请人的英文名(或者缩写)或者汉语拼音名(或者缩写)构成(即图形、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等目前还不能作为域名注册和使用!)。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将不同企业提供的商品区别开,商标与商品不可分离。域名与商品没有直接的关系。由于人们使用具有一定意义的字符来表示域名,使得域名在相当程度上具备了标识的作用。而商标的主要作用就是标识作用。为了使本企业的商业标识一体化,企业将其商标作为域名的组成部分注册使用,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利用自己的商标信誉,而且可以吸引原来的客户,在网上扩大企业和商标的知名度。当人们希望在互联网上了解某个企业时,可以用该企业的商标进行域名检索,从而在网上查访到该企业的网

6、域名可以做商标吗域名与商标有什么区别

您好,域名如果符合商标法对于商标的规定,并经过合法的商标注册程序版进行注册,可以作为商标。权

域名与商标共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四点:第一,两者都属于商业标志,具有识别功能。第二,两者都蕴含着一定的经济商业价值。第三,构成相互关联。企业为了使商业标识一体化,往往将自己的商标作为域名的组成部分注册使用。第四,二者均使用注册制度及先申请原则。

但是从法律角度看,域名和商标之间又存在着区别:第一,域名的唯一性与商标的多重性有区别。第二,域名的全球性和商标的地域性有区别。第三,域名的无相似性限制与商标的相似性禁止有区别。第四,域名注册原则、取得途径与商标不一样。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7、商标域名是什么?

商标域名是指“.商标”, 又被称为网络商标,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唯一认定用“.商标”作为后缀的全球通用顶级域名,商标域名即“.商标”是互联网上用于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企业或组织的显著标志。

互联网需要一个标示品牌商标的标识,让品牌商标在互联网上获得应有的保护与应该,彰显品牌商标的价值与权益,引导消费者与用户在互联网上通过品牌商标辨认商品与服务,阻止网上品牌商标遇侵权,仿冒诈骗等不正当竞争者推销低劣或不同的商品与服务。

(7)域名注册商标扩展资料

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8、域名与商标是什么关系

域名与商标在标识性、排他性等方面具有一些共同点,但二者的不同仍是主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二者适用对象不同

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并只能用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

如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域名是用于解决IP地址对应的一种方法,是为了方便人们使用因特网而创设的,它并不直接与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且不能离开因特网而独立存在。

二、二者具有的标识性与排他性的基础不同

商标的相互区别性与排他性是以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相似为基础的,不同的商品或服务通常不会产生这种要求(驰名商标除外);因此,同一国家或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主体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相互独立的权利是常见的现象。

而域名则具有全球范围内的绝对唯一性,不因法律主体、商品或服务种类、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任何区别。此种唯一性是其绝对的排他性的基础,并由因特网上域名系统的技术性特征所决定。

三、二者取得的原则不同

商标取得的原则主要有三种:

(1)注册在先原则,

(2)使用在先原则,

(3)前二者的折衷。

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可能采用不同的原则。而域名的注册则为注册在先原则,先申请、先注册,不注册就不能在因特网上使用,此原则为各国所普遍遵循。

四、二者的显著性要求不同

商标的构成以具有普通人主观上能够判断的显著性为前提,否则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而域名构成的显著性要求明显低于商标,任何形式的不完全相同或任何程度的相似、只要计算机能够识别即均可注册为独立的域名。

现实中,企业通常将自己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或商号注册为域名,使域名成为商标或商号在互联网上的延伸,扩大企业的知名度。但也存在一些投机者,将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注册为域名,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因此,企业应当扩大对商标的保护范围,尽早注册相关的域名,不给他人以可乘之机。


(8)域名注册商标扩展资料:

商标买卖的形式:

1、合同转让

转让人通过合同,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这种形式的转让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用。

2、继受转让

注册商标的继受转让,有两种情况:(1)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结束后,有继承人按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2)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企业被合并或被兼并时的继受移转。

3、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例如我国国有企业根据行政命令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转产,必然会发生注册商标主体变化的问题。

9、域名建立注册商标属于哪一类?

域名建立属于商标分类第42类4220群组;
经统计,注册域名建立的商标达24件。
注册时怎样选择其他小项类:
1.选择注册(因特网和INTRANET网管理,群组号:4220)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4.17%
2.选择注册(软件试验,群组号:4220)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4.17%
3.选择注册(软件优化,群组号:4220)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4.17%
4.选择注册(数据库程序编制,群组号:4220)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4.17%
5.选择注册(计算机程序编制,群组号:4220)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4.17%
6.选择注册(有关图象安全数码技术专业和私人用户软件工具的开发,群组号:4220)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4.17%
7.选择注册(著作权管理和使用,群组号:4207)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4.17%
8.选择注册(有关C、HTML、CGI和JAVA语言的程序编制,群组号:4220)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4.17%
9.选择注册(有关无线电台和电视台及多媒体站介绍的技术规划,特别是在因特网和INTRANET网上进行的,群组号:4220)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4.17%
10.选择注册(因特网和INTRANET网工具安装(属此类的),群组号:4220)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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