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妆品怎么进行产品备案
化妆品进行产品备案的方法:
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整理、归档下列资料:
1.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下同);
2.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3.产品生产工艺简述;
4.产品技术要求;
5.产品检验报告;
6.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
第1、2项资料应当按要求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的网络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其他资料由企业存档备查。
备案资料相关要求
1、产品配方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全部原料(详见:关于发布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的通告)应当详细列明标准中文名称、原料序号、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
2)复配原料应当以复配形式填报,应当标明各组分的标准中文名称。香精不须列明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
3)除复配原料外,化妆品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应当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标准中文名称的,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
4)着色剂应当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5)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的除外)的原料,应当标明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2、套装、组合包装或配合使用的产品,分别按以下方式报送产品备案信息:
1)套装产品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包装,每个产品分别报备;
2)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以一个产品名称报备的,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3)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合使用的产品,按一个产品报备,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3、来源于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等资料存档备查。
4、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有规格要求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质量规格证明存档备查。
5、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制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要求执行。
6、产品检验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执行。
自治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也可委托内地检验机构):自治区疾病预防中心,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7、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要求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可免予产品的相关毒理学试验。
8、宣称为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应当按照《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国食药监保化〔2012〕291号)的要求编制,相关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1)ci域名备案扩展资料:
1、委托方和被委托方怎么去备案?
答:双方都要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备注:委托方先备案,取得备案号后,把备案号交给被委托方备案即可)
2.网上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答:网上备案只需两样,一是产品配方,二是销售包装图片的上传。(图片上传分为:平面图、立体图)
3.备案的注册商标可以使用哪些?
答:可以使用R的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TM,纯英文的商标,需提供商标注册证明。
4.我们产品配方中均有香精成分,但是我们不标注在包装上,那么提供给你们检验的话,也不提供这个成分,上传网站也不上传这个成分,是否可以?
答:新政策要求写“产品配方为产品的全成分配方”。
5.产品包装上,一定要写警示语吗?中文产品名称是否一定要标在正面?(法规中说的是标在主视面)
答:产品标准中要求标示警示语的,强制标示,另使用的产品原料在《化妆品卫生规范》中有标示警示语要求的,强制标示,其余情况企业自行标示。警示语标示在产品的可视面上即可。
6.哪些产品必须标注卫生许可证号?沐浴液属于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吗?
答:按照法规要求需要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产品,均需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卫生许可证号。沐浴液目前不属于产品许可证申证范围,可不用在标签上标注生产许可证号。
7.淡化皱纹,祛除皱纹可以用于产品说明中吗?抗皱、抗衰、基因、细胞这些词语,可以用于产品名称中吗?“**原液”如“CTI针叶樱桃原液”这样的产品名称对吗?
答:产品说明书也属于标签的一部分,需符合我国对标签的规定。不建议使用“抗皱、抗衰”可能有暗示医疗作用的词语,以及“基因、细胞”等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对于“原液”这样的词语可以体现产品的真实属性,目前暂无公告表明该词语有违规嫌疑。
8.御方、滋养、平衡调理、营养、渗透、收缩毛孔、抚纹、天然这些词可以用吗?
答:只要不使用夸大、绝对、暗示或明示医疗作用等违规词语,其余词语企业可酌情选用。
9.生产日期组合: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这样可以吗?
答:产品的日期标示中只要含有两组组合日期标示方式中的其中一组即可,如要求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组合,此时若额外标示了生产批号也是可以的。
10.有些产品执行标准,以前用的是行标,现在新出国标,如何标识?
答:若国标为强制国标GB,而不是推荐性国标GB/T,则在强制性国标GB正式实施日期以前,仍可标示行标,但在强制国标GB正式实施以后,就必须按照新标准要求生产和标示产品。
11.精油产品的品名如何书写?薰衣草精油,和肾部保养精油可以吗?
答:可参考GB/T 14455.1《精油命名原则》进行命名。由于可能涉及“暗示医疗作用”,不建议使用人体器官作为精油名称。
12.含有白字的都不能用?如美白、皙白、亮白、焕白、抗氧化?产品说明中,“用后使皮肤润滑嫩白”,这样可否?
答:按照新政策要求,美白产品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若产品进行了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可以宣传美白等作用,若没有申报,不建议使用任何与美白相近或类似的宣传用语。
13.产品名称或标签中能否含有“即时”和“修复”?
答:除了《化妆品命名指南》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中规定不能使用的词语,其余词语企业可酌情选用。
14.标签中能否有这个词“适用人群”?
答:标签相关法规标准中未对此作出限定,企业可根据情况自行标示。
15.如果我们工厂的委托方是国外的,委托方的信息是否一定要翻译成中文?
答:标准规定进口产品可不表示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若不是进口产品,则强制标示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而且需用规范汉字标示。
16.产品命名中不能用字母,那BB霜和CC霜的命名是否符合国家命名要求?如不符合,该怎样调整?
答:BB霜、CC霜属于通俗名称。
17.抗皱属于非特,还是特殊用途化妆品?
答:特殊用途化妆品共分为9大类: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祛斑、防晒和除臭,这9大类之外的化妆品均属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18.限用日期用英文标示可以吗?如:EXP2017.06.11 ,说明:保质期三年。
答:请参照GB。
19.目前的执行标准用国标GB,还是轻工业标准QB?
答:产品的执行标准是什么标准,就在标签上标示什么标准。若同一种产品新发布了国家强制标准GB,则相应的行业标准自行作废。
20.产品已经办理了防晒的特证,或者祛斑的特证,但产品名称中也有用到美白相关的字词,这样还能正常销售吗?是否合规?
答:新政策要求美白产品纳入祛斑类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若产品已经具有祛斑的特证,则可以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要求宣传美白作用。
21.基因亮颜无痕,这个产品名称是否可以?
答:“基因”有可能涉及“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请谨慎使用,而“无痕”可能涉及“暗示医疗作用”,请谨慎使用。
22.医疗用语或医学名人,也不能用于特殊类化妆品的宣传中吗?
答:医疗用语和医学名人等词语,不能用于所有化妆品的命名和宣传词语中。
23.如果产品配方是合格的,但产品名称命名不符,怎么办?用不符的名称做的检测报告,还能用吗?一个产品名称是否对应一个配方?
答:若产品名称命名明显不符合现行法规标准的要求,备案可能无法通过,备案检验也不会受理。
24.备案资料提交,和备案检验,哪个先做?如果先送检了,备案资料提交时发现配方不符,此检验报告还能用吗?(检验机构能否帮忙确认此配方是否可以通过?)
答:备案检验不对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无法为企业核实配方是否能够顺利通过备案。建议企业在提交产品配方时详细了解网上备案的产品配方提交要求,真实全面的提供产品的配方成分,申请备案检验时提交的产品配方需与网上备案的资料保持一致。
25.配方表中,复配原料需要逐个列出,如果不知道每个原料成分是什么,怎么办?
答:法规要求产品配方中的复配原料需标示所有的原始配料。
26.如果包装上标示的一些成分与实际提交到食药监网站上的有些不同,怎么办?
答:企业应保证产品包装上的成分与提交到食药监网站上的成分基本一致,但特殊情况除外,如复配原料在产品包装上可直接标注复配原料名称,但在网上备案时则需要列明全部的原始配料。
27.哪些产品的包装上必须有QS标志,哪些不需要?
答:依照现行的工业生产许可证申报产品类型,需要取得QS证的产品均需在产品标签上标示QS标志,而不再QS申请范围内的产品,则不需在产品标签上标示QS标志。
28.如果产品包装上英文大于中文,上传包装做非特备案,是否可以通过?
答:依照现行的标签法规和标准要求,产品包装上相对应的中英文,英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29.2011年10月1日前备案过的产品,是否需要重新做备案检验报告?它的办理程序是否可以理解为重新备案一次?
答:2011年10月1日前备案过的产品需要重新做备案检验报告,可以说是重新备案。
30.已摆在货架上的商品,销售周期有3年,也可能2015年还在货架上销售,那些标签也有不正确的地方,那被抽查到了,会不会处罚?客户旧的不正确的包装印了很多,最迟可以用到什么时候?
答:化妆品的标签标准GB 5296.3是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化妆品命名指南》也是于2010年2月开始实施的。即从法规标准实施之日起生产的产品标签就应该符合法规标准要求,不符合法规标准要求的会被处罚。若有旧的不正确的标签,为了节省成本,除了日期标示,建议对不正确的部分使用加贴或者补印的方法更改。
31.风险评估报告是加工厂自己做,并且留档被查吗?是否需要上传到食药监网站?
答:风险评估报告由企业自己制作,留档备查,无需上传到备案平台。
32.假如一个产品有两种类型(比如滋润型和清爽型,但配方有一点不一样),使用同一包装,然后再贴个标签区分属于滋润型,这样可以吗?(这就涉及一个问题,成分可否不写出全部?
答:配方不同的单独销售的产品需要分别备案。产品备案时需要列明产品全部成分。
33.只在国内分装的产品,在国内国外都有销售,标签中要不要标示原产国?
答:标准规定进口产品(有备进字号)需要标示“原产国”5296.3的要求,限期使用日期需采用“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或“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
34.备案政策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界限吗?生产日期超过2014年12月30日的就不能用,还是现在就不能用?
答:新的备案政策要求补充备案工作在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与产品生产日期无关。在2014年12月30日前未完成补充备案的产品,现市场上已有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但不得再进行生产。
资料来源:国家药监局
2、icp是什么意思?
互联网信息许可证是什么?初一听到很多人都应该是一脸懵逼吧。那它到底是什么呢?
互联网信息许可证,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icp许可证,即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许可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
其中,有偿提供信息包括:icp以营利为目的而向用户提供收费信息,即互联网用户须事先或事后向ICP交纳一定费用才能通过互联网浏览或下载的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信息;和收费短信息,即互联网用户须事先或事后向ICP交纳一定的费用才能通过互联网向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终端发送的、可供其浏览或下载的文字、铃声、图片等信息等经营活动;
网页制作服务是指icp以赢利为目的、事先或事后收取用户一定费用后,按照用户要求为其制作网页并在网站上予以发布的经营活动。
如果想要办理互联网信息许可证的话,首先需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公司;
2、省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认缴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有外资必须在工信申请。
3、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4、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5、网站。
准备材料有: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法人身份证原件;
3、公司章程加盖工商档案查询章原件;
4、与网站接入商签订的合同原件及接入商IDC/ISP资质;
5、主要管理技术人员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
6、行业主管前置(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视频、网络游戏、BBS)审批文件;
7、当地通信管理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3、请问水知道 如何写网站建设计划书啊 我司急需备案,我公司主要是做企业培训的,不知道怎么写啊
网站项目计划书
一、建设网站前的市场分析
1、相关行业的市场是怎样的,市场有什么样的特点,是否能够在互联网上开展公司业务。
2、市场主要竞争者分析,竞争对手上网情况及其网站规划、功能作用。
3、公司自身条件分析、公司概况、市场优势,可以利用网站提升哪些竞争力,建设网站的能力(费用、技术、人力等)。
二、建设网站目的及功能定位
1、为什么要建立网站,是为了宣传产品,进行电子商务,还是建立行业性网站?是企业的需要还是市场开拓的延伸?
2、整合公司资源,确定网站功能。根据公司的需要和计划,确定网站的功能:产品宣传型、网上营销型、客户服务型、电子商务型等。
3、根据网站功能,确定网站应达到的目的作用。
4、企业内部网(Intranet)的建设情况和网站的可扩展性。
三、网站技术解决方案
根据网站的功能确定网站技术解决方案。
1、采用自建服务器,还是租用虚拟主机。
2、选择操作系统,用unix,Linux还是Window2000/NT。分析投入成本、功能、开发、稳定性和安全性等。
3、采用系统性的解决方案(如IBM,HP)等公司提供的企业上网方案、电子商务解决方案?还是自己开发。
4、网站安全性措施,防黑、防病毒方案。
5、相关程序开发。如网页程序ASP、JSP、CGI、数据库程序等。
四、网站内容规划
1、根据网站的目的和功能规划网站内容,一般企业网站应包括:公司简介、产品介绍、服务内容、价格信息、联系方式、网上定单等基本内容。
2、电子商务类网站要提供会员注册、详细的商品服务信息、信息搜索查询、定单确认、付款、个人信息保密措施、相关帮助等。
3、如果网站栏目比较多,则考虑采用网站编程专人负责相关内容。 注意:网站内容是网站吸引浏览者最重要的因素,无内容或不实用的信息不会吸引匆匆浏览的访客。可事先对人们希望阅读的信息进行调查,并在网站发布后调查人们对网站内容的满意度,以及时调整网站内容。
五、网页设计
1、网页设计美术设计要求,网页美术设计一般要与企业整体形象一致,要符合CI规范。要注意网页色彩、图片的应用及版面规划,保持网页的整体一致性。
2、在新技术的采用上要考虑主要目标访问群体的分布地域、年龄阶层、网络速度、阅读习惯等。
3、制定网页改版计划,如半年到一年时间进行较大规模改版等。
六、网站维护
1、服务器及相关软硬件的维护,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制定响应时间。
2、数据库维护,有效地利用数据是网站维护的重要内容,因此数据库的维护要受到重视。
3、内容的更新、调整等。
4、制定相关网站维护的规定,将网站维护制度化、规范化。
七、网站测试
网站发布前要进行细致周密的测试,以保证正常浏览和使用。主要测试内容:
1、服务器稳定性、安全性。
2、程序及数据库测试。
3、网页兼容性测试,如浏览器、显示器。
4、根据需要的其他测试。
八、网站发布与推广
1、网站测试后进行发布的公关,广告活动。
2、搜索引掣登记等。
九、网站建设日程表
各项规划任务的开始完成时间,负责人等。
十、费用明细
各项事宜所需费用清单。
以上为网站规划书中应该体现的主要内容,根据不同的需求和建站目的,内容也会在增加或减少。在建设网站之初一定要进行细致的规划,才能达到预期建站目的。
网站备案的话 搜索一下网站备案 就能找到了 网站上有备案的 文档和介绍
4、如何建立自己的网站
如何建立自己的网站,这听上去像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事情,但事实上只要通过凡科自助建站这种工具,就算零代码也能完整的建出一个网站来,具体怎么做呢:
一、注册一个凡科建站账号,
二、在模板库中找一个自己喜欢的网站模板,然后稍作修改,把自己的信息替换上...
三、点击保存,一个网站就可以做出来了
5、自己怎么建立个网站
先要找到网站的主题,就是你要写什么内容。
接下来注册域名,买服务器空间。
安装面板,部署建站环境。如果是国内服务器还要备案先。国外服务器就不用备案了。
备案下来后解析,安装网站。
设置网站主题,开始发布内容。
后期进行seo优化。
6、网站不备案为什么只收录了首页?
肯定有影响!百度来说,收录就需要提交备案资料
7、企业CI都包括些什么?
一、 外商投资企业年审需提交的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报关业务情况表》一份内(向海关容领取); 2、《报关员年审报告书》(向海关领取); 3、《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 4、全部报关员证件(包括条码卡、报关员证、资格证书); 5、经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审计报告书》及电子件各一份; 6、《联合年检报告书》一份(向工商局领取);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非外商投资企业年审需提交的资料: 1、《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年审报告书》一份(向海关领取); 2、《报关员年审报告书》(向海关领取); 3、全部报关员证件(包括条码卡、报关员证、资格证书); 4、《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 5、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贴本年度通过年检标识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经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审计报告书》及电子件各一份; 7、专业、代理报关企业提交书面报告一份,内容包括报关经营情况、报关员管理及报关差错; 8、《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本及复印件; 9、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麻烦采纳,谢谢!
8、如何建一个合法的网站?
先买一个空间+域名,找好的代理商,要那种公司成立了最少5年的地方买,最后你你负责建站就可以了。你建站的内容只要不包含触犯中国法律和敏感话题就算合法(你说你建的是金融咨讯类网站,所有只要不牵扯到版权和别人隐私问题,就算没问题了。具体你到下面那个网站去看,里面也有关网站是否合法的问题)。
一个合法网站发布出来,最重要的是到如下网站备案
http://www.miibeian.gov.cn/
这规定是05年才开始实施的。具体办法这个网站里面都很详细。一般你买空间的地方只要是好点的公司都会帮你去备案的,由他们去备案也比较快些。
其他的就没什么问题了。简单来说只要网站内容不包含色情、暴力、政治等内容,里面内容没有侵权问题,就可以发布到因特网上供人浏览了
9、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备案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进行产品信息备案。
二、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将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及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的信息按要求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报送至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产品安全性评估资料、产品生产工艺简述、产品生产设备清单、产品技术要求及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由生产企业妥善保存备查。
三、委托生产的产品,委托双方应分别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备案信息。仅供出口的,由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备案信息。
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的备案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资料完整性的核查。符合要求的,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公布产品备案信息,供公众查询。
五、对于不属于备案产品范围的、备案资料不齐全或备案资料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存在明显违法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不得上市销售。
六、省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在备案后三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实质审查,发现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七、已经备案的产品,拟变更原备案事项的,应在变更前将相关变更信息报送备案。涉及备案管理部门改变的,应主动申请注销原备案信息后,直接申请重新备案。
八、已获备案的产品,自备案之日起每满4年应重新按本规定要求提交产品备案信息。
九、产品配方信息的报送应符合以下要求:1.全部原料应详细列明标准中文名称、原料序号、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2.复配原料应以复配形式填报,应标明各组分的标准中文名称。香精不须列明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3.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应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INCI)或未列入《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应使用《中国药典》中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但复配原料除外。4.着色剂应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5.凡在产品配方中使用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的(单一组分的除外),应标明相关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6.使用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等资料存档备查。7.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有规格要求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质量规格证明存档备查。8.宣称为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应当按照《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国食药监保化[2012]291号)的要求编制,相关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十、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制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要求执行;检验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执行,其中企业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要求进行风险评估并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可免做毒理相关检测。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产品备案:一、备案程序相关要求(一)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整理、归档下列资料:1.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下同);2.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3.产品生产工艺简述;4.产品技术要求;5.产品检验报告;6.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第1、2项资料应当按要求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报送至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其他资料由企业存档备查。(二)委托生产的产品,委托双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备案信息。境外企业委托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及国内企业生产的仅供出口的产品,由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备案信息。(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企业备案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信息是否完整、备案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形式等方面的核查。产品备案信息符合要求的,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后,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产品部分信息,供公众查询。(四)对于不属于备案产品范围的、备案信息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备案信息确认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明显违法情形的,对尚未上市销售的产品,应当责令改正;对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五)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六)已经备案的产品,拟变更原备案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将相关变更信息通过网络平台重新报送备案;涉及备案管理部门改变的,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后重新申请备案。(七)已备案的产品,应当自备案之日起,每满4年重新确认产品备案信息。不再生产的,企业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二、备案资料相关要求(一)产品配方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全部原料应当详细列明标准中文名称、原料序号、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2.复配原料应当以复配形式填报,应当标明各组分的标准中文名称。香精不须列明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3.除复配原料外,化妆品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应当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标准中文名称的,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4.着色剂应当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5.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的除外)的原料,应当标明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二)套装、组合包装或配合使用的产品,分别按以下方式报送产品备案信息:1.套装产品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包装,每个产品分别报备;2.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以一个产品名称报备的,分别报送产品配方;3.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合使用的产品,按一个产品报备,分别报送产品配方。(三)来源于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等资料存档备查。(四)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有规格要求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质量规格证明存档备查。(五)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制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要求执行。(六)产品检验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执行。(七)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要求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可免予产品的相关毒理学试验。(八)宣称为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应当按照《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国食药监保化〔2012〕291号)的要求编制,相关资料应当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