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修订后的《办法》分为总则、域名管理、域名服务、监督检查、罚则和附则等六章,共五十八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部和省级通信管理局的职责分工。根据下放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行政审批事项和互联网属地化管理等要求,《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二)完善域名服务许可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下放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决定,《办法》规定: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向省(区、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办法》删除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的规定。为了保持法制统一性,《办法》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域名服务许可条件的规定进行了整合,作出了统一规定。同时,进一步完善了有关要求,如:申请主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有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个人信息保护能力等。
(三)规范域名注册服务活动。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有效打击域名欺诈、滥用等行为,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域名注册服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项目提供服务,不得为未经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为了防范数据毁损等事故,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办法》要求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境内设立相应的应急备份系统并定期备份域名注册数据。
(四)完善域名注册信息登记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办法》细化了域名注册信息登记要求,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应当要求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供域名持有者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等域名注册信息,并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验;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坚持域名注册信息登记和保护并重,要求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依法存储、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办法》规定:从事域名服务的机构应当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定期报送业务开展情况、安全运行情况等信息;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从事域名服务的机构违反本办法并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办法》还完善了违法从事域名服务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违法开展域名注册服务、未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验、为违法网络服务提供域名跳转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希望更好的完善吧。
2、如何看待《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自问自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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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意见征求-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提交意见:
“您好!希望有关部门不会因为第三十七条的存在而任意地切断、关闭对于不属于境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管理、且不危害国家安全的网站(比如:科研、教育类)。
作为一名年轻的高校科研人员,互联网平等、开放、包容的原则使得我们能够及时地学习、掌握到国际上最新的科研进展和成果,并与国际同行保持交流。科技的不断创新和进步,也是提供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以至于人类文明进步的直接和最重要的动力之一。
希望《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的出台能够更好地规范相关领域的管理,并保护、约束好相关主体的权益和责任。同时,也希望《办法》的出台,尤其是第三十七条,不会影响到国内普通网民正常的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力。
感谢您的时间。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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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虽然觉得按照国内流行的犬儒的调调而言,如我般无权无势的普通公民的意见,或许只是浪费了十几分钟地在对着空气说话而已。但毕竟依法履行公民的权利,即使无用,比起无脑谩骂,也许并没有差下去太多。
也许过于理想主义,但希望能够看到在我们这一代人身上公民意识的觉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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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补充:
1. 我是在3.28提交的“整体意见”栏。关于现在无法提交意见和投票(具体参看 如何评价2016年3月末《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 互联网 里的讨论)。可以想到的有两种可能:
1. 1. 第三十七条处本来就设置过脚本不让留言(觉得这样似乎过于脑残,不过不排除);
1. 2. 这几天的流量突然增大,包括一些“热血青年”所加的刷投票的脚本,网站维护临时加的脚本,所以粗陋。
2. 我只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试着提出“高墙的两边”能够找到利益相关点,能够讨论且被接受的意见。当然前提是能够被看到。。。
3. 个人不是很赞同“以暴制暴”,觉得高强的那边并不是傻,大家只是立场和利益不同而已。政治是妥协,“以暴制暴”对于事情的解决或向着好的方面的发展并无助益,且只会加剧高墙两边的对抗。当年广场上“热血”学生的行为已经使得现在相关领域的进步延缓了许多,最近的例子可以参看香港。
3、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是否有效
肯定是有效的,只是暂时适用而已,以后会变更,top
4、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域名注册的申请
第三章 域名注册的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选择上一级域名的权利。在“类别域名”下申请域名的单位,应当根据其单位的性质在相应的二级域名下申请注册域名。
第十三条
申请域名注册的,必须向上一级域名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域名注册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 申请注册的域名符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 其主域名服务器在中国境内运行,并对其域名提供连续服务;
(三) 指定该域名的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各一名,分别负责该级域名服务器的管理和运行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域名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 域名注册申请表;
(二) 本单位介绍信;
(三) 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 本单位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
域名注册申请表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单位名称(包括中文名称、英文和汉语拼音全称及缩写),单位所在地点,单位负责人,域名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承办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主、辅域名服务器的机器名和所在地点,网络地址,机型和操作系统,拟申请的注册域名、理由和用途,以及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申请人的名称要与印章、有关证明文件一致。
第十八条
可以用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提出注册申请,随后在30日内以其它方式提交第十五条中列出的全部文件,其申请时间以收到第一次注册申请的日期为准。如在30日内未收到第十五条中列出的全部文件,则该次申请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申请人的责任
(一) 申请人必须遵守中国对互联网络的有关法规;
(二) 申请人对自己选择的域名负责;
(三)
申请人应当保证其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并且在申请人了解的范围内,保证其选定的域名的注册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申请人应当保证此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任何非法目的;
(四) 在申请被批准以后,申请人就成为该注册域名的管理单位,必须遵照本办法对该域名进行管理和运行。
5、《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时间:
经2004年9月28日信息产业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 30 号公布,自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
目的:
为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规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管理和域名注册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全文阅读: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4912/n11296542/12094947.html
6、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新规什么时候实施?
9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修订后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修订《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要求的需要,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需要细化《办法》有关域名服务监管制度。
工信部表示,修订后的《办法》分为总则、域名管理、域名服务、监督检查、罚则和附则等六章,共五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部和省级通信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完善域名服务许可制度、规范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完善域名注册信息登记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工信部部长苗圩表示,《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信息产业部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修订《办法》是依法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由我部下放到省级通信管理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要求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办法》有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审批主体、注册资金等制度,亟需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进行调整。
大家可以提前了解一下。
7、《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实施后域名须实名注册吗?
11月1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自实施之日起, 2004年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办法》完善了违法从事域名服务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违法开展域名注册服务、未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验、为违法网络服务提供域名跳转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修订后的《办法》分为总则、域名管理、域名服务、监督检查、罚则和附则等六章,共五十八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部和省级通信管理局的职责分工。根据下放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行政审批事项和互联网属地化管理等要求,《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二)完善域名服务许可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下放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决定,《办法》规定: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向省(区、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办法》删除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的规定。为了保持法制统一性,《办法》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域名服务许可条件的规定进行了整合,作出了统一规定。同时,进一步完善了有关要求,如:申请主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有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个人信息保护能力等。
(三)规范域名注册服务活动。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有效打击域名欺诈、滥用等行为,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域名注册服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项目提供服务,不得为未经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为了防范数据毁损等事故,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办法》要求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境内设立相应的应急备份系统并定期备份域名注册数据。
(四)完善域名注册信息登记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办法》细化了域名注册信息登记要求,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应当要求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供域名持有者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等域名注册信息,并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验;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坚持域名注册信息登记和保护并重,要求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依法存储、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办法》规定:从事域名服务的机构应当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定期报送业务开展情况、安全运行情况等信息;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从事域名服务的机构违反本办法并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