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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配股與seo

發布時間:2020-09-02 12:09:36

1、配股是什麼東西哦?和自己買賣股票有什麼關系嗎?

配股屬於上市公司外部再融資的一種方法。上市公司也許有重大項目需要資金,以向老股東配售股票的方式籌資。會相對較便宜一些,一般有比例限制,10配5等等。送股是上市公司內部融資的方法,公司未分配利潤轉為股份分紅。

2、什麼是公司內部配股

內部員工可以認購的股。

3、配股和增發的區別,他們對股價有什麼影響

你好,配股:是指全體股東可按公司約定的價格按比例進行配股,是要花錢買的;

定向增發股票:是指公司向幾個特定的(一般不超過10位)法人或機構投資者增發股票,這也是要花錢的,不過普通投資者沒有參與的資格。
增發與配股是上市公司為了融資而再次發行股票的行為,配股是對原有股東,增發是可以對原有股東也可對所有投資者。定向增發不應該是上市公司首選的再融資模式,因為定向增發很容易損害到普通投資者的利益,應該在配股認購不足時啟動定向增發,同時公司法也有規定,原股東有權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股份。定向增發應為上市公司在配股困難時進行的融資替代選擇,如果能夠使用配股,最好不要使用定向增發,定向增發不應該是融資的首選。

定向增發跟配股的區別:
1、配股是上市公司向原股東發行新股、籌集資金的行為。按照慣例,公司配股時新股的認購權按照原有股權比例在原股東之間分配,即原股東擁有優先認購權。增發與配股是上市公司為了融資而再次發行股票的行為,配股是對原有股東,增發是可以對原有股東也可對所有投資者。
2、增發,除了是上市公司圈錢的把戲之外,並不會對其基本面改變很多。很多公司增發一是為了解決資金困難的局面,二是可能向其子公司注資,向外拆錢。就是說子公司賺了錢並不歸上市公司所有,三是發展新的項目,或開新的公司,反正增發的錢只會有一點點流入上市公司的財務中。股在增發價之前,公司會同機構勾結,抬高股價,當增發價定下來之後,其股價就不會搞高了。所以,增發的股要看其時機擇機而進,並不是所有的增發都能帶來利潤。
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4、員工配股的相關問題

你那個不是配股,而是期權,而且是內部的激勵期權。人離開公司還給不給,這個要看公司的規定了。
即使公司同意,你這個期權也是要行權變成股票後才能賣出的。
沒到行權條件或者公司有其他規定,你這個期權可能就拿不到了。

如果可以行權,你還得查查那家公司香港的市場價,要是低於你的行權價,也沒什麼意思了。(行權價是你的買入價,就是你有權力按照6.31港幣一股的價格來買那3萬股,只有市場價高於6.31,你才有利可圖。)

5、高分請教什麼是原始股、內部股、配股、內部配股?

先說原始股我也看了一些答案,有兩種回答,一種是上市前的內部股,正確!
內部配股進行的時間,上市前正確!
配股的方式(最高配股比例?會不會買一送一?)會!

6、內部眾籌如何配股

擁有自己的合夥人團隊是很多老闆夢寐以求的。建立合夥人團隊,通常可以採用的方式有股權激勵和內部股權眾籌,那麼到底該選擇哪一種方式更好呢?

合夥人與合夥人團隊
合夥人的概念很簡單,通俗一點說就是又出錢又出力的人。只出錢不出力的人,叫投資人,只出力不出錢的人,我們稱其為員工,這是一個很大的群體。而合夥人團隊則是一群既在企業里出力又給企業出了錢的人,他們既是員工又是股東。

隨著社會的發展,隨著老闆們對責權利的領悟,對人性的認知,越來越多的老闆意識到建立一個同甘苦共患難的團隊有多麼重要,正所謂一個好漢三個幫。通常情況下,企業里員工雖多,卻只能一起分錢,不能一起承擔責任,企業的興衰與否與他們關系不大,責任心和動力可想而知,不乏有人渾水摸魚、和尚撞鍾。所以越來越多的老闆希望把員工變成合夥人,建立合夥人團隊,激發他們的積極性、責任心、主動性和創造力,作為回報,有錢時大夥兒一塊兒分;作為責任,沒錢、有難處時大夥兒一起來扛,共渡難關,真正做到同甘苦共患難。

利用股權激勵建立合夥人團隊的特點
股權激勵是通過一定規則的設計,讓老闆和管理團隊一起創造增量,分享預期貢獻,而不是分存量、分老闆的股份,本質還是對員工的激勵,通過這種方式讓員工變成合夥人身份是需要一個過程的。

通過股權激勵的方式把員工變成合夥人,有以下幾個特點:

1
股權激勵的對象是員工,即使獲授股權激勵,也還是員工身份,需要經過一定的時間,完成一定的績效,達到一定的標准,才可以由員工的身份轉變為股東的身份,這是一個逐步實現的過程,歷時比較長,過程稍微慢一些。
2
股權激勵以後,員工還是員工,和老闆還是一種利益的博弈關系,比如:老闆總想給低工資、拿高利潤,員工總想拿高工資,利潤高低與他無關,他們是矛盾的統一體。直到員工用績效換來股份,身份轉變了,他才有可能和老闆真正成為利益共同體,開始真正共同關注企業的利潤高低和未來發展。
3
股權激勵是一個比較龐大的系統項目,需要有復雜的方案支撐,操作過程中還要面臨等待期、行權期、禁售期、約束期、解鎖期、授予條件、行權條件、績效考核等制約,對企業的規范化要求比較高,操作起來比較復雜。
幾種股權眾籌模式的比較
眾籌最典型的是面向陌生人的眾籌,這段時間被屢爆騙局的P2P就是這種類型的眾籌,還有面向熟人圈子的眾籌和面向員工的內部眾籌等。在所有這些眾籌裡面,最好用、最有效果的就是面向員工的內部股權眾籌 。

眾籌表面上看是融資,實質上卻是通過融資去融人、融智、融資源。過去通常是缺什麼找什麼,現在通過眾籌可以變成缺什麼找有什麼的人,讓有能力、有財力、有資源、有智慧的人成為股東,讓身邊的人成為股東,把個人事變成大家事,共創、共享、共擔。

眾籌的本質其實是為了融人,從而實現讓這些人幫助自己開拓業務、開拓市場、發展和建設團隊的目地。很顯然,P2P是實現不了這個目地的,最後就只是一個融資平台和手段,甚至成了騙子們行騙的平台。其實稍微想想就會明白,P2P模式對企業的發展除了資金以外再沒有其他裨益,比如你為開個飯店全國眾籌,其實是沒有意義的。 面向熟人的眾籌,因為知根知底,可能會達到自己實現銷售的目地,但是因為他們可能各自還有自己的工作,參與眾籌並不是他們的主業,還是實現不了和老闆同甘苦共患難,他們可能也只是拿了幾萬塊錢,眾籌的公司真的死掉和他們沒有什麼太大的利害關系,最多就是損失幾萬塊錢的事情;而如果是向內部員工眾籌,你讓你的員工拿了幾萬塊錢入股,如果公司死掉,對他來說,風險就太大了,一是工作沒了,二是家裡的錢沒了,所以員工會很珍惜這樣的機會和身份,會和老闆一起去認真參與經營。

通過這樣的分析不難發現,只有面向員工的內部眾籌才能夠實現讓員工和老闆同甘苦共患難,讓老闆徹底擁有自己的合夥人團隊。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作為老闆,與其把錢分給外人,還不如把錢分給和他一起打拚的這些弟兄更有意義,對企業的影響更深遠長久。

內部股權眾籌建立合夥人團隊的特點
內部股權眾籌的最終目地是建立合夥人團隊,和利用股權激勵方式建立合夥人團隊相比,有什麼不同呢?
1
內部股權眾籌是通過內部員工有錢認購就能形成的,員工一旦認購了股份就和老闆一樣變成了股東。所以從眾籌開始的那一刻起他就是股東的身份,一開始就會把自己當作是一個合夥人,而股權激勵則需要經歷一個比較長的時間才能擁有股東的身份,需要一個過程。二者本質的不同帶來的結果不同,帶來的身份感也不同。
2
通過股權眾籌變成合夥人的員工和老闆在利益上是一致的,從認購那一刻起他們就成為了一個利益共同體,他們都關注利潤,關注企業的長遠發展。
3
內部股權眾籌只需要設定一個認購標准就可以了,通常是先給公司估值再確定股數,如果是新成立的公司則更簡單,只需要把注冊資本作為估值就可以,然後根據不同的崗位設定不同的認購標准,比如總經理50萬股,副總經理20萬股,其它人10萬股等,員工根據自己的崗位不同,直接認購就可以了,操作比較簡單,或者結合競爭上崗設定標准,誰組織的團隊認購多,誰當總經理等。這種方式建立合夥人團隊更直接、更有效,而股權激勵就比較復雜,需要一整套的系統方案,二者因為標准不同,所以產生的效果也不同。

通過上述分析,如果老闆想要建立屬於自己的合夥人團隊,那麼最值得考慮的方式就是通過內部股權眾籌。內部股權眾籌能更好的兼顧各方利益並激發人性中積極向上、負責任的一面,這對打造一個陽光、積極的團隊很有意義。

7、配股和配售的區別

配股是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方式之一。
某公司經營需要用錢,它可以再發行一部分股票,將這些股票賣給老股東們,一般價格會比較低,這種方式要通過股東大會的通過並且經過證監會的批准。

配售是指你現在持有的股票達到一定的市值,就可以直接得到一定數量的新股配額,一般在1萬元以上的市值才有資格配售。

8、配股對股票有什麼影響

配股是上市公司向原股東發行新股、籌集資金的行為。按照慣例,公司配股時新股的認購權按照原有股權比例在原股東之間分配,即原股東擁有優先認購權。一般是比市場價格低,但也不會低很多。 就是給已經持有股票的人,一個較低價買入該股的機會,每100股都是有配股份額的。

(8)內部配股與seo擴展資料

配股的條件需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夠依法有效履行職責;

(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夠有效保證公司運行的效率、合法合規性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能夠忠實和勤勉地履行職務,不存在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且最近三十六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十二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9、配股的條件

一般規定(上市公司再融資)
第六條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夠依法有效履行職責;
(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夠有效保證公司運行的效率、合法合規性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能夠忠實和勤勉地履行職務,不存在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且最近三十六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十二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該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四)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能夠自主經營管理;
(五)最近十二個月內不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
第七條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續性,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計算依據;
(二)業務和盈利來源相對穩定,不存在嚴重依賴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情形;
(三)現有主營業務或投資方向能夠可持續發展,經營模式和投資計劃穩健,主要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前景良好,行業經營環境和市場需求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
(四)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十二個月內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五)公司重要資產、核心技術或其他重大權益的取得合法,能夠持續使用,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
(六)不存在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項;
(七)最近二十四個月內曾公開發行證券的,不存在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第八條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良好,符合下列規定:
(一)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嚴格遵循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財務報表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所涉及的事項對發行人無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在發行前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
(三)資產質量良好。不良資產不足以對公司財務狀況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四)經營成果真實,現金流量正常。營業收入和成本費用的確認嚴格遵循國家有關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最近三年資產減值准備計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縱經營業績的情形;
(五)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二十。(57號令改為30%)
第九條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且不存在下列重大違法行為:
(一)違反證券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二)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三)違反國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十條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募集資金數額不超過項目需要量;
(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四)投資項目實施後,不會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產生同業競爭或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獨立性;
(五)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必須存放於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第十一條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一)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擅自改變前次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作糾正;
(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最近十二個月內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
(五)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六)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配股的特別規定:
第十二條 向原股東配售股份(簡稱「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節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
(二) 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三)採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
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百分之七十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第四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下列程序審核發行證券的申請:
(一)收到申請文件後,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二)中國證監會受理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
(三)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申請文件;
(四)中國證監會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10、小公司如何給員工配股

創業初期可以考慮給員工配股。小企業的做法一般是:
1、將現有的資產自己做個評估,充分體現資產的真實性;
2、對將要配股的員工進行評估,一般是在技術上、營銷上有專長或有一定的客戶源以及管理上有特長的人;這里主要考慮他(她)在技術、管理、銷售上所能為企業做的貢獻率;
3、根據貢獻率評估應給的股比,一般不超過25%;
4、所給的股比在五年內不得轉讓,持股人離開本企業則視同棄權。
5、持股人在五年內可按股比享受分紅;
6、持股人在企業只是股東,股東只是在股東會議上才可享受股東權益,平時不得干涉企業的決策和管理。如果持股人已經是管理人員了,也要在協議上說明股東是所有權者應和管理者經營者的身份區分;
7、持股人應遵守企業的各項管理制度,
8、持股人如果因違規被企業除名則所持股份則停止權益。
還有一些配股問題要看不同的企業和行業的特徵做詳細的規定。
以上就是對員工配股辦法的相關解釋,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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