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蘇常州有流感疫情案例嗎?
從常州市兒童醫院了解到:連續10多天來該院呼吸道感染患兒明顯增多,日門急診量已增加至2500人次左右,較前段時間增長了20%。
2、常州毒地案,是誰的過錯?
曾備受關注的「常州毒地」一案仍在上演續集。
據媒體報道,2月17日,中國綠發會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常州毒地案上訴狀,該案共同原告自然之友也已於2月7日遞交上訴材料。兩家環保組織的上訴書都認為,一審判決事實認定有誤,污染企業而非政府應是環境修復責任主體;「天價」公益訴訟費不妥。
原本看似簡單的事件,如今正面臨復雜的法律博弈。去年4月,因為常州外國語學校很多學生出現皮膚過敏、咳嗽、流鼻血等不良反應,學校所在地塊是否有「毒」隨之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而一些媒體的調查披露,這塊地在蓋學校之前,確實被幾家化工公司嚴重污染過。有了這樣的背景,環保公益組織的上訴在很多人看來穩操勝券——企業敗訴、賠償道歉,不是情理之中的事嗎?
可現實總比想像的復雜。先是各種官方調查都得出土壤無「毒」的結論,繼而法院一審宣判環保公益組織敗訴,同時要他們承擔189.18萬元「天價」訴訟費。一時之間,不僅兩家公益組織不服,網上也是一片「是不是打壓公益訴訟」的質疑。當然,訴訟仍在繼續,誰是誰非現在還難以過早定論。但需要提醒的是,我們期待法律捍衛「誰污染、誰負責」的精神,而不是囿於維穩等各種考慮去和稀泥。
從媒體透露的消息看,對於「常州毒地」的治理責任,是各方存在爭議的一個關鍵點。公益組織認為,污染企業應該承擔治理責任;但法院一審判決書則認為,常州新北區政府已經對這些地塊進行修復,所以不支持訴訟請求。
先不去探討具體的土壤修復成效和如何適用法律,從污染治理和監督的角度說,地方政府替企業去善後,是不是最佳方案?在成為污染的「背鍋俠」之前,地方政府有沒有盡到充分的監督責任?這其實是超越於訴訟雙方勝負之外,公眾最想追問的問題。
環境污染一旦成為公眾事件,因為波及群體廣泛,地方政府的維穩壓力很大。但如果地方政府因此成了污染企業的「背鍋俠」,把善後的責任都攬過來,會導致很多意想不到的後果:其一,不僅對污染企業起不到震懾作用,甚至會起到變相縱容鼓勵的效果。污染企業會覺得不管鬧多大、後果多嚴重,反正最後都有地方政府「撐腰」。
其二,當地方政府攬下治污責任後,還能否很好地履行客觀中立的監督職責?比如,一個現實問題是,地方政府變成治污責任人,當他們聲稱污染治理好了以後,地方還有沒有中立權威的聲音來表達不同意見?常州現在面臨的困境就是,官方說污染已經得到有效治理,而當地民眾卻很難信任。換言之,當地方政府變成直接的治污者之後,也就意味著他們變成直接的利益相關者,失去了中立的監督作用。這在客觀上會消解官方發言的權威性和公信力,這對於污染治理的大局來說弊大於利。
所以,我們不僅僅希望看到毒地被治理、污染被消除,還希望看到善後是在法治的框架下進行,希望看到「誰污染、誰負責」的常識被尊重。即便「常州毒地」確實已經被修復,但曾經的污染者還是要承擔應盡的責任,而不是地方政府「搞定一切」。游戲規則或者說法律被「污染」,未來的環境將會遺留更多隱患。
3、常州市中院關於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處理意見
這個意見屬於法院內部的指導函,對下級法院類似案例的判決起到指導作用。
4、常州勞動仲裁案例關於清潔工被解僱
解僱合法的,只能接受並另行求職,違法的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規定單方面解除合同解僱勞動者。
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沒有補償。其中,因為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按《勞動合同法》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用人單位解僱職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常州施爾美全切雙眼皮做的效果好不好有案例嗎
好不好要根據你的情況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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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常州獨生子女生3胎罰款案例?
這個樓主你要
這些案例幹嘛
還是好好的生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