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業執法中詢問筆錄被撕了怎麼辦
林業執法中,所製作的筆錄被當事人撕了,該行為已經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涉嫌妨害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林業機關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立案查處。
在公安機關查處後,林業機關可以復制公安機關所製作的筆錄和使用收集的證據,做為違反林業管理的處罰依據,對當事人進行林業行政處罰。
如果下達林業行政處罰後當事人不執行,林業機關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行政執法中的現場筆錄如何寫,有什麼注意事項?
現場檢查筆錄的特徵和要求
1.現場檢查筆錄製作主體上的行政性。在行政程序中行政執法機關負有調查收集證據和保存證據的責任。現場檢查筆錄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製作的重要證據形式。行政機關是行政訴訟證據的最基本提供者。在行政訴訟過程中負有舉證責任。在行政訴訟發生以後,由於行政機關不得再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因此,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必須保證有關證據的充分、確鑿,以保證後續訴訟程序中雖作為被告但不陷於被動。
2.現場檢查筆錄對象上的現場性和保真性:筆錄涉及的情況是行政案件或檢查發生的現場的原始狀況。這是現場檢查筆錄製作的最基本的特徵和要求。凡是對案件或現場情況製作的筆錄都是現場檢查筆錄。不是對案件或現場情況製作的筆錄都不是現場檢查筆錄。在案件發生或檢查之後根據印象製作的筆錄就會「失真」,就會出現偏差,不可能體現現場的「原汁原味」。
3.現場檢查筆錄時空上的即時性和同步性:製作的時間,嚴格來講,應當是在案件發生的同時或檢查的同步,不能在案件發生之後或檢查之後。製作的地點,嚴格來講,應當是在案件發生的地點或檢查的現場。現場檢查筆錄的即時性和同步性是現場檢查筆錄的現場性和保真性的必然要求。
4.現場檢查筆錄內容上的相關性和外在性:相關性是指筆錄的內容與案件事實要素相關,主要包括違法事實要素和規范執法所需要的程序事實要素,無關的事實不予記錄。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案件事實要素。當場准確確定有關要素並將其真實記錄下來,這種能力是在執法實踐中不斷積累、不斷磨練後才能具備的。對違法事實要素的記錄要准確具體,尤其是對涉案物品的記錄,要具體到品牌、外觀、批號、規格、數量等。對規范執法所需要的程序事實記錄要規范:依法依規檢查、依法亮證、規范檢查等。外在性是指現場檢查筆錄的內容是行政執法人員聽到、聞到、看到、摸到的或者用基本測量工具測量檢測到的有關違法事實情況的記載,不能也無法對事實要素的核心和內在品質進行確認和評判。
3、當事人對林業行政處罰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有異議怎麼辦
執法最講究的是證據,林業行政處罰現場勘驗筆錄就是林業行政執法部門對當事人違法情況的調查和記錄,也就是個採集證據的記錄。當事人如果對林業行政處罰現場勘驗筆錄有異議,無異於對林業行政處罰的異議,也就是說當事人不承認自己存在違法行為。
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個人的想法是:如果當事人確有違法事實存在,那就對違法現場在當事人的指認下再進行一次勘驗,再進行一次記錄,看當事人的態度。如果如此反復的情況下,當事人還不認可,那就請上一級的技術部門或專業的技術部門進行現場勘驗,從而形成對其違法行為的認定。
4、以一般程序辦理林業行政案件,執法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出示省林業廳統一制定的林業行政執法證件。哪錯了
《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規定一般程序:
第二十五條 調查處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不得少於二人。
第二十六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收集證據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填寫《林業行政處罰登記保存通知單》,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二十七條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全面、公正、客觀地收集、調取各種證據。必要時,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收集、調取各種證據。收集、調取證所應當製作筆錄,由調查人和有關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八條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調查處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詢問當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以下稱被詢問人),並製作《林業行政處罰詢問筆錄》。被詢問人拒絕回答的,不影響根據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認定。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被詢問人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詢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要求自行書寫的,應當允許;必要時,林業行政執法人員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自行書寫的應當有本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5、普通的鄉鎮林業站站長是什麼級別,是不是正科級?
普通的鄉鎮林業站站長是股級幹部。
「股所級」是縣區規范設置的一種沒有級別的管理層級,介於副科級和科員級之間。將縣區級機關內設機構名稱統一為「股」或辦公室,規范設置縣區「股所級」這一沒有級別的管理層級。
股級屬於縣屬鄉(鎮、場)、行政事業單位中層幹部,股所級部門的負責人可以高配副科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章總綱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省屬的廳是組成部門,局是直屬機構,所以廳排在局前面,叫廳局級,股是縣區級機關內設機構,所是派出機構,所以股在前面,所在後面,叫股所級。
比如惠州市惠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內設機構(股)和派出機構(所) 。
6、鄉鎮林業站站長是否是行政監察對象
鄉鎮林業站站長是行政監察對象:
1、行政監察對象是指《行政監察法》規定的接受監察機關監察的組織和個人。根據《行政監察法》第二條的規定,監察對象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
2、行政監察對象包括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是指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及其他經國家行政機關以委任、派遣、聘任等形式批准從事公務的人員等。
3、鄉鎮林業站是依法對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實行管理和監督,是組織和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個人發展林業生產和開展林業社會化服務的基層事業單位。林業站長是事業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必須接受行政監察。
7、行政執法人員在處理案件時是否需要筆錄?
要的。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製作筆錄應當有當事人或證人簽名或蓋章。
8、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怎樣製作現場筆錄?
1、客觀實錄,不加評論。追求客觀真實,是製作筆錄的真諦,應該用紀實、敘述的寫作手法來記錄檢查的情況,切忌在筆錄中作評論、推斷。現場筆錄應該是執法人員在現場所看、所聽的實錄,而不應是詢問筆錄。2、貼近案情,詳略得當。可以採取「由大到小」、「由粗到細」的方法,首先簡要描述大環境、方位地點,再收縮到具體需要重點檢查的位置;從物品總體擺放、堆碼再聚焦到具體商品數量,包裝標簽及現場痕跡等等。同時,對現場操作人員在從事何種活動,也要作好記錄。對與具體案情關聯不大的內容,可以簡寫,而對於與案情關聯緊密的商品、標識、人員作業情況、工具、原料、廣告、檢查過程,甚至能證明案件事實的地面污水痕跡、廢棄損毀物品的狀況都應詳記,並盡可能地加以固定、提取。3、抓住重點,講究技藝。現場檢查中,往往可以意外地發現一些對定案十分關鍵的證據,要注意策略,可以採取以虛掩實、迂迴反抄的方法將這些證據予以固定、提取。
9、基層林業站的職責
宣傳與貫徹執行森林、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等法律、法規和各項林業方針、政策。
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制訂林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和指導農村集體、個人開展林業生產經營活動。
配合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資源調查、造林檢查驗收、林業統計和森林資源消長和野生動、植物物種變化情況。
協助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林木採伐的伐區調查設計,並參與監督伐區作業和伐區驗收工作。
配合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依法保護、管理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依法保護濕地資源。
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查處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案件。
協助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邊區內的鄉村林場、個體林場。
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鄉村護林網路,負責鄉村護林隊伍的管理。
推廣林業科學技術,開展林業技術培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等林業服務,為林農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服務。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代收和協助管理各項林業行政事業性收費等。
承擔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林業站也稱林業科技推廣站,隸屬地方鄉鎮人民政府人員一般配置3-5人,人員設置,站長一名,專職護林員一名或多名,防火員一名,檔案監督管理員一名。
林業站長工作職責:
1、負責林業站的全面工作,保證全站工作的開展;
2、配合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資源調查,造林檢查驗收,林業統計及森林資源檔案管理,病蟲害防治,掌握轄區內野生物種變化和轄區內林業資源消長;
3、制定林業上產規劃,推廣林業生產技術,知道全鄉(鎮)林業上產經營活動;
4、依法保護、管理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依法保護濕地資源,協助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爭議,查出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案件;
5、管理與搞好植樹造林、森林資源調查、森林防火、退耕還林、林權制度;
6、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鄉村護林網路,負責鄉村護林隊伍的管理;
7、負責林業站自身建設,內強素質,外樹形象;
8、推廣林業科學技術,開展林業技術培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等林業社會化服務,為林農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服務;
9、承擔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並認真完成鄉(鎮)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