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公告
不是的,是掛牌把建設用地地塊的情況寫明,讓想購買者自由報價。至於拆遷問題,應該是土地使用者負責。
2、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程序是怎樣的?
(1)公開出讓信息,接受用地申請,確定供地方式。
(2)編制協議出讓方案。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規劃等部門,依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城市規劃和意向用地者申請的用地類型、規模等,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方案。
協議出讓方案應當包括:擬出讓地塊的位置、四至、用途、面積、年限、土地使用條件、供地時間、供地方式等。
(3)地價評估,確定底價。
(4)協議出讓方案、底價報批。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將協議出讓方案、底價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5)協商,簽訂意向書。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據經批準的協議出讓方案和底價,與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讓價格等進行充分協商、談判。協商談判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參加談判的代表應當不少於2人。
雙方協商、談判達成一致,並且議定的出讓價格不低於底價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與意向用地者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意向書》。
(6)公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意向書》簽訂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意向出讓地塊的位置、用途、面積、出讓年限、土地使用條件、意向用地者、擬出讓價格等內容在當地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以及中國土地市場網進行公示,並註明意見反饋途徑和方式。公示時間不得少於5日。

國有建設使用權出讓的一般程序(7)簽訂出讓合同,公布出讓結果。公示期滿,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經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沒有發現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意向書》約定,與意向用地者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7日內,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協議出讓結果通過中國土地市場網以及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8)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交付土地。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受讓人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並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批准書》約定的時間和條件將出讓土地交付給受讓人。
(9)辦理土地登記。受讓人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付清全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10)資料歸檔。協議出讓手續全部辦結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對宗地出讓過程中的出讓信息公布、用地申請、審批、談判、公示、簽訂合同等各環節相關資料、文件進行整理,並按規定歸檔。
3、如何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底價?
所謂底價,也叫保留價,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成交應該達到的最低價格底線。
在我國,政府壟斷了土地供應,其價格高低將對整個土地市場的地價產生重要影響。因此,其底價標準的確定,既要考慮當前利益又要考慮長遠利益;既要考慮政府利益,又要考慮開發商利益;還要為土地市場正常有序的發展奠定基礎。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底價一定要由政府來確定。政府確定出讓底價的依據是:①要委託有土地評估資質的估價機構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②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成立專門機構對評估單位出具的評估報告進行審核確定;③要充分考慮政府產業政策和地價政策等因素;④要進行多方協調。即注意底價與市場價格的協調;本城市與周邊城市地價水平的協調;底價與土地供應量的協調。
4、國有建設用地出讓一定要經過政府部門招拍掛程序嗎?
不是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主要形式分為協議,招標,拍賣,和掛牌四種方式
90年初 珠總理弄個分稅制度 把國家稅收分地稅與國稅 中央把絕大多數稅收拿走 導致很多地方政府 甚至工資都發不下來!<更別提 發展 建設了> 公務員都要造反了.
中央為了安撫地方95年又出台了個政策:地方出讓土地時,土地出讓金90%歸地方所有<允許政府賣地了> 在商品房市場沒有啟動的時期,地方ZF就是賣地也 沒幾個買家啊 於是98 年國務院又取消了福利分房,同時又啟動銀行按揭——商品房市場正式啟動<想住房就必須買地>
5、什麼是國有建設用地出讓
出讓是你必須按照市場價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所謂的地王就是在土地使用權出讓拍賣中以創歷史的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對應的是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價格很低,或象徵性的收一點。
6、什麼是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按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者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7、怎樣制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年度計劃?
出讓國有建設用地年度計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計劃、產業政策、城市規劃和上級下達的年度用地計劃指標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送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在具體制定年度計劃時,應注意抓好五個環節:一是對房地產市場的供求關系要進行調查分析和預測,為適時、適量推出土地進行招標、拍賣、掛牌提供依據;二是對開發商開發意向的調查分析;三是以嚴格控制新增房地產用地總量、盤活存量土地、消化閑置地為原則。選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時,最好是先選取政府的儲備用地、閑置地、解困企業或環保搬遷企業用地和歷史用地;四是招標、拍賣、掛牌地塊要有利於舊城改造;五是出讓地塊的數量、面積、地價等都要盡可能符合市場需求。
8、哪些情形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根據《物權法》第137條、《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國土資源部 監察部關於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78號)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等規定,以下情形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供應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
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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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一般程序
9、國有建設用地出讓情況——按省市分列 (年)
中國國土資源統計年鑒.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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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建設用地出讓情況——按省市分列 (2011年) 續表1

中國國土資源統計年鑒.2012
國有建設用地出讓情況——按省市分列 (2011年) 續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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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建設用地出讓情況——按省市分列 (2011年) 續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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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建設用地出讓情況——按省市分列 (2011年) 續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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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建設用地出讓情況——按省市分列 (2011年) 續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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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建設用地出讓情況——按省市分列 (2011年) 續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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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建設用地出讓情況——按省市分列 (2011年) 續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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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建設用地出讓情況——按省市分列 (2011年) 續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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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建設用地出讓情況——按省市分列 (2011年) 續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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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建設用地出讓情況——按省市分列 (2011年) 續表10
中國國土資源統計年鑒.2012

10、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有哪幾種方式?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主要有出售、贈與和交換。
(1)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售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常見的形式,是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單獨或連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購買方,並由購買方支付相應購買價款的行為。
(2)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贈與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自願將自己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單獨或連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一起無償轉移給受贈人的行為。
(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換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享有者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作為交換條件,交換股權、房地產權及其他經濟收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