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麼人是是省區市黨政主要負責人?
黨委書記、省長、市長、自治區主席
2、黨政主要負責人在推進法治建設中應履行哪些職責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全面依法治國的部署要求,推動黨政主要負責人切實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根據有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
第三條 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憲法法律至上,反對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堅持統籌協調,做到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堅持權責一致,確保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堅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第四條 黨政主要負責人作為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應當切實履行依法治國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和實踐者的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法治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統籌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對法治建設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任務親自督辦,把本地區各項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
第五條 黨委主要負責人在推進法治建設中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充分發揮黨委在推進本地區法治建設中的領導核心作用,定期聽取有關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將法治建設納入地區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與經濟社會發展同部署、同推進、同督促、同考核、同獎懲;
(二)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提高黨內法規制度執行力;
(三)嚴格依法依規決策,落實黨委法律顧問制度、公職律師制度,加強對黨委文件、重大決策的合法合規性審查;
(四)支持本級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能、開展工作,督促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依法辦事,不得違規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
(五)堅持重視法治素養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導向,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和政法機關領導班子建設;
(六)深入推進法治宣傳教育,推動全社會形成濃厚法治氛圍。
第六條 政府主要負責人在推進法治建設中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加強對本地區法治政府建設的組織領導,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及時研究解決法治政府建設有關重大問題,為推進法治建設提供保障、創造條件;
(二)嚴格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公職律師制度,依法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全面推進政務公開;
(三)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推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四)督促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行政,推動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糾正行政不作為、亂作為;
(五)自覺維護司法權威,認真落實行政機關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並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六)完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組織實施普法規劃,推動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
第七條 黨政主要負責人應當將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列入年終述職內容,上級黨委應當對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開展定期檢查、專項督查。
第八條 上級黨委應當將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作為考察使用幹部、推進幹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黨政主要負責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的,應當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有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予以問責。
第十條 中共中央、國務院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鄉(鎮、街道)黨政主要負責人,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6年11月30日起施行。
3、黨政主要負責人為什麼不是重大決策執行者
第一條黨組要全面落實主體責任,切實當好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的領導者、執行者、推動者,為紀檢組履行監督責任創造有利條件,並對紀檢組落實監督責任不到位、執紀不嚴肅、作風不扎實等問題進行糾正。主要負責人要履職盡責,充分發揮示範引領作用。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要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要求,堅決貫徹中央、省委、宜昌市委和上級紀委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部署,把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作為重大政治任務,全面領導、執行和推動本地區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切實履行黨組領導班子的集體責任和領導班子成員的個人責任。
第二條紀檢組要全面落實監督責任,認真履行黨內監督專門機關的職能,積極協助同級黨組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加強對黨委(黨組)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的監督,對主體責任落實不力的黨組織和領導幹部進行督促和糾正,對違紀違規行為嚴格追究責任。加強對同級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更好發揮黨內監督專門機關作用。全面深化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突出抓好懲治腐敗、作風建設、紀律執行工作,把精力放在「監督的再監督、檢查的再檢查」上,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錯位。
第三條黨組主體責任主要包括三個層面的內容,即黨組領導班子的集體責任、黨組主要負責人的第一責任和黨組其他班子成員分管范圍內的領導責任。
第四條 黨組要切實擔負統一領導、直接主抓、全面落實的責任,把反腐倡廉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和黨的建設總體布局,列入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目標管理,統一研究部署、統一組織實施、統一檢查考核。改革和完善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懲防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職能,督促各職能部門充分履職,督促下級黨委履行主體責任,形成齊抓共管、各負其責的工作格局。
二、黨組主體責任
第五條局黨組領導班子成員必須高度重視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牢固樹立不抓黨風廉政建設就是嚴重失職、抓不好黨風廉政建設就是不稱職的意識,敢於負責,勇於擔當。黨組主要負責人是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必須堅持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領導責任,要根據工作分工認真履行「一崗雙責」,定期研究、布置、檢查和報告分管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情況,把黨風廉政建設要求融入到分管業務工作中,完善制度規定,加強風險防控。
第六條黨組領導班子的集體責任主要包括:
1 、加強組織領導。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宜昌市委和上級紀委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決策部署,結合單位實際,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目標任務、責任分工和工作舉措。定期聽取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匯報,解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搞好責任分解,明確各責任主體的職責分工,推動工作任務落實。健全溝通協調機制,發揮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作用,明確各成員單位職責並督促工作落實,組織和動員人民群眾參與到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來。督促下級黨組織履行主體責任,層層落實責任,形成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工作格局。
2、選好用好乾部。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堅持好乾部「五條標准」,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科學的選人用人機制;堅持民主集中制,堅決防止和嚴肅查處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嚴格執行研究幹部任免事項時主要負責人末位發言制和幹部「帶病提拔」責任倒查制。加強對黨員幹部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堅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對黨員幹部身上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早發現、早教育、早查處。
3 、加強和改進作風建設。弘揚黨的優良傳統,堅決糾正「四風」,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行為,不折不扣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六條意見、宜昌市委二十四條意見、枝江市委七條意見和八條規定等系列規章制度,扎實開展「四風」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加強部門政風行風建設,切實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建立健全作風建設常態化長效化機制,採取專項治理、集中檢查、明查暗訪等形式,綜合運用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等方式加大作風問題查處力度,對典型案件點名道姓予以曝光。
4、從源頭上防治腐敗。認真落實中央《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一2017年工作規劃》以及省委《實施辦法》和枝江市委《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一2017年工作規劃)市直單位任務分解方案》。深化黨性黨風黨紀教育,加強廉政文化建設,加強反腐倡廉法律法規制度建設和執行。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推行市及其組成部門權力清單制度,依法設定權力邊界,積極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推動權力公開透明陽光運行,不斷完善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長效機制。
5、領導和支持執紀執法工作。支持執紀執法機關依紀依法履行職責,及時聽取辦案工作情況匯報,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加大案件查辦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懲、有貪必肅。堅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對黨員幹部身上的問題早發現、早教育、早查處。
第七條黨組主要負責人的第一責任主要包括:
l、加強研究部署。根據黨中央、省委、宜昌市委和上級紀委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結合地方和部門實際,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及時作出具體部署和安排。每年至少進行一次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的專題調研,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懲防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會議,分析研究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現狀,聽取工作匯報,及時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保證紀檢組履行監督責任。圍繞容易滋生腐敗的薄弱環節加強調查研究,建立完善有效管用的制度規定。及時全面掌握本地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狀況和其他領導班子成員、下級領導班子以及領導幹部的廉潔從政狀況。
2、大力支持紀檢組工作。加強對案件查處工作的領導,敢於擔當、敢抓敢管,推動各部門的協調配合,及時排除查
辦案件工作中的干擾和阻力,重要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採取積極有力措施,支持紀檢監察幹部隊伍建設。
3、高度重視廉政教育。把黨風廉政建設理論和黨紀法規作為學習的重要內容,不斷增強廉潔從政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定期組織並主動參加黨風廉政建設系列教育活動,堅持每年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宣傳教育月活動,中心組每年要安排黨風廉政建設專題學習,每年親自講廉政黨課1一2次,定期開展廉政約談、提醒談話。支持和參與廉政文化建設,營造廉榮貪恥的社會氛圍。
4、帶頭開展檢查考核。強化監督檢查,切實管好班子、帶好隊伍,堅持原則、敢抓敢管,克服好人主義,督促領導班子成員以及下級領導班子抓好廉潔從政。堅持平時檢查和年終考核相結合,主動參加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檢查考核,圍繞落實黨組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對被檢查地方和單位提出要求。
5、做廉潔從政表率。模範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六條意見、宜昌市委二十四條意見、枝江市委七條意見和八條規定以及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有關規定。嚴格按制度管權管人管事,自覺接受監督,促進權力依法依規行使。抓好班子、帶好隊伍,加強對親屬、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監督和管理,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醒,並督促整改。
第八條黨組其他班子成員分管范圍內的領導責任主要包括:
1、主動研究部署。協助本級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
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分析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現狀,有針對性地指導制定與分管部門(單位)業務特點相符合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和推進措施,堅持做到業務工作與黨風廉政建設同部署、同研究、同落實。
2、支持查辦案件。對發生在分管范圍內的違紀違規案件,及時揭露,支持執紀執法機關及時查處。
3、加強督促指導。對分管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開展經常性督促指導,對分管部門、分管領域黨員幹部開展經常性教育監管,對存在的突出問題督促整改,並及時制定防控措施和辦法。
4、參加檢查考核。堅持平時檢查和年終考核相結合,加強對分管部門及其負責人廉潔從政、改進作風、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職責情況的日常檢查,認真參與對分管部門(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檢查考核。
5、嚴格廉潔自律。認真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六條意見、宜昌市委二十四條意見、枝江市委七條意見和八條規定以及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有關規定。嚴格按制度管權管人管事,自覺接受監督,促進權力規范運行。教育管理好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醒,並督促整改。
三、紀委監督責任
第九條紀檢組監督責任主要包括:
1、協助黨組落實主體責任。協助黨組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上級紀委的決策部署,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實際,向黨組提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建議;在黨組統一領導下,發揮反腐敗組織協調作用,整體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各項工作;協助黨組將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任務分解到各部門,加強檢查考核,促進各項任務落實。
維護黨的紀律。堅決維護黨章及其他黨內法規,加強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群眾工作紀律和財經工作紀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決查處違反黨紀的行為。把嚴明政治紀律放在首位,切實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嚴明組織紀律,克服組織渙散、紀律鬆弛現象。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堅決查處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行為,對因工作失職、監管不力的行為進行嚴肅問責。
3、推進作風建設。鍥而不舍推進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六條意見、宜昌市委二十四條意見、枝江市委七條意見和八條規定等系列規章制度落實。緊緊圍繞「四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加大專項整治、明察暗訪、信訪舉報、案件調查、懲戒問責、通報曝光的力度,形成有力震懾。督促相關職能部門抓好作風建設方面法規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和完善配套措施,不斷健全有利於優良作風養成的長效機制。
4、查處違紀違法案件。暢通信訪舉報渠道,領導幹部定期接待來訪群眾,認真調查處理舉報的問題。堅持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嚴肅查處黨員幹部違紀違法案件,切實解決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問題。加強執紀執法部門協作配合,建立健全腐敗案件及時揭露、發現、查處機制。堅持抓早抓小,對黨員幹部身上存在的苗頭性問題及時約談、函詢,加強誡勉談話工作,防止小問題演變成大問題。堅持依紀依法、安全文明辦案,規范辦案程序,加強案件審理,不斷提高辦案質量。加大對典型案件的剖析通報力度,強化警示教育,充分發揮查辦案件治本功能。
5、強化黨內監督。嚴格落實黨內監督各項制度,落實好民主生活會、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談話和誡勉、述職述廉、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重要工作制度,定期開展對黨內監督各項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對黨委落實主體責任情況的監督。配合相關部門定期對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情況開展抽查核實工作。
四、工作保障措施
第十條堅持完善「兩個責任」雙報告制度和通報制度。主要負責人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前,以書面形式向市委和市紀委報告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的情況。
第+一條 建立健全「兩個責任」簽字背書制度和「書帳冊」制度。黨組、紀檢組要結合實際,從健全完善制度、加強作風建設、加強經費監管、強化監督執紀問責等方面細化落實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責任,釐清主體責任清單、監督責任清單和權力監管責任清單。黨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班子成員,每年年初都要對承擔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清單「簽字背書」,做到責任明確、履責有依、追責有據。每年年初各級黨組織層層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黨組認真記錄年度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工作台帳,領導班子成員如實記錄年度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履責手冊。
第+二條把落實「兩個責任」情況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的重要內容,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明確整改意見,並對考核情況進行通報。強化檢查考核結果運用,把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幹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度。對不認真履行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導致不正之風長期滋生蔓延,幹部作風問題和腐敗問題頻發多發,或者出現重大腐敗問題而不制止、不查處、不報告的,及時進行組織調整,並實行責任倒查。建立完善「一案三查」制度,對發生重大腐敗案件和不正之風長期滋生蔓延的地區、部門和單位,既要追究當事人責任,又要嚴格倒查追究相關領導責任,還要查糾機制、制度方面的漏洞。建立責任追究案件情況報告制度和典型案件點名道姓通報曝光制度。
4、國有企業黨政主要負責人指的是哪些人
法定代表人(廠長或總經理),有的兼職黨的書記,是同一個人,有的分別擔任。
5、鄉鎮所站負責人和所站長有區別嗎
有的,所里有站長的時候,站長就是負責人,沒有站長的時候,職務最高的就是負責人。
6、黨政主要負責人的兩管好指的是什麼?
管好崗位業務,管好黨風廉政建設。
7、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指什麼
是指一個單位或組織主持本單位全面工作具有最高決策權並對本單位承擔主要責任的單位主要領導。
比如說縣和自治縣的縣長、副縣長就是該縣的主要負責人;鄉鎮和自治鄉鎮的鄉鎮長和副鄉鎮長就是該鄉鎮的主要負責人。
主要負責人的具體表現形式很多,根據習慣,凡是在單位負主要責任的領導在法律上統稱為主要負責人。不過,如何理解主要負責人的涵義,只能從本單位的性質,以及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上來具體確定主要負責人。
(7)站長是黨政主要負責人擴展資料
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准、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並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罪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僱傭的人員。應當注意的是,在單位犯對於受單位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不宜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根據其在單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節,分別處以相應的刑罰,主管人員與直接責任人員,在個案中,不是當然的主、從犯關有的案件,可不分主、同一法定刑檔次法處罰。主管人員與直接責任人員在實施犯罪行為的主從關系不明顯從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