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質檢站站長
質檢站站長不是公務員也是事業編,用的著收徒弟么。不過看什麼地方,有的地方質檢站也沒有啥權利的。你當他徒弟能進事業編就當唄
2、重慶市巴南區質監站?
重慶市巴南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位於魚洞鎮新河街56號
3、鐵路局工管所所長和質監站站長那個權利大點
局長:你好!萬州站站長不能嚴格要求自己及其他人!旅客們向萬州火車站投訴!而他們那些當頭的反而不聞不問!每天就是吃吃喝喝!一天總是光說不幹!希望上級領導給與解決!
4、縣級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站長必需具備哪些條件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2010年 第 5 號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已經第58次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監督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類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工程類執業注冊資格;
(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質量管理或者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經歷;
(三)熟悉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四)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職業道德。
監督人員符合上述條件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新版管理規定無特別說明監督站站長任職條件。
但已廢止的1990版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有提到:
第三章 監督站的管理及人員資質
第十二條 監督站站長、監督員資質條件:
(一)監督站站長應由取得建築類工程師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擔任。
其中,特大城市和負責大中型工業、交通項目監督的監督站站長應由高級工程師擔任;技術力量薄弱的縣監督站站長可以由助理工程師擔任。
(二)監督員應由具備相應建築類中專以上學歷並從事設計或施工5年以上的技術人員擔任;技術力量薄弱的縣也可以由具備相當於高中畢業文化程度且具有5年以上施工經驗的人員擔任。
5、質監站站長是什麼級別
縣區的質監站一般也就副科 市裡的質監站那就得正科或者副縣了
畢竟質監站還屬於城建委
6、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市局領導
局長、黨組書記:
張宗清,男,漢族,1958年9月出生,四川南充人,中央黨校研究生,1976年12月參加工作,1979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主持市局全面工作。
副局長、黨組成員:
喻維嘉,男,土家族,1959年9月出生,重慶秀山人,市委黨校研究生,1976年9月參加工作,1983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協助局長處理市局日常事務工作,分管計劃科技信息、財務、內審工作。
副局長、黨組成員:
王戈陽,男,漢族,1965年2月出生,重慶雲陽人,研究生,工商管理碩士,1986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分管質量管理、認證認可、老幹部工作。
副局長、黨組成員:
何清泉,女,漢族,1962年8月出生,重慶潼南人,中央黨校研究生,1981年8月參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分管幹部人事、政治思想、計量、教育培訓、精神文明建設、機關黨建和群團工作。
副局長:
何其,男,漢族,1955年2月出生,四川西充人,大學學歷,1972年5月參加工作。民盟盟員。
分管質量監督、執法督查、政策法規和行政執法工作。
副局長、黨組成員:
左軍,男,土家族,1968年6月出生,重慶酉陽人,市委黨校研究生,1983年8月參加工作,1991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分管辦公室、應急管理、標准化、宣傳工作。
紀檢組長、黨組成員:
黃加明,女,漢族,1954年10月出生,重慶永川人,大學學歷,1972年4月參加工作,1978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分管紀檢監察工作。
局長助理、黨組成員:
劉保生,男,漢族,1956年1月出生,重慶黔江人,大學學歷,1974年12月參加工作,1977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分管市局機關後勤服務工作。
總工程師、黨組成員:
鍾建東,男,漢族,1958年8月出生,四川樂山人,大學學歷,工學學士,正高級工程師,1975年8月參加工作,1989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分管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對全局性科學技術工作負總責。
局長助理、黨組成員:
宋炳寧,男,漢族,1958年1月出生,山東新泰人,在職研究生,1974年10月參加工作,1978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分管生產加工環節食品質量安全工作。
7、屢教不改,受到從重處罰——重慶市南川區張方權無證采礦案是怎樣?
1997年至2004年4月,張方權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居住地附近,斷斷續續開采國家煤炭資源。重慶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於1997年、1998年、1999年向其下發了《制止違反礦產資源法規行為通知書》、《違反礦產資源法規行政處罰決定書》。1999年南川區政府在《關於取締關閉非法小煤礦(窯)的通告》中責令張方權停止無證采礦行為。張方權1997年被公安部門行政拘留,2001年張方權因非法採煤被判刑1年。
張方權刑滿釋放後,不思悔改,仍然組織工人在原井口繼續從事非法採煤活動。經重慶地勘總公司107地質隊進行實地勘查鑒定,並由重慶市國土資源房和屋管理局對鑒定報告進行認定,2002年至2004年,張方權共計非法開採煤炭資源1532.13噸,獲非法銷售收入137891.7元。
鑒於上述違法事實,張方權已涉嫌非法采礦罪,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將案件移送司法部門,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張方權犯有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
【分析】這是一起典型的屢查屢犯的無證采礦違法犯罪案件。
《礦產資源法》第三條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經批准取得采礦權,並辦理登記。張方權在自己的居住地附近,未經有權機關批准,擅自開採煤炭資源,屬無證采礦行為。同時,經當地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多次制止而繼續非法采礦,其行為涉嫌構成了非法采礦罪。當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有資質的勘查機構進行鑒定,並經重慶市國土資源房管局對鑒定報告進行了認定,取得有效證據後,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使違法者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顯示了法律對屢查屢犯者從重懲治的原則。
但從本案中我們也可以看到,違法當事人之所以屢教不改,甚至在刑滿釋放後仍然實施非法采礦,其直接誘因就是巨大的經濟利益。因此,在處理中,經濟處罰應該是必不可少的。在處理人的同時,也應就其所做的事情產生的後果進行糾正或彌補。該案中,張方權非法開採煤炭資源,侵犯了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益,應該沒收其非法采出的煤炭和違法銷售所得,並處罰款,這樣,對這宗情節惡劣的非法采礦案件的處理才能起到打擊效果。
當前,基層國土資源執法部門反映以刑事處罰掩蓋財產處罰的案例越來越多,一些當事人寧願坐牢,也不願受到財產處罰。這種傾向,應當引起執法部門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