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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或國土資源管理局的網站

發布時間:2021-01-21 23:51:43

1、國土資源部和建設部是一個部門嗎

不是的,是兩個平行之間的部門。
國土資源部,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是負責管理土地資源的。
住建部,全程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與城鄉建設部,是負責管理城鄉建設的。

2、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法發5號"通知"是否現行有效

有效。權威網站法律文庫顯示未失效時間: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專、國土資源部、屬建設部 【發布文號】法發[2004]5號 【發布日期】2004-02-10 【生效日期】2004-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 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 (法發[2004]5號) 

3、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作職責以及辦理業務范圍

國土資來源與房產管理局和住房和城鄉建自設局工作職責以及辦理業務范圍是各不相同的。國土資源局是負責貫徹國家土地、測繪、礦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一些地方還包括海洋法),對以上所述的土地、礦產資源進行開發利用並進行管理,包括地籍、用地、測繪、礦權等,對土地的權屬進行登記,確定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個人只有土地使用權,無所有權;而房產管理局對國家關於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進行貫徹落實外,主要對是對城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登記造冊,確定地上附著物的產權,對房屋產權進行監管。城鄉建設局同樣是貫徹國家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等,主要是對城鄉建設進行系統的規劃,交由有批准權的機關批准後實施,說簡單點,那裡建道路,那裡建學校、那裡建商品房等整體上進行統一規劃,逐一按規劃實施。主要是對建設項目的審批、監管及許可等,包括規劃容積率、規劃紅線、建築高度等等,頒發建設規劃許可證。

4、求教:國土資源部並入住建部?

先看鐵道部並入交通部吧

5、國土資源部住建部合並

沒有。這些都是網路上和社會上的一些傳言,國土資源部與住建部兩個部委職能不同,也沒有多少重疊的地方,只是兩個部委的負責人近期更換了而已。

6、國土資源部住建部對小產權房有什麼要求?

一般來說「小產權房copy」是在集體土地上建起來的房子,並且按照現在的政策,政府一般是不支持的,並且能夠頒發這種房子的產權證只有鄉一級政府和村級才能頒發,因此做「鄉產權房」,又叫「小產權房」。鄉鎮政府發證的所謂小產權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從價格看,鄉產權房要比普通商品房便宜,價格只有同樣位置商品房價格的40%~60%; 從住房形態看,一樣是普通住宅; 從建設手續看,屬於舊村改造或者新村建設,沒有市區規劃、建委管理部門的批復管理,施工過程也沒有監督檢驗。小產權房佔用的是集體土地,按照我國現行法律,這類土地只能用於農業生產或者作為農民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它沒有產權,更沒有國家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因此小產權就是沒產權。

7、十八大以後,國土資源部是否和住建部和並

國土資源部是當年合並了國土局和原地質礦產部而成的,並不僅僅是管土地的,還管礦產資源,和住建部合並不合適。

8、關於「注冊測繪師」的幾點問題,和國土資源部與住建部合並的問題,求指教

樓主本質是問未來這兩個證書可不可以掛靠到兩個不同的單位是吧,因為去年住建部規定其所管理的注冊證書不能多證多掛,只能多證一掛。
現在還沒有撤並,如果真的如樓主撤並的話,那是真的不行了。

9、農業部、文化部、建設部和國土資源部屬於行政機關還是黨政機關

以上均為國務院直管的行政機關

10、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1〕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一年五月十二日

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意見

(2001年5月10日 國土資源部 建設部)

目前,我國大部分地區逐漸進入汛期,部分地區進入地質災害易發期,山體滑坡等地質災害時有發生。為切實做好當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減少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特提以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建立健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責任制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地質災害防治是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大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以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充分認識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堅持不懈地抓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要對本地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總責,要建立和完善領導責任制,將災害危險點的監測和防治任務落實到具體單位,明確具體負責人,務必做到任務到人、責任到人。

二、加強監測,建立地質災害預警系統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做好地質災害的預警工作,對經常或可能發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發性地質災害的重點地區,要嚴密監測並及預報,建立預警系統,落實防治措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等部門要建立突發性地質災害群專結合的監測體系和群測群防的網路,切實執行地質災害年度預案編制、險情巡查、災情速報、汛期值班等制度。要及時組織專業隊伍地重點地區進行地質災害巡迴檢查,對所有災害危險點逐點制定並落實包括監測、報警、人員疏散路線、應急搶險等內容的防災預案,防患於未然。已開展過地質災害調查的縣(市),要認真落實群測群防的措施。

三、排查隱患,制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在近期內對地質構造復雜的城鎮建築物的地質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排除隱患。對發現的危險點和群眾提供的險情線索,要迅速作出危險性、危害性判斷,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做好危險地區居民的轉移工作,確保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對危險大的高陡邊坡,由責任主體排查和採取防治措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等部門要通過開展地質災害調查與評價工作,掌握地質災害的發育、分布規律、圈定地質災害易發區,並結合地質災害易發區社會經濟及人口分布狀況制定、完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各地區應根據本地區引發地質災害的原因,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防止地質災害的發生。長江流域尤其是中上游地區要針對年降雨量大、山高谷深坡陡、地形復雜的特點,加強對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防治;要高度重視三峽庫區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三峽辦、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門要迅速採取有力措施,排除隱患,所需資金從三峽工程建設投資中安排;北方地區特別是西北黃土地區要警惕黃土濕陷造成的房屋開裂,做好黃土塬邊緣滑坡、溝口泥石流災害的防治;沿海地區特別是浙江、福建等山地、丘陵區,要警惕台風造成的暴雨引發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發性地質災害;礦山企業要特別注意尾礦和廢渣堆放點的安全,防止暴雨引發礦渣泥石流造成的危害。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在編制和實施城市總體規劃過程中,要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要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作為城市總體規劃必備的組成部分;目前尚不夠完備的,要限期按照國家有關規范進行補充。對地質災害易發地區的城市,要結合地質災害調查和評價工作,對城市規劃的有關內容進行一次檢查。對城市規劃區內地質情況尚不清晰的,必須加強和補充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時,必須充分考慮建設用地條件;凡沒有進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或者未考慮建設用地條件而批准使用土地和建設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加強監督,加大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執法力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等部門要適時對經常或可能發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發性地質災害的地區進行跟蹤管理,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在有可能發生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危險的斜坡上進行修路、建房、開礦、取土等工程活動,必須事先做好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工程勘查工作,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准規范進行勘察設計、施工,杜絕人為活動誘發地質災害情況的發生;在平原地區從事上述活動的,也應事先了解是否存在岩溶塌陷、土洞等隱患,並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對已經修建的工程,要堅決採取補救措施,防止發生地質災害。因違反規定,發生地質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按照《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的責任。

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各項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並進一步研究制定地質災害防治法規和規章,從根本上解決或減少地質災害的發生。

五、安排資金,保證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需要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地質災害防治資金列入年度計劃和預算,確保潛在的地質災害得到及時調查、勘查和治理。要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資機制,調動社會各界及人民群眾防治地質災害的積極性,鼓勵社會捐助,積極爭取國際資助,保證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需要。

六、加強宣傳,提高幹部群眾的防災意識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等部門要加大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宣傳力度,扎實細致地做好宣傳、培訓工作,普及地質災害防治基本知識。當前要把宣傳的重點放在山區和農村,使地質災害嚴重的縣(市)的領導和廣大幹部群眾都掌握這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規范,增強防災意識,提高抗災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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