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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城鄉建設網站

發布時間:2021-01-03 01:49:08

1、內蒙古赤峰市農村城鎮化改造我家村裡要搞城鎮化建設,要在原村址之上重新建居民樓,,那麼村政府應如何補償.

這個不一定吧,看你們家的所處位置,如果你們的位置很重要或者是很好,肯定補償價格會多一點,但是,具體還是得咨詢房屋拆遷的人吧,每平米的價格和相關補償機制應該不同

2、內蒙古的所有城市

內蒙古,是一個「草原」它境內的城市發展遠遠超出了我們的想像,如今的鄂爾多斯是全省的榜樣,那麼我們內蒙古又有哪些城市一樣可以和鄂爾多斯一樣,一起進入「二線」城市呢?


首先我們就來介紹一下我們的包頭市,在政治上,他是內蒙古擁有地方立法權的較大的市,同時在能源,製造和工業產業中有著很大的話語權,因為他是全省的製造業中心以及工業中心,同時還是我國重要的基礎工業基地與全球輕稀土產業中心 ,在城市規模中可以和省會呼和浩特,鄂爾多斯這些城市比肩,它也是最有可能進入「二線」的城市


第二個就是赤峰,為內蒙古地級市,在歷史文化方面是少數民族首領的聚集地之一,同時在近年的經濟發展中,也有著不俗的成績,他於2017年,赤峰市實現地區生產總值1406.8億元,在教育上,赤峰市共有普通高等學校4所,即使這樣這也超過了許多城市,赤峰 的綜合實力不斷加強,進入「二線」也指日可待了。


第三個就是我們擁有世界上最好的草原呼倫貝爾市,在地理位置上與蒙古國、俄羅斯相接壤,是中俄蒙三國的交界地帶,在城市管轄面積上,呼倫貝爾市總面積26.2萬平方公里 ,相當於山東省與江蘇省兩省面積之和。其中他還擁有著滿洲里口岸是中國最大的陸路口岸,在旅遊業也是非常不錯的城市,進入「二線」也是親而一舉的事情。

別的城市不了解,赤峰成為3線城市基本成定型,因為城區人口,常駐人口目前已破100萬,就是收入和房價太惡心了,9月赤峰被中央約談了,因為房價的問題,人口多了放假漲了,政府已出限價令,友誼大街北均價不得超過8500,橋北鐵南一樣,市中心區域不得超過12500!你們猜赤峰房價是多少!不過限價令出來後還沒有解決房子高的問題,比如你去新開盤的小區去問,房價確實在規定范圍內,但是你要先交幾十萬的購房費,且你交的這個錢無任何收據憑條!

你又看好哪些城市呢?

3、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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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新的內蒙古自治區規劃管理條例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內蒙古自治區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1999年11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11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改善生產、生活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小城鎮規劃,在小城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和房地產、公用基礎設施、鎮容、環境衛生等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小城鎮,是指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建制鎮(不含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關鎮)和集鎮。
本條例所稱集鎮是指蘇木鄉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旗縣級人民政府確定作為農村牧區一定區域經濟、文化和生活服務中心的非建制鎮。
本條例所稱小城鎮規劃區,是指小城鎮建成區和因建設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小城鎮規劃區范圍,在建制鎮總體規劃和鄉域村鎮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 小城鎮建設應當堅持全面規劃、合理布局、規模適度、保護生態、節約用地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 在洪澇、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易發地區不得建設小城鎮;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在規劃中制定防災措施或者制定搬遷重建規劃。
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並按照規定設置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或者配備管理人員,具體實施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的編制

第七條 小城鎮建設必須編制規劃,要按照規劃進行建設。
小城鎮規劃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承擔規劃編制的單位必須取得相應的規劃設計資質證書。
小城鎮規劃的編制,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按照優化資源配置,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改善生態環境和高起點、高標准、適當超前的原則進行。
編制小城鎮規劃,應當符合旗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旗縣域規劃、城鎮體系規劃、農業區劃為依據,並同其他有關部門的專業規劃相協調。
第八條 小城鎮規劃包括建制鎮規劃和集鎮規劃。
編制建制鎮規劃,應當依據城市規劃法律、法規進行。
編制集鎮規劃,應當依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進行。
第九條 小城鎮規劃期限應當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相一致,近期為五年至十年,遠期為十五年至二十年。
第十條 建制鎮鎮區總體規劃和鎮域村鎮總體規劃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後,由鎮人民政府報旗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中重要工礦區、林區建制鎮總體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鎮區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審批。
蘇木鄉域村鎮總體規劃和集鎮建設規劃經蘇木鄉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後,由蘇木鄉人民政府報旗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小城鎮規劃批准後,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公布。
小城鎮規劃公布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蘇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同意,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對小城鎮規劃進行局部調整,並報旗縣級人民政府備案。涉及小城鎮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必須依照原審批程序辦理。
第三章 規劃的實施

第十二條 小城鎮規劃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實施。小城鎮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小城鎮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十三條 在建制鎮規劃區內申請建設工程項目選址的,必須經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初審後,報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第十四條 在建制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向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申請定點,經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第十五條 在建制鎮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經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初審後,報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六條 建設規劃用地批准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和范圍。確需改變的,必須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在集鎮規劃區內興辦鄉鎮企業、公用基礎設施、公益事業需要申請用地的,經蘇木鄉人民政府初審後,由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單位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第十八條 在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按照下列審批程序辦理:
(一)使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的,經蘇木鄉人民政府初審,由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後,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蘇木鄉人民政府根據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准。
第十九條 選址意見書有效期為一年,逾期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自行失效。
選址意見書的內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在小城鎮規劃區內建臨時建築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其中,在建制鎮和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鎮建臨時建築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經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核發臨時建築許可證後,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因實施規劃需要拆除臨時建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
禁止在批准臨時建築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第四章 設計、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小城鎮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必須進行設計。
下列建設項目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設計,或者選用通用設計圖、標准設計圖,並按照要求進行工程地質勘察。
(一)跨度、跨徑6米以上的建築;
(二)高度4.5米以上的單層建築及二層以上的樓房;
(三)混合結構的建築物、構築物;
(四)公用基礎設施。
第二十二條 承擔小城鎮規劃區內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書。施工單位必須到工程所在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登記驗證。
施工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轉包給其他單位,也不得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單位。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建築工匠應當按照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確需修改的,必須由原設計單位出具變更設計通知書。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和建築工匠應當確保工程質量,按照有關技術規范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配件。
第二十五條 在小城鎮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開工前,建設單位和個人要提交相關文件材料,經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初審後,向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開工。
對符合開工條件的,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現場定位驗線。
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批准開工,並核發施工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個月,逾期未開工、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自行失效。
第二十六條 居民在小城鎮規劃區內建設住宅,開工前,應當向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申請開工,並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對符合條件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核發准建證,派員到實地定位驗線。准建證有效期為六個月,逾期未開工、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自行失效。
第二十七條 在小城鎮規劃區內建設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所列建設項目,由旗縣級以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質量監督;其他小型建設工程,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負責質量監督。
第二十八條 在小城鎮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房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在建制鎮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和集鎮的房屋,實行產權登記管理制度。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在建制鎮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交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執行。
第三十條 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向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申請產權登記,由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屋所有權轉讓、變更時,應當向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申請產權變更登記,由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三十一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後三個月內持相關文件資料向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由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三十二條 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並向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登記備案。
第三十三條 小城鎮規劃區內的房屋,因規劃建設拆遷時,建設單位應當給予房屋所有權人合理補償、妥善安置。
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應當服從小城鎮規劃建設的需要,按期搬遷,不得借故拖延。
第六章 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 小城鎮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建立多元化投資體制。城鄉各行業應當積極參與小城鎮建設,投資興建公用基礎設施。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小城鎮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從蘇木鄉鎮收取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基礎設施配套費,應當足額返回蘇木鄉鎮,專項用於小城鎮公用基礎設施的維護和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
第三十六條 小城鎮的公用基礎設施經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實行有償使用。
第三十七條 在小城鎮規劃區內嚴禁下列行為:
(一)擅自開挖和佔用道路;
(二)在公用基礎設施管線上圈佔用地或者興建建築物、構築物、取土、作業及堆放物資;
(三)向泄洪渠、排水溝、檢查井、雨水口內傾倒垃圾、糞便、渣土等雜物;
(四)佔用、損壞綠地和綠化設施;
(五)損壞文物古跡、古樹名木、風景名勝;
(六)損壞給水、排水、燃氣、供熱、環境衛生、輸變電、通訊、測繪標志等設施。
第三十八條 小城鎮飲用水水源地必須設置水源保護區。保護區內嚴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及其他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好小城鎮的自然生態環境和生活、生產環境。嚴禁污染項目向小城鎮轉移。
第四十條 禁止擅自佔用小城鎮規劃區內的公共場所。因特殊需要在公共場所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必須經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批准,佔用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到期必須拆除、清理、恢復原狀。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鎮容鎮貌和環境衛生,妥善處理糞堆、垃圾堆、柴草堆,養護樹木花草。家畜家禽實行圈養,嚴禁散放。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在小城鎮規劃區內,未按照規劃審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文件佔用土地的,批准文件無效,佔用的土地由旗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四十三條 在小城鎮規劃區內,未按照審批程序批准或者違反規劃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小城鎮規劃的,由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影響小城鎮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工程造價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罰款。
小城鎮規劃區內的居民未經批准或者違反規劃建住宅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設計或者施工,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該工程造價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資質證書。
(一)未取得設計、施工資質證書或者未按照設計、施工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設計、施工任務的;
(二)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配件的;
(三)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變更設計圖紙的;
(四)未辦理開工手續的;
(五)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六)未經竣工驗收或者將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辦理登記手續,並可處以100元至500元罰款:
(一)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的;
(二)未辦理出租房屋登記備案手續的。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拆除,恢復原狀,並可處以500元至20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四十七條 未經批准在小城鎮公共場所修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並可處以5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按照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的工程監理資格培訓證書

自13年開始就不組織培訓考試了!也就是沒有辦法辦理了,不過以前考下來的還能用不受影響。

6、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內蒙古城鄉規劃分院怎麼樣?

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內蒙古城鄉規劃分院是2015-05-12在內蒙古自治區注冊成立的有專限責任公司分屬公司(國有獨資),注冊地址位於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如意開發區五緯路北萬銘公館。

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內蒙古城鄉規劃分院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150100341416338Y,企業法人呂慧芬,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內蒙古城鄉規劃分院的經營范圍是:許可經營項目:無 一般經營項目:城鄉規劃編制、技術咨詢;工程設計及前期策劃。在內蒙古自治區,相近經營范圍的公司總注冊資本為225560萬元,主要資本集中在 5000萬以上 規模的企業中,共14家。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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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內蒙古牙克石市新城建設拆遷用地依據什麼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徵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 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補償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 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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