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雲南昆明辦的塔吊操作證給可以在雲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網站查到嗎
雲南昆明安監局辦的塔吊操作證不可以在雲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網站查到,安監局發的操作證安監局網站查詢。
特種作業操作證查詢統一網站為各省安全監督生產管理局網站查詢。查詢時間是拿到特種作業操作證次月10日以後查詢。
如果查不到說明信息還沒有錄入查詢系統,請耐心等待。
根據總局140號令,從2011年6月1日起,證件編號已改用身份證號碼,即:需查詢信息的同志只要輸入姓名、身份證號和以身份證為證書編號即可查到獲證信息。
相關知識:
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
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註:特種作業人員應於證書註明的復審期滿3個月前向復審機構提出復審申請,逾期證書自動作廢。
2、雲南省建設廳職稱評定有哪些專業
區別:
就掛靠價格來講:建設廳頒發的掛靠節的高點,可以網上查出來,人事廳頒發的證書如果單位需要用的話直接掛在那單位就可以。
其次:建設廳頒發的所有證書只能掛靠在一個單位,人事廳頒發的證書是可以分開掛靠的,除非需要單位要求必須掛靠在一起。
建設廳和人事廳是聯合考試的,頒發的建築工程專業類分為十一個專業,具體要考哪個要看自己的專業是否合適,現在的建設廳中級職稱都是以考代評,在報名前,要考過計算機應用,考中級職稱至少考三科,高級職稱考四科。拿到證書後再到建設廳的報名網站上下載相關的報名表格,全部把考試通知上需要的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拿去就可以報名了。
考試通過後,評審單位一欄一般都會填寫建設廳和人事廳聯合評審。證書全國范圍內均有效。國外是否有效待考察。。。
3、雲南建設廳安全員培訓網上報名怎麼報
上這抄里去報: http://www.ynjspx.cn/
4、雲南建設廳頒發的建築電工證到那裡學,聯網可查。費用是多少?
1.全國電工證查詢,都可以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培訓中心,《特種作業操作證及安全生版產知識和管理能權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詢平台》網站進行查詢。
2.全國電工證查詢,也可以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全國聯網查詢》網站進行查詢。
5、雲南省建設廳建管網雲南怎麼塔吊司機證在網上查不到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查詢真偽,到相關省市(證書的辦理地)的建設委員會的網站查詢,那裡有專業人員查詢,不同的省市的查詢系統不一樣,仔細看一下頁面布局和查詢的分類。
各省市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證查詢網址:http://www.tadiao168.com/chaxun/。
如果查不到就是信息沒有錄入查詢系統,需要等待一段時間在查。
6、誰告訴我一下《雲南省建設廳141號文件》
雲南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試行辦法第一條 為了規范用工單位支付工資行為,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維護建設領域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 〕489號)和《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4〕2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用工單位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工資支付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的用工單位指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資,是指用工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勞動合同約定或者根據事實形成的勞動關系,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給農民工的勞動報酬。
第四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會組織按各自職責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並協同對用工單位執行本辦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落實建設資金,不得拖欠工程款。
第六條 用工單位使用農民工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工資支付項目、支付標准、支付形式、支付時間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工資事項。
用工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工資支付標准未約定或者不明確的,按照不低於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標准支付。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抵付。
第七條 用工單位應當每月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結算周期超過一個月的,應當每月預付工資,預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余額部分到工資結算周期滿時一次結清,並足額支付。
第八條 用工單位應當將工資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將農民工工資撥付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代發。用工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委託銀行代發工資的,應當與銀行簽訂委託代發工資協議,受委託銀行應當按時將農民工工資撥到其個人賬戶,農民工持卡或存摺支取工資。
第九條 用工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當編制工資發放表,載明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細項目和金額、扣除的項目和金額等事項,辦理工資支付的簽收手續,並將工資支付記錄保存兩年以上。
第十條 在勞動保障監察和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對農民工與用工單位發生的有關工資支付的糾紛和爭議,用工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或者拒絕提供相關憑證的,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可責成用工單位按照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標准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十一條 用工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向農民工說明情況,同時就工資支付時間與工會或農民工代表協商一致,並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 日。超過30 日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視為無故拖欠工資行為。
第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設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資支付情況、每次工資結算情況,公示投訴舉報受理部門和電話。
第十三條 用工單位與農民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付清農民工工資和相關費用。工資計發到解除勞動關系之日。
第十四條 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應當將勞務分包給有用工資格的勞務分包企業。將勞務分包給不具備用工資格的個人或組織的,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由發包方承擔相應的支付義務。
第十五條跨縣(市)施工或者省外來滇施工的用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到工程項目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用工情況,辦理用工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建立工資保障金制度。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在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商業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存款專戶。建設單位應當按合同工程價款的3 %向該帳戶預存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工期超過1 年的,可按年度工程預算的3 %預存農民工工資保障金。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專項用於該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墊付。
工資保障金包含在工程總造價內,從應付工程款中列支。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辦理施工許可時,必須提供由工資保障金開戶銀行出具的工資保障金存入憑證和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工資保障金查驗證明。
第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十九條用工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該企業限期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逾期不支付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戶銀行和施工總承包企業從工資保障金內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同時,將支付情況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後30 日內補足農民工工資保障金。
第二十條 工程竣工驗收後,用工單位憑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取款證明到開戶銀行提取剩餘工資保障金本息。
建設單位在申請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時,需出具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核實認定的用工單位已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證明。
第二十一條 實行用工單位工資監督員制度。用工單位應當由工會指派或者農民工民主推選1 一3 名工資監督員,工資監督員負責對本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進行監督和向上級工會組織、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反饋工資發放情況。工資監督員選定後應當報上級工會組織和當地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遇有人員變動應當按程序調整,並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 上級工會組織應當依法派員幫助和指導用工單位職工組建工會,監督指導工資監督員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二十三條 工資監督員有權查驗企業工資發放表和工資支付記錄,了解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監督企業按規定發放農民工工資。工資監督員在查驗過程中發現問題應當要求企業及時糾正;問題嚴重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工會組織和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用工單位應當於每季度末工資支付後3 日內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年內有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應當每月報告。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一)用工單位未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
(二)用工單位未按期支付農民工工資的;
(三)用工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標准支付農民工工資的;
(四)工資支付標准約定不明確時,用工單位支付的工資低於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的;
(五)用工單位未按期按標准預付農民工工資的;
(六)用工單位未按期與農民工結算並足額支付剩餘工資的;
(七)用工單位不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設置公示牌公示規定內容的;
(八)其它影響農民工工資發放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 建立用工單位工資支付信用制度。用工單位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作為不良信用單位記入用工單位工資支付信用檔案。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拖欠農民工工資或者拖欠農民工工資達一年以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會組織以及行業協會,並會同有關部門在勞動力市場、建築市場、相關網站和新聞媒體上曝光。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未按期完成清欠或者發生新的拖欠,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不得進行新建項目招標投標,不予辦理施工許可。
第二十八條 用工單位違反本辦法拖欠農民工工資,情節嚴重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市場准入和招標投標資格進行限制,停止其新建項目的招標投標。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 年1 月1 日起施行。
7、雲南省建設廳建築管理處
<房地產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第三條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 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六條 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第十四條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8、雲南省建設廳信息網網站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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