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著作權保護范圍包括哪些?
著作權保護,是法律賦予著作權利人一種權利,著作權的保護可以讓權利人在其創作的作品在合理的時間內能夠獲得回饋,能獲得專一性的價值賦予,通過法律保護,讓更多的人有意願,有激情去從事著作創新,豐富知識產權,下面來看看著作權保護范圍包括哪些。著作權保護范圍包括哪些一、著作權保護的主體1、公民;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可依法成為著作權的主體2、法人;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進行創作,並由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視為作者3、非法人單位由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非法人單位意志進行創作並由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4、外國人;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依法享有著作權5、國家;(1)國家接受已故作家遺贈作品著作權;(2)古籍作品無作者或作者不明確;(3)國家將某些作品收歸國有;(4)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變更或終止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保護期內,無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特殊情況下,合作作品、編輯作品、職務作品、委託作品、演繹作品、電影作品和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則需依法確定著作權人。二、著作權保護的客體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語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當於語言文字的符號來表達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2、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頭語言創作的、未以任何物質載體固定的作品,如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祝詞、佈道等。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4、美術、建築作品。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構成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5、攝影作品。攝影作品,是指藉助於攝影器材,通過合理利用光學、化學原理,將客觀物體形象再現於感光材料上的一種藝術作品。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記錄介質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藉助於適當的裝置放映、播放的作品。7、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8、計算機軟體。計算機軟體是指計算機程序和有關文檔。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由計算機執行的一組代碼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動轉化為代碼化指令的一組符號化指令或符號化語句。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這是一條彈性條款。隨著科技、文化事業的發展,將來還可能出現一些新的作品形式。這一規定可以使法律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保持一定的穩定性與靈活性。10、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范圍非常廣泛,如故事、傳說、寓言、編年史、神話、敘事詩、舞蹈、音樂、造型藝術、建築藝術等都屬此類。著作權保護是維系知識產權不斷發展,創新、拓展的重要法律保護,也是為哪些辛辛苦苦進行創作的主體們獲得認可、獲得收益的,防止濫用、侵犯的重要方式。
2、網站logo需要商標保護嗎?
如果您想對自己的網站的獨特性進行保護,就有必要對網站logo進行商標保護。
1、所指的范圍有所不同標志(logo)設計是泛稱和通稱,所有特定意義的圖形符號和文
字元號都可以叫做標志(logo)。商標設計是:是用於商業領域具有商業目的和商業價值的標志。標志在商品或商品包裝上使用稱商標,以法定注冊為准,它受
到法律保護。它屬於標志(logo)設計中的一種。
2、權利的取得不同標志(logo)作為美術作品不用注冊登記,設計完成即自動獲得著作權。商標必須經
過國家相應機關注冊才能取得商標權。
3、權利歸屬不同標志(logo)的設計師和所有人很可能不是同一個人。公司都要委託設計師設計標志(logo),那
么標志(logo)作為委託作品,其著作權的歸屬有兩種情況:A.
約定歸委託人所有;B.沒有約定,歸設計師所有。商標只屬於商標權人所有,這是知識產權范疇。
4、保護的法律不同標志(logo)受《著作權法》保護;商
標受《商標法》保護。標志(logo)可以注冊為商標。這個商標同時受《著作權法》和《商標法》保護,這意味著標志(logo)和商標受保護范圍是不同
的。標志(logo)的保護范圍不如商標廣。如果被侵權,受保護的力度也不同。商標的保護力度大於標志(logo)。例如:標志(logo)的著作權屬於
設計師,標志(logo)被侵權,實際損害了標志(logo)所有人的利益,但是只有設計師才有權起訴。而商標所有權人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侵權。
5、受保護的期限不同標志(logo)作為美術作品受保護的期限一般是50年。商標可以無限期的續展,受保護的時間是無限的。(豬標局知識產權)
3、網站頁面設計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網站頁面的設計者將顏色、文字、目標以數字化的方式加以特定的組合,給人以視覺上的美感,不屬於簡單的對事實的排列,而是作者獨特構思的體現和智慧的結晶,具有獨創性、可復制性,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網頁是基於文字、美術、攝影等作品性和非作品性的信息材料,根據設計者的創作意圖和創作構思進行選擇或編排而形成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本案所涉網站頁面雖然所使用的顏色、文字、信息等處於公知領域,但網站設計者將該頁面的顏色、文字、圖標以數字化的方式加以特定的組合,並以數字化形式發表並固定在計算機硬碟上,可為社會公眾藉助聯網主機所接觸,給人以視覺上的美感,此不屬於簡單的對事實的排列,而是作者獨特構思的體現和智慧的結晶,具有獨創性、可復制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苦於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爭訟之網頁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4、網路環境下如何保護著作權
我國《著作權》第9條規定:「著作權人包括:①作者;②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根據這一規定,網路作品著作權的主體包括兩類:作者和網站管理者。作為作者,對其作品享有著作權不必多言,而網站管理者對其網頁的整體享有著作權。網頁從文字、顏色到圖形,都是以數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組合,而且網頁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復制,如存儲在電腦硬碟上,列印到紙張上,具有可傳播性。網頁在很大程度上構成了對網民的吸引,因而網站管理者都非常重視網頁的設計,而且經常性地對網頁進行改進,並對於大量來自傳統媒體和網路上的信息,網路管理者必須根據需要對其進行分門別類,加以編輯。在這些過程中,網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質上都有較大的投入。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的規定,它應該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而網站管理者則應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
⒉ 網路作品著作權的客體
著作權客體即指著作權所保護的作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⑴文字作品;⑵口述作品;⑶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⑷美術、攝影作品;⑸電影、電視、錄像作品;⑹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⑺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⑻計算機軟體;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另外第5條還規定了一些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形式:「本法不適用於:①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②時事新聞;③歷法、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進一步明確了作品的定義:「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網路環境下著作權的構成基礎是作品的數字化,因為作品(包括錄音製品)進入網路環境的首要條件是將其數字化,在網路環境下進行傳播的也是作品的數字化信息,在網路環境下對作品的利用也離不開數字化的操作。傳統作品的數字化,實質上是將該作品以數字代碼的形式固定在磁碟或光碟等有形載體上,改變的只是作品的表現和固定形式,對作品的獨創性和可復制性等法定要件不產生任何影響,因此作品的表現形式應包括其數字形式。由於我國著作權法未對作品的數字化形式作出明文規定,因此數字化問題是互聯網的應用給我國著作權法司法實踐所引發的重要法律問題之一。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明確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即明確了作品的數字化形式仍屬於著作權法客體范圍,從而為網路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另外由於網路環境下還存在著大量同樣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例如網頁設計、資料庫結構設計、資料庫內容等均具備著作權法對作品所要求的基本要件,但因無法歸類於著作權法第3條所規定的作品類型而無法對其實施司法保護。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也作出明確規定,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3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該司法解釋實質上結合網路環境下作品的特點而擴大了著作權客體的范圍,將對網路環境下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但未被著作權法第3條列舉的作品形式同樣予以著作權法保護。但對於此類作品的認定,該司法解釋中未加規定,顯然還需進一步明確。
⒊ 網路作品的著作權權利內容
著作權第10條對著作權各項權利的規定同樣適用於網路環境下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仍歸作品的作者所有。但在網路環境下,數字化作品被使用的方式主要體現為現行法律所未加以規定的網路傳播方式。因此,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公約》(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公約》(WPPT)增加了「向公眾傳播權」(Right of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WCT第8條規定,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所享有的以授權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包括將其作品向公眾提供,使公眾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可以獲得這些作品的專有權利。WPPT第15條規定,表演者和錄音製品製作者對其享有版權鄰接權的錄音製品授以「因廣播和向公眾傳播獲得報酬的權利」,這種權利是「一次性合理報酬的權利」。這兩個國際公約的規定,基本上代表了國際上解決此問題的主導意見和辦法。國內各界經過一段時間的理論探討和爭議,目前也基本趨向於認同將網路傳播理解為作品使用的一種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此種方式使用、許可他人使用,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向公眾傳播權的確認,為著作權人對其作品、表演者和錄音製品作者對其錄音製品增加了一項專有權,即未經版權所有人、表演者或錄音製品製作者的許可,不得將其作品或錄音製品通過網路進行傳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將作品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網路傳播權的內容應包括:許可權、獲得報酬權和禁止權。許可權是指著作權人有權決定他人能否在網上傳輸其發表、未發表的作品;獲得報酬權是指著作權人對經其同意或授權而傳輸其作品有權獲得報酬;禁止權是指著作權人有權聲明未經其許可不得傳輸其作品。一旦他人侵犯了作者的網路傳播權,應根據《著作權法》第45條之規定,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世界知識產權著作權條約》還規定了「權利標識權」和「反解密權」這兩種著作權人可以享有的權利。權利標識權即:著作權人有權禁止他人刪除或更換由著作權人合法施加於其作品之上的有關作品名稱、作者、「著作權保留」等事項的標識的權利。這一規定可以有效地彌補網路作品著作權人身性權利保護上的脆弱性。反解密權即: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而對其加密的作品進行解密的權利。未經許可的解密人以及提供或從事解密的服務者,均為侵權人。
此外,在著作權的使用權的幾種傳統形式方式中,如出版、發行、復制等行為,在網路環境下其傳統概念也受到了沖擊。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條對使用作品的方式的含義的規定,復制,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發行,指為滿足公眾的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復製件;出版,指將作品編輯加工後,經過復制向公眾發行。在網路環境下,當作品一旦轉換成為電子數據或電子出版物上網,即可為公眾所閱讀瀏覽,從而滿足了網上社會公眾的合理需要。然而這種形式並不符合法律對「復制」、「發行」的概念規定,因而不屬於向公眾發行。事實上只要通過某種形式滿足了公眾閱讀、了解作品內容的合理需求並收取相應的費用,均可被視為發行。[④]互聯網路作為一種新的作品轉播媒體的出現,從實際上已大大拓展了作品的出版與發行方式。在網路環境下,對某項作品只需制備一份即可滿足網上用戶購買、租賃、閱覽的需求。網路的應用使得傳統復制發行手段所需內容載體如書、紙張、印刷、包裝等環節的成本已不復存在或降到極低,因而從根本上改變了網路下的出版、發行的工作與服務方式。以網上訂閱為例,讀者僅需在網上辦理訂閱手續後即可通過電子信箱定期收到雜志社以電子郵件形式發出的雜志。網上雜志社作為雜志的出版發行者,無須實施任何形式的印刷、復制,只需通過發送電子郵件即可完成發行。因此為適應網路環境的特點,應對傳統法律上的出版、發行、復制等作品的使用行為的概念予以擴充,以對網路環境下著作權的保護更為周延。
三、網路著作權的法律特徵
網路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路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網路著作權相對於傳統著作權而言,在法定性、專有性和地域性等方面有其獨特的特徵。
⒈ 法定性方面,法律對網路著作權的確定滯後於相關的司法實踐。在法律確認網著作權的地位之前,司法實踐已經援用以往的著作權理論做出了大量判例。
⒉ 在專有性方面,作品的專有性受到沖擊,由於網路具有方便、高效、普及的特點,作品「上網」後,將極大地削弱網路作品的專有性,著作權人無法控制其他人對其作品的使用,需要指定新的許可制度。
⒊ 在地域性方面,著作權的地域性產生動搖。由於互聯網本身的跨國性特點,網路作品的傳播不受地域的限制,無法判斷一件網路作品的著作權應當依從哪國法律,在哪個國家地域內有效。專家認為,網路作品著作權地域性的消失是「計算機網路的全球性與傳統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之間的總沖突」。
相對於技術進步和網路經濟的發展而言,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相對滯後。在這種形勢下,如何既能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又能促進網路作品的快速發展,就成為立法界和司法界極為關注的問題。
四、網路環境下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構成及侵權形式
⒈ 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構成
網路傳輸的著作權侵權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構成要件:
⑴ 對著作權人享有權利的作品進行數字化傳輸的行為未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網路傳輸是屬於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利,未經授權是指行為人使用他人作品沒有徵得著作權人或鄰接權人的同意,包括沒有取得任何著作權使用許可、超越著作權許可使用范圍。
⑵ 侵權行為人主觀存在過錯。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包括網路傳輸的著作權侵權行為在內的一切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⑶ 網路作品的著作權人權利受到侵害。因網路傳輸而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權利人受到的侵害主要是著作財產損失,包括權利人現有財產的減少、應得的許可使用費的滅失、使用人通過使用獲得的利益等。
⑷ 行為人的網路傳輸行為與權利人受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只有通過網路傳輸他人作品的行為是導致著作權人受損害的原因時,行為人的網路傳輸行為才能構成對著作權的侵害。
⒉ 網路著作權的侵權形式
⑴ 傳統媒體侵犯網路著作權引發的糾紛
1999年,中國第一例網上版權官司陳衛華訴成都電腦商情報社侵犯著作權案開庭審理,法庭做出侵權認定和一審判決:被告未經許可,在其報紙上刊登了原告發表在網上署名為「無方」的作品《戲說MAYA》一文,侵犯了原告的作品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依照著作權法第46條第2款規定,被告應停止侵權,刊登致歉聲明,支付報酬和賠償損失924元。
⑵ 網路侵犯媒體著作權引發的糾紛
1999年9月18日,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公開審理了「王蒙等六位作家訴世紀互聯通訊技術有限公司侵犯其作品版權案」。法庭認定被告未經許可傳播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構成侵權,判決被告停止在其網站上使用原告的作品、在其網站的主頁上刊登聲明向原告公開致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萬余元。
⑶ 網路侵犯網路著作權引發的糾紛
2001年,中國著名的門戶網站新浪網和搜狐網互相指責稱對方大量抄襲自己的體育、財經等頻道的內容,雙方為此三次對簿公堂,直至2003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做出重審判決:法院判決搜狐網敗訴,搜狐網應當賠償新浪人民幣21萬元。
從國外和國內實踐中已經發生的實際情況來看,網路上常見的著作權侵權行為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① 網路使用者或網路服務商在自己設立的網頁、電子布告欄等論壇區非法復制、傳播、轉貼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
② 將在網路上傳輸的他人作品下載並復製成光碟,例如將在學術網路上的電子布告欄中發表的文章,下載並燒制到隨書附贈的光碟中,同雜志一並出賣,獲取利潤;
③ 行為人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文件上載到網路或從網路上下載進行非法使用;超越授權范圍的使用共享軟體,使用期滿不進行注冊而繼續使用等;
④ 未經許可將他人作品的原件或復製品提供到網路上進行公眾交易或傳播,或者明知是侵害權利人著作權的復製品,仍然將其在網上散布。
⑤ 侵害網路作品著作人身權的行為,包括侵害作者的發表權、署名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如將電子郵件轉貼到新聞論壇或BBS站上進行發表;整理編輯網路信息時,刪除作者簽名檔案或在他人作品上簽署自己的姓名;在網路上使用他人作品時,擅自進行修改、刪節,侵害作者的修改權;
⑥ 擅自破解著作權人對作品所採取的技術措施,例如對作品進行解密、對電子水印進行破壞,或專門生產和提供破解設備、技術以方便他人侵權等。
在技術領域,可以說「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以上僅是幾種較為常見的版權侵權行為。隨著技術的進步,侵權方式也會日益增多,這一點應當引起我們的重視,以便及時制定有效的對策,對侵權行為進行預防和制止。
5、網站版權保護哪些內容?
第一:一般開源抄程序都要求襲不能用於商業用途。
第二:你網站的內容如果是復制別人的內容,則會產生很多版權上的糾紛,因為每一篇文章都是有版權的。
第三;單純考慮網站設計風格之類的問題,那麼這個涉及是否是職務作品的問題。如果是職務作品,那麼這個版權歸屬於公司;如果不是,那麼歸屬你個人。
網站所有權。有些公司給企業做完網站後根本就不給源碼,只是用套版做的,那麼這樣的網站,企業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因為套版不只您一家公司在使用,而是很多家公司在同時使用。如果您網站要改版,必須要找原先的網站建設公司,否則就不能改版,當然,也可以先要回您網站的源碼,再找別人做,或者同樣是重新建站。
6、LOGO設計屬於著作權的保護范圍嗎?
對方沒注冊成商標的話你趕緊去注冊,或者去登記下美術作品的著作權
有了證據就好辦了
7、我設計了一個人物形象 想申請版權 版權保護范圍多大 比如別人沒經過我允許把形象生產為玩具或者其他產
版權就是著作權,相當於所有權,全方位保護,時效是著作人終生至去世後50年,可繼承或者轉讓。沒有授權肯定屬於侵權,詳情可以網上搜索三毛人物形象後人為版權打官司案例。
8、轉載報紙或者網站上的報道屬於侵犯著作權嗎??
是否屬於侵權應視情況而定:
1、報道一般屬文字作品。且往往屬於職務作品。
2、《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如果報紙和網站上有專門的聲明,不允許轉賬,那麼轉載行為必然侵權。如果沒有聲明,那麼屬於法定許可,可以轉載,但不是免費轉載,需要支付版權費。
3、《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這屬於合理使用,只需要指明原作者是誰即可,如果沒有指明,還是侵權,如果指明了就不存在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