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要在雲南省辦一個建築的資質從那申報。
建築資質的話,要是新辦三級資質的話是企業注冊所在地的市建委審批的
2、2015年雲南省一級建造師考點有哪些地方
一級建造師全部在昆明考,昆明主要的幾所大學都有考點
3、2019年雲南一級建造師注冊資格復審要社保證明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一、根據不同地區的情況,以下地區是需要的:
需要提供社保證明地區:
1.江蘇以下地區:
常州、南通、揚州、徐州、連雲港、蘇州、淮安、無錫、南京、泰州資格審核需提供社保證明;
2.江西地區資格審核需提供社保證明;
3.福建地區資格審核需提供社保證明。
二、以2015年常州一級建造師資格審核需提供社保證明通知為例:
根據歷年資格終審的要求,請以下考生現場資格審核時務必提供單位所在地社保部門開具並蓋章的社保繳費記錄單(社保繳費記錄單上的工作單位需與報名所填單位一致):
①凡2009年後(含)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相關專業大專畢業的(2009年至今的社保繳費記錄);
②凡2011年後(含)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相關專業本科畢業的(2011年至今的社保繳費記錄);
③凡2012年後(含)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相關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的(2012年至今的社保繳費記錄);
④凡2013年後(含)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相關碩士學位的(2013年至今的社保繳費記錄);
⑤凡2014年後(含)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相關博士學位的(2014年至今的社保繳費記錄);
⑥單位所在地不在「常州市」范圍的(根據報考條件中規定的工作年限要求提供相應的社保繳費記錄)。
4、雲南一級建造師注冊公示在哪個網站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你可以關注中國建造師官網,謝謝
5、如果在雲南省人才中心報名考一級建造師,那麼在哪個考點考試?是昆明學院還是其他?
看準考證上的考點吧,一般不會這么早就定下來
6、2020年雲南一級建造師報名時間是什麼時候?
你好,官方公布了2020年雲南一級建造師考試時間安排:內
報名時間:容7月14日09:00—7月23日17:00;
繳費時間:7月14日09:00—7月24日17:00。
在此考試100考證網小編提醒各位考生抓緊時間復習,畢竟時間並不是很多了,這里我們提供一級建造師課程、題庫、復習手冊等助力考生備考2020!
7、雲南一級建造師合格人員資格復審時要提交職稱證嗎?
不用,只要有畢業證及工作年限證明即可
8、我是雲南省的,可以到別的省去考一級建造師嗎?
當然,可以的。隨便你。。。
我可出一建,
成績都有的
懂的M
9、雲南省2019年一級建造師考後審核在什麼時間?
雲南省暫未公布2019年一級建造師考後資格審核通知,請關注當地人事考試網,以官方通知時間為准。
10、誰告訴我一下《雲南省建設廳141號文件》
雲南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試行辦法第一條 為了規范用工單位支付工資行為,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維護建設領域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 〕489號)和《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4〕2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用工單位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工資支付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的用工單位指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資,是指用工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勞動合同約定或者根據事實形成的勞動關系,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給農民工的勞動報酬。
第四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會組織按各自職責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並協同對用工單位執行本辦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落實建設資金,不得拖欠工程款。
第六條 用工單位使用農民工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工資支付項目、支付標准、支付形式、支付時間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工資事項。
用工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工資支付標准未約定或者不明確的,按照不低於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標准支付。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抵付。
第七條 用工單位應當每月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結算周期超過一個月的,應當每月預付工資,預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余額部分到工資結算周期滿時一次結清,並足額支付。
第八條 用工單位應當將工資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將農民工工資撥付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代發。用工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委託銀行代發工資的,應當與銀行簽訂委託代發工資協議,受委託銀行應當按時將農民工工資撥到其個人賬戶,農民工持卡或存摺支取工資。
第九條 用工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當編制工資發放表,載明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細項目和金額、扣除的項目和金額等事項,辦理工資支付的簽收手續,並將工資支付記錄保存兩年以上。
第十條 在勞動保障監察和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對農民工與用工單位發生的有關工資支付的糾紛和爭議,用工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或者拒絕提供相關憑證的,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可責成用工單位按照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標准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十一條 用工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向農民工說明情況,同時就工資支付時間與工會或農民工代表協商一致,並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 日。超過30 日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視為無故拖欠工資行為。
第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設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資支付情況、每次工資結算情況,公示投訴舉報受理部門和電話。
第十三條 用工單位與農民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付清農民工工資和相關費用。工資計發到解除勞動關系之日。
第十四條 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應當將勞務分包給有用工資格的勞務分包企業。將勞務分包給不具備用工資格的個人或組織的,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由發包方承擔相應的支付義務。
第十五條跨縣(市)施工或者省外來滇施工的用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到工程項目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用工情況,辦理用工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建立工資保障金制度。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在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商業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存款專戶。建設單位應當按合同工程價款的3 %向該帳戶預存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工期超過1 年的,可按年度工程預算的3 %預存農民工工資保障金。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專項用於該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墊付。
工資保障金包含在工程總造價內,從應付工程款中列支。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辦理施工許可時,必須提供由工資保障金開戶銀行出具的工資保障金存入憑證和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工資保障金查驗證明。
第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十九條用工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該企業限期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逾期不支付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戶銀行和施工總承包企業從工資保障金內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同時,將支付情況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後30 日內補足農民工工資保障金。
第二十條 工程竣工驗收後,用工單位憑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取款證明到開戶銀行提取剩餘工資保障金本息。
建設單位在申請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時,需出具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核實認定的用工單位已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證明。
第二十一條 實行用工單位工資監督員制度。用工單位應當由工會指派或者農民工民主推選1 一3 名工資監督員,工資監督員負責對本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進行監督和向上級工會組織、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反饋工資發放情況。工資監督員選定後應當報上級工會組織和當地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遇有人員變動應當按程序調整,並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 上級工會組織應當依法派員幫助和指導用工單位職工組建工會,監督指導工資監督員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二十三條 工資監督員有權查驗企業工資發放表和工資支付記錄,了解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監督企業按規定發放農民工工資。工資監督員在查驗過程中發現問題應當要求企業及時糾正;問題嚴重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工會組織和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用工單位應當於每季度末工資支付後3 日內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年內有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應當每月報告。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一)用工單位未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
(二)用工單位未按期支付農民工工資的;
(三)用工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標准支付農民工工資的;
(四)工資支付標准約定不明確時,用工單位支付的工資低於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的;
(五)用工單位未按期按標准預付農民工工資的;
(六)用工單位未按期與農民工結算並足額支付剩餘工資的;
(七)用工單位不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設置公示牌公示規定內容的;
(八)其它影響農民工工資發放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 建立用工單位工資支付信用制度。用工單位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作為不良信用單位記入用工單位工資支付信用檔案。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拖欠農民工工資或者拖欠農民工工資達一年以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會組織以及行業協會,並會同有關部門在勞動力市場、建築市場、相關網站和新聞媒體上曝光。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未按期完成清欠或者發生新的拖欠,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不得進行新建項目招標投標,不予辦理施工許可。
第二十八條 用工單位違反本辦法拖欠農民工工資,情節嚴重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市場准入和招標投標資格進行限制,停止其新建項目的招標投標。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 年1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