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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關救助站長判刑

發布時間:2020-09-23 06:00:35

1、陝西少年失蹤案如何宣判?

陝西潼關少年陳元(化名)已失蹤2年7個月。

2015年7月,13歲的陳元離家出走至湖北,湖北、陝西兩省五地救助站展開救助,然而,在把他護送至潼關縣救助站後,陳元被救助站工作人員放行「獨自回家」,進而失蹤。該事件於2017年4月經媒體曝光後,兩救助站工作人員因涉嫌玩忽職守被立案調查。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布的判決書顯示,2018年2月8日潼關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潼關縣救助站副站長陳某、工作人員張某犯玩忽職守罪,但鑒於兩人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態度好,免於刑事處罰。

3月25日,陳元的家人告訴,時至今日,陳元仍然沒有回家。

13歲少年失蹤

2017年4月23日,陝西《三秦都市報》一篇標題為《斷裂的救助鏈——潼關救助站里的失蹤少年》的報道引爆輿論。

報道稱,潼關縣安樂鎮毛溝村陳群(化名)的兒子陳元於2015年7月離家出走在湖北襄陽被發現後,輾轉送至潼關縣救助站,結果從救助站走丟了,至2017年4月已失蹤1年8個月。生於2002年的陳元,失蹤時只有13歲。

2013年,陳群在離家5公里外的縣城開了一家電焊鋪謀生,他有三個兒子,陳元是他的三兒子。陳群回憶,2015年7月4日晚兒子出走,當時他以為又跑出去上網了,第二天一大早騎著電動摩托去網吧找兒子,結果沒找到。時隔近一個月,陳群接到來自湖北的電話,得知兒子被送到當地救助站,一切安好。

根據民政部2014年8月1日起實施的《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工作規程》在第三節「接送返回」中規定: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難受助人員,應當由其親屬接領返回。親屬不能接領特殊困難受助人員返回的,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在核實情況後安排接送返回。聯系受助人員返家時,其家人明確表示不接收的,流出地救助管理機構應當提前聯系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安機關和居(村)民委員會到場,請其依法維護返家人員權益。

上述報道稱,陳群隨後陸續接到消息,兒子陳元已被從湖北送到陝西渭南市救助站,村主任還通知他去渭南市接兒子,但陳群說他當時感冒了,也想著有人送娃,所以就給渭南救助站在電話里說「暫時還去不了」。幾天後自己病癒,還沒看到兒子回家,他電話詢問得知,陳元已被護送到潼關縣救助管理站。隨後,陳群來到潼關縣救助站,結果被告知「讓他自己當天就回去了」。

然而,陳元就此失去音訊,陳群說自己和親友到河南、山西多地尋找無果。

「縣救助站在這一點上確實有責任」

陳元於2015年7月4日離家出走後,是如何從陝西渭南市潼關縣城到了500公里之外的湖北襄陽市區,目前不得而知。

據潼關縣法院的判決書顯示,湖北襄陽市公安局中原派出所曾出具證明,在陳元離家出走後的2015年7月30日15時許,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稱在一小區門口撿到一個小孩需要幫助,派出所將男孩接回,之後送到救助站。7月31日,襄陽市救助站接收中原派出所轉來的陳元後,給陳群打電話核實,隨後通過湖北十堰市救助站、陝西省安康市救助站,於2015年8月3日將陳元送到渭南市救助站。渭南市救助站經過對陳元的心理疏導和教育後,於8月11日上午10時許,將陳元送至潼關縣民政局救助站。

法院審理查明,陳元被送到潼關縣救助站後,救助站副站長陳某即聯系陳群所在的安樂鎮民政辦幹部屈某,民政幹部又通知了陳元所在村的村主任,村主任及時通知陳群到縣民政局救助站領陳元回家,但是陳群拒絕領陳元回家。在此期間,陳某及救助站工作人員張某等人分別輪流看管照顧陳元,當日下午4時許,陳元和救助站人員發生爭執要求離開救助站,救助站副站長陳某讓王某開車將陳元送回去,在王某下樓取車期間,陳某、張某讓陳元獨自離開潼關縣救助站。

被告人陳某供述稱,接收到陳元的當天中午,救助站給陳元買了吃的,後來陳元一直鬧情緒,不願意配合,堅持要離開,「並說他自己能回到家裡去,不配合辦理離開手續,我看沒有辦法管,也沒有條件管他住宿,因為我們只有一間辦公室,所以就讓他回家了」。

「其實從民政局門口幸福路北段出去,過三個紅綠燈,開車去陳群家只要五分鍾。」潼關縣民政局相關人士後來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搖頭嘆息:「前面都按程序走,可是沒有堅持走好最後這一步,結果出了問題了,縣救助站在這一點上確實有責任。」

追責:兩救助站工作人員被定罪免刑

判決書顯示,2016年6月,陳群尋子未果,曾到陝西反映該事件,

報道稱,潼關縣民政局楊超宇副書記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找到陳元下落是關鍵。民政局在繼續尋找的同時,一直催促陳群報警,這樣可以得到警方幫助。因為在陳元交接過程的最後一步出了紕漏,民政局領導和涉事工作人員已經做好了接受處分的准備。

2017年4月25日,潼關縣民政局救助站副站長、負責人陳某及救助站工作人員張某被潼關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審查。當天,兩人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取保候審。

隨後,潼關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陳某、張某犯玩忽職守罪,提起公訴。潼關縣人民法院於2018年1月2日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

潼關縣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張某雖然在事業單位工作,但是依照法律屬於受國家機關委託履行公務的人員,兩被告人作為救助部門負責人未能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公務,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玩忽職守罪的罪名成立。鑒於兩被告人未能完全履行職務,犯罪情節輕微,且被告人陳某、張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尚好,依法可從輕處罰。

2018年2月8日,潼關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某、張某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2、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救助站站長騙到救助站外面賣掉,現在救助站站長已退休 在民政局當保安,報案後

可以向檢察院申訴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3、流浪漢為什麼不願意去救助站?

救助站?哈哈哈,真好聽的名字,實際呢?人間地獄還差不多,網上有多少關於救助站的負面新聞,有誰會願意去

4、南京市救助管理站站長相當於什麼級別

副處級。

南京市是副省級省會城市,行政級別是副省(部)級 的。市民政局是市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行政級別是副廳(局)級的。

市救助管理站(事業編制)是市民政局的直屬機構,行政級別是副處級,也就是市救助管理站的站長行政級別是副處級的。

5、長沙救助站黃智謀最終處理結果

救助站說快把你們的舊衣服零用錢捐到救助站來
我們救助金缺口還差點

現在的救助站就是原來的收容所,
想一想以前的收容所是個什麼東西就知道了
90年代在廣東打工人的辛酸淚苦辣咸啊

6、隨便問問、聽說有個救助站這樣的單位、如果在陌生的城市沒錢吃飯了去找他會幫嗎?沒有任何關系的人去都幫

根據民政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條,「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是指因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雖有流浪乞討行為,但不具備前款規定情形的不屬於救助對象。(楷體)

新《辦法》要求對求助者的身份進行甄別,這成為市救助站每天都要面對的最為首要也是最復雜的難題。

據市救助站工作人員介紹,按照規定,要詢問求助者的姓名、年齡、戶口所在地、住所地、身份證、近親屬等一系列詳細資料,而後根據每個人所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

難題二:求助者口述難辨真假

據了解,自實施新《辦法》以後,來市救助站尋求幫助的求助者共有1191人,在市救助站的努力下,其中的1089人獲得了救助,但工作人員為此付出了大量心血。

在實際操作中,由於大量信息均是來自於求助者本人的口述,很多情況難以得到核實。例如,有些求助人員刻意編造虛假姓名,有意隱匿真實情況;還有不少求助人員家庭住址多處於外省偏遠山區,導致救助人員無從查考,這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甄別救助對象的難度。

市救助站的一位工作人員給記者舉了一個例子。前不久,一位自稱江西某地的打工者到站里求助,想要一張返鄉車票,救助站對其提供的情況進行核實。然而,電話打到當地派出所,派出所的回復是查無此人。此外當地派出所還聲稱,前一段時間,北京救助站也曾經查詢過該人情況。救助站立刻重新詢問打工者,打工者又報了安徽省的一個地名。救助站再次對此進行核實,當地派出所亦稱查無此人。

救助站工作人員認為事有蹊蹺,便對該打工者進行了說服教育,最後打工者說了實話。原來他是安徽省某地人,去北京打工後遲遲沒有找到工作,他便去北京市救助站求助,從那裡拿到了一張火車票。但他不慎將票丟失,於是就通過扒火車到了天津。到了天津,他想以同樣的方式再拿一張火車票。

救助站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此類情況他們經常會遇到,有時為了核實一個情況,工作人員要打十多個電話,但即便這樣也未必能夠徹底核實。

難題三:如何杜絕重復救助和騙助

由於核實求助對象的口述情況存在一定困難,因而容易出現一些重復救助或騙助的現象。據介紹,在前不久的一次街頭引導工作中(註:引導工作指救助站工作人員來到街頭,主動向流浪人員或乞討人員講解救助站的性質和情況,如有人願意接受救助,工作人員便將其送回救助站),救助站的工作人員意外發現,在11名被引導的求助者中,竟有4張熟悉的面孔。

面對這一現象,楊建勛頗感無奈,但他也有自己深入的思考。

「救助站不是養懶漢的地方,我們要杜絕重復救助或騙助現象的發生,一方面要求救助站工作人員具備高度責任心和豐富的經驗,另一方面需要在全國建立一個計算機網路平台,只要工作人員上網一查,就可以獲知全國各地的相關信息,既及時快捷,又不易出錯,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重復救助和騙助的問題。」楊建勛如是說。

難題四:痴呆老人難以安置

3月18日,記者在市救助站采訪時,恰好看到一名似乎有些老年痴呆的老者被送到救助站求助。面對這一情況,楊建勛有些無可奈何:「如何妥善安置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殘疾人這些特殊人群是救助站目前最為頭痛的難題。」

據介紹,不久前,患有老年痴呆症的劉大娘與家人失散,後被民警送到救助站。為了幫助老人找到家,工作人員想盡了辦法,但老人一直無法說清自己的基本情況。正在救助站一籌莫展中,幸好老人的家人及時找到救助站,將劉大娘接走。

楊建勛表示,找到劉大娘的家人可以說十分僥幸。實際上,被送到市救助站的走失老人大多是老年痴呆症患者,他們無法提供明確的個人資料,查找親屬十分困難。此外,還有一些居住在貧困地區的孤寡老人,他們一般沒有直系親屬,即使查到家庭地址也無人將其接走。市救助站能做的只能是給當地政府發函,請當地政府協調有關部門解決。如果發函也解決不了問題,市救助站就只能派人護送老人回家了。但市救助站畢竟人力、財力有限,這對市救助站來說是個不小的壓力。

難題五:救助特殊人群左右兩難

記者翻看了天津市救助站求助受理情況的登記冊,發現青壯年受助者大多隻需救助站提供一天的食宿或一張車票,便可安全離去,救助成功率幾乎是百分之百。而對孤寡老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殊人群的救助相對要難得多。這些特殊人群往往查找容易送出難,「出口」十分不暢,如此長期下去,市救助站的壓力十分巨大。據粗略統計,天津市救助站西青分站目前滯留的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在50至60名左右。

此外,按照規定,救助站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然而據報道,某市救助管理站里的一些屬於特殊人群的受助者,有的

7、救助站的法規條例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摘要)
國務院令第381號
第五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還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站。
第六條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況並將隨身攜帶物品在救助站登記,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對屬於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及時提供救助,不得拒絕;對不屬於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說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條
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
(三)對在站內突發急病的,及時送醫院救治;
(四)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系;
(五)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
第八條
救助站為受助人員提供的住處,應當按性別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
第九條
救助站應當保障受助人員在站內的人身安全和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維護站內秩序。
第十條
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員、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組織受助人員從事生產勞動。
第十一條
救助站應當勸導受助人員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員離開救助站。救助站對受助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照顧;對查明住址的,及時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領回;對無家可歸的,由其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條
受助人員住所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幫助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教育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
第十三條
救助站應當建立、健全站內管理的各項制度,實行規范化管理。
第十六條(部分)
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救助站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同時廢止。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摘要)
民政部[2003]24號
第二條
《救助管理辦法》規定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是指因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
雖有流浪乞討行為,但不具備前款規定情形的,不屬於救助對象。
第三條
流浪乞討人員向救助站求助時,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下列情況:
(一)姓名、年齡、性別、居民身份證或者能夠證明身份的其他證件、本人戶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
(三)流浪乞討的原因、時間、經過;
(四)近親屬和其他關系密切親戚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五)隨身物品的情況。
第六條
受助人員不得攜帶危險物品進入救助站,隨身攜帶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該受助人員離站時歸還。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制定救助站受助人員的作息、衛生、學習等制度。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救助站的規章制度。
第十條
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提供的有關情況,及時與受助人員的家屬以及受助人員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該地的公安、民政部門取得聯系,核實情況。
救助站發現受助人員故意提供虛假個人情況的,應當終止救助。
第十一條
受助人員返回常住戶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時沒有交通費的,由救助站發給乘車(船)憑證,鐵道、公路、水運等運輸單位驗證後准予搭乘相應的公共交通工具。救助站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受助人員的親屬及前往地的有關組織、所在單位。
第十二條
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的情況確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上級民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對受助人員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動不便的人,救助站應當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接回;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拒不接回的,省內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
第十四條
對無法查明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但可以查明其戶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殘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動不便的人,省內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戶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戶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
第十五條
對因年老、年幼或者殘疾無法認知自己行為、無表達能力,因而無法查明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也無法查明其戶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級民政主管部門提出安置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給予安置。
第十六條
受助人員自願放棄救助離開救助站的,應當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離開救助站,須經救助站同意。
受助人員擅自離開救助站的,視同放棄救助,救助站應當終止救助。
第十七條
救助站已經實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滿,受助人員應當離開救助站。對無正當理由不願離站的受助人員,救助站應當終止救助。
第十八條
受助人員戶口所在地、住所地的鄉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幫助返回的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討;對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護人,責令其履行撫養、贍養義務;對確實無家可歸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安置。
第十九條
受助人員在救助站期間應當遵紀守法,不得辱罵、毆打救助站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受助人員,不得破壞救助設施,不得毀壞、盜竊公私財物,不得無理取鬧、擾亂救助工作秩序。
對受助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救助站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制止;受助人員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或者發現受助人員有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規定(摘要)
粵府[2004]10號
第二條
本規定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以下簡稱流浪乞討人員)是指因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
第三條
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是一項解決其基本生活困難的臨時性社會救助措施,遵循自願、無償、公開救助的原則。?
第四條
救助站是由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設立、民政部門主管、專門對流浪乞討人員實施救助的事業單位。救助站的設立和撤銷需經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民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部分)
衛生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傳染病人的救治,同級民政部門或救助站要予以協助。各縣級以上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東莞、中山市以鎮為單位)要指定醫院,對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傳染病人進行治療,待病情基本穩定後確實需要且符合救助條件的,由醫療單位再告知或護送其到救助站求助。治療費用由各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核撥。
第十條
求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救助站不予提供救助並告知其理由:?
(一)雖有流浪乞討行為,但不具備第二條規定情形;
(二)拒不如實提供個人情況(因年老、年幼、殘疾等原因無法提供的除外);
(三)進站前患有危重病、精神病、傳染病;
(四)求助人身上有明顯損傷,但本人拒絕說明情況。
第十二條
受助人員應當遵守如下規定:
(一)服從工作人員的管理,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救助站規章制度;?
(二)不得擅闖工作人員辦公室、無理取鬧、擾亂救助站工作秩序,不得阻撓救助站工作人
員執行公務,不得辱罵、毆打救助管理工作人員;?
(三)不得盜竊、損毀公共財產,破壞救助站設施;?
(四)不得攜帶危險品進站,隨身攜帶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必須由救助站代為保管;?
(五)不準打架斗毆,不得侵犯其他受助人員的合法權益;
(六)不準在站內進行倒買倒賣和非法傳銷;?
(七)不準在站內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受助人員違反上述規定的,可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的具體情況確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報主管民政部門批准。受助人員自願放棄救助離開救助站的,應該事先告知,救助站應及時為其辦理離站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對留站時間超過一個月,確實無法查明其親屬家庭住址或者所在單位,也無法查明其戶籍所在地或者住所所在地的受助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救助站應及時報告主管民政部門,主管民政部門應根據本人的具體情況,將其妥善安置。?
對於當地確有困難無法落實安置的上述人員,經省民政部門批准後,屬深圳、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東莞、潮州、揭陽等地級以上市所轄市、縣救助的可送省楊村救助安置站安置;其它市、縣救助的可送省救助安置中心安置;屬未成年人的可送省少年兒童救助保護中心安置。
第十八條
救助工作應接受社會的監督。救助站應在門口明顯位置設立投訴箱和主管民政部門的投訴電話,對投訴人的申訴、控告和投訴,民政部門及救助站應認真調查並妥善處理。?
第二十條
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救助站、主管民政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監察部門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及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受助人員、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收取費用;組織受助人員從事生產勞動;
(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受助人員;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或者唆使他人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敲詐、勒索、侵吞受助人員財物;剋扣受助人員生活供應品;扣壓受助人員證件、申訴控告材料;任用受助人員擔任管理工作;使用受助人員為工作人員干私活;調戲婦女;
(三)救助站工作人員因擅自離崗、瀆職導致受助人員失蹤或者傷亡的。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摘要)
民函[2009]114號
三、嚴格控制現金救助。各地民政部門要遵守救濟資金使用紀律和規定,嚴格控制現金救助,不得以發放現金的形式息事寧人,助長甚至縱容騙助行為,對於求(受)助人員提出的無理要求要堅決予以拒絕。凡受助人員需跨縣(區)返鄉的,救助管理機構只提供乘車憑證和食品,不得提供現金。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外地救助管理機構護送的求助人員,凡符合救助條件的,當地救助管理機構應當予以接收。
關於加強防範和打擊救助管理工作中騙取救助行為的通知(摘要)
粵民福[2007]19號
對少數蓄意鑽國家救助政策空子,騙取救助、無理取鬧、辱罵毆打工作人員、破壞救助站設施及在站內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不法人員,公安部門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或《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給予處罰。
轉發民政部關於救助管理工作中防範騙取救助行為的通知(摘要)
粵民函[2005]474號
對涉及以下幾種屬於騙助、鬧事的不法分子,要及時協調公安部門介入處理。
(一)詐騙國家財產的。利用國家救助政策,採用欺騙手段(包括騙車票倒賣、無病裝病和小病裝大病騙治療、半年在我省救助2次並已提供返鄉車票或費用後的再次求助)騙取救助情節嚴重。
惠州市民政局、惠州市公安局、惠州市財政局、惠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惠州市衛生局、惠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文件
惠民[2007]3號
關於進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
根據省民政廳等《轉發民政部等六個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管理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粵民福[2006]3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並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 規范救治對象,加強救助管理
本《實施意見》所指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為惠城區街道辦事處轄區內的流浪乞討病人,救治的標準是病情基本穩定,救治的對象是:
(一) 在救助管理站內突發急病(含精神病)的城市流浪乞討受助人員;
(二) 有生命危險必須搶救的城市流浪乞討病人;
(三) 正在城市流浪乞討的,危及他人安全或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
對於以上三種情況之外的,暫時無法判明情況的城市流浪乞討病人,應予以先行救治,病情基本穩定後再根據查明的情況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 明確工作職責,加強協調配合
市民政、公安、財政、勞動保障、城管、衛生等部門是實施城市流浪乞討病人救治工作的主要職能部門。
公安、城管部門按照就近、就快的原則,在執勤中發現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有責任和義務將其護送到定點醫院治療。(屬危重病人送市中心人民醫院或市中醫院,屬精神病人送市第二人民醫院或市復退軍人醫院)。對市民報110或120的危重病人,由接報單位通知定點醫院派車救治,並同時告知市救助站(電話:2600782)。
民政部門:負責在救助站內突發急病的流浪乞討人員救治,對送入定點醫院救治的城市流浪乞討病人身份的甄別,提供流浪乞討病人病情基本穩定後返回住所地或所在單位的乘車憑證,出具流浪乞討病人救治證明,為定點醫院向財政結算核撥醫療費用提供憑據。
衛生部門:指導定點醫院對流浪乞討病人病情的診斷、甄別和救治。病人病情基本穩定或治癒後,出具出院證明,告知民政部門所屬的救助管理站接回,或通過其他方式幫助病人離院。 財政部門:負責城市流浪乞討病人救治經費的統籌和核撥。 三、 增強責任,確保流浪乞討病人救治經費的落實
屬於救助對象的,醫療費用按照財政部、民政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實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的管理辦法有關機構編制和經費問題的通知》(財社[2003]83號)的有關規定解決。不屬於救助對象的,醫療費用由病者本人及其家庭負擔,經查核確無能力繳付醫療費用的,地方財政也可以給予專項資金支持。城市流浪乞討病人醫療費由財政部門按季度與定點醫院結算的辦法。屬於救治危重病人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院報市民政局審核,屬於救治精神病人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院報市殘聯審核,之後報市財政部門核撥。對救治流浪乞討病人治療費用每人次超過壹萬元(含壹萬元)的,醫療單位應及時報財政局社會保障科(電話:2205689)備案。
各縣(區)城鎮流浪乞討病人的救治管理工作可參照本意見制訂救治實施方案。
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證明
惠州市民政局
惠州市公安局惠州市財政局
惠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惠州市衛生局
惠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二00七年一月八日
主題詞:民政 救助管理 實施意見
抄送:各縣(區)民政局、公安局、財政局、勞動保障局、衛生局、城管辦
惠州市民政局辦公室
2007年1月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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