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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建設管理站站長職責范圍

發布時間:2020-09-22 00:48:09

1、城鄉建設局是干什麼的

城鄉建設局主要職責:

1、承擔保障全市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落實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保障性住房規劃,參與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有關工作,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2、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落實住房政策,落實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落實全市住房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3、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落實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交易、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4、監管全市建築活動並規范建築市場,監督建築市場准入與清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工作,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落實勘察設計、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和檢測、建設監理、工程造價及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

落實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市房屋和市政工程相關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5、負責全市城市建設。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負責對城鎮供水、節水、供熱、燃氣、污水處理及垃圾處理費、污水處理費徵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1)城鎮建設管理站站長職責范圍擴展資料:

城鄉建設局歷史沿革:

1979年3月12日,國務院發出通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國家城市建設總局」,直屬國務院,由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代管。

1982年5月4日,「國家城市建設總局」、「國家建築工程總局」、「國家測繪總局」、「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的部分機構和「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合並,成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1988年5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通過《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撤銷「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設立「建設部」;並把國家計委主管的基本建設方面的勘察設計、建築施工、標準定額工作及其機構劃歸「建設部」。

2008年3月15日,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建設部」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管理。

2、城建綜合部的管理職能與許可權?

根據中共嘉興市委、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理順嘉興港區開發建設體制的通知》(嘉委[2001]11號)的精神,現就嘉興港區行政管理職能和相關事權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完善「五統一」管理的職能和許可權,由嘉興、平湖兩市政府及相關部門授權或委託,授予嘉興港區及其職能機構統一行使規劃管理權、項目審批權、土地管理權、工商行政管理權和財政管理權及相關行政管理權。

(一)規劃建設管理

由港區管委會負責編制上報港區(鎮)總體規劃,經平湖市人民政府審核,嘉興市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後實施。

設立港區規劃建設局,負責實施規劃管理和建設工程管理。組織編制規劃管理區范圍內的詳細規劃和專業規劃,編制村鎮規劃。負責辦理各類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的規劃審批手續,頒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建設工程管理,頒發《建設施工許可證》;負責建設市場的管理以及工程報批、招投標、質量監督、安全監察等行業管理。

負責區內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企業以及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中介服務機構的企業資質審批和申報。

負責區內市政、交通、公用事業的行業管理;負責區內市政公用事業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管理;負責區內市政公用事業企業的資質審批和申報;負責區內節約用水和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

負責區內的房屋拆遷行政管理工作,審批辦理拆遷許可證,負責拆遷工作的監督、管理和調解、仲裁。

建立港區城建監察隊伍,經平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授權,行使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政處罰權;實施城市規劃、建築業、房地產、市政公用事業、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的監察工作。

負責區內房政管理。受平湖市人民政府委託,受理和發放《房屋所有權證》並報平湖市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負責區內城建檔案管理,並報平湖市城建檔案部門備案。負責辦理轄區內有關城建規費和公用事業費用的收繳工作。

(二)項目審批管理

外資項目的審批,總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或允許類生產性項目,在嘉興市有權審批以及不涉及原材料綜合平衡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前提下,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由港區管委會經濟發展局審批,批件分別抄報嘉興市計委、經貿委、外經貿局備案;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由市外經貿局委託港區管委會代發;需經省及國家審批的項目,由港區管委會報嘉興市有關部門轉報省有關部門審核、審批。港區內企業自營進出口權的申報,加工貿易合同審批及轉報等一切涉外經貿業務均由港區負責辦理,同時承擔相應的管理職能。

內資項目的審批,在限額以內的(生產性項目3000萬元以下,非生產性項目1500萬元以下的基建項目,1000萬元以下的技改項目),由港區管委會經濟發展局審批。限額以上的項目由管委會報嘉興市有關部門,並轉報省有關部門審批。

區內企業自用機器、設備和原輔材料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加工貿易合同的審批,由港區管委會經濟發展局負責辦理;需上報的,由管委會報嘉興市有關部門轉報省有關部門審核、審批。

(三)土地管理

設立港區國土資源局,負責港區(鎮)的土地管理工作。負責區內建設用地的統一徵用,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和招標、拍賣。統一徵收土地稅費和出讓金。經平湖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委託,由港區國土資源局負責辦理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核發建設用地批准證書,受理和代發土地使用證。土地報批,實行「見章跟章」,由平湖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上報,港區國土資源局負責辦理有關具體事項。

由港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制訂實施港區(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報嘉興、平湖兩市國土資源部門備案。負責農用地佔補平衡和資金籌措。負責農村私人建房用地的審批,由平湖市國土資源部門委託,核發農村建房用地土地使用權證。查處土地違法案件,調解土地爭議和土地糾紛,負責做好地籍管理等基礎工作。

(四)工商行政管理

由嘉興市工商局在港區設立分支機構,負責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審批核准區內企業名稱、工商登記、經濟合同以及商標、市場、廣告管理等各項工商行政管理職權。經市工商局委託,由港區工商分局頒發或代發有關證書。需報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由嘉興市工商局上報審批。

(五)財政和稅務管理

由嘉興市國稅、地稅局在港區設立分支機構,負責區內的稅收征管和稽查。設立港區金庫,區內國稅、地稅收入均統一進入港區金庫。建立港區獨立財政體制,設立嘉興市財政局港區分局,負責區內有關財政資金的管理、國有資產管理、企事業的財務監督管理。分局人、財、物由港區負責管理;其負責人的任免,以港區為主,商市財政部門後任命。有關收入、支出的分配,歸並平湖市財政。

二、港區黨工委、管委會作為嘉興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機構,在承擔經濟管理職能的同時,承擔港區(鎮)各項社會事業發展的建設和管理職能。涉及一些業務性較強或確需在平湖市范圍內統籌協調的行政管理事務,其行政管理職能仍由平湖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

(一)計劃管理

根據嘉興、平湖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要求,由港區管委會負責編制港區(鎮)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工業、農業、三產、社會發展等專項規劃,編制年度計劃,分別報送嘉興市、平湖市計劃管理部門。負責計劃執行情況的分析、檢查和調整。

(二)農業和農經工作

由港區管委會職能部門負責乍浦鎮農業發展規劃的制定和實施,負責村級基層組織建設和農村經濟的管理。負責乍浦鎮農業水利設施的建設和管理;負責農業新技術、新品種的培育和推廣,以及農業示範園區的建設和農業綜合開發。負責農村交通事業建設、通村公路及農村橋梁的規劃、改造、養護。受平湖市政府委託,負責乍浦鎮區域內的農業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區內漁政、水政、林政的管理(不包括九龍山省級旅遊度假區)。

農業和農經工作業務上仍由平湖市相關職能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檢查。農林工作中的動植物檢疫、獸葯(含飼料添加劑)、葯政、葯檢、農葯登記、種子種苗管理、食(葯)用菌種管理、種畜禽管理、獸醫衛生的監督,仍由平湖市有關職能部門負責。

(三)教、文、衛、體工作

由港區管委會統一承擔港區(鎮)的教、文、衛、體事業。負責教、文、衛、體等社會事業發展規劃的制訂和實施。負責教、文、衛、體、廣電等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和管理。負責港區(鎮)社會文化事業的行業管理和文化市場的管理。

教、文、衛、體工作的業務管理仍由平湖市有關職能部門負責指導和檢查。學校、醫院的等級評定;教師、醫務人員的業務培訓;教育科研;職稱評定等由平湖市有關職能部門負責管理。防疫工作由平湖市防疫部門負責,港區職能部門協助。

(四)勞動與社會保障

由港區管委會勞動主管部門負責港區(鎮)的勞動力市場管理、勞動合同鑒證、勞動年檢、勞動仲裁和勞動監察。負責土地徵用人員的分流安置。協助平湖市勞動部門,做好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

勞動醫療鑒定、職業技能鑒定、鍋爐壓力容器檢查及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處罰,由平湖市勞動部門負責,港區勞動主管部門配合。社會保險仍統一由平湖市社保機構管理。

(五)社會治安

由港區管委會統一負責區內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設立港區公安分局,作為平湖市公安局派出機構,同時作為港區管委會社會治安主管部門,實行雙重領導。負責區內治安管理、交通安全管理、水上治安管理,組織實施區內消防管理工作。

(六)環境保護

由港區環保職能部門負責港區(鎮)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區域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編制和報批。按管理許可權審批進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負責頒發排污許可證,辦理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手續,同時報送嘉興、平湖兩市環保局備案。

(七)其它

國防動員(徵兵、人民防空)、民兵預備役、城鎮退伍兵安置、糧食、氣象、無線電仍歸平湖市負責管理;民政、司法、科技、物價、交通、計劃生育、愛國衛生、外事、內貿等由港區負責管理,港區相關職能部門和乍浦鎮負責日常管理和組織實施。行政復議按原來隸屬關系和管理程序不變,港區作為單列統計單位,統計數據在報平湖市政府統計部門的同時,報送嘉興市統計部門。

三、乍浦鎮人大和檢察、法院系統的工作,按有關法律規定保持平湖市管理序列不變。黨委、政府的行政管理由港區黨工委、管委會統一領導和管理。

(一)人事管理

由港區管委會人事主管部門負責辦理乍浦鎮和鎮屬事業單位的機構和編制設置、幹部調配、獎懲、培訓、工資福利、專業技術職務的審核、審批及幹部統計工作。鎮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工作,仍按平湖市現有統籌辦法辦理。在下達教師分配計劃指標中單列乍浦的指標。

(二)行政監察

監察工作由港區管委會監察職能部門負責,檢查政府部門行政執法工作,受理對政府行政機關、公務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調處、申訴,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實施行政監察。

(三)財政及審計

由嘉興市財政局港區分局負責審核鎮財政預決算,並報平湖市人民政府;負責對預算內、外資金的監督;審批有關財政收支決算。由港區審計主管部門負責對鎮級(含直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國有資產的審計和監督。

(四)黨建工作

港區黨工委對乍浦鎮黨建工作履行上級黨委的領導職責。負責鎮級領導班子的教育、考察和任免,指導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組織黨員教育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查處違紀案件。審批和辦理鎮黨委和直屬機構黨組織的機構設置、黨員組織關系的變動等黨務工作。

四、按照管人管事相一致和財權事權相統一的原則,上述事權明確後,平湖市政府有關部門原派駐在乍浦的工作機構和直屬單位,應根據事權的劃分相應調整隸屬關系,並相應調整財政收入和支出基數。對需調整的具體單位,在測定財政體制時一並確定。

五、嘉興港區黨工委、管委會要著力構建以港口建設為龍頭、招商引資為重點、鎮區建設相配套的港務局、開發區和乍浦鎮三位一體的特色港區。要根據港區的事權劃分,進一步明確管委會、港務局、乍浦鎮各自的管理職能和許可權,做到統一領導、統盤規劃、分工負責、分塊運作、互為依託,建立起精幹高效的管理體制和順暢便捷的運行機制,加快港區開發建設和各項事業的發展。

3、城鄉建設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各地城鄉建設部門大同小異,以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為例,其職能有: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並組織實施城鄉建設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擬訂全市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

(二)擬訂全市城鄉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城市道路、橋梁、供水、節水、排水、燃氣、建設檔案、內河管理、戶外廣告和城市景觀建設等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建設;負責溫泉的保護和開發利用。

(三)承擔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指導農村住房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四)承擔規范全市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指導和監督工程建設標准及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監督管理全市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指導和管理全市建築活動;指導和監督全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城市建設和房地產開發等企事業單位資質核准與管理。

(六)承擔全市建築工程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設監理、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和管理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設施工程的抗震設防。

(七)承擔推進全市建築節能和污水處理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污水收集和處理工作。

(八)開展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協調本市建築企業參與港澳台、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九)承擔統籌協調建設系統及相關部門的職責。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3)城鎮建設管理站站長職責范圍擴展資料

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內設機構

辦公室:

主要職能:

1、綜合協調委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落實;

2、負責文電、重要會務、機要和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

3、負責起草、審核委重要文稿;

4、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督查工作;

5、管理委機關財務、物資、房產和安全保衛等行政事務;

6、指導全市城鄉建設檔案工作。

法規計劃處:

主要職能:

1、編制全市城鄉建設行業推進依法行政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2、組織研究重大的綜合性政策問題;

3、組織起草建設行業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

4、承擔委機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

5、負責委機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及清理、匯編工作; 

6、指導城鄉建設行業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及備案工作;

7、負責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證件管理的相關工作;

8、指導城鄉建設行業行政許可、行政執法和法制宣傳工作。

9、組織編制全市建設事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

10、組織編制全市建設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計劃;

11、負責城鄉建設方面重大課題的研究,提出城鄉建設與發展的指導性建議,組織編制全市建設行業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12、組織開展城建項目研究、收集、規劃指導;負責建立「城建項目庫」;

13、負責組織開展城建項目的前期工作和年度計劃的制訂;

14、參與相關工程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工程設計;

15、負責城建項目招商審查和項目法人的管理工作;

16、負責市政府委託承建的市政項目前期工作;

17、參與城建重大項目工程決算的審定及審計工作;

18、參與制訂有關引進外資進行城市建設的政策措施;

19、負責城鄉建設數據統計、匯總和分析工作;

20、指導、協調、服務建設企業「外引內聯」及參與國際工程承包與勞務合作項目等涉外事項;

21、負責具體聯系協調建設系統及相關單位。

財務審計處:

主要職能:

1、負責委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2、指導監督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3、負責編制部門預決算、監督直屬單位預算管理;

4、綜合管理城鄉建設行業各項資金、專項經費,管理機關行政事業經費和專項資金;

5、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工作;

6、負責委系統單位及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工作。

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 

主要職責:

1、擬訂全市建築節能、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

2、組織實施部、省、市級建築節能示範項目;

3、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

4、組織實施行業國際、國內科技交流和技術合作項目;

5、負責建設行業科研成果的管理和推廣應用;

6、負責全市工程建設標准化管理工作,擬定有關地方技術細則,指導監督國家、行業和地方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

7、擬訂全市勘察設計咨詢行業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

8、規范全市勘察設計咨詢行業市場各方主體行為;

9、指導全市勘察設計行業發展技術創新與質量管理;

10、指導和監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工作;

11、指導和監督全市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抗震鑒定和加固工作;

12、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作;

13、參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工作;

14、配合指導全市城市無障礙建設改造。

審批處: 

主要職責:

1、經委領導授權,受各職能處室委託,進駐福州市行政服務中心,統一對外受理委各項行政服務事項;  

2、嚴格按照各職能處室確認後的許可標准和領導的批示精神進行符合性審核、許可和轉報;

3、配合各職能處室做好入駐福州市行政服務中心服務許可事項和標準的增、減、變更工作;

4、配合各職能處室處理服務事項辦結後產生的群眾投訴、在現場核查及日常監管時發現的問題;

5、及時學習並配合好各職能處室傳達的上級有關方針政策、重要會議及文件精神,以便有效開展好行政服務事項的受理工作;

6、擬訂全市房地產市場綜合開發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

7、參與擬訂全市住房建設和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

8、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主體行為,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核准;

9、指導、協調、服務建設系統企業「外引內聯」及參與國際工程承包與勞務合作項目等涉外事項。

建築業處:

主要職責:

1、擬定全市建築業改革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2、制定全市建築工程管理、工程建設監理、建築施工許可以及竣工驗收備案等政策並監督實施;

3、負責全市建築業(含施工、監理、檢測、商品混泥土、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企業資質和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管理;

4、指導和規范全市建築市場,規范建築施工、建築安裝、室內外裝飾裝修、建築製品、工程造價咨詢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等建築業各方主體行為;

5、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6、負責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7、指導和監督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

8、指導和管理全市建設工程造價;

9、組織協調本市建築企業參與港澳台、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質量安全監管處:

工作職責:

1、擬訂全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政策並監督實施;

2、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房建、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3、負責全市建築機械、起重設備和垂直運輸設備的使用和現場監督管理;

4、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城市建設處:

主要職能:

1、負責全市城市道路、橋梁、路燈、戶外廣告、燈光夜景及景觀工程、市政設施等行業建設管理工作;

2、指導城市管線工程建設;

3、指導全市城市地鐵、軌道交通建設;

4、參與市政建設項目的計劃制定、可行性研究、工程設計審查;

5、負責市政建設項目的監督、推進和竣工備案及移交工作;

6、負責市政設施施工企業的資質或資格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事業處:

主要職能:

1、擬定全市市政公用行業的產業政策、監管措施並組織實施。

2、負責編制公用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專項(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3、負責全市燃氣、管網配套等行業建設管理工作;

4、指導規范公用事業體制改革,負責公用行業特許經營管理工作;

5、負責公用行業價格調整的報批工作;

6、指導、監督公用行業的生產運行;

7、指導、監督檢查市政公用事業單位的規范服務工作;

8、負責監督全市市政設施維護和管理;

9、負責市政大、中型項目的計劃制定、養護工作的監督檢查;

10、負責中、小型市政建設項目的協調和技術指導工作。

城市給排水處:

工作職責:

1、負責城市內河綜合整治和開發管理;

2、參與編制城市內河綜合整治規劃和年度建設、維護計劃並組織實施;

3、監督、協調、推進城市內河整治和維護工程;

4、參與編制城市給排水設施的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維護計劃,指導、監督給排水設施建設與管理;

5、參與編制城市污水處理工程(含管道)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維護計劃並組織實施,監督、協調、推進城市污水處理工程的建設;

6、負責城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溫泉)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

鎮村建設指導處: 

工作職責:

1、指導全市鎮村的建設工作,貫徹執行有關鎮村建設的政策與法規;

2、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3、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4、指導村鎮建設試點工作;

5、組織農村通用設計圖的編制和推廣;

6、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歷史文化名鎮(村)的申報和修復工程指導工作;

7、配合推動城鄉統籌工作。

人事處:

工作職責:

1、負責委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

2、負責委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3、擬定並組織實施建設人才教育培訓規劃、負責全市土建類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和繼續教育工作;

4、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城鄉建設行業職業標准和執業資格標准。 

系統黨委辦公室: 

工作職責:負責市直城鄉建設系統黨委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

工作職責:負責機關黨建工作。 

參考資料

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_主要職責

4、城建局的職責是什麼?

城建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城市和村鎮規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建築業、勘察設計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以及城建監察管理業的政策法規及相關的中長期規劃,並結合本縣實際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全縣城市和村鎮建設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執行「一書兩證』』制度,負責規劃的實施、監督、檢查和管理。
(三)依法監督和管理全縣的建築市場和工程質量。負責建築活動中的資質管理、工程發包和承包的管理、監理單位的管理、工程造價管理。對從事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勘察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進行監督;負責建設工程的報建、施工許可以及招標投標活動,指導和規范建築市場;負責建築業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工作和建築市場強制性標準的實施監督和管理工程質量。
(四)負責全縣城市建設和村鎮建設計劃的制定和實施工作;主管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開工報告審批、施工組織及竣工驗收;參與全縣主要建設項目的論證、可行性研究和選址等前期工作。
(五)負責勘察設計市場的管理工作,對勘察設計單位資質和注冊人員進行動態管理,對勘察設計文件實行審查制度、質量監督制度和事故報告處理制度,監督管理勘察設計活動,依法查處勘察設計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六)負責城市和村鎮規劃區內各類用地的規劃和管理工作;管理全縣房地產業,指導和管理住宅建設、房屋拆遷、房地產開發經營以及房屋商品化工作,規范房地產市場,指導住房制度改革。
(七)監督管理全縣環境保護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規劃,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負責污染防治、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和生態環境保護;負責大氣環境、水環境、土地環境、聲環境以及自然生態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指導和管理城市供水、燃氣熱力、公共客運交通、市政設施、園林和城市綠化、雕塑工作;確立城建監察的工作目標,負責城建監察的業務指導;綜合管理城市計劃用水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
(九)主管全縣村莊和集鎮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擬定小城鎮發展計劃,負責村鎮土地開發和利用;指導村鎮統一開發、綜合建設,組織實施村鎮建設試點、示範工作;推廣應用村鎮建設的新標准、新技術、新產品,推進小城鎮建設的健康發展。
(十)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十一)管理全縣城市建設檔案工作;負責城建系統隊伍建設和業務建設。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5、城建部門指的是什麼部門?它有什麼職責?

城建屬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是政府的組成部分。稱呼一般有城建、建委、城建局、城鄉建設委員會等。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方針、政策、法規以及中長期規劃;根據我市情況,擬定具體政策、規定及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實施。
(二)貫徹執行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定額和省工程建設技術標准;指導全市建築活動,規范建築市場(含建築裝修裝飾市場)和工程勘察設計市場,指導監督建築市場准入、工程招標投標、工程監理以及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貫徹執行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施工、工程質量監督檢測、建設監理、招標投標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法規,並負責監督管理;負責指導和監督城市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作。
(三)指導全市城市建設;負責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公共客運、園林、市容風景名勝和環衛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負責城市市容環境治理和城建監察。
(四)指導全市城鎮住宅建設工作;負責全市城鎮住宅和房遷項目審批;負責指導城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指導規范房地產市場;指導並負責房屋產權產籍的管理;
(五)指導全市村鎮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村容鎮貌管理、房屋拆遷管理、房產管理的規范性文件,並監督檢查;指導實施省級以上試點鎮、市重點鎮的建設管理工作,推進城鎮化。
(六)制定全市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成果推廣;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
(七)負責全市建設行業執業資格和科技人才隊伍建設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市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導企業開拓國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發展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作。
(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6、住房與城鄉建設局權職能

部門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房地產開發、住房體系保障建設、人防管理與建築業、建材業、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進行建築、房產、人防等行業管理;推進全區重點工程項目建設,並負責區直建設檔案建檔工作。
2、承擔建築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負責轄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檢查和執法檢查;負責受理和調解本轄區內工程安全生產的投訴;負責建築工地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負責起重機械設備登記備案工作;負責轄區建築安全數據統計上報工作;參與建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建設項目安全報監備案工作;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措施費評價工作;負責推進安全質量標准化工地創建工作。
3、負責監督管理全區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監督管理全區建築活動;參與轄區建築市場秩序整頓規范工作;承擔轄區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勞務分包的監督管理職責;承擔轄區內清理拖欠工程款職責。
4、參與轄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竣工驗收監督等工作;負責受理和調解本轄區內工程質量投訴工作。
5、負責本轄區內新建房地產開發項目社會評審工作;負責本轄區內建築企業季度統計報表收集上報工作。
6、貫徹執行建築企業資質管理相關規定,對本轄區內施工企業資質申請與市城鄉建設局共同進行現場核查。
7、貫徹執行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承擔推進建築節能職責;負責建築節能減排檢查工作;指導各類房屋牆體材料革新、散裝水泥及預拌混凝土、干混砂漿推廣工作;組織實施建築材料應用情況檢查工作。
8、組織實施轄區內非市政府投資的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區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投標工作。
9、承擔規范和指導全區村鎮建設職責,組織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擬訂全區村鎮、牧場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
10、負責區政府投資工程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重點對工期進度、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投資控制等進行監督管理。
11、參與轄區內市政府投資的市政工程(道路、橋梁、廣場、供熱、供水、排水、燃氣、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廠及其他市政設施工程等)監管工作及其質量、安全監督工作;負責轄區內市政工程的指導、監督工作,檢查計劃的執行;負責轄區內市政工程的管理、統計、推進工作;負責與市城鄉規劃局、市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委、市交通運輸局等對口單位的業務來往工作。
12、負責轄區內通村公路建設的協調推進工作。
13、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轄區初級中學開展「三防」教育,負責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的實施與管理、人防工程使用管理、人防費用收繳等工作。
14、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7、村鎮建設管理站的職能

村鎮建設管理站

負責全縣的村鎮建設管理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村鎮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規定。
負責本縣村鎮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規劃管理工作。
負責本縣村鎮規劃的編制及調整完善工作。
負責村鎮從事建設活動的建築企業包括個體施工隊伍的資質審查和工程質量管理等工作。
指導村鎮的綜合開發工作,督促村鎮建設按規劃實施。
抓好村鎮試點規劃、建設、管理,推動全縣村鎮建設。
負責本縣村鎮范圍內的環境保護,村容村貌,環境衛生及園林綠化工作。
組織村鎮規劃、建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培訓。
抓好村鎮建設檔案工作。

一、主要職能:

1、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區有關城市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

2、 負責編制全區城市管理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區域內市政、綠化、市容、環衛和城市景觀(包括城市形象、夜景照明)的管理工作。

3、 綜合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全區城市管理工作;負責指導鎮、街道城市管理工作;配合區城管執法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4、 負責編制城市管理專項資金及市政、綠化、市容環衛年度維護和專項整治經費計劃,並組織實施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負責城市管理有關規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5、 負責全區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實施全區以「潔化、綠化、亮化、序化」為重點的長效管理;對轄區內渣土運輸建築工地文明施工進行監管。

6、 負責全區市政、綠化、市容環衛設施完好狀況監督和安全監督;負責組織城市基礎設施的養護和維修工作。

7、 參與和城市基礎設施管理相關的建設項目的規劃定點、方案設計、竣工驗收等全過程的會審工作;組織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接收與管理的交接。

8、 負責區管轄職權范圍內綠化調整需遷移、砍伐樹木的行政審批(按照市委紀要[2004]25號執行);組織實施市政、綠化、環衛行業經營和作業招投標工作。

9、 負責全區城市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宣傳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市政、市容環衛行業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工作。

10、組織協調市政、綠化、市容環衛等行業應急情況的處理;負責組織城區防汛、排澇、抗台、抗雪等市政設施的搶險工作。

11、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這都是事業單位..進去一般是科員 屬於幹部

8、城鄉建設管理局的職責是什麼

主要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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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城鄉建設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市政、公用事業、園林綠化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建監察工作。
(二)負責城市道路、橋涵、排水、照明、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研究擬定市政基礎設施養護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排澇工作。
(三)對全市公用事業實行行業管理,負責全市城市供水、燃氣能力、污水處理的經營資質審查;實施行業技術指標、產品標准,參與價格的制定並監督執行;監管企業安全生產和服務質量;實施對國有企業財產的監管工作。
(四)負責全市城市綠化管理工作;研究擬定城市綠化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擬定城市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並組織監督檢查。
(六)負責全市戶外廣告設置和監督管理;擬定戶外廣告設置的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
(七)負責全市經營性停車設施的行業管理;組織擬定有關停車設施建設和經營管理政策。
(八)負責編制市政、公用事業、園林綠化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等方面的維護及專項費用的年度計劃,對其實施監督;管理本系統收費工作。(九)指導縣區城鄉建設管理工作及承辦市市容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9、城市管理工作站站長職責

每個鄉鎮林業工作站站長的職責都不僅相同,但差別不大。有的務實一點,有的務虛一點。以下例子你可以參考,再根據自己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實事求是的標牌。

站長職責:

1、負責林業站的全面工作,保證全站工作的正常開展。
2、宣傳貫徹執行森林與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等法律、法規和各項林業政策。
3、制定林業發展規劃,推廣林業科學技術,指導全鎮林業生產經營活動。
4、依法保護與管理森林資源,協助上級林業部門查處各類破壞森林資源案件。
5、管理與搞好植樹造林、森林資源調查、森林防火、退耕還林、林權制度改革存檔等各項林業工作。
6、履行本級職能,依法審核有關林木採伐、撫育手續。
7、負責林業站自身建設,內強素質,外樹形象。
8、承擔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委託的其它事項,並認真完成鎮黨委、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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