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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體監管規定

發布時間:2020-09-18 00:20:04

1、中國在新聞媒體的監管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1、《民法通則》司法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兩個法規中,前者是對民事權益保護的一般性規定,後者在第三十六條專門針對網路侵權行為作了界定,因此都需要作詳細的了解和掌握。

2、《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本條例是網路版權保護訴訟主要引用的依據,其中需要重點掌握第五條和第六條,主要是對免於版權責任的幾種情況的界定。

3、《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於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4、《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

本規定是規范BBS論壇服務的,重點把握第九條,即違禁信息范圍界定,內容與《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完全一致。

(1)新媒體監管規定擴展資料:

中國在新聞媒體的監管方面設置了許可制度。

在現代社會,由政府代表人民或社會,依據特定的法律,對從事公共事業,尤其是對國計民生具有重要影響並且在資源上具有一定稀缺性的新聞業實行許可制度。

即由政府通過特定的程序來分配相關的經營機會、社會資源,約束相關的從業者,設法使之滿足公眾的需要、便利和公共利益,是許多國家採用的較為通行的做法。

從法律角度來講,許可有民法意義上的許可和行政法意義上的許可。民法意義上的許可限於公民個人對自己私權利的處分,顯然不屬於這里所講的許可。

這里所講的許可,應當是公權力機構,比如在本《規定》當中,就是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主管機關,即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實施的許可行為。被許可或需要在從事新聞服務活動過程中履行許可手續的,也是前面提到的幾類機構。

2、如何做好新媒體運用及輿情監控管理

做好新媒體運用及輿情監控管理需要做到對輿情的實時監控以及數據分析。

輿情監控,整合互聯網信息採集技術及信息智能處理技術通過對互聯網海量信息自動抓取、自動分類聚類、主題監測、專題聚焦,實現用戶的網路輿情監測和新聞專題追蹤等信息需求,形成簡報、報告、圖表等分析結果,為客戶全面掌握群眾思想動態,做出正確輿論引導,提供分析依據。

需要輿情監控可以聯繫上海蜜度,新浪輿情通是上海蜜度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研發的政企輿情大數據服務平台。 新浪輿情通以中文互聯網大數據及新浪微博的官方數據為基礎,7*24小時不間斷採集新聞、報刊、政務、微博、公眾號、博客、論壇、視頻、網站、客戶端等全網11大信息來源,每天採集超過1.4億條數據。

3、網路新媒體發展存在什麼問題?

1997年3月,CHINABYTE網站上出現了第一條商業性網路廣告,標志著中國網路廣告的誕生。經過10年多的發展,中國網路廣告市場規模於2007年已經達到46億元,比去年前年同期增長48%, 


1. 中國網路廣告市場特徵  


1997年網路廣告在中國的出現,幾年來的發展歷程中網路廣告的增長幅度一直高於報刊、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根據艾瑞市場咨詢(iResearch)發布的《2004年中國網路廣告研究報告》顯示:1998、1999年是中國網路廣告的起步階段,占廣告總額的0.1%,2000年到2007年網路廣告平穩發展,占廣告總額0.5%,而2006起網路廣告規模大量增長,達到廣告業總規模的1.0%,2007年該比例已經增長為1.5%。中國廣告市場這幾年來由於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而不斷發展和擴張,網路廣告所佔比例的大幅提升更能顯示出網路廣告市場的迅速增長。  


主要門戶網站在網路廣告市場中表現不俗。據里昂證券發布的分析報告指出,在2007年網路廣告市場上,新浪、搜狐和網易中國三大門戶網站控制了64%的份額。


2.關鍵詞搜索成為網路廣告與新媒體的增長點  


<1>不管是新媒體上的廣告,還是網路媒體上的旗幟廣告、按鈕廣告等,都是以吸引受眾的注意力為訴求的,因而被稱為「注意力經濟」或「眼球經濟」。而網路搜索引擎則代表了一種新的虛擬經濟形態,即「搜索力經濟」。所謂搜索力經濟,其特徵就是受眾從以往的眼球被動接受信息狀態轉為主動搜索信息。


搜索引擎的出現很好地切合了「受眾本位」的傳播方式,受眾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主動搜索信息。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發布的《第15次中國互聯網路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指出,獲取信息作為上網最主要目的的網民所佔比例最多,達到39.1%;而用戶在互聯網上獲取信息最常用的方法是使用搜索引擎查找相關網站,比例高達70.7%。  


<2>(1)具體到廣告上來講,搜索引擎的出現改變了以往廣告形態中受眾被動接受的狀況,而是將受眾處在信息的中心位置,受眾具有極強的選擇權和主動性。另一方面,由於搜索引擎用戶在搜索信息時極強的針對性和確定性,因而極有可能就是所搜索產品或服務的潛在購買者,這種有效到達的廣告模式也深受廣告主喜歡,因而因搜索引擎發展而帶動的關鍵詞搜索廣告得到了迅速發展。

(2)2007年,中國網路關鍵詞搜索廣告市場已達6400萬元。美國投資機構Piper Jaffray認為:「搜索引擎作為最有效的產品和信息查找工具,以及廣告商尋求和獲得客戶的最佳途徑,將是未來幾年內成長最快的網路廣告形式。」

( 3 )國內網站百度、雅虎中國、新浪、搜狐和網易紛紛涉足付費搜索領域。

(4) 中國網路廣告不斷的在發展,如近年來的新媒體-企業之窗,利用互聯網最新的行為分析技術,來實現廣告的精確投放,讓你的廣告只顯示在最有價值的客戶面前,利用「信息互動」來實時捕獲你的客戶,新媒體這個優勢從根本上解決了中小企業的廣告浪費,自然成為中小企業的二十一世紀產品推廣的利器。

(5)中國網路廣告市場孕育著極大的市場發展潛力。由於中國經濟的持續強勢發展,生產的商品和服務越來越多,企業主的廣告投放需求將持續增加,從而促進中國廣告市場的發展。  


3. 網路廣告與新媒體廣告的融合加快  

網路和新媒體融合的加快是網路廣告與新媒體廣告融合加快的主要原因。網路技術經過長期發展,越來越注重網路和新媒體的相互融合和促進。

4、網路媒體有沒有新聞采訪權

按規定多數是沒有的,中新網,新華網等媒體有,其他小網站是沒有的。但是在這一塊的監管並不嚴格,只要發出的資訊不出格,基本不會有大問題。可以按普通資訊發,而不是按新聞來發。

5、如何解決中國新媒體發展所面臨的問題 畢業論文

作為一種依託數字技術平台進行傳播的現代化媒介,新媒體僅用了數十年的時間便獲得了傳統媒體近百年才慢慢擁有的受眾。也正是這樣的發展速度,在為我們帶來信息便捷的同時,也產生了不少新的問題。而這些問題所產生的負面作用,隨著新媒體的廣泛傳播,也變得不容忽視起來。

一、新媒體的定義

(一)新媒體的產生與界定

新媒體(New media)一詞,是1967年由美國學者戈爾德馬克率先提出的。

這一時髦單詞提出之後,接踵而來的問題就是:什麼是新媒體?如何界定新媒體?時至今日,可以說仍舊沒有人能夠給出一個明確的答案。對於這種學術畏途的產生,英國學者理查德?厄豪爾斯曾分析過這樣三個原因:「首先,這是一個極具變化的領域,即使最時興的研究,到它成熟時就已經可能過時了;其次,這是一個全新的領域,所以已經樹立起來的重要文本和經典文本還很少;第三,甚至是『新媒體』的定義還有待解決」[1]。

事實上,自新媒體誕生以來,它的的發展歷程經由精英媒體到大眾媒體再到個人媒體這樣三個階段,不過也就短短幾十年的時間,這和以往通過數百年時間才完成幾個階段發展的傳統媒體相比而言,新媒體可以稱得上是一個發展速度驚人的新興領域。在這樣的發展速度面前想要對其進行多角度多層面的深度分析立言,找出符合其現在乃至未來發展方向的准確定義,是必須要再過一些時日,一方面觀察其發展變化,一方面還需要通過進一步的系統研究。

雖然「新媒體」至今為止還並未存在一個確定的概念,但卻已有了對於其相對准確的認識,而本文更傾向於清華大學的熊澄宇教授以及四川師范大學石磊博士的觀點,即「相對論」的觀點。

熊澄宇教授認為:「新媒體是一個不斷變化的概念。在今天網路基礎上又有延伸,無線移動的問題,還有出現其他新的媒體形態,跟計算機相關的。這都可以說是新媒體。[2]」同時,四川日報報業集團《天府早報》副總編石磊博士在《新媒體概論》中也對新媒體做了界定,他指出:新媒體一詞是相對於傳統媒體而言的,是指在報刊、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之後發展起來的新的媒體形態,是利用數字技術、網路技術、移動技術,通過互聯網、無線通信網、衛星等渠道以及電腦、手機、數字電視機等終端,向用戶提供信息和娛樂服務的傳播形態和媒體形態。嚴格來說,新媒體應該稱為數字化新媒體[3]。

(二)新媒體的構成要素

新媒體雖然缺乏一個准確的定義,但是對於現階段新媒體這一概念的構成要素卻有以下共識:

1.新媒體是建立在數字技術和網路技術的基礎上的,如果說傳統媒體是工業社會的產物,那麼新媒體就是信息社會的產物。

2.新媒體在信息的呈現方式上是多媒體,可以進行跨媒體、跨時空的信息傳播,還具有傳統媒體無法比擬的互動性等特徵。

3.新媒體具有全天候和全覆蓋的特徵,受眾可以隨時通過新媒體在電子信息覆蓋的地方接受地球上任何一個角落的信息。

4.新媒體在技術、運營、產品、服務等商業模式上具有創新性。

5.新媒體的邊界不斷變化,呈現出媒介融合的趨勢[
二、新媒體的主要特點與優勢
關於新媒體的特徵,也有著不同的觀點,但對於新媒體的主要特點,業界與學術界則有以下幾點共識:
1.交互性與及時性
尼古拉·尼葛洛交龐帝曾經在1995年出版的《數字化生存》一書當中中對「被動的舊媒體」與「互動的新媒體」進行了比較,認為互動式傳播是新媒體的一種常態傳播,這與傳統媒體的「一對多」,「點對面」的傳播是具有很大區別的。以倫敦火車相撞案為例:1999年10月初,倫敦發生40年來最嚴重的火車相撞事件,事發清晨,正是當天報紙出版之後,而下一次報紙出版還要十幾個小時。這時,《衛報》網站立刻將現場照片、事發目擊等報道送到網上,在第一時間告訴了受眾發生的一切。可見,早在1999年,網路對於信息的傳播速度已無可比擬。時至今日,發展中的互聯網的傳播時效已遠遠超過了報紙,僅需要第一現場的民眾一條微博便可以廣而告之。
在擁有及時性的同時,新媒體也擁有著傳統媒體無法比擬的交互性。在傳統媒體的互動中,新媒體則可以不受時間、地點和環境的制約,只要所處區域內有信號覆蓋,便可以高速傳播和更新信息,在網路中所發表的評論都立即生效,可以直接與編者進行在線交流,幾乎做到了與新聞事件同步。同時的,網路平台對於信息門檻的降低,使信息接收方和傳播方處於平等的地位,在這一平等的平台上的交流和對話,使得普通民眾也可以通過新媒體發表自己的觀點,至此,信息傳播才逐漸真正走向平民化和大眾化,「草根」話語權獲得的前所未有的尊重。
2.海量性與共享性
進入微博,我們可以看到大到社會熱點、小至好友心情的眾多信息,而雲盤的使用則使得世界各地的信息都可以匯聚共享。依託數字化平台,新媒體克服了報紙版面的容量限制使信息得以海量傳播,沖破了廣播電視的單方傳播與不可重復性,使資源得以下載共享,這種「天涯若比鄰」式的區域覆蓋使受眾在隨時輸錄信息的同時也可以便捷獲得世界各地的訊息,而空間與時間上的開放性也促成了訊息的海量性,受眾在汲取所需的同時也成為的信息的傳播者,使受眾在海量信息與訊息共享中真正做到了「秀才不出門,便知天下事」。
3.多媒體與超文本
新媒體使用多媒體展示的方式對信息進行處理,是一種以結點為單位的超文本呈現。相同的,新媒體的傳播也是以是超文本、超鏈接為依託,以結點為單位組織各種信息的。面對不同受眾的需求,信息通過這些結點的不同鏈接,構成特定的信息網路,提供不同事物信息媒體形式。網路將傳統媒體的長處集於一身,對於用戶來說,信息最終以何種媒體形式出現,是文字、圖片、聲音還是圖像,完全由用戶根據信息的內容、自己的愛好以及接收條件自行決定」[5]。

4.個性化與社群化
新媒體出現後,虛擬社區、網路群團相繼出現,受眾不再受播出流程和內容的限制;各種網路平台尤其是博客微博的躥紅,使新媒體個性化與社群化這一特點便更加顯著起來。以博客為例,對於博客最形象的比喻應該是公開性與私密性並存的「對外開放的私人閨房」。在這里,你可以根據自己的喜好隨時隨地的書寫自己具有傾向性的個性化願望,收看你的受眾也可以隨時隨地根據自己的喜好進行個性化的回復。在具備這種個性化的同時,受眾也在這個社群化的平台上擁有一群特定的觀看者和收聽人群。
通過以上特點不難看出,以互聯網為代表新媒體其優勢在於:網路培養了人們的平等價值觀念,淡化了人們的地位和身份意識;網路傳播是一種注重個性創新和個性文化的傳播,它拒斥千人一面,崇尚文化多元;網路傳播營造出人們通過自由交往解決問題的能力,從而減少了那些不必要的中間環節;網路傳播創造出人類歷史上從未有過的新型的跨地域的「虛擬社區文化」,使人類文化的交流真正突破了時空的邊界[6]。而這些,也正是新媒體能夠迅速融入我們的生活,改變我們的思維習慣的重要原因,同時也使新媒體的存在與發展具有了必要性。
三、新媒體所存在的問題
新媒體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但同時它也暴露諸多問題
(一)網路爆炸式的信息傳播方式導致信息良莠不齊,低俗虛假信息泛濫
新媒體發展的最為直觀的社會結果,便是信息量的絕對增加。根據美國學者H.H弗萊德里克曾經做過的推算,即使以5年為周期來計算,也意味著,在今後不到70年的時間內,人類積累的信息量將達到我們今天信息量的100萬倍[7]。作為新媒體的代表,網路克服了報紙的版面限制,降低了信息傳播的門欄,使信息得爆炸式的增長。然而正是這樣的增長速度使得信息良莠難辨,低俗淫穢信息嚴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而一些網路謠言的製造者為了引起關注則不惜捏造虛假新聞。據悉,2010年2月20日至21日,由於聽信「地震」傳言,山西太原、晉中、長治、晉城、呂梁、陽泉六地幾十個縣市數百萬群眾2月20日凌晨開始走上街頭「躲避地震」,山西地震官網一度癱瘓。2011年3月11日,日本東海岸發生9.0級地震。從3月16日開始,中國部分地區開始瘋狂搶購食鹽。3月21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查到「謠鹽」信息源頭,並對始作俑者「漁翁」作出行政拘留。這些網路大V,利用網路的快捷傳播與迅速擴散,造謠傳謠形成所謂影響力,進而謀取不當利益成為網路「大謠」,在誤導民眾判斷的同時也造成了社會的動盪不安。
(二)市場利益驅使供應商傳播不良信息,法律法規卻未能跟上
中新網曾發表消息稱:「傳媒與出版業是現在乃至新世紀最後一個暴利行業。」受新媒體廣大的受眾市場與幾何倍的利潤回報的驅使,一些供應商便甘心以「人為財死」的方式追求眼前利益,無視法規法紀,向網路中大量投放、傳播不良信息。以樓宇電視為例,由於戶外廣告媒體的不斷增多,加快了戶外廣告投放額的上漲幅度。北京、上海、廣州的樓宇電視與電梯平面媒體發展空間廣闊,成長環境優越,面向的高、中收入消費群體相對集中,與其他市場相比,增幅顯著,提升了一級市場的戶外投放份額。但它有一個致命弱點,就是目前尚無播發新聞信息的資質,廣告是其惟一內容,侵害了人們的公共空間,單一地播發商業廣告,造成了「視覺污染」[8]。可以看出,在新媒體的管理中,法規制度還不夠完善,從而使牟取暴利的營運商罔顧社會責任,導致市場經營秩序無法得到維系。
(三)網路平台在提供便捷言論的同時產生網路暴力,使公民隱私難以維護
網路是一個言論相對自由的平台,人們在暢所欲言的同時也很容易形成網路暴力,即:一定規模的有組織的網民,在「道德、正義」等「正當性」的支撐下,利用網路平台向特定對象發起的群體性、非理性、大規模的、持續性的輿論攻擊,以造成對被攻擊對象人身、名譽、財產等權益損害的行為。[9]這樣的行為使得言論自由產生異化,「人肉搜索」成為一些人泄憤的途徑,公民的隱私權變得難以維護。以胡伊萱案為例,由於孕婦譚培培誘殺送其回家的善良少女的行為,導致滿腔怒火的網民曝光了譚培培父母以及妹妹等不涉案者的個人信息進而對他們的生活造成了影響,雖然這是大多數網民處於「公憤」與的行為「正義感」希望替枉死少女出氣,但這樣的行為,歸根到底仍舊是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而這案例並不是個案。可見,網路暴力影響著公民的正常生活與學習,甚至會對當事人造成嚴重的精神侵害。
(四)網路制度尚未完善,侵權抄襲現象難以遏制
版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就是法律賦予創作者對自己創作的作品的表達、復制、傳播及利用的控制權。它不是專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在網際網路中的微博、博文等,只要是首次公開表達的創造性表達,都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10]然而,由於網路上信息流通量大,審核能力有限,再加之在這個虛擬平台上通過網民的注冊賬號很難追查到本人,使得版權的維護變得舉步維艱。大多數時候,人們僅僅只需要注冊一個賬號便可以任意復制、抄襲他人的言論,並在未經作者允許的情況下任意轉播他人作品。這樣的行為已然侵權,卻由於提供了大量可供免費快捷下載的資料,使得很多網民也樂於接受這樣的 「免費午餐」,從而形成了既有抄襲者復制,又有傳閱者下載的網路環境,也使侵權現象在網路上成為了一種大家「默認許可」的行為。
(五)政府監督困難,網路公信力有待提高
2008年6月,中國已大幅超過美國,躍居成為世界第一網民大國。截至2012年12月底,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CNNIC)發布了第31次《中國互聯網路發展狀況統計報告》,中國網民數達到5.64億。面對這樣龐大的網民人數,要做好統計監督,必須經歷一個長期的統計與規范過程。現今,政府對於網路輿情的監督引導難度較大,仍然缺乏對於網路等新媒體的監督力與審核力,一些希望藉助謠言來博得眼球的網路媒體便不顧職業道德,大量散布謠言假新聞,造成了網路信息真假難辨,網路缺失公信力的局面。
(六)網路中表層信息和通俗娛樂的「麻醉作用」與「數字鴻溝」的擴大
拉扎斯菲爾德和莫頓曾在《大眾傳播、大眾鑒賞力和有組織的社會行動》中針對現代大眾傳播的負面作用提出了「麻醉作用」一說,認為:大眾媒介以低廉的價格大量佔用人們的時間,使人們沉浸在虛幻的自我滿足中,從而喪失社會行動能力;所傳遞的淺俗、煽情化的內容,使人們的審美鑒賞能力退化;使人們成為不假思索順從現狀的單面人。本文認為,拉扎斯菲爾德和莫頓所闡述的大眾傳播的負面作用,同樣也是網路所存在的問題。網路具有信息海量傳播的特點,然而,在這些成爆炸式增長的信息中,充斥著大量的低俗表層信息,這些信息具有新異性與刺激性,在吸引人們去點擊閱讀的同時也侵佔了人們思考與學習的時間,人們習慣於將注意力集中在零碎膚淺的八卦娛樂之中,加之網路上缺乏深度的評論對人們的誤導,很容易使人們沉溺在虛擬信息中難以自拔,失去思考與判斷的能力。

此外,網路在帶來信息量增大的同時也產生了「數字鴻溝」。美國學者蒂奇諾等人提出了一種「知溝」假說:「由於社會經濟地位高者通常能比社會經濟地位低者更快地獲得信息,因此,大眾媒介傳送的信息越多,這兩者之間的知識鴻溝也就越有擴大的趨勢」 [11]。隨著新媒體發展中信息量的進一步增大,由於人們接受信息的能力與接受數字技術的機會的差異,便很可能會造成比大眾傳媒時代「知溝」更大的「數字鴻溝」產生。
(七)負面輿論堆積造成「比壞」心理腐蝕社會道德
網友利用網路的虛擬性,在匿名的情況下毫無顧忌的發表偏激言論,對社會風氣產生負面影響,這些「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的現象,從「郭美美」、「干露露」到「天價月餅」、「豪華跑車」,由一點進而延伸到各個領域的負面信息五花八門,充斥全屏。就連我們生活中的「衣食住行」在網路上也更多的表現成為了一種異化與奢侈,在這樣的環境下,人們往往會認為為了一己私利而罔顧法律,長久如此,將會造成整個社會誠信缺失,投機主義已及社會風氣惡化。
四、新媒體存在問題的解決對策
由上述問題可以看出,新媒體在帶來言論繁榮的同時也在帶來言論失控與社會動盪的風險。如何看待這些問題、研究有效解決對策,對於新媒體的健康發展與社會的和諧穩定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針對上述幾點問題,本文認為有以下幾種解決措施:
(一)藉助廣大受眾的社會監督控制,健全信息審核平台
信息審核是篩選網路信息是否適合傳播的第一道門檻,在網路飛速發展的過程中,健立健全相信息審核機制這一關卡,有利於從源頭上有效遏制不良網路信息的大面積傳播,將不良信息扼殺在初始階段。然而,在數量巨大的網民面前這樣的審核並不好開展,因此,應藉助廣大受眾的力量。由於受眾是網路信息的直接受傳者同時,是網路低俗虛假信息的第一受害人,因此,受眾具有對媒介活動進行監督的正當權利。受眾可以通過個人信息反饋等手段建立民間信息審核平台,由「公眾利益」來制約網路虛假信息的發展。
(二)完善網路法律法規,逐步形成規范的網路秩序
在新媒體飛速發展的同時,法律規范應當如期而至。但是,據目前的資料來看,關於網路規范方面的立法資料還相對較少,在網路大面積普及的情況下還存在許多有待完善的法條法規。因此,應加快推進網路立法建設,依法治網,建立健全網路規范與監督,注重保護公民的隱私權與著作權。使民眾在享受自己言論自由的同時也可以更好的履行自己的義務,不至於為了追求個人的利益而罔顧他人的合法權力,並在此基礎之上,逐步形成規范的網路秩序,以保證網路的健康發展。
(三)加強國家政府的輿論管控,引導輿論向正確方向發展
傳播學教授郭慶光在《傳播制度與媒介規范理論》這一章節中認為:「國家和政府的政治控制是媒介控制的主要方面,這種控制的目的是通過法律、法規和政策,來保障媒介活動為國家制度、意識形態以及各種國家目標的實現服務。它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規定傳媒組織的所有制形式;2.對傳播媒介的活動進行法制和行政管理;3.限制或禁止某些信息內容的傳播;4.對傳播事業的發展制定總體規劃或實行國家援助」[12]。
國家與政府強作為強力的管理者,在解決新媒體存在的問題上也居於主導地位。2007年中共中央新年伊始的第一次學習就是網路文化建設與管理,2008年,前總書記胡錦濤開與網民交流之先河,大力發展媒介和文化產業,在每個五年計劃中都佔有重要位置。可以看到,國家正在重視和支持著新媒體的發展。國家和政府對於新媒體發展的重視和關注,將對新媒體存在問題的解決與輿論的正確引導有著重要的指導作用,面對復雜的網路環境,只有國家和政府站出來指導的輿論方向,切實加強網上正面宣傳,才能有效解決問題,使互聯網真正成為傳播先進文化的嶄新陣地,成為教育的重要渠道和有效載體。
(四)依託政府支持,加大技術監控治理力度
從新媒體信息的傳播過程來看,新媒體傳播是產業鏈式的傳播。整個傳播過程需要涉及內容提供商、內容集成商、移動平台提供商、移動運營商、終端提供商、渠道合作夥伴等諸多環節。因此,新媒體的內容安全,也同樣需要產業鏈中各個環節的密切合作。在移動互聯網環境下,構建針對有害內容源、有害內容傳播渠道、以及最終目標(移動終端、平板電腦)的全生態系的防護體系,才能對對信息內容進行有效監管,從而保障移動互聯網健康、有序地發展。
因此,應以政府為依託,研究不良信息傳播的演化機制,加強對網路通信軟體、網路傳輸內容的管理。規范應用商店對通訊軟體的檢驗和測試流程,使用戶,尤其是抱有新異心理的未成年用戶在瀏覽信息時受到一定的合理制約,使互聯網的網路信息體系更加干凈與安全。
(五)媒體人增強自身自律感,堅守職業道德提高「公信力」
媒體的「公信力」來自於媒體人的自律與其對於職業道德的堅守,作為一個媒體人,其最基本的職業操守便是在威脅與利益面前,堅守媒體從業者客觀公正的態度,也只有這樣,才能獲得公眾的信賴。面對問題深入調查,客觀負責的評論,促進積極信息的傳播,這是網路媒體的責任與義務。通過「自律」換「自由」,以自律公約的形式強化自我約束和管理力度,才能在獲得媒體公信力的同時,使網民擁有一個健康陽光的網路環境,向社會傳遞出「正能量」。
(六)提高網民素質,實行網路實名制
在網路普及的同時,也應該注重培養網民的思考與辨別能力,使網民具備對事件的基本的辨別能力,正確對待真實客觀的負面信息報道,以避免將謠言信以為真而產生情緒激化。此外,網路的虛擬性也是網路存在大量謠言的重要原因,虛擬身份使得一些網民認為自己可以擺脫法律的規范而大肆造謠散布非法信息,在一些主要領域實行實名制則可以輔助網路法制建設,規范網民的行為,也為網路安全與「清網」行動提供了便捷。
找出解決新媒體存在問題的對策是社會安定與和諧的必由之路,在未來,新媒體會將以更快的速度普及發展,新媒體對於社會的影響也將與日俱增。如何良好地解決新媒體存在問題,是需要國家、政府、媒體人乃至每一位公民共同努力的,也只有這樣,新媒體才能健康發展,社會也才能的構建和諧。

6、為何新媒體渠道的「拼團游」 成了旅遊監管的盲區?

近日;新媒體渠道的「拼團游」 暴露旅遊監管的盲區

眼下,微信群、QQ群已經不僅是熟人之間的交往空間,有的已經發展為信息發布渠道,甚至商業營銷渠道。有報道指出,一些組織、機構或個人將之作為組織旅遊的工具,雖然受到不少人的歡迎,但當安全事故發生的時候,如何界定責任卻又成一大問題。

藉助於微信群組成旅遊團,雖然都提前約定好「風險自擔」,但一旦發生風險有可能「非死即傷」。如去年廣州一名女驢友與其他3人結伴徒步喀納斯迷路失聯,不幸遇難,今年多支戶外團隊在寶雞市太白山玩穿越,結果暴風雪導致2名驢友遇難,多人失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即便是不以盈利為目的、依靠興趣愛好組織起來的純玩「拼團游」,也很難用一句「風險自擔」了事。此外,更值得注意的是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比如很多「拼團游」背後有經營主體,一些不具旅遊資質的企業或組織通過活動撈錢,更有甚者還兼有推廣、銷售產品的目的,消費者一旦「入坑」,不僅體驗糟糕,也恐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從資質和要求來看,《旅遊法》規定為遊客提供旅遊服務的經營單位不僅要取得旅遊主管部門許可,還要辦理工商登記,並和遊客簽訂旅遊服務合同,其中明確規定要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並規定了若干其他責任事宜。而一些藉助於新媒體渠道的「拼團游」,則打了法律的「擦邊球」,既在實質上開展了旅遊服務,又很難進行取證和處罰。如同網約車伊始所遇到的問題,雖然法律規定載客需要資質許可,但司機也可以順載家人、朋友。同樣,「拼團游」的消費者可能互不相識,但在監管面前,就很難區分它是需要旅行社才能開展的旅遊服務,還是親朋好友一起組織的正常出遊。況且,微信群和QQ群屬於半私密性網路空間,監管和取證都頗有一些難度。簡言之,「拼團游」跳過旅遊資質審查,堂而皇之地進入旅遊市場,暴露了旅遊監管層面的盲區。

由此聯想到一種「跨城巴士」的新玩法。最近,一些省份出現打著「校園巴士」旗號的大巴車,往返於不同城市的固定站點,也通過社交渠道招攬乘客。這種大巴較高鐵等更為便宜,但同樣沒有安全保障,經營主體通常是不具運輸乘客資質的個體或企業,現有監管層面很難對其進行取證和處罰。與此相似的是還有人建群做小買賣,也是「以盈利為目的」,按照相應資質並不合法。它們和「拼團游」的共通之處在於,通過新媒體渠道繞過資質許可、監管審查,這一點之所以成為可能,原因就在於隨著新媒體的發展,很多渠道的社交功能和傳播功能變得沒有界限,越來越交叉和重疊,甚至社交渠道本身就是信息發布渠道。

現在一些人抱怨朋友圈越來越多陌生人,也出現很多莫名其妙的營銷、推廣信息,說的就是這種現象。

7、新媒體技術如何推動新型采編協作機制的建立

新媒體與傳統媒體如何融合發展從六個方面融合:
做強傳統媒體,樹立主流權威,積極發揮引領帶動作用。
把握時代走向,借鑒先進經驗,進一步更新、深化媒介融合理念。
完善技術手段,拓展新技術新應用,為媒體融合發展提供強大支撐。
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提高行業隊伍綜合素質,打牢融合發展根基。
增強政策支撐,拓寬資金渠道,助推新媒體良性發展。
加強有效監管,做好輿情防控,規范新媒體傳播行為。
分別介紹:
(一)做強傳統媒體,樹立主流權威,積極發揮引領帶動作用
雖然新媒體發展迅猛,但從宣傳的實際情況看,傳統媒體不可能被新媒體取代。在媒介融合的浪潮中,傳統媒體要不斷加強自身建設,形成品牌優勢,以達到引領帶動新媒體發展,促使傳統媒體影響力輻射新媒體的目的。
一是變革觀念,強化互聯網思維,學會運用網路技術手段改造傳統媒體,不斷適應新媒體平等交流、互動傳播的特點,樹立用戶觀念,改變過去媒體單向傳播、用戶被動接受的方式,更加註重用戶體驗。
二是傳統媒體要適應全媒體時代用戶參與熱情高漲的輿情特點,深入掌握重大新聞事件的各種輿論傾向,拓寬視角,擴大自身輿論引導的影響力,做大做強自身品牌,保持良好形象,從而提高新媒體在用戶心中的權威性和可信度。
(二)把握時代走向,借鑒先進經驗,進一步更新、深化媒介融合理念
加快觀念轉變,深化媒介融合理念,主動作為,是傳統媒體和新媒體融合發展的關鍵一環。
首先,宣傳部門要以積極主動、開放包容的態度對待新媒體。加強對新媒體的正確引導不僅是一項重大的研究課題,也是一項緊迫而重要的政治任務,各級宣傳部門應該高度重視,要通過教育培訓引導幹部科學認識和正確對待新媒體,促使幹部通過親身體驗了解互聯網運行機制,創新工作方式,加強網路輿論引導,凝聚社會共識,不斷提高運用新媒體的能力和水平。
其次,傳統媒體要轉換思維,促使傳統媒體與新媒體深度融合。各級報紙、電台和電視台要善於學習和借鑒主流媒體融合發展的經驗,從本地實際出發,制定長期規劃,逐步實現媒介深度融合的發展目標。傳統媒體要善於分析和運用互聯網模式,不斷提升新媒體的影響力,通過融合發展創品牌、出精品、促發展。
第一,各級新聞媒體要加快網站建設,整合媒體資源,彌補傳統媒體內容不易保存、檢索不便等缺點,不斷推動媒介內容向網路延伸。
第二,加強內容建設。一是堅持內容為王,發揮專業采編優勢和信息資源優勢,以權威報道滿足用戶信息需求,以更好地發揮輿論引導作用;二是適應新媒體傳播特點,多生產精準短小、鮮活快捷、吸引力強的信息,在傳播中搶佔先機;三是塑造融合新聞,在「全」「深」「廣」上狠下工夫,以傳統媒體的內容為核心,通過跨媒體聯動推助優勢互補,通過專題策劃利用多媒體手段呈現新聞事件的事、理、情,促使主題血肉豐滿,更富感染力和滲透力。
第三,立足大數據運用,創新采編流程。各級新聞媒體應致力於建立統一指揮調度、高效整合採編資源、融合運用多媒體技術、適應多介質新聞生產的新型多功能一體化采編平台,實現新聞一次採集、新聞產品多種生成。加快建立松原市媒體數據中心,形成立足本市、輻射縣區的基礎性海量信息資源池,集數據存儲、整合、備份為一體,實現數據共享。
第四,要重視在服務和互動上出特色。優化信息服務,強化用戶理念,注重分析用戶特點,准確把握用戶個性化需求,以用戶為中心明確網站定位,將政策宣傳與用戶需求有機結合,提高傳播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強化新媒體的「快」和「准」,在即時視頻播報上求實效。與時俱進,把握媒體發展脈搏,積極主動建立官方微博和微信公眾賬號,有條件時打造24小時不間斷的信息發布平台,不斷擴大新媒體影響力。
第五,凸顯個性促發展,打造新媒體品牌效應。各級媒體要在網頁設計、圖文製作、內容安排等方面做足「特色」文章,彰顯媒體氣質,增強競爭力。
最後,增強用戶參與互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要進一步加大各級新聞網站宣傳力度,通過開展網上投票和有獎問答等形式,引導用戶積極參與互動、發表評論,不斷提高網站活躍度。只有既滿足用戶之間的溝通與交流,又提高用戶的參與和貢獻,才能促使網站贏得良好口碑,從而聚集人氣,不斷提高廣大用戶對本地網站的關注度。
(三)完善技術手段,拓展新技術新應用,為媒體融合發展提供強大支撐
傳統媒體向新媒體轉型需要以互聯網思維為導向,以先進技術為支撐,不斷加大技術投入。一是積極利用新技術,充分發揮4G等新一代網路的技術優勢,提高信息傳輸效率,發展網路視聽服務,將優質內容推送到互聯網電視、智能手機、平板電腦等多屏幕多終端,推動社交平台與新聞傳播平台對接,廣泛吸引用戶,不斷提升影響力;二是不斷探索新應用,發展移動客戶端、手機網站和手機報等應用,借力微博、微信等傳播平台,建設公共賬號,搶占輿論高地,進一步擴大覆蓋面;三是加強信息傳播技術應用研發,順應互聯網傳播移動化、社交化和互動化趨勢,努力實現媒體融合發展的最佳效果。
(四)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提高行業隊伍綜合素質,打牢發展根基
推動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深度融合,需要一批復合型人才。一是要加強對現有人才的培養,通過業務培訓和參觀學習,提高編采人員綜合素質,盡快建立一支集采、編、攝、播於一體,並且能夠熟練掌握和運用現代傳播科技手段的多媒體記者隊伍;二是要大力引進適應新媒體環境的管理人才、技術人才、經營人才,適當提高技術人員的工資待遇,為新媒體的發展儲備人才力量;三是重構新聞采編生產流程,升級采編系統,建立統一指揮調度的多媒體采編平台,加大新興媒體內容生產、技術研發、資本運作和經營管理人才的培養引進力度,優化人才結構、統一調配使用;四是建立健全績效考核體系,提升業務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責任感,探索媒體融合條件下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的有效途徑。
(五)增強政策支撐,拓寬資金渠道,助推新媒體良性發展
利用好新技術,推進新媒體產業化發展,不僅需要廣大運營商和主流媒體發揮好主體作用,也需要各有關部門主動跟進、積極參與,以實際行動支持新媒體的健康發展。市政府及各有關部門要適時出台支持媒體融合發展的配套政策,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大力培育地方網站,促進傳統媒體與新媒體相互促進、融合發展。
要不斷拓寬新媒體發展的資金渠道,提高新聞采編人員和技術人員待遇,完善技術設備,吸引人才主動投身新媒體建設。一是加大政府資金扶持,為新媒體平穩有序發展提供充足保障;二是新媒體要通過提高點擊率吸引廣告商,加大新媒體廣告的投放比例。要改變以往集中轟炸式的廣告宣傳與投放模式,轉而建立在實證數據採集分析基礎上的精準投放。與傳統的廣告更注重內容、創意、覆蓋面相比,新媒體廣告更看重效果、渠道、目標用戶到達率。通過廣告贊助等形式籌集資金,是當前維持新媒體運營的主要渠道。
(六)加強有效監管,做好輿情防控,規范新媒體傳播行為
推動媒體融合發展,要始終堅持黨管媒體原則,堅持團結穩定鼓勁、正面宣傳為主方針,把正確導向貫穿到融合發展的各個環節。要完善媒體管理制度,出台相關政策法規,認真研究新媒體管理的科學方法,嚴格規范傳播行為,加快實現管理方式上的創新。一是加大網路監管支持力度。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互聯網管理納入各部門年度考核指標,將網路知識作為公務員培訓的必修內容。同時,以政府購買的形式,提高薪酬待遇,吸引專業人才參與互聯網管理,擴大網評員隊伍,營造積極向上的網路環境。二是改進網路輿情監測系統。通過公開監看、數據分析、技術偵察等多種手段和方法分析研判,及時掌握網路狀態,獲取網路情報信息。

8、中國有線電視新聞網屬於哪個部門監管?

規定上是受國家新聞出版署監管。
《中國有線電視新聞網》就是個虛假的新聞機構,這個機構是以香港媒體的招牌在國內非法運作的,其網站是沒有ICP證的,沒有經過國家新聞出版署的授權認可。

9、公民除非通過向新聞媒體反映行使監督權外,還可以採取哪些正確途徑

你好,
信訪舉報制度、人大代表聯系群眾制度、輿論監督制度信訪舉報制度。

信訪舉報制度是通過給國家機關寫信、打電話或向有關人員當面指出的方式,反映自己的意見,提出批評、建議。這一制度是我們行使憲法所規定的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權利的重要途徑之一,是我們實行民主監督的有效方法,為此,我國各級各類國家機關都設立了接待人民群眾來信來訪的工作機構。

人大代表聯系群眾制度。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選舉產生,代表人民,對人民負責。公民將自己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反映給人大代表,形成人大代表的議案,上傳到國家權力機關。實施這種制度,能夠使公民行使監督權、參與民主監督得以真正地落實,得到切實的保障。

輿論監督制度。我們可以依法在新聞媒體上公開發表意見,行使監督權,參與民主監督。新聞媒體包括電視、廣播、報紙、雜志、圖書等。輿論監督的最大特點是透明度高、威力大、影響廣、時效快,在民主監督中發揮著獨特的作用。
此外,還有監督聽證會、民主評議會、網上評議政府等活動。

10、中國在新聞媒體的監管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新媒體采編相關法律法規

在國內新媒體發展的過程中,政策法規的出台以及管理體系的調整可以說是在匆忙之中啟動的。特別是互聯網的跨媒體特徵,給原來按照行業界限劃分的管理體制帶來了挑戰。新媒體面臨的法律環境是比較復雜的,僅僅針對互聯網的相關法律法規就有數十個,其中有憲法與法律,有司法解釋,有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部門通知,還有地方法規和行業規范。而面對新媒體不斷涌現的新應用,已有政策法規還將繼續調整、修改,新的法規還會不斷頒布。作為新媒體從業人員,需要對這些政策法規有面上的了解,樹立相應的法律意識,這也是避免觸碰管理和法規紅線,保障媒體正常運行的基本要求。

涉及網路管理的法律法規雖然比較繁多,但實踐經驗表明,與日常編務工作密切相關的主要集中在與信息內容安全、版權保護以及名譽權保護等幾個方面,主要條款摘錄如下: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本辦法主要是對網路信息服務提出基本規范,其中必須重點掌握:

第十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六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於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

本規定是規范BBS論壇服務的,重點把握第九條,即違禁信息范圍界定,內容與《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完全一致。

第五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分為以下三類:

(一)新聞單位設立的登載超出本單位已刊登播發的新聞信息、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二)非新聞單位設立的轉載新聞信息、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三)新聞單位設立的登載本單位已刊登播發的新聞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有關行政法規,設立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經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審批。 設立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備案。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本條例是網路版權保護訴訟主要引用的依據,其中需要重點掌握第五條和第六條,主要是對免於版權責任的幾種情況的界定。對該條例第十四條到第十七條的內容也需要准確理解,這幾條對於網友自主上傳內容涉及的侵權行為及其處置程序作了清晰的界定,與第五條和第六條一樣,是網站遭遇版權訴訟時需要經常引用到的條款。

《民法通則》司法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兩個法規中,前者是對民事權益保護的一般性規定,後者在第三十六條專門針對網路侵權行為作了界定,因此都需要作詳細的了解和掌握。

在行業規范中,則需要掌握《網路色情淫穢信息的13條標准》,用於鑒別低俗信息。

目前用於調節網路版權糾紛的主要依據是《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而在該條例中又主要集中在第五條和第六條的第二、七、八款,以及十四至十七條,其內容如下:

第五條 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故意刪除或者改變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但由於技術上的原因無法避免刪除或者改變的除外;

(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

第六條 通過信息網路提供他人作品,屬於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

(二)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七)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路上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

(八)向公眾提供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

這兩條主要是針對通過編輯發布到新聞頁面上的內容,因為經過編輯發布以及推薦以後,所轉載信息的使用性質就發生了改變,成為網站主動實施的一種行為。因此編輯在轉載有關內容的時候,應當按照法規的要求進行鑒別和選用。

第十四條 對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權利人認為其服務所涉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或者被刪除、改變了自己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可以向該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通知書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的侵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名稱和網路地址;

(三)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

權利人應當對通知書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應當立即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並同時將通知書轉送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服務對象;服務對象網路地址不明、無法轉送的,應當將通知書的內容同時在信息網路上公告。

第十六條 服務對象接到網路服務提供者轉送的通知書後,認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未侵犯他人權利的,可以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說明,要求恢復被刪除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恢復與被斷開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書面

說明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服務對象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復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名稱和網路地址;

(三)不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

服務對象應當對書面說明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服務對象的書面說明後,應當立即恢復被刪除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可以恢復與被斷開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同時將服務對象的書面說明轉送權利人。權利人不得再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

以上四條,針對的是網民自主上傳的內容。所謂「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即指提供論壇、博客、空間、相冊等服務,其要點在於相關內容由網民自主上傳,沒有任何編輯行為。對於這種信息,網站無法對其內容的真實性以及版權信息進行鑒別,因此該條例設置了一個通知――刪除――反通知――恢復的程序,即權利人發現侵權,可以通知網站刪除,網站刪除之後通知原上傳者,如原上傳者能夠提供不侵權的證據,網站可以恢復並通知權利申訴人,之後權利申訴人不得再就同一信息提出刪除要求。這樣一種程序設置,免除了網站大量的風險,在這個過程之中,只要網站按照程序要求及時進行處理,便不再承擔其他法律責任。

近年來涉及網路侵權的案例

1. 2004年,正東唱片訴世紀悅博案。正東唱片公司訴世紀悅博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站上向公眾提供了原告擁有版權的35首歌曲的下載服務。法庭終審判決認定,被告所提供的雖是鏈接服務,但該鏈接服務是人工選擇、編排、整理的結果,而非計算機的自動鏈接服務,故應承擔「幫助侵權」的責任。

2. 2005年,步升訴百度案,國內首例因利用搜索引擎免費下載MP3被判侵權的案例。 上海步升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稱被告百度公司未經其許可,通過互聯網提供下載服務,向公眾傳播其享有錄音製作者權的46首歌曲,嚴重侵犯了其權益。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百度立即停止在其網站上提供34首侵權歌曲的訪問鏈接並賠償原告6.8萬元。

3. 2006年,步升訴飛行網,內地首例P2P技術侵權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上海步升起訴北京飛行網(Kuro)音樂軟體開發有限公司一案公布判決結果:飛行網和其服務維護商舶盛舫安信息技術公司連帶賠償步升公司20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1萬元。

4. 2007年,全球四大唱片公司狀告雅虎中國案。 華納、環球、百代、索尼四大唱片公司旗下的11家唱片公司訴稱,雅虎中文網站向公眾提供涉案的47張專輯共計233首歌曲的在線試聽、免費下載及相關鏈接服務,且對歌曲信息進行搜集、整理、分類、編排,侵犯了原告對涉案歌曲所享有的錄音製作者權中的復制權、信息網路傳播權以及相應的獲得報酬

權。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被告刪除有關搜索鏈接,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1萬余元。

網路侵害名譽侵權的判定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涉案信息如果是屬於編輯主動發布的內容,則網站是侵害的直接行為人,承擔全部責任;如果是網路用戶發布的內容,則要按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與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通則司法解釋中相關條規如下:

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關於民事權益的范圍,是如此界定的: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對於網路侵權責任的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是如此表述的:

第三十六條: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與新媒體監管規定相關的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