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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農村信息流

發布時間:2020-09-16 18:41:02

1、吉林農村信用社網上銀行怎麼下載

吉林農村信用社網銀官方網址:https://ebank.jlnls.com
吉林農村信用社官方網址http://www.jlnls.com/WSYH/GRWY-index-new.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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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農村土地承包法,吉林省的,誰有全文???

不叫農村土地承包法,是吉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條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保障承包經營者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發包方的合法權益,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促進農村經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土地是指鄉(鎮)、村、組(社)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依法用於農業的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和「四荒」等其他土地。
「四荒」是指未開發利用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
第四條 屬於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所有;屬於組(社)集體所有的土地,歸組(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所有;屬於鄉(鎮)集體所有的土地,歸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所有。
第五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民主協商、公開、公平、公正;
(二)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
(三)合理開發、保護和可持續利用土地資源;
(四)有利於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
(五)承包程序合法;
(六)遵守有關法律、法規。
第六條 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土地的發包方。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的,分別由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發包;組(社)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的,由村民小組發包,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行發包。
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個人和單位是農村土地的承包方。
第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必須依法訂立書面合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予以確認。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體工作可以委託鄉(鎮)農村經濟管理機構負責。
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對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活動進行管理。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員會管理,社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的,由村民小組管理或者由村民委員會代行管理。鄉(鎮)所有的集體土地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九條 未劃為基本農田的耕地,承包方可以從事林果業、牧業、漁業等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條 禁止棄耕、撂荒承包耕地。
棄耕、撂荒一年的,發包方應當向承包方收取荒蕪費,並監督、指導其耕種。連續兩年棄耕、撂荒的,發包方應當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並向承包方收取荒蕪費。荒蕪費的收取標准按有關規定或承包合同約定執行。收取的荒蕪費計入公積金。
第十一條 承包期內,除法定事由外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發包方對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因生產周期沒有結束,不能及時收回的,待本生產周期結束後再收回。
依法收回的承包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給新增人口,在此之前參照機動地管理。
第十二條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當事人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可以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合同鑒證。
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轉讓方應當事先向發包方提出書面申請,發包方應當在15日內將書面意見送達申請人,逾期未送達的,視為同意。
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當事人應當在15日內報發包方備案。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農村經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需要,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信息庫,及時公布流轉供求信息,提供流轉業務指導和服務。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未經承包方同意,不得強制租賃承包方的承包地再進行轉租或轉包,未經承包方委託不得代承包方簽訂流轉合同。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一)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並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
(二)由於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流轉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或者喪失履行義務能力,致使流轉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四)土地被依法徵收、徵用和佔用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無效:
(一)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對抗善意第三人的;
(二)採取欺詐、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簽訂合同的;
(三)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人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四)採取轉讓方式流轉未經發包方同意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十八條 不宜家庭承包的「四荒」等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承包。
第十九條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其承包方案應當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5日。
承包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承包土地的名稱、座落、面積、用途、承包方式、承包主體的范圍、承包期限、起止時間以及其他應當註明的事項。
第二十條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第二十一條 鄉(鎮)集體所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期限、收費標准等事項,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或者人民政府確定。其收取的承包費,由鄉(鎮)農村經濟管理機構管理,用於改善生產條件。
第二十二條 機動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五。
機動地的發包方式應當採取招標或者公開協商。發包方案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後確定。在同等條件下,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享有優先權。
機動地發包收入歸機動地所有者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或挪用。
機動地權屬關系不得改變,屬於村、組(社)所有的機動地,應當分別歸村、組(社)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
第二十三條 機動地的發包期限一般為1年,最長不得超過3年。
本條例實施前依法發包的機動地,承包期限超過本條例限定最高年限的有效承包合同,不得強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 自《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訂草案)》頒布至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前,鄉、村及其他單位佔用集體土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確權的除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可以繼續使用,已經歸還的不再返回。
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鄉、村及其他單位佔用集體土地的,應當退還;暫不能退還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當地機動地承包收費標准向集體經濟組織繳納費用。已經造林的,收費標准、辦法由雙方協商確定。
《吉林省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管理條例》實施以前,敬老院、學校、衛生院、農科實驗等公益事業佔用集體土地和行政事業單位建辦公用房佔用集體土地的,可以繼續使用。
第二十五條 集體林地、草地、果園、漁塘等農村土地的承包方式,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後確定。
第二十六條 集體林地、草地、果園、漁塘等農村土地的發包收入按土地權屬歸所有者所有。
第二十七條 開發經營「四荒」遵循下列原則:
(一)合理規劃;
(二)治理與開發相結合;
(三)實行綜合治理;
(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二十八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水土保持規劃,治理開發「四荒」。
禁止私自開發經營「四荒」。
第二十九條 「四荒」開發經營前,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委託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四荒」進行資產評估。
第三十條 「四荒」開發經營方式、收費標准等重大事項,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後確定。
「四荒」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50年。
第三十一條 「四荒」可以由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開發經營,也可以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開發經營。在同等條件下,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享有優先權。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條 集體經濟組織發包、出租、拍賣「四荒」土地承包經營權所收取的費用,應當計入村或者組(社)的公積金,不準挪用和平調。
第三十三條 《吉林省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管理條例》實施前訂立的「四荒」開發經營合同,主要條款不完備的,應當補充完備,不得強行解除。
第四章 糾紛處理
第三十四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 縣(市、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轄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
第三十六條 仲裁委員會及仲裁庭人員組成、仲裁案件的申請、受理、開庭、裁決、執行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訴訟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應當主動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發包方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發包方賠償:
(一)擅自變更承包期限的;
(二)擅自發包農村土地的;
(三)擅自收回土地承包經營者土地的;
(四)強迫、阻礙土地承包經營者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五)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生產周期沒有結束強行收回的。
第四十一條 侵佔、挪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費用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並對責任人處以侵佔、挪用金額1至2倍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給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承包經營者造成經濟損失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前,承包方全戶農轉非、全戶戶籍遷出的,發包方已收回承包地的,不再退回。
第四十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流轉合同文本格式,由省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吉林省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3、土易網如何解讀吉林省農村土地流轉最新政策?

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4〕61號),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

根據中央和省關於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精神,按照構建現代農業經營體系和可持續的新型農業現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為目標,以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服務體系為平台,以加大資金和政策項目扶持力度為保障,堅持家庭經營的基礎性地位,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實現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積極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推進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適度規模經營。

(二)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以農民為主體。要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尊重基層和農民群眾首創精神,增強服務意識,引導、帶動、扶持農戶增收致富。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違背承包農戶意願、不得損害農民利益、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二是堅持改革創新。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凡是有利於農業經濟結構調整,有利於提高土地產出率、土地利用率和勞動生產率,有利於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的土地流轉形式和規模經營方式,都應當倡導和鼓勵。

三是堅持因地制宜。要結合當地實際,遵循經濟發展規律,綜合考慮生產力水平、非農化程度、勞動力轉移速度和區域經濟發展等因素,堅持經營規模適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經營規模效率,又要防止土地過度集中,加快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傳統農業改造升級,走吉林特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道路。

四是堅持穩糧優先。支持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和農業企業等規模經營主體發展糧食生產,優先受讓農戶流轉土地,優先應用先進適用技術,優先扶持資金和項目,穩定糧食播種面積,確保糧食產量持續穩定增長。

五是堅持統籌發展。要把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放在經濟發展的全局來謀劃,嚴格規范土地流轉行為,加強土地流轉用途管制,科學制定規劃,將農業適度規模經營與產業發展、土地利用和城市發展等規劃有序銜接,實現農業適度規模經營與經濟協調聯動發展。

二、建立健全農村土地登記制度

(三)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

按照中央和省統一部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從2015年開始在全省推開,2017年基本完成。在穩定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基礎上,通過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明晰土地權屬、面積、四至,強化對農戶土地經營權的物權保護。總體上要確地到戶,實行確權確股不確地的,從嚴掌握確權確股不確地的范圍。妥善解決農戶承包地塊面積不準、賬實不符、四至不清、空間位置不明、登記簿不健全等問題。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權利、登記記載權利、證書證明權利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經營權抵押、擔保等權能。以二輪土地延包和現有土地承包台賬、合同、證書為依據,確定承包地歸屬。堅持依法規范操作、嚴格執行政策,防止清查摸底不徹底、面積實測不準確、問題梳理不全面、公開公示不到位等問題出現。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息應用平台,擴大成果應用。堅持分級負責,強化縣鄉兩級的責任,建立健全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密切協作、群眾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經費納入各地財政預算,省財政給予補助。

(四)推動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並行」改革

按照中央關於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部署,探索建立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並行」具體實現方式,把農村土地所有權證書和承包經營權證書由「兩證」分離成「三證」,分別頒發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證、農戶承包權證和土地經營權證。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保障農戶放心流轉土地,經營主體放心經營土地。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基礎上,開展農村土地承包權證和經營權證頒發試點工作,逐步在全省推開。2015年開始,農村土地承包權證、經營權證頒發工作與農村土地確權工作同步推進。組織實施好《農村土地承包權證經營權證試點管理辦法(試行)》,完善配套措施和辦法。

三、鼓勵多形式、多主體的農業適度規模經營

(五)積極創新經營形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家庭承包農戶,土地是否流轉、價格如何確定、形式如何選擇,應由承包農戶自主決定,流轉收益應歸承包農戶所有。鼓勵和支持農村土地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和農業企業等規模經營主體長期流轉。重點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結合農田基本建設引導農戶自願「互換並地」、「化零為整」,解決承包地塊細碎化問題,促進農戶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有條件的地方根據農民意願可以把農村土地經營權量化為股份,從事聯戶規模化經營,合作化生產,經營所得收益按股分配;允許農戶將農村土地經營權折價入股,參股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農民自願的情況下依法託管農戶承包地,實現整組、整村集中連片流轉,流轉收益歸農戶所有。沒有農戶的書面委託,農村基層組織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名義,將整村整組農戶承包地集中對外招商經營或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託管。防止少數基層幹部私相授受,謀取私利。土地流轉給非本村(組)集體成員或村(組)集體受農戶委託統一組織流轉並利用集體資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礎設施使用費和土地流轉管理服務費,用於農田基本建設或其他公益性支出。

(六)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主體

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和農業企業是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主體,充分發揮不同規模經營主體在不同領域和環節的優勢和作用,實現各類規模經營主體相互融合、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積極培育家庭農場,分級分類開展示範家庭農場工作,充分發揮其典型示範和帶動作用;鼓勵從事同類農產品生產的家庭農場建立專業經濟類協會,加強相互交流與聯合;鼓勵家庭農場牽頭或參與組建合作社,帶動其他農戶共同發展。鼓勵發展專業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的農民合作社,深入推進示範社創建活動;鼓勵合作社開展聯合合作,建立農民合作社聯合社,支持合作社發展農產品加工流通和農社對接等直供直銷。鼓勵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涉農企業重點從事農產品加工流通和農業社會化服務。引導工商資本發展良種種苗繁育、高標准設施農業、規模化養殖等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開發農村「四荒」資源發展多種經營;鼓勵企業帶動農戶和農民合作社發展規模經營,開展產前產後服務,實行「公司+合作社(基地、家庭農場)+農戶」或「訂單農業」;鼓勵農業企業與農戶建立緊密型利益聯結機制,採取保底收購、股份分紅和利潤返還等方式,讓農民更多地分享加工銷售收益。

四、加大對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主體的扶持力度

(七)實施資金扶持

各級政府要制定扶持政策,加強對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新型經營主體的資金扶持,通過獎補、貼息等方式激活農村土地流轉各種要素,增強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和農業企業等規模經營主體自主創新能力和擴大再生產能力,促進家庭承包經營向規模化集約經營方向轉變。各市(州)、長白山開發區、各縣(市、區)要根據國家要求,依據自然經濟條件、農村勞動力轉移情況、農業機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確定本地區土地規模經營標准,並給予重點扶持。防止脫離實際、違背農民意願、片面追求超大規模經營的傾向。

(八)實施項目扶持

糧食生產發展專項資金、現代農業發展引導資金等項目重點投向符合條件的規模經營主體。農資綜合補貼中20%的資金、農作物良種補貼據實結算後剩餘資金用於支持糧食適度規模經營主體。在保持現有農業補貼政策不變的前提下,研究新增部分向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傾斜的辦法或路徑,探索建立農業補貼與從事糧食生產等規模經營主體掛鉤機制,多生產者多予以政策補貼。對從事糧食規模化生產的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經營主體,符合申報農機購置補貼條件的優先安排。在水源井等水源工程和滴灌、噴灌等高效節水灌溉工程建設上,重點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傾斜,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並明確農田水利設施的產權及維修養護。在儲糧倉建設上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適度傾斜,對種植玉米大戶(含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予以支持,突破國家規定的每戶一套農戶科學儲糧倉限制。在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項目上,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主體(包括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開展新菜地開發建設,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其他相關規劃及新菜地開發建設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和財政部門進行申報,經省國土資源廳和省財政廳備案的菜地項目竣工驗收後,省財政給予投資主體一定額度的資金補助。對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所在村至縣、鄉鎮或其它村間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予以補助投資。開辟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用電「綠色通道」,簡化報裝用電業務流程,加快辦理速度,優惠提供方案制定、設計審核、中間檢查、竣工檢驗等服務,及時滿足規模經營主體用電需求,農產品初加工和農業灌溉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

(九)實施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

加快培育現代職業農民,以吸引年輕人務農、培育職業農民為重點,建立專門政策機制,構建職業農民隊伍,形成一支高素質農業生產經營者隊伍,為有效解決「誰來種地」、推進規模經營和現代農業發展提供堅實人力基礎和保障。積極發展現代農業職業教育,大力培養新型職業農民。擴大職業農民培育試點,在現代農業示範區先行先試,鼓勵整縣試點。抓緊制定農業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專門規劃,支持縣級職教中心、縣級農業廣播電視學校和涉農職業院校採用半農半讀、農學交替等彈性學制開展新型職業農民中等職業教育。整合優化各種培訓資源,重點培訓農民合作社帶頭人、家庭農場經營者、種養大戶、科技示範戶和返鄉創業農民工以及立志務農的大中專畢業生,鼓勵和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業高等院校和農民合作社組建農業生產培訓基地,積極培養大批有知識、懂技術、會經營的現代新型職業農民後備人才。

(十)實行稅收、工商優惠政策

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和農業企業等規模經營主體稅務登記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對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自產自銷的農副產品,免收增值稅。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按規定免徵印花稅。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依法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佔用稅法規定的農用地的,不徵收耕地佔用稅。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鼓勵支持涉農企業、農民合作社、農戶利用動產抵押、股權出質、商標權質押進行融資。鼓勵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和農業企業等規模經營主體注冊商標,爭創著名、馳名商標。

(十一)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

按照《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要求,統籌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充分保障規模經營主體用地需求。支持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發展,直接用於或者服務於農業生產的設施農業用地(包括生產設施、附屬設施、配套設施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簡化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程序,使用設施農業用地,由經營者擬定設施建設方案,與承包農戶簽訂流轉合同,與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用地協議;鄉鎮政府將用地協議、設施建設方案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備案。

(十二)創新農村金融服務體制

積極開展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力爭到2015年將試點擴大到糧食主產縣,並逐步實現全省覆蓋。同時建立完善相關配套政策措施,規范操作流程。創立農業發展基金,創新財政資金支農方式,帶動金融資金和社會資本進入。開展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貸款、擔保試點,對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的貸款利息和擔保費予以補貼。規范引導農民合作社開展內部信用試點。擴大土地收益保證貸款試點,向林地、參地、草地、水面等領域拓展。探索標准化牧業小區固定資產擔保貸款試點。開展「糧食銀行」、「土地銀行」、「林業銀行」試點,賦予糧食、土地、林業等資源資產金融產品屬性,開展託管融資服務。開展玉米、大米、人參等農產品期貨交易套期保值試點。擴大農業保險覆蓋范圍,逐步實現玉米、水稻、大豆等三大糧食作物規模經營主體願保盡保。

五、建立健全保障機制

(十三)鼓勵農民進城

支持農戶自願將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長期流轉。依法保護進城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土地被徵用的依法享有相應補償。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開展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試點,探索集體土地股權化、集體資產股份化,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量化成股,分配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並發放股權證,實現農民「持股進城」。進一步放寬戶口遷移政策,促進農業人口到城鎮有序落戶。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加快發展小城鎮,吸引更多的農村勞動力進城入鎮務工經商,就近就地解決勞動力就業。支持規模經營主體,優先吸納出讓承包地農戶務工務農。大力發展勞務經濟,完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信息網路平台,引導農村富餘勞動力有序向省內外、境外輸出,實現農村勞動力跨區域流動,為發展規模經營開辟更加廣闊的空間。

(十四)多渠道解決進城農民住房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本著農民自願的原則探索用農民宅基地換取城鎮住房,鼓勵農民進城購房。對進城農民原宅基地涉及整理復墾的,支持結合城鄉建設增減掛鉤政策開展宅基地換房,通過整理宅基地節約的土地,在優先復墾耕地、滿足農村發展用地的前提下,節余土地可依法辦理用地手續,用於城鎮建設,有償供地後所得收益優先用於農村和農民。鼓勵企業和個人為進城農民提供租賃式的社會化公寓,培育小戶型房屋租賃市場,按國家相關規定免除住房租賃稅費;鼓勵金融機構為建設和購買住房用於租賃的企業或個人提供低息長期的銀行貸款。

(十五)完善城鄉統籌社會保障制度

進一步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擴大農民工工傷、醫療、養老保險覆蓋面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減少流轉土地農民的後顧之憂。鼓勵流轉土地的農民走出農村到城市創業,進城農民在就業、經商、子女入學等方面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流轉土地的農民到城市自主創業和興辦實體的享受城市下崗職工各項優惠政策。流轉土地的進城農民家庭,在城鎮連續居住和參加社會保險超過一定年限、滿足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享有居住地城市低保待遇。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流轉土地農民,可按規定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符合居住地分散五保條件的,與城市「三無人員」制度相銜接,憑當地民政部門出據的《農村五保供養證》和享受五保待遇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居住地城市「三無人員」保障待遇。居住在農村、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流轉土地農民家庭,可以申請居住地農村低保。進城務工農民隨遷子女就學和當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家庭經濟困難的可以減免費用。

六、加強土地流轉管理與服務

(十六)完善土地流轉市場服務體系

加強農村土地適度規模經營(農村產權交易)服務體系建設資金投入。各地要依託農村經濟管理機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農村產權交易)服務平台,完善縣鄉村三級服務和管理網路,推動農村土地經營權在公開市場向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流轉。到2018年,利用農村「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基本建成以縣鄉為主體的農村土地流轉(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服務中心。農村土地流轉(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服務中心要設立農村土地流轉有形市場,設置交易大廳,為農村土地流轉雙方搭建交易平台,提供信息採集發布、法律政策咨詢、合同簽訂指導、登記備案、糾紛調處等服務,並推廣使用農業、工商部門制定的流轉合同示範文本。村級設立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站,負責收集、提供流轉信息,協助農村土地流轉雙方簽訂流轉合同。土地流轉服務主體可以開展信息溝通、委託流轉等服務,但禁止層層轉包從中牟利。逐步形成縣鄉有服務中心、村有服務站,上下貫通、分工明確、覆蓋全省的縣鄉村三級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網路。各地要加強農村土地流轉信息庫建設,應用現代信息手段開展農村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

(十七)加強對規模經營主體的社會化服務

培育面向規模經營主體的公益性和經營性多元社會化服務組織,推行合作式、訂單式、託管式、承包式等服務模式,拓寬農技推廣、動植物檢疫、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農產品市場和農業信息收集發布等公共服務機構服務范圍。研究制定政府購買農業公益性服務指導性目錄,開展政府購買農業公益性服務試點。在有條件的縣(市)開展對規模經營主體農業社會化服務標准化建設。爭取國家將我省列入農機融資租賃服務試點范圍,充分發揮農機社會化服務對促進農業規模經營的服務和主體作用。打造全省農業信息化綜合服務平台,加快玉米、水稻、設施蔬菜物聯網示範點擴建進度,擴大手機測土配方施肥信息服務范圍,發揮農業信息技術對農業規模經營的促進作用。完善農村基層氣象防災減災組織體系,開展面向規模經營主體的直通式氣象服務。

(十八)充分調動基層幹部工作積極性

由各市(州)、長白山開發區、各縣(市、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獎勵政策,對引導農村土地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工作成績突出的,以適當形式進行表彰獎勵。對農村土地規模經營開展得好、符合新型村級集體經濟發展條件的村,各級新型村級集體經濟扶持資金給予支持。以土地規模經營的方式發展新型村級集體經濟項目的村,市縣兩級政府要優先落實村級發展留用地政策,依法依規為新型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確定留用地比例、具體地塊以及開發利用和經營方式。

七、加強土地流轉行為監管

(十九)建立完善土地流轉監管制度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農業等部門建立流轉土地用途監管制度。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嚴禁佔用基本農田挖塘栽樹及其他毀壞種植條件的行為。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和基本農田保有量不減少。嚴禁借土地流轉之名違規搞非農建設,嚴格查處將設施農用地改變為建設用地的行為。嚴格農村集體土地用途管制,禁止非農,限制非糧,嚴禁未經批准在農用地上進行非農建設。加強設施農用地管理,嚴格依照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標准進行備案管理。對改變農業用途,在基本農田上從事種樹、挖魚塘、建造永久性固定設施等破壞耕作層的行為,及時糾正查處。各市(州)、長白山開發區、各縣(市、區)對工商企業長時間、大面積租賃農戶承包地要有明確的上限控制,探索建立資格審查、項目審核、風險保障金制度;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地要按面積實行分級備案,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防止浪費農地資源、損害農民土地權益,防範承包農戶因流入方違約或經營不善遭受損失;定期對租賃土地企業的農業經營能力、土地用途和風險防範能力等開展監督檢查,查驗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況,及時查處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二十)妥善調處土地流轉糾紛

加強各市(州)、長白山開發區、各縣(市、區)仲裁機構和鄉村糾紛調解組織建設。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和鄉鎮政府在土地流轉糾紛方面的調解作用。利用現有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積極開展土地流轉糾紛調解、仲裁。健全和完善協商、調解、信訪、仲裁、司法保障等相結合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處機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落實仲裁工作經費,及時有效解決土地流轉糾紛。

八、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一)建立健全土地流轉組織領導機構和工作協調機制

積極引導土地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關系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農村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建立由黨委、政府領導牽頭,農業(農經)、財政、發改、國土資源、住建、水利、林業、人社、民政、公安、稅務、工商、糧食、金融保險、畜牧等相關部門參與的引導土地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各級農業(農經)部門,由其具體負責綜合協調和組織工作。各地要強化農村經濟管理機構建設,配齊人員編制,保障工作經費,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國土部門要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用途監管,嚴禁用地單位改變土地用途;財政部門要為農村土地流轉服務工作提供經費保障;人社、公安、住建、民政等有關部門要組織落實農村勞動力就業、進城農民落戶和住房、農村社會保障等相關政策措施;金融、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協作配合,制定和落實相關政策措施。各級政府要將引導、扶持、監管和服務土地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工作提上重要位置,明確目標,落實責任,推動全省現代農業建設取得新成效。

2015年5月5日

4、吉林農村信用社的卡 能綁定支付寶嗎???

吉林農村信用社的卡能綁定支付寶,操作步驟如下:
1、登錄支付寶來到個人首頁,可以看到在主頁面右側有一個銀行卡管理,點擊「管理」。
2、來到賬戶管理-我的銀行卡設置頁面,點擊「添加銀行卡」。
3、來到添加銀行卡頁面,根據提示輸入銀行卡賬戶和預留手機號碼,再點擊同意協議並確定。
4、接著會彈出一個簡訊驗證的窗口,在驗證碼填寫框中輸入綁定手機收到的驗證碼,並點擊「確認」,然後就可以看到農村信用社銀行卡已經綁定支付寶的信息提示。

5、吉林省農村金融綜合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怎麼樣?

吉林省農村金融綜合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是2016-07-12在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注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國有控股),注冊地址位於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人民大街10606號。

吉林省農村金融綜合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220000MA0Y5KC9X1,企業法人崔巍,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吉林省農村金融綜合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負責覆蓋吉林省、市、縣、鄉、村五級的綜合性金融信息採集、信用等級評定、信用管理、資信評估,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接受委託從事金融業務流程外包、金融信息技術外包,投融資管理服務咨詢、金融教育培訓(吉林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核准)。(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吉林省農村金融綜合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投資4家公司,具有23處分支機構。

通過百度企業信用查看吉林省農村金融綜合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資訊。

6、吉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條例的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保障承包經營者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發包方的合法權益,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促進農村經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土地是指鄉(鎮)、村、組(社)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依法用於農業的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和「四荒」等其他土地。
「四荒」是指未開發利用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
第四條 屬於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所有;屬於組(社)集體所有的土地,歸組(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所有;屬於鄉(鎮)集體所有的土地,歸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所有。
第五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民主協商、公開、公平、公正;
(二)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
(三)合理開發、保護和可持續利用土地資源;
(四)有利於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
(五)承包程序合法;
(六)遵守有關法律、法規。
第六條 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土地的發包方。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的,分別由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發包;組(社)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的,由村民小組發包,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行發包。
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個人和單位是農村土地的承包方。
第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必須依法訂立書面合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予以確認。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體工作可以委託鄉(鎮)農村經濟管理機構負責。
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對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活動進行管理。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員會管理,社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的,由村民小組管理或者由村民委員會代行管理。鄉(鎮)所有的集體土地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 第九條 未劃為基本農田的耕地,承包方可以從事林果業、牧業、漁業等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條 禁止棄耕、撂荒承包耕地。
棄耕、撂荒一年的,發包方應當向承包方收取荒蕪費,並監督、指導其耕種。連續兩年棄耕、撂荒的,發包方應當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並向承包方收取荒蕪費。荒蕪費的收取標准按有關規定或承包合同約定執行。收取的荒蕪費計入公積金。
第十一條 承包期內,除法定事由外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發包方對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因生產周期沒有結束,不能及時收回的,待本生產周期結束後再收回。
依法收回的承包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給新增人口,在此之前參照機動地管理。
第十二條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當事人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可以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合同鑒證。
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轉讓方應當事先向發包方提出書面申請,發包方應當在15日內將書面意見送達申請人,逾期未送達的,視為同意。
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當事人應當在15日內報發包方備案。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農村經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需要,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信息庫,及時公布流轉供求信息,提供流轉業務指導和服務。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未經承包方同意,不得強制租賃承包方的承包地再進行轉租或轉包,未經承包方委託不得代承包方簽訂流轉合同。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一)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並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
(二)由於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流轉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或者喪失履行義務能力,致使流轉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四)土地被依法徵收、徵用和佔用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無效:
(一)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對抗善意第三人的;
(二)採取欺詐、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簽訂合同的;
(三)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人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四)採取轉讓方式流轉未經發包方同意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八條 不宜家庭承包的「四荒」等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承包。
第十九條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其承包方案應當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5日。
承包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承包土地的名稱、座落、面積、用途、承包方式、承包主體的范圍、承包期限、起止時間以及其他應當註明的事項。
第二十條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第二十一條 鄉(鎮)集體所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期限、收費標准等事項,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或者人民政府確定。其收取的承包費,由鄉(鎮)農村經濟管理機構管理,用於改善生產條件。
第二十二條 機動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五。
機動地的發包方式應當採取招標或者公開協商。發包方案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後確定。在同等條件下,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享有優先權。
機動地發包收入歸機動地所有者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或挪用。
機動地權屬關系不得改變,屬於村、組(社)所有的機動地,應當分別歸村、組(社)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
第二十三條 機動地的發包期限一般為1年,最長不得超過3年。
本條例實施前依法發包的機動地,承包期限超過本條例限定最高年限的有效承包合同,不得強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 自《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訂草案)》頒布至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前,鄉、村及其他單位佔用集體土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確權的除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可以繼續使用,已經歸還的不再返回。
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鄉、村及其他單位佔用集體土地的,應當退還;暫不能退還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當地機動地承包收費標准向集體經濟組織繳納費用。已經造林的,收費標准、辦法由雙方協商確定。
《吉林省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管理條例》實施以前,敬老院、學校、衛生院、農科實驗等公益事業佔用集體土地和行政事業單位建辦公用房佔用集體土地的,可以繼續使用。
第二十五條 集體林地、草地、果園、漁塘等農村土地的承包方式,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後確定。
第二十六條 集體林地、草地、果園、漁塘等農村土地的發包收入按土地權屬歸所有者所有。
第二十七條 開發經營「四荒」遵循下列原則:
(一)合理規劃;
(二)治理與開發相結合;
(三)實行綜合治理;
(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二十八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水土保持規劃,治理開發「四荒」。
禁止私自開發經營「四荒」。
第二十九條 「四荒」開發經營前,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委託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四荒」進行資產評估。
第三十條 「四荒」開發經營方式、收費標准等重大事項,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後確定。
「四荒」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50年。
第三十一條 「四荒」可以由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開發經營,也可以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開發經營。在同等條件下,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享有優先權。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條 集體經濟組織發包、出租、拍賣「四荒」土地承包經營權所收取的費用,應當計入村或者組(社)的公積金,不準挪用和平調。
第三十三條 《吉林省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管理條例》實施前訂立的「四荒」開發經營合同,主要條款不完備的,應當補充完備,不得強行解除。 第三十四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 縣(市、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轄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
第三十六條 仲裁委員會及仲裁庭人員組成、仲裁案件的申請、受理、開庭、裁決、執行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訴訟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應當主動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發包方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發包方賠償:
(一)擅自變更承包期限的;
(二)擅自發包農村土地的;
(三)擅自收回土地承包經營者土地的;
(四)強迫、阻礙土地承包經營者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五)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生產周期沒有結束強行收回的。
第四十一條 侵佔、挪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費用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並對責任人處以侵佔、挪用金額1至2倍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給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承包經營者造成經濟損失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前,承包方全戶農轉非、全戶戶籍遷出的,發包方已收回承包地的,不再退回。
第四十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流轉合同文本格式,由省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吉林省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7、本人吉林農村人現56歲,剛領取工資,沒結婚無子女,到60歲國家有沒有什麼待遇?

吉林農村人,56歲剛領工資,未結婚無子女,因為有養老金到60歲沒有相關的福利待遇。如果到達高齡(90歲)老人的年齡能夠享受每月100元的高齡津貼,供參考。

8、吉林松原國家電網農村用戶密碼是什麼?

我就是吉林省松原的。我們在農村呢,交電費。我也不知道用戶密碼是什麼?我咋知道,用戶呢?他有個賬號。如果你要用手機交,或者支付寶。順路啊,你的賬號。就可以直接也交了。我不知道這個賬號是不是個人密碼。

9、吉林農村信用社發信息摘要櫃面啥意思

吉林農村信用社發信息摘要櫃面就是說你辦理的存、取錢業務是通過信用社櫃台辦理的。你或者是別人應該是通過信用社櫃台辦理過存、取錢業務。

10、吉林省農村戶口如何辦理社會養老保險

1、農村戶口可以參加當地的農村合作醫療,交費很低,不過保障也不高,只要在村裡交錢就行,無須辦什麼手續;

2、農村戶口的個人是無法參加社保的;

3、農村戶口如果在城鎮工作的,可以由單位統一參加社保,手續由單位統一辦理,無須個人辦理;

4、可以考慮參加商業保險公司的保險。

(10)吉林農村信息流擴展資料

企業按本企業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北京是19%,其他城市可能不同),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一般為8%)。

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由自己負擔。

與吉林農村信息流相關的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