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新媒體 > 新媒體侵犯隱私權

新媒體侵犯隱私權

發布時間:2020-09-12 09:59:10

1、找幾個典型的網路侵犯隱私權的案例?

1、【艾滋女】事件是典型的互聯網上侵犯個人隱私權的案例。2、【死亡博客】案  2007年12月29日,留學海外多年的31歲的北京女白領姜岩從24層樓跳樓死亡。在自殺之前,姜岩在網路上寫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記錄了她生命倒計時前2個月的心路歷程,並在自殺當天開放博客空間。之後的三個月里,網路沸騰,姜岩的丈夫王菲成為眾矢之的。網友運用「人肉搜索」將王菲及其家人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證信息和工作單位等全部披露。王菲不斷收到恐嚇郵件;網上被「通緝」、「追殺」、圍攻、謾罵、威脅;被原單位辭退……2008年3月18日王菲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張樂奕、北京凌雲互動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線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7.5萬元損失及6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該案被媒體冠為「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網路暴力第一案」。2008年12月20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被告張樂奕停止對原告王菲的侵害行為,刪除刊登在「北飛的候鳥」網站上的《哀莫大於心死》、《靜靜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與案外人東某的合影照片;在「北飛的候鳥」網站首頁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賠償原告王菲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公證費用684元。大旗網和「北飛的候鳥」兩家網站的經營者或管理者構成對原告王菲名譽及隱私權的侵犯,分別判處停止侵權、公開道歉,並賠償王菲精神撫慰金3000元和5000元;天涯在線因於王菲起訴前及時刪除了侵權帖子,履行了監管義務,經判決認定不構成侵權。

2、侵犯隱私權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侵犯隱私權主要是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有時會涉及財產賠償責任以及行政、刑事責任。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我國侵害公民隱私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停止侵害
受害人對於正在發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揚傳播受害人的隱私資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領域等,可以請求停止侵害,防止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擴大等。
(2)賠禮道歉
(3)賠償損失
隱私權的賠償范圍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損害進行賠償;二是對受害人因隱私權受到侵害而產生的其他損失進行賠償,主要指財產損失。
二、有關規定有《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當對隱私權人產生嚴重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成應當承擔上述法律責任外,還將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確定要考慮以下因素: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三、有時候,侵犯隱私權也可能會導致隱私權人的財產損失,從而承擔財產賠償責任,但是,賠償責任一般限於侵權行為直接導致的財產損失。
四、以下情況,侵權人將承擔行政、刑事責任:
1、《刑法》有如下關於侵犯隱私權的規定:
(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2)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2、《治安管理處罰法》也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3、被新聞記者偷拍算是被侵犯隱私權嗎

被新聞記者偷拍算是被侵犯隱私權。隱私權是一種基本人格權利,任何人不得侵犯。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任何人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人群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
不過,如果是公眾人物,其隱私權有時候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公眾人物的肖像和隱私涉及到新聞性的活動,因為新聞性而使對他們的肖像使用不具有違法性。但是,涉及到公眾人物的權利限制的,僅是隱私權和肖像權,並不包括其他權利,例如名譽權、姓名權、人身自由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等人格權,都沒有限制。

4、如果新聞媒體侵犯了別人的隱私權,你如何陳述抗辯的理由? 謝謝啦!

如果新聞媒體侵犯了別人的隱私權,你如何陳述抗辯理由?
(1)公共利益-----指凡是與社會公共利益有關的事項,或者出於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必須公開的事項,不受隱私權保護。首先,新聞傳播媒介不應揭發與社會和政治生活無關的一般個人的私事。其次,但是如果這種個人的私事涉及或妨礙了社會生活,或者這個人處於政治生活之中,那麼他個人的活動就不屬於不應公開的個人私事,而成為新聞報道的對象。政府官員和其他知名人士即所謂「公眾人物」,由於他們的行為與社會公共利益密切相關,隱私的范圍就比普通人要小。
(2)當事人同意----隱私權具有自主性的特徵。當事人只要自願或者親自將自己的某一私事公之於眾,這一私事就成為非隱私,他就不能再對所有傳播此事的行為主張隱私權。
(3)使不可辨認----有一些私人事件確有報道的價值,但當事人又不可能同意。一個變通的辦法就是使公眾不可能從新聞中辨認或推斷有關當事人,如略去當事人的姓名、模樣與當事人的身份等。

5、什麼條件構成侵犯隱私權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講民事權益范圍,下列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范疇: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並非法公諸於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布。

9、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范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11、未經他人許可,私自公開他人的秘密。

(5)新媒體侵犯隱私權擴展資料:

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侵擾他人私生活、公開他人隱私的行為,既是違反社會道德的行為,也是違法行為。監視、窺視他人私生活,以偷看日記、私拆信件等手段千方百計刺探他人的秘密,都屬於侵害隱私權的行為。當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執法機關依法調查和公開當事人的有關信息,則不屬於侵權行為。

尊重他人隱私,就要樹立隱私意識。明確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破除我國傳統文化中 「父為子綱,夫為妻綱」 這類宣揚人格依附的陳舊觀念;不幹涉他人私人空間,不搬弄是非、揭人短處、擾人安寧;不因好奇而熱衷於打聽別人私事、傳播別人的秘密。我們要矯正不尊重他人隱私的若干陋習。

尊重他人隱私,需要強化責任和榮譽意識。個人隱私權里無不包含著兩種最忠實的守護——責任和榮譽。親人、朋友之間常常會分享一些個人秘密,這是基於彼此信任。此時,我們要承擔起對這份隱私的責任和信譽,這不但能保護自己的隱私,也是對他人隱私的保護和尊重。人與人之間要互相尊重彼此的隱私。保護公民的隱私權,是道德的呼喚,有助於樹立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國人大網

6、新聞采訪中涉及的侵害隱私權指哪些方面

新聞媒體對隱私權的侵害主要集中在新聞采訪和報道階段。
1.采訪侵權
采訪是新聞活動中的重要環節,從某種意義上講,沒有采訪,便沒有新聞報道。進行新聞采訪,不得損害被采訪人的合法權益,尤其不得損害他人的尊嚴、名譽、隱私等權利。然而,現實中採用非法途徑進行采訪的事件時有發生:非法侵入民宅,強行采訪,使被采訪者(有時甚至是受害者)精神驚恐,生活受到干擾;對非公眾人物隨機采訪,未事先取得被采訪者的同意,強行攝影;采訪遭拒絕,不斷以電話等方式糾纏、騷擾等。
2.報道侵權
新聞報道是新聞活動的主要環節,只有經過報道,新聞才得以傳播、產生(一定范圍的)影響。報道侵權往往表現為對私人事實的公開披露,例如有的介紹某人成功的艱辛時,將其愛人的精神分裂症,孩子的弱智加以陪襯;還有的新聞作品對他人的疾病史、生理缺陷做了如實報道,使得當事人本人已被人忘卻或很少有人知道的秘密大白於社會。私人事實主要包括:公民私人姓名、住址、電話;個人財產情況;私人信件、日記、文件;個人性生活內容(包括夫妻性生活和婚外性生活);以及私人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私事如個人失戀史、個人疾病、家屬遺傳病史等。

7、近期發生的新聞報道侵犯隱私權的新聞

狹義而言,新聞侵害隱私權行為是指新聞媒體和新聞從業人員在新聞作品中,未經他人同意,披露他人與社會公共生活無關的個人信息、個人事務以及其他私生活情況,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新聞報道的原則是向公眾傳達真實的公眾關心的事實信息,因此,越是真實的信息,就越符合新聞報道的要求。但是,並非所有真實的公眾關心的事實都是可以報道的,有關公民的隱私的信息就是如此。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信息,越客觀、真實、全面,對公民隱私權的侵害就越嚴重。

8、新聞侵害隱私權

狹義而言,新聞侵害隱私權行為是指新聞媒體和新聞從業人員在新聞作品中,未經他人同意,披露他人與社會公共生活無關的個人信息、個人事務以及其他私生活情況,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新聞報道的原則是向公眾傳達真實的公眾關心的事實信息,因此,越是真實的信息,就越符合新聞報道的要求。但是,並非所有真實的公眾關心的事實都是可以報道的,有關公民的隱私的信息就是如此。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信息,越客觀、真實、全面,對公民隱私權的侵害就越嚴重。

9、隱私權 違背道德的行為被新聞媒體曝光是否侵犯隱私權

媒體方面沒有過錯,「拍攝地點在公開場所。在隱私侵權糾紛中,決定信息是從公開場所還是私人場所獲取的至關重要。在公共場所獲取他人信息不會對他人的隱私構成侵權。在公開場所活動的人是自願處於公眾的視野之內的,他的言行舉止都可以被人看到聽到。」

與新媒體侵犯隱私權相關的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