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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體三個字注冊公司時可以用嗎

發布時間:2020-09-12 01:32:04

1、注冊公司名稱時需要注意什麼嗎

一、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的文字:1、 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2、 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3、 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4、 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5、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二、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三、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四、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五、企業營業執照上只准標明一個企業名稱。六、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1、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或者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型大小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2、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3、與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法律依據:《企業法人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型大小(或者商號,下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縣(包括市轄區,下同)行政區劃名稱。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一)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企業;(二)歷史悠久、字型大小馳名的企業;(三)外商投資企業。

2、我公司注冊名稱中有三個字是別的公司的注冊商標,請問可以使用嗎

僅僅將「鮮綠園」用於你們的公司名稱可能都有問題。
關鍵還要看深圳的這家公司對知識產權的重視程度。
不僅僅是「能使用」或者「不能使用」的問題。可以詳細聊。

3、在先商標是三個字,我能不能用第一個字和第三個字注冊?

看選出的兩個字與三個字的整體區別等。
如「新大安」,你用「新安」就不怎麼行,「德爾惠」,你用「德惠」一般不行。
但「黛安娜」,你「戴娜」應該可以。

4、注冊公司時,公司名稱。諧音也不可以嗎?或者是有幾個字相同,有相應的規定嗎?

公司名字諧音不是不可以,主要看有沒有和你注冊的相似的行業,你注冊的行業人家之前注冊過了,你就不可以注冊,現在注冊公司,公司核名是最難的,建議:公司名字最好兩個字的,不要太常見。

在上海注冊公司,如果情況不是很熟悉的話, 應該找市或區工商局注冊大廳,由他們介紹下面的直屬掛鉤的咨詢公司,這樣業務熟,路子通,價錢合理,辦事順暢,效率高。
公司名稱申請是全市聯網,根本就不存在區里通過,在市裡通不過的結果。因為公司名稱除了冠名上海+商號+行業+有限公司,無需加註某某區的,例如:上海中春企業登記代理有限公司,在 區沒有重名,在全市范圍可能是重名,已經有人注冊了, 就是無效的。因此,一個公司名稱的合法存在是在全市范圍內驗名。

上海中春企業登記代理有限公司。專業注冊食品公司、勞務派遣公司、財務記賬、企業增減資
選擇中春是成功的選擇!

5、在注冊公司名稱時,字型大小一樣行業不一樣可以注冊嗎

字好相同,行業不同是可以注冊的。但是您這個行業貌似申請也挺難的。有需要求助我。或者直接用戶名。

6、互聯網這三個字不能注冊公司嗎

字型大小不能體現行業

互聯網這個是行業特點 不能作為字型大小

7、注冊公司時,公司名稱。諧音也不可以嗎?

公司名字諧音不是不可以,主要看有沒有和你注冊的相似的行業,你注冊的行業人家之前注冊過了,你就不可以注冊,現在注冊公司,公司核名是最難的,建議,公司名字最好兩個字的,不要太常見。

8、注冊公司名字可以只有三個字嗎

公司名稱的組織形式是;行政區域名稱+字型大小+行業特點
字型大小一般都是採用兩到三個字的

9、注冊公司能用什麼名字?

公司起名,上企好名。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1991年5月6日國務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號公布,根據2012年11月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名稱管理,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國境內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及其他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注冊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准登記注冊後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第四條

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主管機關核准或者駁回企業名稱登記申請,監督管理企業名稱的使用,保護企業名稱專用權。

登記主管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條

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

對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要求登記主管機關予以糾正。

第六條

企業只准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確有特殊需要的,經省級以上登記主管機關核准,企業可以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一個從屬名稱。

第七條

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型大小(或者商號,下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縣(包括市轄區,下同)行政區劃名稱。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

(一)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企業;

(二)歷史悠久、字型大小馳名的企業;

(三)外商投資企業。

第八條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相一致,並報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

第九條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四)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五)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第十條

企業可以選擇字型大小。字型大小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

企業有正當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異地地名作字型大小,但不得使用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字型大小。

私營企業可以使用投資人姓名作字型大小。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主營業務,依照國家行業分類標准劃分的類別,在企業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在企業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所標明的組織形式必須明確易懂。

第十三條

下列企業,可以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或者冠以「國際」字詞:

(一)全國性公司;

(二)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進出口企業;

(三)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企業集團;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第十四條

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總」字的,必須下設三個以上分支機構;

(二)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其企業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並標明該分支機構的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業與其所從屬的企業一致的,可以從略;

(三)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應當使用獨立的企業名稱,並可以使用其所從屬企業的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再設立分支機構的,所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得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總機構的名稱。

第十五條

聯營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聯營成員的字型大小,但不得使用聯營成員的企業名稱。聯營企業應當在其企業名稱中標明「聯營」或者「聯合」字詞。

第十六條

企業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開業登記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時,應當提交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外商投資企業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時,應當提交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資者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第十八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提交的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內作出核准或者駁回的決定。

登記主管機關核准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後,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

第十九條

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經核准後,保留期為1年。經批准有籌建期的,企業名稱保留到籌建期終止。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保留期屆滿不辦理企業開業登記的,其企業名稱自動失效,企業應當在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

第二十條

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

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與下列情況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記主管機關不予核准:

(一)企業被撤銷未滿3年的;

(二)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未滿3年的;

(三)企業因本條第(一)、(二)項所列情況以外的原因辦理注銷登記未滿1年的。

第二十二條

企業名稱經核准登記注冊後,無特殊原因在1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第二十三條

企業名稱可以隨企業或者企業的一部分一並轉讓。

企業名稱只能轉讓給一戶企業。企業名稱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協議,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核准。

企業名稱轉讓後,轉讓方不得繼續使用已轉讓的企業名稱。

第二十四條

兩個以上企業向同一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相同的符合規定的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屬於同一天申請的,應當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登記主管機關作出裁決。

兩個以上企業向不同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相同的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依照受理在先原則核定。屬於同一天受理的,應當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各該登記主管機關報共同的上級登記主管機關作出裁決。

第二十五條

兩個以上的企業因已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而發生爭議時,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注冊在先原則處理。

中國企業的企業名稱與外國(地區)企業的企業名稱在中國境內發生爭議並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裁決時,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的原則或者本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登記主管機關區別情節,予以處罰:

(一)使用未經核准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者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

(二)擅自改變企業名稱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並限期辦理變更登記;

(三)擅自轉讓或者出租自己的企業名稱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使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保留期屆滿不按期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予以警告並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要求處理。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因該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對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的,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對登記主管機關根據本規定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復議。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復議後拒不執行復議決定,又不起訴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強制更改企業名稱,扣繳企業營業執照。

第二十九條

外國(地區)企業可以在中國境內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

外國(地區)企業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申請,並提交外國(地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外國(地區)企業章程和企業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外國(地區)企業申請名稱登記注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初步審查,通過初審的,予以公告。外國(地區)企業名稱的公告期為6個月,在此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記注冊,企業名稱保留期為5年。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注冊外國(地區)企業名稱後,應當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外國(地區)企業名稱登記注冊後需要變更或者保留期屆滿要求續展的,應當重新申請登記注冊。

第三十條

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開辦的經營單位的名稱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核准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准予繼續使用,但嚴重不符合本規定的,應予糾正。

第三十二條

《企業名稱登記證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印製。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5月23日國務院批准,1985年6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10、Re:現在注冊公司,三個字的名稱讓注冊嗎

在深圳,注冊深圳公司的名稱組成形式是:深圳/深圳市+字型大小+行業+有限公司(字型大小為兩個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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