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微信公號不是禁止發布新聞了嗎,那地方公號還可以發布當地新聞嗎
這個是禁止個人發布,但是並不禁止一些新聞媒體發布
如果新聞工作的公眾號都不讓發布當地新聞了,那還有人看公眾號嗎?
2、微信公眾號禁止發新聞怎麼辦
去申請媒體資質
3、未經許可禁止評論新聞嗎?新規定對自媒體運營有何影響
評論新聞,和發表評論性新聞是不一樣的。
如果單純的在新聞下發表評論是沒問題的,只要是合法和合規的。
發表評論性新聞則需要相關的資質。
新規定,對自媒體不會有根本性的影響。旨在,規范約束自媒體領域的言論,對自媒體的發展,互聯網的發展乃至國家信息安全的健康的發展都有好處!
4、新媒體不能隨便發新聞了 輿論格局將怎樣變化
所謂新媒體是相對於傳統媒體而言的,清華大學的熊澄宇教授認為,新媒體是一個不斷變化的概念。「在今天網路基礎上又有延伸,無線移動的問題,還有出現其他新的媒體形態,跟計算機相關的。這都可以說是新媒體」。也有專家提出:「只要媒體構成的基本要素有別於傳統媒體,才能稱得上是新媒體。否則,最多也就是在原來的基礎上的變形或改進提高。」「目前的新媒體應該定義為在電信網路基礎上出現的媒體形態——包括使用有線和無線通道的方式。」還有學者把新媒體定義為「互動式數字化復合媒體」。新媒體讓每個人都成為了自媒體,進入了「自媒體時代」。拿前不久的「冰桶挑戰」來說,這項活動發源於波士頓學院,然而現在的新媒體,使這一項活動傳播開來,上到國家總統,下到平民百姓每個個體都是傳播的媒介,這項挑戰迅速傳播至全球范圍。對於國際輿論的制衡,新媒體時代每個人都可以是新聞事件的報道者,每個人都可以說出自己的觀點,我們接收到的信息不再是國家政府想讓我們看到的,而是我們自己選擇的。
5、怎樣不讓騰訊網的新聞自動出現?
不讓騰訊網的新聞自動出現的方法如下:
1、點擊qq左下角的三個橫的標志,圖專中所示。
2、在彈出的選屬項內點擊設置。
3、進入設置後點擊打開許可權設置。
4、在許可權設置內找到咨詢提醒點擊。
5、找到右側的登錄後顯示「騰訊網迷你版」選項關閉即可。這樣就不會自動出現騰訊新聞了。
6、微信公眾號沒有資質將禁發新聞,「標題黨」是否將成過去?
微信公眾號沒有資質將禁發新聞,對於這種新規定,我覺得這對於標題黨會有一定的限制,但是並不能阻止標題黨發展的步伐的。
現在寫公眾號的人,都是稍微懂得一點點營銷的人。而標題黨的出現,就是這樣一些比較了解讀者心理的作者的行為,一種套路。現在,社會上普遍存在的是套路得人心,而標題黨就是這樣的一群人。標題黨用一些像「可怕」、「震驚」等一類的能夠抓人眼球的熱詞,然後用自己的文筆稍加加工,一篇能夠引起讀者注意,能夠在第一時間吸引讀者的文章就出現了。說實話,其實我們在上學時候寫作文的時候老師就教過我們要好好的寫開頭和結尾,這樣能夠吸引讀者的注意。寫文章嘛,就是希望越多的人讀越好。好的標題就能夠達到這樣的效果。標題黨的存在,有利益的驅使,也有著一種自我滿足的需要。文章,寫出來就是讓人讀的,標題黨的文章也是想要更多的人來傳播,來閱讀的。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布了新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指出微信公眾號未經許可禁止發布新聞。但是,這樣的規定在實施的過程中又能夠做到多少呢?我們制定了法律,法律規定了不能夠殺人搶劫,但是生活中還是存在這樣的情況的。法律規定了不能醉酒駕車,還不是有很多人醉酒駕車,挑戰法律的底線嘛。法律尚且如此,不被重視,不被遵守,更何況是小小的規定呢?我想,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標題黨是不會輕易地消失的。再者說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標題黨以後或許不僅會存在與新聞方面了,生活中的各個方面都會有它的身影了。
綜上,我覺得「標題黨」不會成為過去的。
7、如何應對新聞媒體采訪及新媒體負面評論發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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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手機總是彈出新聞,如何關閉?
手機總是彈出新聞,關閉新聞彈出步驟:
第一步、打開手機設置;
第二步、點擊設置里的應用管理;
第三步、點擊應用管理裡面的應用許可權;
第四步、選擇你要設置許可權的應用,如百度;
第五步、進入應用管理頁面,通知欄消息就是彈出的許可權;
第六步、取消通知欄消息,就不會在出彈出了。
9、什麼新聞禁止報道?
據新華社發布的《新華社新聞報道中的禁用詞(第一批)》規定,媒體報道中的禁用詞主要涉及了五方面內容,分別是社會生活類的禁用詞,法律類的禁用詞,民族宗教類的禁用詞,涉及我領土、主權和港澳台的禁用詞以及國際關系類的禁用詞。其中,社會生活類的禁用詞中提到與文藝有關的規定如下:對文藝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後」、「巨星」、「天王」等詞語,一般可使用「文藝界人士」或「著名演員」、「著名藝術家」等。
以下是新華社規定的第一批禁用詞:
一、社會生活類的禁用詞
1.對有身體傷疾的人士不使用「殘廢人」、「獨眼龍」、「瞎子」、「聾子」、「傻子」、「獃子」、「弱智」等蔑稱,而應使用「殘疾人」、「盲人」、「聾人」、「智力障礙者」等詞語。
2.報道各種事實特別是產品、商品時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強烈評價色彩的詞語。
3.醫葯報道中不得含有「療效最佳」、「根治」、「安全預防」、「安全無副作用」等詞語,葯品報道中不得含有「葯到病除」、「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最新技術」、「最高技術」、「最先進製法」、「葯之王」、「國家級新葯」等詞語。
4.對文藝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後」、「巨星」、「天王」等詞語,一般可使用「文藝界人士」或「著名演員」、「著名藝術家」等。
5.對各級領導同志的各種活動報道,不使用「親自」等形容詞。
6.作為國家通訊社,新華社通稿中不應使用「哇噻」、「媽的」等俚語、臟話、黑話等。如果在引語中不能不使用這類詞語,均應用括弧加註,表明其內涵。近年來網路用語中對臟語進行縮略後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報道中使用。
二、法律類的禁用詞
7.在新聞稿件中涉及如下對象時不宜公開報道其真實姓名:
(1)犯罪嫌疑人家屬;
(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
(3)涉及案件的婦女和兒童;
(4)採用人工受精等輔助生育手段的孕、產婦;
(5)嚴重傳染病患者;
(6)精神病患者;
(7)被暴力脅迫賣淫的婦女;
(8)艾滋病患者;
(9)有吸毒史或被強制戒毒的人員。
涉及這些人時,稿件可使用其真實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張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8.對刑事案件當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應使用「犯罪嫌疑人」。
9.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訴,被告也可以反訴。不要使用原告「將某某推上被告席」這樣帶有主觀色彩的句子。
10.不得使用「某某黨委決定給某政府幹部行政上撤職、開除等處分」,可使用「某某黨委建議給予某某撤職、開除等處分」。
11.不要將「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稱作「全國人大副委員長」,也不要將「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稱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級人大常委會的委員,不要稱作「人大常委」。
12.「村民委員會主任」簡稱「村主任」,不得稱「村長」。村幹部不要稱作「村官」。
13.在案件報道中指稱「小偷」、「強奸犯」等時,不要使用其社會身份作前綴。如:一個曾經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寫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寫成「教授罪犯」。
14.國務院機構中的審計署的正副行政首長稱「審計長」、「副審計長」,不要稱作「署長」、「副署長」。
15.各級檢察院的「檢察長」不要寫成「檢察院院長」。
三、民族宗教類的禁用詞
16.對各民族,不得使用舊社會流傳的帶有污辱性的稱呼。不能使用「回回」、「蠻子」等,而應使用「回族」等。也不能隨意簡稱,如「蒙古族」不能簡稱為「蒙族」,「維吾爾族」不能簡稱為「維族」,「哈薩克族」不能簡稱為「哈薩」等。
17.禁用口頭語言或專業用語中含有民族名稱的污辱性說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來指代「庸醫」,不得使用「蒙古人」來指代「先天愚型」等。
18.少數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稱為民族,只能稱為「XX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人」,不能稱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族」等。
19.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稱與後世民族名稱混淆,如不能將「高句麗」稱為「高麗」,不能將「哈薩克族」、「烏孜別克族」等泛稱為「突厥族」或「突厥人」。
20.「穆斯林」是伊斯蘭教信徒的通稱,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為一談。不能說「回族就是伊斯蘭教」、「伊斯蘭教就是回族」。報道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稱「穆斯林」。
21.涉及信仰伊斯蘭教的民族的報道,不要提「豬肉」。
22.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說「宰」,不能寫作「殺」。
四、涉及我領土、主權和港澳台的禁用詞
23.香港、澳門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在任何文字、地圖、圖表中都要特別注意不要將其稱作「國家」。尤其是多個國家和地區名稱連用時,應格外注意不要漏寫「(國家)和地區」字樣。
24.對台灣當局「政權」系統和其他機構的名稱,無法迴避時應加引號,如台灣「立法院」、「行政院」、「監察院」、「選委會」、「行政院主計處」等。不得出現「中央」、「國立」、「中華台北」等字樣,如不得不出現時應加引號,如台灣「中央銀行」等。台灣「行政院長」、「立法委員」等均應加引號表述。台灣「清華大學」、「故宮博物院」等也應加引號。嚴禁用「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稱呼台灣地區領導人,即使加註引號也不得使用。
25.對台灣地區施行的所謂「法律」,應表述為「台灣地區的有關規定」。涉及對台法律事務,一律不使用「文書驗證」、「司法協助」、「引渡」等國際法上的用語。
26.不得將海峽兩岸和香港並稱為「兩岸三地」。
27.不得說「港澳台遊客來華旅遊」,而應稱「港澳台遊客來大陸(或:內地)旅遊」。
28.「台灣」與「祖國大陸(或『大陸』)」為對應概念,「香港、澳門」與「內地」為對應概念,不得弄混。
29.不得將台灣、香港、澳門與中國並列提及,如「中港」、「中台」、「中澳」等。可以使用「內地與香港」、「大陸與台灣」或「京港」、「滬港」、「閩台」等。
30.「台灣獨立」或「台獨」必須加引號使用。
31.台灣的一些社會團體如「中華道教文化團體聯合會」、「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等有「中國」、「中華」字樣者,應加引號表述。
32.不得將台灣稱為「福摩薩」。如報道中需要轉述時,一定要加引號。
33.南沙群島不得稱為「斯普拉特利群島」。
34.釣魚島不得稱為「尖閣群島」
35.嚴禁將新疆稱為「東突厥斯坦」。
五、國際關系類禁用詞
36.不得使用「北朝鮮(英文North Korea)」來稱呼「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可直接使用簡稱「朝鮮」。英文應使用「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Korea」或使用縮寫「DPRK」。
37.有的國際組織的成員中,既包括一既有國家,也包括一些地區。在涉及此類國際組織時,不得使用「成員國」,而應使用「成員」或「成員方」,如不能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亞太經合組織成員國」,而應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方」、「亞太經合組織成員」、「亞太經合組織成員方」(英文用members)。
38.不使用「穆斯林國家」或「穆斯林世界」,而要用「伊斯蘭國家」或「伊斯蘭世界」。
39.在達爾富爾報道中不使用「阿拉伯民兵」,而應使用「武裝民兵」或「部族武裝」。
40.在報道社會犯罪和武裝沖突時,一般不要刻意突出犯罪嫌疑人和沖突參與者的膚色、種族和性別特徵。比如,在報道中應迴避「黑人歹徒」的提法,可直接使用「歹徒」。
41.公開報道不要使用「伊斯蘭原教旨主義」、「伊斯蘭原教旨主義者」等說法。可用「宗教激進主義(激進派、激進組織)」替代。如迴避不了而必須使用時,可使用「伊斯蘭激進組織(分子)」,但不要用「激進伊斯蘭組織(分子)」。
42.不要使用「十字軍」等說法。
43.人質報道中不使用「斬首」,可用中性詞語為「人質被砍頭殺害」。
44.對國際戰爭中雙方的戰斗人員死亡的報道,不要使用「擊斃」等詞語,可使用「打死」等詞語
45.不要將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地區稱「黑非洲」,而應稱為「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
10、中國在新聞媒體的監管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新媒體采編相關法律法規
在國內新媒體發展的過程中,政策法規的出台以及管理體系的調整可以說是在匆忙之中啟動的。特別是互聯網的跨媒體特徵,給原來按照行業界限劃分的管理體制帶來了挑戰。新媒體面臨的法律環境是比較復雜的,僅僅針對互聯網的相關法律法規就有數十個,其中有憲法與法律,有司法解釋,有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部門通知,還有地方法規和行業規范。而面對新媒體不斷涌現的新應用,已有政策法規還將繼續調整、修改,新的法規還會不斷頒布。作為新媒體從業人員,需要對這些政策法規有面上的了解,樹立相應的法律意識,這也是避免觸碰管理和法規紅線,保障媒體正常運行的基本要求。
涉及網路管理的法律法規雖然比較繁多,但實踐經驗表明,與日常編務工作密切相關的主要集中在與信息內容安全、版權保護以及名譽權保護等幾個方面,主要條款摘錄如下: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本辦法主要是對網路信息服務提出基本規范,其中必須重點掌握:
第十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六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於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
本規定是規范BBS論壇服務的,重點把握第九條,即違禁信息范圍界定,內容與《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完全一致。
第五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分為以下三類:
(一)新聞單位設立的登載超出本單位已刊登播發的新聞信息、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二)非新聞單位設立的轉載新聞信息、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三)新聞單位設立的登載本單位已刊登播發的新聞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有關行政法規,設立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經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審批。 設立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備案。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本條例是網路版權保護訴訟主要引用的依據,其中需要重點掌握第五條和第六條,主要是對免於版權責任的幾種情況的界定。對該條例第十四條到第十七條的內容也需要准確理解,這幾條對於網友自主上傳內容涉及的侵權行為及其處置程序作了清晰的界定,與第五條和第六條一樣,是網站遭遇版權訴訟時需要經常引用到的條款。
《民法通則》司法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兩個法規中,前者是對民事權益保護的一般性規定,後者在第三十六條專門針對網路侵權行為作了界定,因此都需要作詳細的了解和掌握。
在行業規范中,則需要掌握《網路色情淫穢信息的13條標准》,用於鑒別低俗信息。
目前用於調節網路版權糾紛的主要依據是《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而在該條例中又主要集中在第五條和第六條的第二、七、八款,以及十四至十七條,其內容如下:
第五條 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故意刪除或者改變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但由於技術上的原因無法避免刪除或者改變的除外;
(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
第六條 通過信息網路提供他人作品,屬於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
(二)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七)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路上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
(八)向公眾提供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
這兩條主要是針對通過編輯發布到新聞頁面上的內容,因為經過編輯發布以及推薦以後,所轉載信息的使用性質就發生了改變,成為網站主動實施的一種行為。因此編輯在轉載有關內容的時候,應當按照法規的要求進行鑒別和選用。
第十四條 對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權利人認為其服務所涉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或者被刪除、改變了自己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可以向該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通知書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的侵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名稱和網路地址;
(三)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
權利人應當對通知書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應當立即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並同時將通知書轉送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服務對象;服務對象網路地址不明、無法轉送的,應當將通知書的內容同時在信息網路上公告。
第十六條 服務對象接到網路服務提供者轉送的通知書後,認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未侵犯他人權利的,可以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說明,要求恢復被刪除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恢復與被斷開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書面
說明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服務對象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復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名稱和網路地址;
(三)不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
服務對象應當對書面說明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服務對象的書面說明後,應當立即恢復被刪除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可以恢復與被斷開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同時將服務對象的書面說明轉送權利人。權利人不得再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
以上四條,針對的是網民自主上傳的內容。所謂「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即指提供論壇、博客、空間、相冊等服務,其要點在於相關內容由網民自主上傳,沒有任何編輯行為。對於這種信息,網站無法對其內容的真實性以及版權信息進行鑒別,因此該條例設置了一個通知――刪除――反通知――恢復的程序,即權利人發現侵權,可以通知網站刪除,網站刪除之後通知原上傳者,如原上傳者能夠提供不侵權的證據,網站可以恢復並通知權利申訴人,之後權利申訴人不得再就同一信息提出刪除要求。這樣一種程序設置,免除了網站大量的風險,在這個過程之中,只要網站按照程序要求及時進行處理,便不再承擔其他法律責任。
近年來涉及網路侵權的案例
1. 2004年,正東唱片訴世紀悅博案。正東唱片公司訴世紀悅博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站上向公眾提供了原告擁有版權的35首歌曲的下載服務。法庭終審判決認定,被告所提供的雖是鏈接服務,但該鏈接服務是人工選擇、編排、整理的結果,而非計算機的自動鏈接服務,故應承擔「幫助侵權」的責任。
2. 2005年,步升訴百度案,國內首例因利用搜索引擎免費下載MP3被判侵權的案例。 上海步升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稱被告百度公司未經其許可,通過互聯網提供下載服務,向公眾傳播其享有錄音製作者權的46首歌曲,嚴重侵犯了其權益。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百度立即停止在其網站上提供34首侵權歌曲的訪問鏈接並賠償原告6.8萬元。
3. 2006年,步升訴飛行網,內地首例P2P技術侵權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上海步升起訴北京飛行網(Kuro)音樂軟體開發有限公司一案公布判決結果:飛行網和其服務維護商舶盛舫安信息技術公司連帶賠償步升公司20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1萬元。
4. 2007年,全球四大唱片公司狀告雅虎中國案。 華納、環球、百代、索尼四大唱片公司旗下的11家唱片公司訴稱,雅虎中文網站向公眾提供涉案的47張專輯共計233首歌曲的在線試聽、免費下載及相關鏈接服務,且對歌曲信息進行搜集、整理、分類、編排,侵犯了原告對涉案歌曲所享有的錄音製作者權中的復制權、信息網路傳播權以及相應的獲得報酬
權。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被告刪除有關搜索鏈接,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1萬余元。
網路侵害名譽侵權的判定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涉案信息如果是屬於編輯主動發布的內容,則網站是侵害的直接行為人,承擔全部責任;如果是網路用戶發布的內容,則要按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與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通則司法解釋中相關條規如下:
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關於民事權益的范圍,是如此界定的: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對於網路侵權責任的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是如此表述的:
第三十六條: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