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慈善法今起施行 禁止個人募捐 朋友圈眾籌違法嗎
今起,我國首部慈善法正式施行,這標志著我國慈善事業進入了一個依法治善的新時代。
《慈善法》將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什麼改變?記者就老百姓關心的幾個問題,采訪了市民政局、市慈善總會等相關負責人。
「諾而不捐」屬違法
慈善組織需取得募捐資格
慈善法今起施行 資料圖
慈善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然而,近年來,經媒體曝光,一些企業或者明星承諾捐贈、實際上卻並沒有兌現捐贈承諾,針對這一現象,今天開始生效的《慈善法》有明確的規定,「諾而不捐」者將可能被訴訟至法院。
《慈善法》規定,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方式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特殊情形都必須強制履行交付捐贈財產義務。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簽訂書面協議後經濟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家庭生活的則例外。
搭個檯子支個攤,擺上募捐箱,或者發個賬號在網路上,就開始向大家公開募捐了,這樣的場景並不少見。《慈善法》實施後,開展募捐將有嚴格的規定,門檻兒更高了。
按照《慈善法》規定,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據了解,依法登記滿兩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慈善組織符合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范的條件的,准予公開募捐資格。
朋友圈眾籌違法嗎?
個人求助眾籌不屬於募捐
慈善法今起施行 資料圖
「《慈善法》實施後,我還能不能通過輕松籌的方式救爸爸?」23歲大學生小吳這幾天正面臨開學,但她一心想著要救病情危重的父親。事情還得從兩個月前說起,小吳的爸爸騎電動車被撞,肇事者逃逸,爸爸在交通事故中受傷,家裡欠下醫療費8萬多元。此前,她通過輕松籌已籌集善款近10萬元。小吳有些擔心,《慈善法》實施後,她這種情況的個人如何求助?
市慈善總會工作人員金晏解釋說,《慈善法》禁止沒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個人和組織公開募捐,但不禁止個人求助,換句話說,如果為了解決自己或家庭成員,還有近親屬的困難而籌款,《慈善法》不禁止,朋友圈裡的個人求助眾籌正屬於這一范疇,它不屬於募捐行為。
如果為病重的同事、老鄉、朋友,愛心志願者等通過微信朋友圈發起求助,可以嗎?業內人士表示,對此《慈善法》並沒有明確規定,相關問題有待探討,也需要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細化。
互聯網慈善納入監管
募捐需在指定平台發布
慈善法今起施行 資料圖
除了朋友圈的個人求助,近年來,各類眾籌平台也如雨後春筍般冒出來,探索出了符合社會現狀和大眾需求的新模式。正是有了這些個人求助眾籌平台,才能匯聚星星之火,讓無數身患重病卻無錢醫治的人看到希望,重獲新生。
這類「互聯網+慈善」的平台,也是《慈善法》監管的新對象。《慈善法》明確,通過互聯網公開募捐,應在民政部門統一或指定的平台發布信息。「這意味著少數慈善組織掌握公募權的局面將被打破,更多慈善組織將可以通過努力爭取公募資質,平等地參與競爭,但同時也對平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慈善總會秘書處朱榮臻說。
金晏指出,一些眾籌平台背後可能就是一家單純的互聯網科技公司,該組織機構的合法性、公募資格、公募對象的條件審核、公募款項的來源去向等方面無法做到規范,這些慈善平台將在新規之下被迫倒逼整改、提升。
慈善不能任性而為
個人公開募捐將受處罰
慈善法今起施行 資料圖
「大多數市民會覺得,我只要做慈善、做好事總不會違法,事實上這是個誤區。」在市慈善總會秘書處朱榮臻看來,《慈善法》實施後,市民從事慈善活動時,更不能「任性而為」,比如現實中,經常有個人就某個事件發起公開募捐,但按照《慈善法》規定,只有依法成立並取得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才能公開募捐。如果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將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對違法募捐的財產,責令退還捐贈人;難以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於慈善目的。此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還可能面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針對朋友圈發起的這種求助信息,律師劉志偉提醒市民,如果是以幫助他人的名義發起募捐,屬於《慈善法》規范范圍;以後再在朋友圈看到這種事情,比起轉發,幫你的朋友聯系一個合格的慈善組織,通過慈善組織來進行募捐幫助才是真正的助人為樂。
2、國家最新發布慈善法都包括什麼
《慈善法》於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共12章112條。
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慈善組織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四章 慈善捐贈
第五章 慈善信託
第六章 慈善財產
第七章 慈善服務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九章 促進措施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3、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慈善事業,弘揚慈善文化,規范慈善行為,保護慈善組織、捐贈人、志願者、受益人等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進步,制定本法。
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開展慈善活動以及與慈善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法所稱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自願開展的下列非營利活動:
(一)扶貧濟困、扶助老幼病殘等困難群體;
(二)救助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
(三)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
(四)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環境;
(五)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動。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誠信、非營利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開展慈善活動。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慈善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慈善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慈善工作。
第七條 每年3月5日為「中華慈善日」。
第二章 慈善組織
第八條 本法所稱慈善組織,是指依法登記,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組織。
第九條 慈善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
(二)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
(四)有組織章程;
(五)有必要的財產;
(六)有符合條件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
已經設立的社會組織,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可以向原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為慈善組織,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准予變更登記的決定。
第十一條 慈善組織可以採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形式。
第十二條 慈善組織的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和住所;
(二)組織形式;
(三)設立宗旨及業務范圍;
(四)財產來源及構成;
(五)決策、執行機構的組成及職責;
(六)內部監督機制;
(七)財產管理使用制度;
(八)項目管理制度;
(九)終止條件及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十)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慈善組織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許可權。
慈善組織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慈善組織的財產包括:
(一)創始財產;
(二)捐贈財產;
(三)其他合法財產。
第十五條 慈善組織的財產只能根據章程或者捐贈協議的規定用於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佔慈善財產。
第十六條 慈善組織對募集的財產,應當登記造冊,妥善管理,專款專用。
捐贈人捐贈的實物不易儲存、運輸或者難以直接用於慈善目的的,慈善組織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扣除成本等必要費用後,應當全部用於約定的捐贈目的。
第十七條 慈善組織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慈善宗旨開展慈善活動。
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支出的比例以及管理成本的標准,捐贈協議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捐贈協議未約定的,依照國務院民政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慈善組織為實現財產保值、增值進行投資的,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投資方案應當經決策機構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政府資助的財產和捐贈協議約定不得投資的財產,不得用於投資。
第十九條 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慈善組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與慈善組織發生交易行為的,不得參與該交易行為的決策,有關交易情況必須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 慈善組織不得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不得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條件的贈與。
第二十一條 慈善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公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慈善組織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五年;
(三)在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的組織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之日起未逾五年;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因分立、合並需要終止;
(二)發生章程規定的終止條件;
(三)連續三年未從事慈善活動;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慈善組織終止的,應當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十三條 慈善組織終止,應當進行清算。
慈善組織決策機構應當在民政部門公告其業務活動終止後三十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不成立清算組或者清算組不履行職責的,民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後的剩餘財產,由民政部門主持轉贈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 慈善組織可以依法成立行業組織。
慈善行業組織應當反映行業訴求,推動行業交流,加強行業自律,提高慈善行業公信力,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五條 本法所稱慈善募捐,是指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基於慈善宗旨募集財產的活動。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會公眾的公開募捐和面向特定對象的非公開募捐。
第二十六條 慈善組織自登記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對象進行非公開募捐。
依法登記滿兩年、運作規范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原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證書。民政部門經審查,沒有發現其受到本法規定行政處罰的,應當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自登記之日起可以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由民政部門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 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行政管理區域內進行,但捐贈人的捐贈行為不受地域限制。
公開募捐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在當地公共場所設置募捐箱;
(二)在當地舉辦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
(三)通過當地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發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開募捐方式。
第二十八條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可以通過互聯網開展募捐。
在省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的慈善組織,可以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網站開展募捐。在設區的市和縣級民政部門登記的慈善組織,可以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開展互聯網募捐。
第二十九條 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應當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時間和地域、活動負責人姓名和辦公地址、接收捐贈方式、銀行賬戶、受益人、所募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餘財產處理方式等。
第三十條 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募捐組織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募捐方案、聯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法等。
第三十一條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採取公開募捐方式開展公開募捐,但可以與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開展公開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管理。
第三十二條 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對利用其平台開展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公開募捐資格證書進行驗證。
第三十三條 城鄉社區組織、單位可以在本社區、單位內部開展募捐活動。
第三十四條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時,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提供需求信息,有序引導開展募捐和救助活動。
第三十五條 開展募捐活動,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及人民生活。
第三十六條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假冒慈善名義騙取財產。
第四章 慈善捐贈
第三十七條 本法所稱慈善捐贈,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基於慈善目的,自願、無償贈與財產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可以通過慈善組織捐贈,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贈。
捐贈人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慈善捐贈財產包括資金、實物、有價證券、股權、知識產權收益等有形或者無形財產。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捐贈的實物應當具有使用價值,符合安全、衛生等標准。
捐贈人捐贈本企業產品的,應當提供產品合格證書或者質量檢驗證書。
第四十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開展演出、比賽、銷售、拍賣等經營性活動,承諾將全部或者部分所得捐贈用於慈善的,應當在舉辦活動前與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簽訂捐贈協議,活動結束後按照捐贈協議實施捐贈,並將捐贈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一條 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捐贈票據應當載明捐贈人、捐贈財產的種類及數量、慈善組織名稱和經辦人姓名、票據日期等。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慈善組織應當做好相關記錄。
第四十二條 慈善組織接受數額較大的捐贈,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書面捐贈協議,但捐贈人表示不簽訂的除外。
慈善組織接受數額較小的捐贈,捐贈人要求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慈善組織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書面捐贈協議。
書面捐贈協議包括捐贈人和慈善組織名稱、捐贈財產的種類、數量、質量、用途、交付時間等內容。
第四十三條 捐贈人與慈善組織約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不得違背慈善宗旨指定其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贈,宣傳煙草製品及其生產者、銷售者等法律法規禁止宣傳的事項。
第四十四條 捐贈人應當履行捐贈義務。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起訴:
(一)捐贈財產用於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慈善活動,並訂立書面捐贈協議;
(二)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方式公開承諾捐贈。
捐贈人訂立書面捐贈協議或者公開承諾捐贈後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第四十五條 捐贈人有權查詢、復制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捐贈財產價值較大的,慈善組織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
慈善組織違反捐贈協議等方式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慈善信託
第四十六條 慈善信託是委託人依法將其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以受託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設立慈善信託、確定受託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信託文件要求備案的,受託人應當將信託文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 慈善信託的受託人可以是委託人信賴的慈善組織或者金融機構,也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十九條 受託人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應當按照信託目的,恪盡職守,履行誠信、謹慎管理的義務。
受託人應當根據信託文件和委託人的要求,及時報告信託事務處理情況、信託財產管理使用情況。在民政部門備案的慈善信託受託人,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該民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條 受託人違反信託義務或者難以履行職責的,委託人可以變更受託人。
第五十一條 慈善信託根據需要可以由信託文件規定設信託監察人。受託人以及其他信託事務執行人不得兼任信託監察人。
信託監察人對受託人的行為進行監督,依法維護委託人和受益人權益。信託監察人發現受託人違反信託義務或者難以履行職責的,應當向委託人提出,並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第五十二條 慈善信託的受益人按照信託文件確定。
第五十三條 慈善信託財產及其收益,不得用於非慈善目的。
第五十四條 受託人和信託監察人的報酬以及履行職責所需費用,按照信託文件規定從信託財產中支出,並向社會公開。
慈善信託管理成本的具體標准,信託文件未規定的,依照國務院民政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五條 在民政部門備案的慈善信託終止的,除信託文件另有規定外,受託人應當於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終止事由和終止日期報告該民政部門,並依法進行清算。
第五十六條 慈善信託清算後的剩餘財產,信託文件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信託文件未規定的,應當將剩餘財產轉贈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慈善信託。
第六章 慈善服務
第五十七條 本法所稱慈善服務,是指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向他人或者社會提供的非營利服務。
第五十八條 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服務,可以自己提供,也可以委託有服務專長的其他組織或者招募志願者提供。
第五十九條 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服務,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確需變更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議約定使用捐贈財產等事項的,應當徵得捐贈人同意。
第六十條 慈善組織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慈善組織應當建立項目管理制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督。
第六十一條 慈善組織確定慈善服務受益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違背慈善宗旨指定慈善組織管理人員的近親屬作為受益人。
第六十二條 慈善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與受益人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資助財產用途、數額、服務內容、方式等。
受益人未按照協議使用資助財產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協議情形的,慈善組織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慈善組織有權解除協議。
第六十三條 開展慈善服務,應當尊重受益人的人格尊嚴,不得侵害受益人的隱私。
第六十四條 開展醫療康復、照料護理、教育培訓、社會工作等具有專門技能的慈善服務,應當執行國家或者行業協會制定的標准和規程。
第六十五條 慈善組織可以招募志願者參與慈善服務。招募志願者,應當公示與慈善服務有關全部信息,告知志願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慈善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與志願者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志願服務的內容、方式和時間等。
第六十六條 慈善組織應當對志願者實名登記,記錄志願者的服務時間、內容、評價等信息。根據志願者的要求,慈善組織應當無償、如實出具志願服務記錄證明。
第六十七條 慈善組織應當安排志願者從事與其年齡、文化程度、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的慈善服務,並根據需要開展相關培訓。
第六十八條 志願者接受慈善組織安排參與慈善服務的,應當服從慈善組織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訓。
第六十九條 慈善組織應當為志願者開展慈善服務提供必要條件,保障志願者的合法權益。
慈善組織安排志願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慈善服務前,應當為志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七十條 慈善項目終止後捐贈財產有剩餘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議處理;募捐方案未規定或者捐贈協議未約定的,慈善組織應當將剩餘財產用於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項目,並向社會公開。
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協調機制,提供需求信息和便利條件,引導和支持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有序開展慈善服務。
第七章 信息公開
第七十二條 慈善組織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慈善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和誤導性陳述。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
國務院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慈善信息系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或者指定慈善信息平台,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信息,並免費提供慈善信息發布服務。
慈善組織和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平台發布慈善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下列慈善信息:
(一)慈善組織登記事項;
(二)慈善信託備案事項;
(三)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名單;
(四)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名單;
(五)對慈善活動的稅收優惠、資助補貼等促進措施;
(六)向慈善組織購買服務的信息;
(七)對慈善組織、慈善信託開展檢查、評估的結果;
(八)對慈善組織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表彰、處罰結果;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五條 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組織章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登記證書號碼等登記信息;
(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信息;
(三)年度工作報告,包括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年度開展募捐以及接受捐贈情況、開展慈善項目情況;
(四)國務院民政部門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有重大變更的,慈善組織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七十六條 慈善組織應當及時公開向社會公眾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運作情況。
公開募捐周期大於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募捐的具體情況,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募捐情況。
慈善項目運作周期大於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項目運作的具體情況,項目結束後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項目運作情況和募得款物使用情況。
第七十七條 慈善組織向特定對象募捐的,應當及時向捐贈人告知募捐情況、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
第七十八條 慈善組織應當向受益人告知其資助標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規范等信息。
第七十九條 城鄉社區組織、單位在內部開展慈善募捐,應當在本社區、單位內部及時公開款物募集和使用情況。
第八十條 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不得公開。
捐贈人或者受益人不同意公開自己的姓名、名稱、住所等信息的,不得公開。
第八章 促進措施
第八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法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向慈善組織、慈善信託受託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為慈善活動提供指導和幫助。
第八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與其他部門之間的慈善信息共享機制。
第八十三條 慈善組織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八十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於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境外捐贈用於慈善活動的物資,依法減征或者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八十五條 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贈或者慈善服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八十六條 慈善組織、捐贈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十七條 捐贈人向慈善組織捐贈實物、有價證券、股權或者知識產權的,依法免徵權利轉讓的相關行政事業性費用。
第八十八條 慈善組織開展扶貧、濟困、助殘、養老、救孤需要慈善服務設施用地的,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慈善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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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ke.baidu.com/link?url=2l61TxdwROd_h3Eh-96Eml2ut8LIJAwsQft_-#4
4、慈善法出台有什麼意義?
《慈善法》由全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2016年3月16日通過,同日由國家主席以第43號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12章,107條。
《慈善法》界定了什麼是慈善、確立了慈善活動的原則(合法原則、自願原則、誠信原則、非營利原則、遵循公序良俗原則、國家鼓勵和支持原則)。規定了每年9月5日為「中華慈善日」。規范了慈善組織、慈善募捐、慈善捐贈、慈善信託、慈善財產、慈善服務、信息公開等內容,明確了促進措施和日常監督管理行為以及違反慈善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那麼《慈善法》的確立有哪些意義呢?大概有四個:
(一)、開啟了依法治「善」的新時代。
《慈善法》是社會領域的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設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慈善法》的頒布實行,使我國的慈善事業從此走上了有法可依的康莊大道。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20年來,我國慈善事業發展較快,社會捐贈額從2006年的不足100億元發展到目前的1000億元左右。隨著慈善事業快速發展,慈善領域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慈善組織內部治理尚不健全、運作不盡規范,行業自律機制尚未形成,全社會慈善氛圍還不夠濃厚,有關方面還需要加大支持、促進的力度,等等。這些問題都需要通過制定慈善法加以引導和規范,從而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
(二)、重塑社會對慈善事業的信心,對慈善組織的信任。
近年來以「郭美美事件」為典型的一些負面案例,卻為我國慈善事業蒙上了陰影,也讓「慈善」二字在公眾心中的形象大打折扣。尤其是在互聯網時代,類似詐捐、作秀、炫富等事件,負面效應經過網路傳播被無限放大,直接拷問慈善事業的公信力。社會上不少人對慈善事業失去信心,對慈善組織失去信任。
2011年11月,中國紅十字會副會長接受專訪時稱,郭美美事件3天毀了百年紅會,把紅會「打得稀里嘩啦的」。
「郭美美事件」從根本上說,就是慈善事業無法可依,慈善組織無章可循而導致的信任危機。慈善法對慈善組織、慈善募捐、慈善捐贈、慈善服務、信息公開等都作出了規定,特別是明確了慈善組織的定義及其設立程序,規范了慈善組織的行為准則和內部治理,強化了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義務,它的制定和實施將重塑社會對慈善事業的信心,對慈善組織的信任。
(三)、讓想做善事的人更方便,讓能做善事的組織更積極。
原來一些企業家要捐贈,有不方便之處。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慈善法在此基礎上作了進一步規定:企業捐贈超出12%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更有利於企業家捐贈。此外,慈善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對開展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實行特殊優惠政策。慈善法第八十條關於捐贈的稅收優惠規定,就是想讓捐贈更方便。
(四)助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制定慈善法,在全社會提倡、支持和鼓勵助人為樂、團結友愛、無私奉獻的友善精神,有助於社會成員在義行善舉中不斷累積道德力量,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化於心、外化於行,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持久精神力量。大家有錢出錢、有力出力,形成全社會支持慈善、參與慈善的風氣,助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慈善法》的確立也引發一些社會關注的問題,有如下十一點:
第一,關於慈善的范圍。
主要是關於「大慈善」和「小慈善」之爭。一方觀點認為,中國傳統的慈善就是扶貧濟困,雖然慈善法調整范圍不能完全囿於傳統的扶貧濟困,但也不宜擴展至科技、文化、體育等領域。也就是說,公益和慈善不能劃等號,甚至民間公益和慈善也不能劃等號。另一方觀點則認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慈善范圍也要與時俱進,傳統的扶貧濟困已無法涵蓋現代慈善的范疇,傳統的扶貧濟困領域更多的是政府社會救助的范疇,應當強化政府在這方面的職責。而現代慈善主要是民間的,其范圍需要隨著時代的發展而不斷拓展。從草案一審稿和二審稿來看,法律起草者最終採納了「大慈善」的觀點。
第二,關於慈善日的問題。
法律中是否有必要設定一個慈善日,將哪一天作為慈善日,在起草和審議過程中一直存有爭議。據介紹,起草者曾主張將每年9月5日作為中華慈善日,因為這一天也是國際慈善日。但有一種觀點認為,現在9月份的法定節慶日、紀念日太多,效果不好,建議調整到其他月份。也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現在設定的節慶日、紀念日過多,法律中沒有必要規定慈善日。
第三,慈善組織是否都要經過合法登記。
在多次研討會和論證會中,行政主管部門都傾向於慈善法只規范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對於未經登記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可以給予促進和鼓勵,但不建議在法律中規范。原來許多慈善組織未登記是因為社會組織登記門檻相對較高,今後可以通過降低門檻等方式,讓更多的慈善組織依法登記。但是,多數慈善組織和學者都認為,行政主管部門的觀點忽視了當前絕大多數從事慈善活動的組織都未經登記這一現實,慈善法不僅要涉及未經登記的慈善組織,而且要規定比較詳細的促進和指導措施。慈善法甚至應當規定多種慈善組織形態,分別設立不同的成立條件,規定不同的權利義務。不過,這一觀點也未能體現在草案的一審和二審稿中。
另外,目前,草案對慈善組織的定位仍然不夠清晰,慈善組織到底是不是有別於基金會、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之外的第四類社會組織形式?如果是,草案中有些規定就是多餘的;如果不是,則意味著一個慈善組織要進行兩次登記:既要登記為慈善組織,又要登記為基金會、社會團體或社會服務機構,這種「雙重登記」模式是否科學,值得進一步探討。
第四,關於募捐資格的問題。
綜合各方提供的消息,在草案起草的前期,行政主管部門曾主張明確設立募捐資格制度,建議對符合一定條件的慈善組織,通過變更組織登記的方式,賦予其募捐資格,不過這一建議遭到了各方反對,地方行政主管部門也認為不可行。後來,起草者曾考慮,所有經過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都自然獲得募捐資格。不過,由於認識不夠一致,為穩妥起見,雖然所有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都獲得了募捐資格,不過卻將募捐資格區分為公開募捐資格和非公開募捐資格,獲得公開募捐資格需要具備「依法成立滿兩年,未受到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等條件。
第五,網路募捐是否要予以限制。
直接參與起草工作的人士透露,網路募捐問題是起草過程中爭議較大的問題。觀點主要有兩種:一種觀點認為,我們已進入「互聯網+」的時代,網路是開展募捐的一種最經濟快捷的方式,互聯網募捐資格要完全放開。另一種觀點認為,目前網路募捐魚龍混雜,嚴重影響了慈善的公信力,慈善的公信力經不住少數不守規矩的慈善組織「折騰」,因此,建議只有在省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的慈善組織甚至只有在民政部登記的慈善組織才能通過互聯網募捐。在草案一審稿中體現了後者的觀點,在二審稿中,對互聯網募捐的管制有所放鬆。但據了解,各方似乎對此都不滿意。審議過程中代表們的主流觀點,或許會左右法律最後的內容。
第六,募捐能否進行地域限制。
慈善法(草案)曾規定,慈善組織通過設置募捐箱等方式開展公開募捐,只能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行政管理區域內進行,甚至也只能通過當地廣播、電視、報刊發布募捐消息。在募捐市場尚待完善的情況下,對募捐作適當限制是必要的,但要求慈善組織只能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行政管理區域內進行現場募捐,是否科學,卻值得討論。
第七,「詐捐」是否要規范。
最近幾年,每逢發生大的自然災害,總有一些企業和個人聲稱要捐款捐物,但是新聞公開報道後,卻遲遲不予以落實。為此,草案起草中,一種主流的觀點是要對「詐捐」行為給予嚴懲,並且要明確規定聲稱捐贈者的履責義務。也有一種觀點認為,現實中所謂的「詐捐」原因非常復雜,比如,在當地電視台主辦的一場慈善晚會中,一個企業家受到感染,當場宣布捐贈50萬元,但事實上,是捐現金還是物品,捐贈什麼樣的物品,何時履行完捐贈義務,捐給誰等問題都有待企業決策層進一步決定,如果達不成一致,都可能影響捐贈。因此,建議法律中不作太嚴苛的規定。對於在新聞媒體公開宣稱捐贈而拒不履約者,在新聞媒體予以曝光就可以。
第八,是否要明確規定慈善組織的行政管理成本和年度支出標准。
據參加過多次論證的慈善組織代表反映,行政主管部門一直希望在法律中明確慈善組織的行政管理成本和用於慈善目的的年度最低支出標准,並且曾提出了行政管理成本不超過10%、用於慈善目的的年度支出標准不低於5%的設想。但慈善組織對此反對聲音較大,認為「一刀切」的標准根本不可行。草案一審稿和二審稿中都採納了慈善組織的意見。
第九,志願服務是否在法律中規定。
有的單位提出,慈善的本質就是「有錢的出錢,有力的出力」,志願服務本質上也屬於慈善的范疇,因此,在用較大篇幅規定了「出錢」的內容後,也有必要專章規定志願服務。但也有人提出,既然國家有意向對志願服務專門立法,而且,志願服務和慈善中的「出力」內涵還有較大區別,因此建議對志願服務只作原則規定。從法律草案一審稿和二審稿的內容看,似乎立法者仍在左右權衡,最後的表決稿如何規定,仍有待觀察。
第十,稅收優惠如何規定。
許多人提出,當前制約慈善事業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稅收制度不合理。比如,只能向獲得稅前扣除資格的組織捐贈才能享受稅收優惠,但獲得稅前捐贈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數量有限;再比如,捐贈貨幣可以享受稅收優惠,但捐贈實物和股票等不僅不能享受,而且還可能要先交稅;稅前扣除比例過低而且無法結轉等等,這都制約了捐贈的積極性。但是,立法者考慮到多種因素,沒有在法律草案中明確規定具體的稅收優惠措施,只是作了「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之類的原則規定。考慮到稅法的完善尚需時日,許多人建議盡量細化稅收優惠措施。
第十一,是否需要規定年檢制度。
目前,依據相關的行政法規,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都需要接受年度檢查,因此行政主管部門建議在慈善法中明確將年檢制度寫入。但在多場座談會上,許多慈善組織都提出,目前的年檢制度流於形式,沒有實質意義。而且地方民政部門也認為,現行的年檢制度需要完善,建議改為年報加抽查制度。不過,對於每年報送什麼材料,各方依然有不同認識。其實,法律中規定年檢制度還是年報制度本身並不重要,關鍵的是要簡化程序,減輕慈善組織的各種負擔。
5、根據慈善法的規定,什麼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慈善事業,弘揚慈善文化,規范慈善活動,保護慈善組織、捐贈人、志願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進步,共享發展成果,制定本法。
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慈善活動以及與慈善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法所稱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自願開展的下列公益活動:
(一)扶貧、濟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
(三)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
(四)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六)符合本法規定的其他公益活動。
第四條 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誠信、非營利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依法開展慈善活動。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慈善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慈善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每年9月5日為「中華慈善日」。
第二章 慈善組織
第八條 本法所稱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規定,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慈善組織可以採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
第九條 慈善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
(二)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
(四)有組織章程;
(五)有必要的財產;
(六)有符合條件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准予登記並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經設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予以認定並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不予認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登記或者認定期限的,報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十一條 慈善組織的章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和住所;
(二)組織形式;
(三)宗旨和活動范圍;
(四)財產來源及構成;
(五)決策、執行機構的組成及職責;
(六)內部監督機制;
(七)財產管理使用制度;
(八)項目管理制度;
(九)終止情形及終止後的清算辦法;
(十)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 慈善組織應當根據法律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許可權,開展慈善活動。
慈善組織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報告應當包括年度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慈善財產的管理使用情況、慈善項目實施情況以及慈善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情況。
第十四條 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慈善組織、受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與慈善組織發生交易行為的,不得參與慈善組織有關該交易行為的決策,有關交易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慈善組織不得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不得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和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不得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和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慈善組織的負責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在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的組織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出現章程規定的終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並需要終止的;
(三)連續二年未從事慈善活動的;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慈善組織終止,應當進行清算。
慈善組織的決策機構應當在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終止情形出現之日起三十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並向社會公告。不成立清算組或者清算組不履行職責的,民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慈善組織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慈善組織章程的規定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章程未規定的,由民政部門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慈善組織清算結束後,應當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辦理注銷登記,並由民政部門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 慈善組織依法成立行業組織。
慈善行業組織應當反映行業訴求,推動行業交流,提高慈善行業公信力,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第二十條 慈善組織的組織形式、登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一條 本法所稱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組織基於慈善宗旨募集財產的活動。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會公眾的公開募捐和面向特定對象的定向募捐。
第二十二條 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依法登記滿二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慈善組織符合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范的條件的,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並書面說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自登記之日起可以公開募捐的基金會和社會團體,由民政部門直接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 開展公開募捐,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場所設置募捐箱;
(二)舉辦面向社會公眾的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
(三)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發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開募捐方式。
慈善組織採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方式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內進行,確有必要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外進行的,應當報其開展募捐活動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捐贈人的捐贈行為不受地域限制。
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發布募捐信息,並可以同時在其網站發布募捐信息。
第二十四條 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時間和地域、活動負責人姓名和辦公地址、接受捐贈方式、銀行賬戶、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餘財產的處理等。
募捐方案應當在開展募捐活動前報慈善組織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募捐組織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募捐方案、聯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法等。
第二十六條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並管理募得款物。
第二十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對利用其平台開展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公開募捐資格證書進行驗證。
第二十八條 慈善組織自登記之日起可以開展定向募捐。
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和會員等特定對象的范圍內進行,並向募捐對象說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項。
第二十九條 開展定向募捐,不得採取或者變相採取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方式。
第三十條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迅速開展救助時,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時有序引導開展募捐和救助活動。
第三十一條 開展募捐活動,應當尊重和維護募捐對象的合法權益,保障募捐對象的知情權,不得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
第三十二條 開展募捐活動,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
第三十三條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騙取財產。
第四章 慈善捐贈
第三十四條 本法所稱慈善捐贈,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基於慈善目的,自願、無償贈與財產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捐贈人可以通過慈善組織捐贈,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贈。
第三十六條 捐贈人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捐贈財產包括貨幣、實物、房屋、有價證券、股權、知識產權等有形和無形財產。
捐贈人捐贈的實物應當具有使用價值,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等標准。
捐贈人捐贈本企業產品的,應當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七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演出、比賽、銷售、拍賣等經營性活動,承諾將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於慈善目的的,應當在舉辦活動前與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簽訂捐贈協議,活動結束後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並將捐贈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八條 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捐贈票據。捐贈票據應當載明捐贈人、捐贈財產的種類及數量、慈善組織名稱和經辦人姓名、票據日期等。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慈善組織應當做好相關記錄。
第三十九條 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捐贈人要求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慈善組織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書面捐贈協議。
書面捐贈協議包括捐贈人和慈善組織名稱,捐贈財產的種類、數量、質量、用途、交付時間等內容。
第四十條 捐贈人與慈善組織約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贈違反法律規定宣傳煙草製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贈以任何方式宣傳法律禁止宣傳的產品和事項。
第四十一條 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一)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的;
(二)捐贈財產用於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慈善活動,並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
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後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後,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第四十二條 捐贈人有權查詢、復制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慈善組織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
慈善組織違反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 國有企業實施慈善捐贈應當遵守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履行批准和備案程序。
第五章 慈善信託
第四十四條 本法所稱慈善信託屬於公益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以受託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設立慈善信託、確定受託人和監察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受託人應當在慈善信託文件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將相關文件向受託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未按照前款規定將相關文件報民政部門備案的,不享受稅收優惠。
第四十六條 慈善信託的受託人,可以由委託人確定其信賴的慈善組織或者信託公司擔任。
第四十七條 慈善信託的受託人違反信託義務或者難以履行職責的,委託人可以變更受託人。變更後的受託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七日內,將變更情況報原備案的民政部門重新備案。
第四十八條 慈善信託的受託人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應當按照信託目的,恪盡職守,履行誠信、謹慎管理的義務。
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應當根據信託文件和委託人的要求,及時向委託人報告信託事務處理情況、信託財產管理使用情況。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其備案的民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九條 慈善信託的委託人根據需要,可以確定信託監察人。
信託監察人對受託人的行為進行監督,依法維護委託人和受益人的權益。信託監察人發現受託人違反信託義務或者難以履行職責的,應當向委託人報告,並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慈善信託的設立、信託財產的管理、信託當事人、信託的終止和清算等事項,本章未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慈善財產
第五十一條 慈善組織的財產包括:
(一)發起人捐贈、資助的創始財產;
(二)募集的財產;
(三)其他合法財產。
第五十二條 慈善組織的財產應當根據章程和捐贈協議的規定全部用於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佔慈善財產。
第五十三條 慈善組織對募集的財產,應當登記造冊,嚴格管理,專款專用。
捐贈人捐贈的實物不易儲存、運輸或者難以直接用於慈善目的的,慈善組織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後,應當全部用於慈善目的。
第五十四條 慈善組織為實現財產保值、增值進行投資的,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全部用於慈善目的。慈善組織的重大投資方案應當經決策機構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資助的財產和捐贈協議約定不得投資的財產,不得用於投資。慈善組織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在慈善組織投資的企業兼職或者領取報酬。
前款規定事項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五條 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慈善組織確需變更募捐方案規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報民政部門備案;確需變更捐贈協議約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徵得捐贈人同意。
第五十六條 慈善組織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慈善組織應當建立項目管理制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督。
第五十七條 慈善項目終止後捐贈財產有剩餘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議處理;募捐方案未規定或者捐贈協議未約定的,慈善組織應當將剩餘財產用於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項目,並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八條 慈善組織確定慈善受益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指定慈善組織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
第五十九條 慈善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與受益人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慈善財產的用途、數額和使用方式等內容。
受益人應當珍惜慈善資助,按照協議使用慈善財產。受益人未按照協議使用慈善財產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協議情形的,慈善組織有權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慈善組織有權解除協議並要求受益人返還財產。
第六十條 慈善組織應當積極開展慈善活動,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並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況下,年度管理費用難以符合前述規定的,應當報告其登記的民政部門並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以外的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標准,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稅務等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的原則制定。
捐贈協議對單項捐贈財產的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七章 慈善服務
第六十一條 本法所稱慈善服務,是指慈善組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志願無償服務以及其他非營利服務。
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服務,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願者提供,也可以委託有服務專長的其他組織提供。
第六十二條 開展慈善服務,應當尊重受益人、志願者的人格尊嚴,不得侵害受益人、志願者的隱私。
第六十三條 開展醫療康復、教育培訓等慈善服務,需要專門技能的,應當執行國家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標准和規程。
慈善組織招募志願者參與慈善服務,需要專門技能的,應當對志願者開展相關培訓。
第六十四條 慈善組織招募志願者參與慈善服務,應當公示與慈善服務有關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慈善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與志願者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服務的內容、方式和時間等。
第六十五條 慈善組織應當對志願者實名登記,記錄志願者的服務時間、內容、評價等信息。根據志願者的要求,慈善組織應當無償、如實出具志願服務記錄證明。
第六十六條 慈善組織安排志願者參與慈善服務,應當與志願者的年齡、文化程度、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
第六十七條 志願者接受慈善組織安排參與慈善服務的,應當服從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訓。
第六十八條 慈善組織應當為志願者參與慈善服務提供必要條件,保障志願者的合法權益。
慈善組織安排志願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慈善服務前,應當為志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統一的信息平台,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信息,並免費提供慈善信息發布服務。
慈善組織和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平台發布慈善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下列慈善信息:
(一)慈善組織登記事項;
(二)慈善信託備案事項;
(三)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名單;
(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票據資格的慈善組織名單;
(五)對慈善活動的稅收優惠、資助補貼等促進措施;
(六)向慈善組織購買服務的信息;
(七)對慈善組織、慈善信託開展檢查、評估的結果;
(八)對慈善組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的表彰、處罰結果;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一條 慈善組織、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完整、及時。
第七十二條 慈善組織應當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信息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變更的,慈善組織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
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其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審計。
第七十三條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其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
公開募捐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募捐情況,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募捐情況。
慈善項目實施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項目實施情況,項目結束後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項目實施情況和募得款物使用情況。
第七十四條 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的,應當及時向捐贈人告知募捐情況、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
第七十五條 慈善組織、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應當向受益人告知其資助標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規范等信息。
第七十六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慈善信託的委託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不得公開。
第九章 促進措施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向慈善組織、慈善信託受託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為慈善活動提供指導和幫助。
第七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與其他部門之間的慈善信息共享機制。
第七十九條 慈善組織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八十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於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年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6、談談全國人大審議通過「慈善法」有什麼意義
1、這是我國的第一部規范慈善活動的國家大法
我國經常參加慈善活動的志願者,有6500多萬人;社會捐贈總額已從10年前的100億元左右,變成了目前的1000億元左右。隨著慈善事業體量的增大,慈善領域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需要通過制定慈善法加以引導和規范。
制定慈善法,體現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努力。尤其是,慈善活動中的一個大類「扶貧濟困」,直接關乎打贏脫貧攻堅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可以說,這是我國扶貧、脫貧工作在法治層面上邁出的又一大步。
2、拓展慈善格局
慈善法對「慈善活動」進行了更為廣義的界定,將促進教科文衛體事業發展及保護環境的公益活動都囊括在內。可以說,這一放眼「大慈善」格局的界定為慈善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廣闊空間。
3、松綁公募網募
針對社會普遍關心的公開募捐與互聯網募捐,慈善法草案予以了一定程度的松綁。
慈善法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依法登記或者認定滿二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原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慈善組織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范的,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這一適當擴大公開募捐主體范圍的舉措,意味著少數慈善組織掌握公募權的局面將被打破。更多慈善組織將可以通過努力爭取公募資質,平等地參與競爭。捐贈者也將有更多元的選擇,從而促使「良幣驅逐劣幣」效應顯現。
4、追責騙捐詐捐
近年來,不時被曝出的騙捐、詐捐事件,屢屢消費著社會大眾的善意和信任。因為沒有相關法規追責,許多騙捐者、詐捐者都能全身而退,這類事件也常不了了之。
慈善法草案第三十一條規定:「不得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第五十九條規定:「受益人未按照協議使用慈善財產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協議情形的,慈善組織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慈善組織有權解除協議並要求受益人返還財產。」
第四十一條規定:「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具體情形包括「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方式公開承諾捐贈的」。
5、框定原則義務
除了追究受益人與捐贈人騙捐、詐捐等不正當的行為,慈善法草案更為慈善組織、民政部門框定了財產管理、信息公開等方面的原則、義務。
慈善法草案第五十二條規定:「慈善組織的財產應當根據章程和捐贈協議的規定全部用於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佔慈善財產。」第五十四條規定:「慈善組織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在其投資的企業兼職或者領取報酬。」
第六十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積極開展慈善活動,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並遵循管理成本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信息公開也是慈善組織必須做好的一大工作。慈善法草案第七十二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其年度工作報告,包括財務會計報告、年度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慈善財產的管理使用情況、開展慈善項目情況,以及慈善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情況」。
民政部門也要配合信息公開。慈善法草案第九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制度,並向社會公
7、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網路求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慈善事業,弘揚慈善文化,規范慈善活動,保護慈善組織、捐贈人、志願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進步,共享發展成果,制定本法。
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慈善活動以及與慈善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法所稱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自願開展的下列公益活動:
(一)扶貧、濟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
(三)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
(四)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六)符合本法規定的其他公益活動。
第四條 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誠信、非營利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依法開展慈善活動。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慈善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慈善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每年9月5日為「中華慈善日」。
第二章 慈善組織
第八條 本法所稱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規定,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慈善組織可以採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
第九條 慈善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
(二)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
(四)有組織章程;
(五)有必要的財產;
(六)有符合條件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准予登記並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經設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予以認定並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不予認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登記或者認定期限的,報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十一條 慈善組織的章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和住所;
(二)組織形式;
(三)宗旨和活動范圍;
(四)財產來源及構成;
(五)決策、執行機構的組成及職責;
(六)內部監督機制;
(七)財產管理使用制度;
(八)項目管理制度;
(九)終止情形及終止後的清算辦法;
(十)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 慈善組織應當根據法律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許可權,開展慈善活動。
慈善組織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報告應當包括年度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慈善財產的管理使用情況、慈善項目實施情況以及慈善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情況。
第十四條 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慈善組織、受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與慈善組織發生交易行為的,不得參與慈善組織有關該交易行為的決策,有關交易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慈善組織不得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不得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和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不得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和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慈善組織的負責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在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的組織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出現章程規定的終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並需要終止的;
(三)連續二年未從事慈善活動的;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慈善組織終止,應當進行清算。
慈善組織的決策機構應當在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終止情形出現之日起三十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並向社會公告。不成立清算組或者清算組不履行職責的,民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慈善組織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慈善組織章程的規定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章程未規定的,由民政部門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慈善組織清算結束後,應當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辦理注銷登記,並由民政部門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 慈善組織依法成立行業組織。
慈善行業組織應當反映行業訴求,推動行業交流,提高慈善行業公信力,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第二十條 慈善組織的組織形式、登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一條 本法所稱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組織基於慈善宗旨募集財產的活動。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會公眾的公開募捐和面向特定對象的定向募捐。
第二十二條 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依法登記滿二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慈善組織符合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范的條件的,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並書面說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自登記之日起可以公開募捐的基金會和社會團體,由民政部門直接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 開展公開募捐,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場所設置募捐箱;
(二)舉辦面向社會公眾的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
(三)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發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開募捐方式。
慈善組織採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方式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內進行,確有必要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外進行的,應當報其開展募捐活動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捐贈人的捐贈行為不受地域限制。
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發布募捐信息,並可以同時在其網站發布募捐信息。
第二十四條 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時間和地域、活動負責人姓名和辦公地址、接受捐贈方式、銀行賬戶、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餘財產的處理等。
募捐方案應當在開展募捐活動前報慈善組織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募捐組織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募捐方案、聯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法等。
第二十六條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並管理募得款物。
第二十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對利用其平台開展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公開募捐資格證書進行驗證。
第二十八條 慈善組織自登記之日起可以開展定向募捐。
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和會員等特定對象的范圍內進行,並向募捐對象說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項。
第二十九條 開展定向募捐,不得採取或者變相採取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方式。
第三十條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迅速開展救助時,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時有序引導開展募捐和救助活動。
第三十一條 開展募捐活動,應當尊重和維護募捐對象的合法權益,保障募捐對象的知情權,不得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
第三十二條 開展募捐活動,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
第三十三條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騙取財產。
第四章 慈善捐贈
第三十四條 本法所稱慈善捐贈,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基於慈善目的,自願、無償贈與財產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捐贈人可以通過慈善組織捐贈,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贈。
第三十六條 捐贈人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捐贈財產包括貨幣、實物、房屋、有價證券、股權、知識產權等有形和無形財產。
捐贈人捐贈的實物應當具有使用價值,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等標准。
捐贈人捐贈本企業產品的,應當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七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演出、比賽、銷售、拍賣等經營性活動,承諾將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於慈善目的的,應當在舉辦活動前與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簽訂捐贈協議,活動結束後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並將捐贈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八條 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捐贈票據。捐贈票據應當載明捐贈人、捐贈財產的種類及數量、慈善組織名稱和經辦人姓名、票據日期等。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慈善組織應當做好相關記錄。
第三十九條 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捐贈人要求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慈善組織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書面捐贈協議。
書面捐贈協議包括捐贈人和慈善組織名稱,捐贈財產的種類、數量、質量、用途、交付時間等內容。
第四十條 捐贈人與慈善組織約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贈違反法律規定宣傳煙草製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贈以任何方式宣傳法律禁止宣傳的產品和事項。
第四十一條 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一)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的;
(二)捐贈財產用於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慈善活動,並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
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後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後,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第四十二條 捐贈人有權查詢、復制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慈善組織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
慈善組織違反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 國有企業實施慈善捐贈應當遵守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履行批准和備案程序。
第五章 慈善信託
第四十四條 本法所稱慈善信託屬於公益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以受託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設立慈善信託、確定受託人和監察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受託人應當在慈善信託文件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將相關文件向受託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未按照前款規定將相關文件報民政部門備案的,不享受稅收優惠。
第四十六條 慈善信託的受託人,可以由委託人確定其信賴的慈善組織或者信託公司擔任。
第四十七條 慈善信託的受託人違反信託義務或者難以履行職責的,委託人可以變更受託人。變更後的受託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七日內,將變更情況報原備案的民政部門重新備案。
第四十八條 慈善信託的受託人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應當按照信託目的,恪盡職守,履行誠信、謹慎管理的義務。
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應當根據信託文件和委託人的要求,及時向委託人報告信託事務處理情況、信託財產管理使用情況。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其備案的民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九條 慈善信託的委託人根據需要,可以確定信託監察人。
信託監察人對受託人的行為進行監督,依法維護委託人和受益人的權益。信託監察人發現受託人違反信託義務或者難以履行職責的,應當向委託人報告,並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慈善信託的設立、信託財產的管理、信託當事人、信託的終止和清算等事項,本章未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慈善財產
第五十一條 慈善組織的財產包括:
(一)發起人捐贈、資助的創始財產;
(二)募集的財產;
(三)其他合法財產。
第五十二條 慈善組織的財產應當根據章程和捐贈協議的規定全部用於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佔慈善財產。
第五十三條 慈善組織對募集的財產,應當登記造冊,嚴格管理,專款專用。
捐贈人捐贈的實物不易儲存、運輸或者難以直接用於慈善目的的,慈善組織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後,應當全部用於慈善目的。
第五十四條 慈善組織為實現財產保值、增值進行投資的,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全部用於慈善目的。慈善組織的重大投資方案應當經決策機構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資助的財產和捐贈協議約定不得投資的財產,不得用於投資。慈善組織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在慈善組織投資的企業兼職或者領取報酬。
前款規定事項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五條 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慈善組織確需變更募捐方案規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報民政部門備案;確需變更捐贈協議約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徵得捐贈人同意。
第五十六條 慈善組織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慈善組織應當建立項目管理制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督。
第五十七條 慈善項目終止後捐贈財產有剩餘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議處理;募捐方案未規定或者捐贈協議未約定的,慈善組織應當將剩餘財產用於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項目,並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八條 慈善組織確定慈善受益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指定慈善組織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
第五十九條 慈善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與受益人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慈善財產的用途、數額和使用方式等內容。
受益人應當珍惜慈善資助,按照協議使用慈善財產。受益人未按照協議使用慈善財產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協議情形的,慈善組織有權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慈善組織有權解除協議並要求受益人返還財產。
第六十條 慈善組織應當積極開展慈善活動,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並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況下,年度管理費用難以符合前述規定的,應當報告其登記的民政部門並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以外的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標准,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稅務等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的原則制定。
捐贈協議對單項捐贈財產的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七章 慈善服務
第六十一條 本法所稱慈善服務,是指慈善組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志願無償服務以及其他非營利服務。
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服務,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願者提供,也可以委託有服務專長的其他組織提供。
第六十二條 開展慈善服務,應當尊重受益人、志願者的人格尊嚴,不得侵害受益人、志願者的隱私。
第六十三條 開展醫療康復、教育培訓等慈善服務,需要專門技能的,應當執行國家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標准和規程。
慈善組織招募志願者參與慈善服務,需要專門技能的,應當對志願者開展相關培訓。
第六十四條 慈善組織招募志願者參與慈善服務,應當公示與慈善服務有關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慈善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與志願者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服務的內容、方式和時間等。
第六十五條 慈善組織應當對志願者實名登記,記錄志願者的服務時間、內容、評價等信息。根據志願者的要求,慈善組織應當無償、如實出具志願服務記錄證明。
第六十六條 慈善組織安排志願者參與慈善服務,應當與志願者的年齡、文化程度、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
第六十七條 志願者接受慈善組織安排參與慈善服務的,應當服從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訓。
第六十八條 慈善組織應當為志願者參與慈善服務提供必要條件,保障志願者的合法權益。
慈善組織安排志願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慈善服務前,應當為志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統一的信息平台,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信息,並免費提供慈善信息發布服務。
慈善組織和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平台發布慈善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下列慈善信息:
(一)慈善組織登記事項;
(二)慈善信託備案事項;
(三)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名單;
(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票據資格的慈善組織名單;
(五)對慈善活動的稅收優惠、資助補貼等促進措施;
(六)向慈善組織購買服務的信息;
(七)對慈善組織、慈善信託開展檢查、評估的結果;
(八)對慈善組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的表彰、處罰結果;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一條 慈善組織、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完整、及時。
第七十二條 慈善組織應當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信息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變更的,慈善組織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
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其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審計。
第七十三條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其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
公開募捐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募捐情況,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募捐情況。
慈善項目實施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項目實施情況,項目結束後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項目實施情況和募得款物使用情況。
第七十四條 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的,應當及時向捐贈人告知募捐情況、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
第七十五條 慈善組織、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應當向受益人告知其資助標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規范等信息。
第七十六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慈善信託的委託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不得公開。
第九章 促進措施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向慈善組織、慈善信託受託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為慈善活動提供指導和幫助。
第七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與其他部門之間的慈善信息共享機制。
第七十九條 慈善組織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八十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於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年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境外捐贈用於慈善活動的物資,依法減征或者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八十一條 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贈,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八十二條 慈善組織、捐贈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十三條 捐贈人向慈善組織捐贈實物、有價證券、股權和知識產權的,依法免徵權利轉讓的相關行政事業性費用。
第八十四條 國家對開展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
第八十五條 慈善組織開展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慈善活動需要慈善服務設施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慈善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八十六條 國家為慈善事業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勵金融機構為慈善組織、慈善信託提供融資和結算等金融服務。
第八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向社會提供服務,並依照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向社會公開相關情況。
第八十八條 國家採取措施弘揚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識。
學校等教育機構應當將慈善文化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國家鼓勵高等學校培養慈善專業人才,支持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開展慈善理論研究。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慈善公益宣傳活動,普及慈善知識,傳播慈善文化。
第八十九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為開展慈善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第九十條 經受益人同意,捐贈人對其捐贈的慈善項目可以冠名紀念,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批準的,從其規定。
第九十一條 國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對在慈善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表彰。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九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慈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慈善行業組織進行指導。
第九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慈善組織,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慈善組織的住所和慈善活動發生地進行現場檢查;
(二)要求慈善組織作出說明,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三)向與慈善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與監督管理有關的情況;
(四)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詢慈善組織的金融賬戶;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慈善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檢查或者調查時,檢查人員或者調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調查通知書。
第九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制度,並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慈善組織評估制度,鼓勵和支持第三方機構對慈善組織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第九十六條 慈善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
第九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慈善組織、慈善信託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向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慈善行業組織投訴、舉報。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慈善行業組織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國家鼓勵公眾、媒體對慈善活動進行監督,對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產以及慈善組織、慈善信託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曝光,發揮輿論和社會監督作用。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八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
8、我國首部慈善法正式施行 其他國家慈善募捐怎麼做
我國首部慈善法正式施行 其他國家慈善募捐怎麼做
9月1號起,我國首部慈善法正式施行,這標志著我國慈善事業進入到了一個依法治善的新的時代。
本次新法規定的一大關注亮點是,禁止個人募捐。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那麼在朋友圈發布求助信息是否違法呢?首先要區分個人求助與公開募捐之間的區別。個人求助,指的是求助人為自己或者親屬、同事、朋友等有直接關系的人請求幫助,並且獲得資助,其屬性為「私益慈善」,法律並不禁止這種行為。
而公開募捐,則是針對一個與自身不相乾的群體或個人發起募捐,比如有人在微博上發帖,為山區貧困兒童募集學費,或者為某個非親非故的傷者籌款治療,這種行為就是公開募捐,是《慈善法》明令禁止的,不論是在何種渠道發布這種信息均屬於違法,必須通過有資質的慈善組織才能夠開展勸募活動。換句話說,《慈善法》禁止沒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個人和組織公開募捐,但是不禁止個人求助。
同樣值得關注的是,近年來,各種眾籌平台也像雨後春筍般冒出來,「互聯網+慈善」的平台,也是《慈善法》監管的新對象。《慈善法》明確,通過互聯網公開募捐,應該在民政部門統一或指定的平台發布信息。這意味著少數慈善組織掌握公募權的局面將被打破,更多慈善組織將可以通過努力來爭取公募資質,平等地參與競爭,但同時也對平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今天,我們就來梳理一下,面對個人募捐、捐贈眾籌等等行為,有關國家的慈善法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先去美國看一看,美國有著名的捐贈眾籌網站 叫Go Fund Me,它是如何在法律規定下實行募捐的?
據美國華爾街多媒體記者趙冰晶報道,在美國其實有一條法律叫做喬布斯法案第三部分。它規定個人募捐、投資、眾籌的行為是合法的。舉一個例子,譬如說美國有一家眾籌網站叫GoFundMe。GoFundMe在2010年上線,它的目標是建成一個為個人需求、個人活動或者是說個人的目標提供眾籌募捐服務的平台。服務范圍非常廣泛,譬如說可以為患病的親友進行募捐;為一場體面的葬禮募捐;為社區的橄欖球球隊募捐;或者說如果你想要去旅行,也可以在上面進行募捐。目前GoFundMe已經開始接受來自於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還有一些使用歐元區的歐盟國家的眾籌項目,也就是說全世界各地的人都可以在GoFundMe進行捐贈。它是如何在法律的范圍內進行有效的監管的?GoFundMe首先要求發起人一定要使用真實的姓名保證項目的真實、信息的透明,但是捐贈人可以匿名。除此之外,GoFundMe還要求發起人一定要保證個人的信息與其在Facebook上的信息一致。也就是說,能夠讓捐贈人清楚的知道,自己把錢捐給了誰,如何使用,以及及時的獲得來自於受贈者的直接反饋。也希望GoFundMe這種經營模式能夠為國內的公益捐贈平台提供參考。
再把視線投向德國。《全球華語廣播網》德國觀察員薛成俊透露,理論上講,個人發起眾籌在德國是允許的,但是真正願意慷慨解囊的並不多。這又是為什麼呢?
德國沒有統一的募捐法,但是作為聯邦制國家,各州都有自己的相關法律。目前德國僅有3個州保留了專門的募捐法。其他13個州出於行政經費減縮等原因,相繼廢除了募捐法。有關募捐事宜,主要是參考德國稅法中的相關條款,如第51條到68條就慈善捐助的范圍進行了界定。對什麼情況下可以享受稅務優惠以及退稅等等都做了明確的解釋。德國的慈善組織多數是以教會、協會或者是基金會的形式出現的。在德國的民法典中以及各州的相關法律中也可以找到對應的條款,並且以此為准繩,對其進行監管。理論上講,個人眾籌在德國是允許的,但是如果超過一定的數額,就會涉及到稅務問題,必須按照德國的稅法履行相關的義務,比如說報稅、交稅等等。為了防止眾籌平台,一般是指網路平台被用作與其性質不相符的用途,如電子金融服務或者是其他與財務發生直接關系的服務,監管部門都會將其納入視線。但是眾籌組織者或者是發起者不具備開具捐款證明的資格,也就是說捐款人拿不到捐款證明,捐助的款項也就無法享受到稅務上的優惠,在這種情況下,真正願意慷慨解囊的人並不多,數額也不會太大。
最後,我們去澳大利亞看看。《全球華語廣播網》澳大利亞觀察員胡方表示,對於公開募捐,澳大利亞的要求很嚴格。
約束澳大利亞公開募捐的法律在以前一直沿用的是英國的1601年慈善法。而在2004年之後澳大利亞又通過了2004年慈善補充法案。根據法案的規定,所有的公開募捐活動,都必須獲得許可。而且這種許可是以州為單位的。在本州獲得募捐許可並不代表你可以去其他的州募捐。而如果你希望全國性募捐的話,那就只能在每個州都分別申請到許可才可以。另外對於公開募捐的行為,澳大利亞並不強調這一募捐組織必須要在澳大利亞慈善和非盈利委員會ACNC登記注冊。不過雖然組織並沒有登記,而這一募捐活動卻同樣要獲得許可之後才能夠進行。澳大利亞採用的模式是不限制組織而限制活動。
不過,在澳大利亞,小型機構發起的募捐或者個人募捐,一般都是很難行得通的。
通常澳大利亞的公開募捐往往是出於長期性目的,比如像是支持無家可歸者,或者是癌症患者等等,或者是突發性的重大災難,比如說像是風災、洪水一類的。很多大型的慈善組織都會在一些人流密集的地方,如車站出口處設立宣傳點,向人們介紹募捐的情況和用途。很多人募捐並不是直接付錢給他們,而是認真填寫自己的信用卡信息,方便慈善組織定期從自己的賬號扣錢。這種募捐因為會涉及到自己的財政信息,包括信用卡號以及個人通訊方式等等。所以人們對於募捐的組織方也會非常的在意。小型機構組織的募捐甚至個人發起的募捐是很難行得通的,一般成功組織募捐的都是較為信得過的大型組織。
9、新慈善法對沒注冊的慈善機構有什麼要求
受理機構:當地民政局
辦理程序:
1、申請籌備。經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籌備申請書;
(2)社會團體名稱預先核准申請表;
(3)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申請表;
(4)業務主管單位批准籌備的文件;
(5)辦公場所產權、使用權證明;
(6)驗資報告(會計師事務所辦理);一般不得低於3萬元。
(7)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基本情況表、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8)章程草案(參照《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體》);
(9)初步可以確定的會員名冊,一般需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人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以上文件均一式兩份。
2、受理審查。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申請籌備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由工作人員提出受理意見,報科室領導審核,最後報局分管領導審批,並以書面形式作出批准籌備或者不批准籌備的決定。對不批准籌備的,要向發起人說明理由。超過60日受理時限,登記管理機關沒有作出決定,或對登記管理機關作出不予批准籌備的決定有疑義,發起人可以申請復議。
3、申請成立登記。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籌備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可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
(1)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復文件;
(2)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3)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紀要;
(4)章程和章程核准表;
(5)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表;
(6)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7)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
(8)秘書長以上負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審查蓋章的個人簡歷表;
(9)組織或人事部門批准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文件;
(10)登記管理機關要求的其它材料。
4、登記審批。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社會團體申請成立登記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內,由工作人員提出審查意見,報科室領導審核,最後報主管領導批准。對符合登記條件准予登記的,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對不符合登記條件或因其他原因不予登記的,要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不予登記的決定不服,有權申請復議。
5、公告和備案事項。對已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開具公告證明,並將其印章樣式和銀行帳號備案。
6、將社會團體登記成立的有關文件整理、存檔。
10、新的慈善法中提到了,個人募捐和個人救助,有哪位大神能幫忙具體解釋下呢?
親,首先要說下,慈善法之後,輕松籌還是可以繼續用的!你所看到的那個網路消息是假的喲。
慈善法中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個人,不得開展公開募捐,但並未禁止個人求助。所謂個人求助是未來解決自身或家庭存在的困難,比如家庭經濟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