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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件新媒體信息發布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0-09-02 11:34:47

1、新聞稿件發布流程規定

哎呦可以的呀 我知道了

2、《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修訂 有哪些新變化

人民網北京1月14日電(傳媒頻道綜合報道)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官網發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修訂後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目前正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該規定從發布到此次修訂已過去十年,《徵求意見稿》將各類新媒體納入管理范疇,強調總編輯負責制,明確規定轉載新聞信息,應當完整、准確,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信息內容。
■主管單位變更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是在2005年9月發布的,距此次修訂已經超過10年,修訂後主管單位也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變為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將各類新媒體納入管理范疇
《徵求意見稿》指出,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新聞信息,是指時政類新聞信息,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評論。
此次修訂內容最大的變化是將各類新媒體納入管理范疇,之前的規定主要針對的是網站,修訂後,包括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即時通信工具、搜索引擎以及其他具有新聞輿論或社會動員功能的應用都在管理范圍內,這些應用向社會公眾提供新聞信息采編發布、轉載服務之前都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不僅如此,提供新聞信息發布平台服務的也應當提前獲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
■提高申請「門檻兒」,縮短審批時間
本次修訂的另一個明顯變化是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的標准有所提高。修訂後,則至少要具備五個條件,包括主要負責人、總編輯是中國公民;有完備的服務方案;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專職新聞編輯人員、新聞審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資金。申請時要配備上述條件的證明材料,還要遞交嚴格履行本規定相關責任義務的承諾書。
修訂徵求意見稿雖然提高了申請標准,但也縮短了審批時間。相關網信辦對符合規定的申請材料應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並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而此前審批周期40天到60天不等。
■總編輯對互聯網新聞信息內容負總責
此次修訂後新增加的內容包括強調總編輯負責,《徵求意見稿》強調,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總編輯負責制,設立總編輯,總編輯對互聯網新聞信息內容負總責。
還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審核、公共信息實時巡查、應急處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此外,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組織開展或者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開展的培訓、考核。
■不得傳播涉個人隱私信息
此次修訂後新增加的內容還包括強調隱私方面的內容,《徵求意見稿》對網信辦工作人員和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用戶都提出了要求
此次意見稿要求,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為用戶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發布平台服務,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應當予以配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收集用戶身份信息,應當事先明示收集規則、留存期限;收集前款規定以外的用戶信息的,應經用戶同意。
同時,各級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用戶身份信息和日誌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泄露、篡改、非法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用戶不得製作、發布、傳播能夠識別他人身份和涉及他人隱私的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同意公開的除外。
■轉載新聞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
之前發布的《規定》要求,轉載新聞信息或者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應當註明新聞信息來源,不得歪曲原新聞信息的內容。
此次修訂後的《徵求意見稿》規定,今後,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信息,應當完整、准確,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信息內容,在顯著位置註明來源、原作者、原標題、編輯真實姓名,並保證新聞信息來源可追溯。

3、建立健全對外宣傳管理制度有哪些?

建立健全對外宣傳管理制度有:

1、做好對外宣傳工作是集團各部門、各員工的共同職責,提倡樹立對外宣傳意識,維護好企業和品牌的形象及聲譽。 

2、對外宣傳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及各項流程要求。  

3、禁止任何所屬部門、個人利用對外宣傳損害集團的形象、聲譽或破壞公司發展。 

4、對外宣傳工作由宣傳策劃部統一負責。凡以大秦阿房宮集團名義對外傳,必須經過宣傳策劃部進行上報審批。宣傳策劃部負責對外宣傳計劃制定、組織落實工作。負責集團與各單位之間的協調和配合,負責集團與各新聞媒體單位的聯絡、協調,負責對各部門宣傳工作的策劃、包裝,負責做好集團整體的對外宣傳工作。 

5、對外宣傳必須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對外宣傳要始終秉承發揚企業文化精神及宗旨;貫徹企業文化,加強對外宣傳的行業敏銳性、前瞻性,以發展創新的角度詮釋集團企業新面貌, 新形象,營造良好的對外宣傳氛圍。  

6、對外宣傳要建立工作責任制,責任分工明確。由宣傳策劃部安排指定人員負責具體工作。集團開展的重大活動,重大事件及獲得的各種成果,主辦部門必須提供相關背景材料於宣傳策劃部,並由宣傳策劃部以新聞稿件形式進行媒體的宣傳報道

7、建立對外宣傳和新聞稿件審查把關制度。集團鼓勵各部門根據工作實際和宣傳的需要,積極撰寫稿件宣傳公司。凡涉及到集團有關重要數據、重大活動、重要會議等的新聞稿件,由宣傳策劃部進行審查,再交董事會主管領導審批後方可對外宣傳報道。各部門擬對外提供的廣播、報紙稿件、電視錄相、圖片等,必須報宣傳策劃部審查交董事會主管領導審批後方可外送。  

8、危機公關。如遇有損害公司形象的突發事件發生,相關部門要及時與宣傳策劃部取得聯系,以便協調處理與新聞媒體的關系,避免影響集團美譽度的事件發生。  

9、保密規定。以維護企業形象為原則,如未經審核審批自行以部門名義對外發布各種稿件,均由當事者承擔全部責任。問題嚴重者,可按照有關規定做出嚴肅處理或追究法律責任。

10、建立宣傳工作總結及報告機制,實施季度匯總報告。組織、總結和交流集團的宣傳工作情況。  

11、根據集團對外宣傳的要求和計劃,開展集團的對外宣傳工作,監督、檢查各部門對外宣傳工作配合和制度的執行情況。

4、請問哪位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章制度?就是做備案用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滿足公眾對互聯網新聞信息的需求,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新聞信息,是指時政類新聞信息,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評論。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包括通過互聯網登載新聞信息、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和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

第三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國家鼓勵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傳播有益於提高民族素質、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的健康、文明的新聞信息。

第四條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主管全國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設立

第五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分為以下三類:

(一)新聞單位設立的登載超出本單位已刊登播發的新聞信息、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二)非新聞單位設立的轉載新聞信息、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三)新聞單位設立的登載本單位已刊登播發的新聞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有關行政法規,設立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經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審批。

設立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備案。

第六條 新聞單位與非新聞單位合作設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新聞單位擁有的股權不低於51%的,視為新聞單位設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新聞單位擁有的股權低於51%的,視為非新聞單位設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第七條 設立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章制度;

(二)有5名以上在新聞單位從事新聞工作3年以上的專職新聞編輯人員;

(三)有必要的場所、設備和資金,資金來源應當合法。

可以申請設立前款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機構,應當是中央新聞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屬新聞單位。

審批設立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除應當依照本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關於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行業發展的總量、結構、布局的要求。

第八條 設立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除應當具備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條件外,還應當有10名以上專職新聞編輯人員;其中,在新聞單位從事新聞工作3年以上的新聞編輯人員不少於5名。

可以申請設立前款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組織,應當是依法設立2年以上的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法人,並在最近2年內沒有因違反有關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申請組織為企業法人的,注冊資本應當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審批設立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除應當依照本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關於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行業發展的總量、結構、布局的要求。

第九條 任何組織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與境內外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企業進行涉及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業務的合作,應當報經國務院新聞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

第十條 申請設立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填寫申請登記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章制度;

(二)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使用權證明和資金的來源、數額證明;

(三)新聞編輯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

申請設立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機構,還應當提交新聞單位資質證明;申請設立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組織,還應當提交法人資格證明。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中央新聞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屬新聞單位以及非新聞單位應當通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提出申請。

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提出申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實地檢查,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40 日內作出決定。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提出申請的,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0 日內進行實地檢查,作出決定。批準的,發給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屬於中央新聞單位設立的,應當自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之日起1個月內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備案;屬於其他新聞單位設立的,應當自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之日起1個月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備案。

辦理備案時,應當填寫備案登記表,並提交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章制度和新聞單位資質證明。

第十三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依照本規定設立後,應當依照有關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的行政法規向電信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 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股權構成、服務項目、網站網址等事項的,應當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申請換發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根據電信管理的有關規定,需報電信主管部門批准或者需要電信主管部門辦理許可證或者備案變更手續的,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股權構成、網站網址等事項的,應當向原備案機關重新備案;但是,股權構成變更後,新聞單位擁有的股權低於51%的,應當依照本規定辦理許可手續。根據電信管理的有關規定,需報電信主管部門批准或者需要電信主管部門辦理許可證或者備案變更手續的,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規范

第十五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按照核定的服務項目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

第十六條 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轉載新聞信息或者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應當轉載、發送中央新聞單位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發布的新聞信息,並應當註明新聞信息來源,不得歪曲原新聞信息的內容。

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不得登載自行采編的新聞信息。

第十七條 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轉載新聞信息,應當與中央新聞單位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簽訂

書面協議。中央新聞單位設立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將協議副本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備案;其他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將協議副本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備案。

中央新聞單位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簽訂前款規定的協議,應當核驗對方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不得向沒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的單位提供新聞信息。

第十八條 中央新聞單位與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開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聯網新聞業務合作,應當在開展合作業務10日前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報告;其他新聞單位與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開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聯網新聞業務合作,應當在開展合作業務10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報告。

第十九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登載、發送的新聞信息或者提供的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煽動非法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間組織名義活動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二十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建立新聞信息內容管理責任制度。不得登載、發送含有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九條規定內容的新聞信息;發現提供的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中含有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九條規定內容的,應當立即刪除,保存有關記錄,並在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記錄所登載、發送的新聞信息內容及其時間、互聯網地址,記錄備份應當至少保存60日,並在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依法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實地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應當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進行監督;發現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登載、發送的新聞信息或者提供的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中含有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九條規定內容的,應當通知其刪除。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立即刪除,保存有關記錄,並在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屬於中央新聞單位設立的,應當每年在規定期限內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提交年度業務報告;屬於其他新聞單位或者非新聞單位設立的,應當每年在規定期限內通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提交年度業務報告。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根據報告情況,可以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管理制度、人員資質、服務內容等進行檢查。

第二十五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接受公眾監督。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應當公布舉報網站網址、電話,接受公眾舉報並依法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舉報,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或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超出核定的服務項目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依據各自職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電信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的書面認定意見,按照有關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停止其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責令互聯網接入服務者停止接入服務。

第二十七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登載、發送的新聞信息含有本規定第十九條禁止內容,或者拒不履行刪除義務的,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電信主管部門根據有關主管部門的書面認定意見,按照有關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停止其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責令互聯網接入服務者停止接入服務。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登載、發送的新聞信息含有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內容的,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依據各自職權依照前款規定的處罰種類、幅度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轉載來源不合法的新聞信息、登載自行采編的新聞信息或者歪曲原新聞信息內容的,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依據各自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未註明新聞信息來源的,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依據各自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依據各自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履行備案義務的;

(二)未履行報告義務的;

(三)未履行記錄、記錄備份保存或者提供義務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向沒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的單位提供新聞信息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以及電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新聞單位是指依法設立的報社、廣播電台、電視台和通訊社;其中,中央新聞單位包括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設立的新聞單位。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完)

5、我國對特殊新聞與信息的發布有哪些具體規定

關於報道及發布信息的管理規定太多了,如《出版管理條例》、《報紙管理暫行規定》、《報紙質量管理標准》、《關於進一步加強報刊管理的意見》、《有關防止報紙內容出現政治錯誤、虛假報道等問題的規定》,由於太多了,這里就不一一列舉了。
不知道你說的特殊新聞是哪方面的,原則上的來說,只要內容不違法就可以公開發表,但遇有重大事件,國家實行的是新聞發布會制度,即報道的內容須以政府或新聞主管部門對外發布的信息保持一致,當然如果有證據表明政府部門提供的信息存在弄虛作假的情況,也可以不保持一致,只不過媒體要承擔一定報道風險。

6、什麼是網路新聞宣傳管理制度?

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全文)

中新網北京11月7日消息: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和信息產業部今天聯合發布《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規定全文如下:

第一條為了促進我國互聯網新聞傳播事業的發展,規范互聯網站登載新聞的業務,維護互聯網新聞的真實性、准確性、合法性,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的互聯網站。

本規定所稱登載新聞,是指通過互聯網發布和轉載新聞。

第三條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國家保護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依照本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中央新聞單位、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新聞單位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屬新聞單位依法建立的互聯網站(以下簡稱新聞網站),經批准可以從事登載新聞業務。其他新聞單位不單獨建立新聞網站,經批准可以在中央新聞單位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建立的新聞網站建立新聞網頁從事登載新聞業務。

第六條新聞單位建立新聞網站(頁)從事登載新聞業務,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審核批准:

(一)中央新聞單位建立新聞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審核批准。

(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新聞單位建立新聞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批准。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屬新聞單位建立新聞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審核同意,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批准。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新聞單位在中央新聞單位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的新聞網站建立新聞網頁從事登載新聞業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審核批准,並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非新聞單位依法建立的綜合性互聯網站(以下簡稱綜合性非新聞單位網站),具備本規定第九條所列條件的,經批准可以從事登載中央新聞單位、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新聞單位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發布的新聞的業務,但不得登載自行采寫的新聞和其他來源的新聞。非新聞單位依法建立的其他互聯網站,不得從事登載新聞業務。

第八條綜合性非新聞單位網站依照本規定第七條從事登載新聞業務,應當經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審核同意,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批准。

第九條綜合性非新聞單位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的宗旨及規章制度;

(二)有必要的新聞編輯機構、資金、設備及場所;

(三)有具相關新聞工作經驗和中級以上新聞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專職新聞編輯負責人,並有相應數量的具有中級以上新聞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專職新聞編輯人員;

(四)有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新聞信息來源。

第十條互聯網站申請從事登載新聞業務,應當填寫並提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統一制發的《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申請表》。

第十一條綜合性非新聞單位網站從事登載中央新聞單位、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新聞單位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發布的新聞的業務,應當同上述有關新聞單位簽訂協議,並將協議副本報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綜合性非新聞單位網站登載中央新聞單位、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新聞單位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發布的新聞,應當註明新聞來源和日期。

第十三條互聯網站登載的新聞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違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

(三)損害國家的榮譽和利益;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宣揚封建迷信;

(六)散布謠言,編造和傳播假新聞,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互聯網站鏈接境外新聞網站,登載境外新聞媒體和互聯網站發布的新聞,必須另行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批准。

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已取得從事登載新聞業務資格的,情節嚴重的,撤消其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的資格:

(一)未取得從事登載新聞業務資格,擅自登載新聞的;

(二)綜合性非新聞單位網站登載自行采寫的新聞或者登載不符合本規定第七條規定來源的新聞的,或者未註明新聞來源的;

(三)綜合性非新聞單位網站未與中央新聞單位、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新聞單位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簽訂協議擅自登載其發布的新聞,或者簽訂的協議未履行備案手續的;

(四)未經批准,擅自鏈接境外新聞網站,登載境外新聞媒體和互聯網站發布的新聞的。

第十六條互聯網站登載的新聞含有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內容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互聯網站登載新聞含有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內容之一或者有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責令關閉網站。並吊銷其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八條在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的互聯網站,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60日內依照本規定辦理相應的手續。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7、怎樣管理 新媒體 團隊 新聞網站

首先應該制定一個目標,你想是按照增加粉絲的目的,購買數量,注冊數量等等,有了這些目的,才能有好的計劃,在weiq上面,你就可以通過他人的微信,微博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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