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運用法律法規知識分析今日頭條起訴百度不正當競爭案例分析,爭議的焦點是什麼,結論是什麼,有那些啟示?
1月30日消息,這兩天今日頭條和百度的糾紛愈演愈烈,29日晚間,今日頭條發布聲明,將對「百度不正當競爭」提出訴訟。
今日頭條表示,近日接到用戶舉報,在百度搜索「今日頭條」相關內容,排序第一的搜索結果,是由非正規稿源(百度旗下的自媒體平台「百家號」)於2017年12月中旬發布的「舊聞」(今日頭條被要求整改的文章)。排序第二的搜索結果,是「今日頭條官網」,卻用紅字標出警告:「提醒:該頁面因服務不穩定可能無法正常訪問」。
2、急需反不正當競爭法案例
[案件摘要]
2001年2月,根據群眾反映,東海工商局受連雲港工商局委託對東海縣郵政局強制收取包裹保價費行為進行了調查。
國家郵政局於2000年出台並在2001年3月1日起開始執行的新《國內郵件處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信函、包裹、直遞包裹和特快專遞郵件可以作保價郵件交遞」,即從2001年3月1日起,用戶交遞包裹可以保價也可以不保價。經過對東海縣郵政局2001年3月以後的業務的調查發現,該局及其下屬支局仍然存在用戶交遞包裹必須交納保價費的情況。其具體做法是:用戶在向郵政局交遞包裹時,郵政局工作人員在履行完必要的檢查手續後,讓用戶填寫一份國內包裹詳情多聯單。用戶填寫完收件人、寄件人的情況以及包內裝有的物品及其價值,交給工作人員後,工作人員在未向其進行保價說明和詢問,未徵得用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在國內包裹詳情單中的保價金額欄里人工填上數字並在保價費欄里人工填上或用微機列印上如1.00元字樣的費用並予以收取。在用戶不願填寫保價金額欄進行保價的情況下,郵政局工作人員以「必須填寫,不填寫不辦理交遞手續」為由強行讓用戶交納保價費。
[工商局處理結果]
東海縣郵政局利用其獨占的經營地位,在事先未徵得用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強行向用戶收取保價費,限定用戶購買其提供的保價服務,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和《關於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三)、(六)項禁止性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連雲港工商局對東海縣郵政局作出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200000元的處理決定。
[評析]
郵政局屬於提供郵政服務的公用企業。用戶在接受其提供的郵政服務時,有選擇是否接受其提供的保價服務的權利。郵政局利用其獨佔地位,在未向用戶明示的情況下,即擅自在保價費用欄中填寫保價費用並收取的行為,限定用戶接受其提供的保價服務,侵害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也排斥了其他經營者提供同類或相競爭業務(如可以選擇包裹投遞保險)的競爭機會,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
本案中,東海縣郵政局在2001年3月國家新的《國內郵件處理規則》執行後,仍然我行我素,沿襲以前的做法,使用舊式資費單向用戶提供郵政服務,並強制收取保價服務費的行為主觀故意明顯,且濫用其獨占優勢地位,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用戶,以「必須填寫,不填寫不辦理交遞手續」為由中斷服務相脅迫,屬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
3、舉生活中反不正當競爭法案例,如何解決最好
如果是普通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比如超過5000元的有獎銷售活動,可以直接向當地的有關工商部門舉報。如果是一些壟斷部門,最好是先過其內部的投訴機制,提出嚴肅抗議,最後問題還是得不到實質解決,可以到法院直接訴訟,其它途徑最好別浪費精力和時間了~
4、求助!看看這個案例違反了不正當競爭法了沒有?優惠額度已經接近10000元
提問者問題,如果是有獎銷售,「送五仟元以上使用權是違反規定」;如果不是有獎銷售,比如購買金額超過十萬「送五仟元以上使用權是否違反規定」則要看銷售額減去贈送額度後的價格是否低於成本價的「低價傾銷」不正當競爭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12月1日)
第十三條 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千元。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1993年12月24日)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附帶性地向購買者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上的利益的行為。包括:獎勵所有購買者的附贈式有獎銷售和獎勵部分購買者的抽獎式有獎銷售。
凡以抽簽、搖號等帶有偶然性的方法決定購買者是否中獎的,均屬於抽獎方式。
第四條 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五千元。
以非現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其金額。
5、關於十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生活中的小例子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採取非法的或者有悖於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為。在現實生活中,因為利益紛爭,不正當競爭行為五花八門、形形色色、舉不勝舉。
一家叫GC的物業公司為了壟斷物業管理權就不允許別的物業公司參與競爭,就對業主說「幾個物業公司競爭的話會影響小區的社會穩定,多個物業公司競爭不適合我們小區區情」,GC物業公司更對小部分業主發禮品使這部分業主支持它繼續壟斷。結果這個小區的業主不得不支付高昂的物業管理費,而這家GC物業公司就因壟斷獲得了很高利潤。這就是生活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詆毀競爭對手的商品,故意壓低價格~~
廣州星河灣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等訴自貢市星河房地產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6、反不正當競爭法案例分析
某省於1998年元旦開通有線電視公共頻道,該有線電視台為了提高收視率,以吸引更多的廣告客戶,推出了集娛樂,休閑,廣告抽獎為一體的「繽紛時刻」欄目,開展「日日送獎,月月送禮」活動,每天向觀眾出一道簡單的問題,猜對的觀眾通過抽獎即可獲得每日送出的一台VCD或者一部摩托羅拉手機,每月還送出一個超過10萬元的大獎即一套公寓。此舉引起了強烈的社會反響。另外,該省還擁有多家電視台,電視台之間的競爭非常激烈,而該有線電視台開展的有獎競猜活動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招攬廣告客戶。
分析:該電視台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
為了吸引更多廣告客戶(即賺取更多廣告利潤),電視台需提高節目收視率。為此,該電視台就運用了答題抽大獎的活動來吸引觀眾的注意和參與行為,「推銷」自己的節目。實質上是有獎銷售的一種特殊形式。
作為一項創利手段,這一行為本身是可取的。若符合公認的商業道德可以起到活躍市場促進公平競爭的作用。
但是,作為一種以抽獎決定獲獎者的偶然性行為,該電視台設立的周獎項獎額高達10多萬元,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額超過5千元。
7、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典型案件有哪些
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典型案件
一、奇安特電器燃具廠仿冒「松下」注冊商標案。2001年5月,兩名浙江人在香港注冊的「香港松下電器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將其「Paretionic」商標和「香港松下電器」文字標記以許可的方式許可廣東順德市容桂區奇安特電器燃具廠使用。
順德奇安特電器燃具廠隨即在其產品及產品包裝箱、說明書上使用「Paretionic」商標和「香港松下電器」文字標記,並冠以香港松下電器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在市場上銷售。2002年3月,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松下電器(中國)有限公司投訴後在全省范圍內組織開展了專項執法活動,查封了涉嫌侵權產品。順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奇安特電器燃具廠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處罰。
二、北京盧溝橋酒廠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案。1995年,北京盧溝橋酒廠生產的「古德牌」、「盧溝橋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稱與北京市牛欄山酒廠所生產的「華燈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稱相同,包裝、裝潢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費者的誤認。
1996年春,北京市房山區工商局根據北京市牛欄山酒廠的投訴,依法對北京盧溝橋酒廠仿冒北京市牛欄山酒廠知名商品「華燈牌」北京醇酒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行為進行了調查,認定北京盧溝橋酒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
三、成都市電信局工程總公司收受回扣案。成都市電信局工程總公司自1995年3月至1996年1月,在購進行動電話的經營活動中,與供貨方私下串通,暗中約定在談妥基本價格之後每台行動電話再加價1000元至1500元,該工程公司按加價後的價格支付貨款。
供貨方照此價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按每台行動電話600元至800元暗中支付回扣給工程公司,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成都市工商局對該工程公司做出罰款1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857.843萬元處罰。
四、天王電子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2001年,天王電子有限公司在產品簡介中對其天王牌手錶所獲「金橋獎」的評比、頒獎單位及「全國銷售量第一」的統計單位作了不真實的宣傳。河北省保定市工商局根據查證的事實認定天王電子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天王電子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2002年7月,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天王電子有限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五、金育電器有限公司侵犯商業秘密案。2001年初,金萊克公司滸關二分廠廠長潘輝跳槽到金育電器有限公司任總經理,組織人員盜用金萊克公司的技術資料,生產與金萊克公司開發的JC302產品相似的PRINCESS牌手持吸塵器。蘇州市工商局依法認定金育公司的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責令金育公司停止違法行為。金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經蘇州市兩級人民法院審理,維持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
六、海南新大洲摩托車股份有限公司不正當有獎銷售案。1999年2月,海南新大洲摩托車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新大洲2000之旅促銷活動的實施方案》,主要內容是新大洲公司於1999年3月15日至9月15日期間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新大洲2000之旅」促銷活動,活動獎項設置為超級大獎——歐洲游40名等。海南省工商局經調查認定新大洲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8、例舉出我們身邊所看到或者遇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案例並且加以分析。。。
比方說虛假廣告。
9、試舉一例生活中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實際案例,並說明該行為屬於哪種類型的不?
但現實的市場經濟當中存在的不正當的競爭行為,我們國家應該加強宏觀調控,用法律手段進行制裁。
10、關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不正當行為的案例?
公用企業及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限制競爭行為案例:
2001年,某市區內的一家燃氣公司負責為區內用戶提供液化天然氣。該燃氣公司與區內的兩家保險公司的分公司分別簽訂保險代理協議,由該燃氣公司下屬各液化氣供應站在區內為用戶申請開戶及換氣時,代辦液化氣罐的保險業務。從1997年至2000年間,該燃氣公司總計向用戶收取保險費70多萬元,獲得代理手續費約19萬元。該市工商局認定,該燃氣公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的公用企業。燃氣公司利用其公用企業的優勢地位,未經投保人同意,也未設專門窗口或由專人受理,未告知投保人,就為燃氣用戶辦理液化天然氣罐保險,明顯違反用戶的意願,強制代理保險業務。由此,該市工商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3條,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罰款。
該燃氣公司不服這一行政處罰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理由之一即為,該公司不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規定的"公用企業",認為按照立法旨意,具有獨佔地位是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公用企業或者其他經營者的核心特點。因為無獨占性的公用企業無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商品的能力,也無法實現排擠其他經營者公平競爭權的行為目的。由於在該燃氣公司的經營區域內還有其他六家獲准經營的企業,所以不能認定為具有獨佔地位的公用企業。該市的一審法院支持了燃氣公司的觀點,市工商局在一審中敗訴。二審中,該市的工商部門強調,這種認定對"公用企業"的界定過於狹隘。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若干規定》第2條對公用企業的進一步定義,公用企業是涉及公用事業的經營者,包括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郵政、電訊、交通運輸等行業的經營者。該燃氣公司分明屬於列舉的公用事業的經營者。最終,該市二審法院支持了市工商部門的觀點,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所指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有兩種,一種是公用企業,另一種是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對公用企業的進一步認定可以適用《若干規定》。[1]但是,我們發現,對此問題工商部門的權威人士也認為,根據第6條的措詞表明"公用企業首先是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2]可見在這個問題上存在著不同的法律意見。 2.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限制行為。3.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條件行為。案例:日前,湖北宜昌市工商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以構成限制競爭行為對湖北省宜昌市鹽業公司處以10萬元罰款。接群眾舉報,宜昌市工商局查明,宜昌鹽業公司利用其食鹽專營獨佔地位,自2009年3月至6月,在宜昌城區范圍內銷售精製碘鹽時,強制食品經營戶按照一定比例購買購買宜昌鹽業公司附帶提供的鈣(鋅、硒)強化營養鹽及低鈉鹽。如不購買,經營戶就不能從鹽業公司處購買普通精製碘鹽。經營戶多有抱怨,但不得不接受。工商局認定,鹽業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湖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相關規定,構成限制競爭行為。為此,宜昌市工商局向宜昌鹽業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宜昌市工商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擬責令宜昌鹽業公司停止違法行為,罰款18萬元。在聽證會上,宜昌鹽業公司認為宜昌工商局定性不當,適用法律不當,應認定為普通搭售行為,而不是限制競爭行為。而工商部門則認為:食鹽是國家進行專營的管理產品。經營戶從鹽業公司進貨,是進精製碘鹽,還是進多品種鹽,本應由食品經營戶自主選擇。調查中,許多經營戶反映,多品種鹽價格高,不好銷售,容易造成積壓,不願意購進多品種鹽。而鹽業公司卻利用其食鹽專營的獨佔地位,違背食品經營戶的意願,在食品經營戶購進精製碘鹽時,強制要求經營戶按一定比例購買其提供的多品種鹽。如果不滿足鹽業公司的條件,就不能從鹽業公司處購買普通精製碘鹽。整個過程,不是在自願、平等、公平的基礎上交易。工商局認為,鹽業公司的行為限制了食品經營者的自由選擇權,損害被指定購買商品的食品經營戶合法利益;「排擠其它經營者的公平競爭」,其行為構成限制競爭行為。鑒於案發後,宜昌鹽業公司予以高度重視,並已有改正違法行為的事實,宜昌市工商局決定對其處罰款10萬元,並責令改正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