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論文選題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怎麼寫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由來。
締約過失責任由德國著名法學家耶林於1861年首次提出,其理論被譽為「法學上的發現」而備受推崇,為了彌補合同法和侵權行為法之欠缺,德國判例迅即將締約上過失責任發展為一項原則。繼受德國學說的日本民法及我國台灣地區「民法」亦在廣泛領域里確立了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同時,締約上過失責任也影響到了英美法系。在美國,著名法學家富勒提出了「在合同之失完整或者未成立或者未反映當事人真意的情況下,應保護允諾人的信賴利益。」而事實上,當代美國法非常廣泛地承認了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在英國,合同法專家阿蒂亞近10年一直努力發展富勒的思想,主張為實現英國法的現代化,需加強保護信賴利益,英國法雖然尚未把締約過失責任作為一般原則加以確認,但在一些判例上卻已成立了締約過失責任。我國《民法通則》已在合同無效,被撤銷的情況下承認了締約過失責任,新的《合同法》則更在學術研究和既有立法成果的基礎上肯定締約過失責任為合同法的一項重要制度。締約過失責任的一個重要適用領域就是合同無效。《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失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失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到合同當中這意味著,雖然合同無效,但當事人畢竟進行了要約和承諾,並且合同已告成立,所以先合同義務已經產生,違反此義務當然應負擔民事責任,或按耶林的話說「從事契約締結之人,是從契約交易外的消極義務范疇,進入契約上的積極義務范疇,其因此而承擔的首要義務,系於締約時善盡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護的,並非僅是一個業已存在的契約關系;正在發生中的契約關系亦應包括在內,否則,契約交易將暴露於外,不受保護,締約一方當事人難免成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犧牲品!契約的締結產生了一種履行義務,若此種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礙而被排除時,則會產生一種損害賠償義務。因此,所謂契約無效者,僅指不發生履行效力,並非不發生任何效力。簡言之,當事人因自己之過失致契約不成立者,對信其契約有效成立的相對人,應賠償基於此信賴而產生的損害。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與法律特徵。
無效擔保合同的民事責任,其性質屬於締約過失責任。所謂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締結合同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行為,給確信該合同能夠成立並有效的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害時,有過失的一方當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失的,各自按過失程度分擔相應責任的法律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這條規定的就是締約過失責任。為便於理解分別舉列說明:a假借訂立合同,惡意磋商如:A無合資談判經驗,為獲取談判經驗,在根本無談判誠意的情況下,邀請富有談判經驗的B進行談判,B為此組織談判組織,准備談判的意向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和章程等書面文件,並與A進行二次磋商,A在認為其獲得B談判知識和相關法律文件後,宣布終止談判,A為此應承擔給B造成損失的締約過失責任。b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如:甲欲與乙訂立一份特殊物品的買賣合同,而該合同的成立必須有待於政府的批准,政府對這種合同是否批准有完全的權力。乙不知這一事,甲應該告知乙合同有待於政府批准方能生效這一事實。乙便於甲簽訂了合同並依合同進行了履約准備,最終合同未被批准,此即為故意隱瞞「重要事實」。c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如:A向B發出要約,之後A的住所發生變化但未通知B,致使B仍向A原住所地發出承諾,A未收到承諾,合同不成立,B認為合同已成立並依約履行合同,結果造成了損失,此時A應承擔締約過失的賠償責任。
由此看出締約過失責任特點有以下四點:其一締約過失責任是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產生的法律責任。由於當事人直接違反的是誠實信用原則,且此責任或義務又是先於合同成立而獨立存在的,因此,理論界將其稱為先合同義務。在合同義務之外,再規定一種先合同義務,是法律公平性的體現,因為只要締約當事人之間因談判、磋商而彼此有了接觸和聯系,他們之間便會產生利益的交錯。先合同義務不是因合同有效成立而產生的給付義務,而是在合同生效前,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法定義務。其二締約過失責任保護的是一種信賴利益的損失。因為締約過失行為侵害的對象是信賴利益。所以該責任的確定自然以實際發生的信賴利益為損失的前提條件。只要一方當事人因過失造成締結合同關系破壞,從而使另一方信賴利益受損,二者之間便存在了因果關系,該責任即成立。任何一方因故意或過失而導致合同不能成立或無效或被撤銷,都可能使對方的信賴利益受到侵害。其三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過失的民事責任。無過失便無締約過失責任,通常情況下,締約一方當事人由於疏於通知、照顧、保護、協助等行為,對相對方的損失發生放任或故意的心理狀態。其四,締約過失責任是以補償對方損失為後果,以彌補性承擔方式為特徵的民事責任。因為締約過失責任產生於合同磋商過程中,只存在對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害,故締約過失責任僅僅尋求一種補償實際損失的救濟。在民事責任中,它處於與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相並列的地位。它既非以成立有效的合同為前提的違約責任,也非以非表意的違法行為為前提的侵權責任,而是一種在締結合同過程中由於過失而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有密切的聯系,但二者的區別十分明顯,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產生的時間和基礎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產生於合同訂立的過程中,是一種對先合同的違反,其請求權的基礎是誠實信用原則。違約責任是一種違反合同的責任。它以合同的有效存在為基礎,即無合同無違約,請求權的基礎是合同。第二,目的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目的是維護交易的安全並促成締約成功。違約責任的目的是保護當事人之間合同利益,是保證合同履行,即諾言必須履行原則的體現。第三,存在形式不同,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由法律直接規定,它只能以損害賠償為唯一的一種補救責任形式。而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責任形式,如違約金、損害賠償、實際履行定金等,也可以法定的責任形式予以補救。第四,構成的條件不同,締約過失責任要以實際損害為要求賠償的條件,違約責任則不以損害的存在為前提,從過失狀態上看,締約過失責任主觀上是要求過失的存在;違約責任通常是一種嚴格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只要有違約事實的存在,即需承擔違約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二者都以損害賠償為內容,且在主觀上都要求有過失,但二者區別又十分明顯,第一,基礎關系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產生於意欲訂立合同當事人之間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必須盡到保護、通知、協助、忠實等義務,違反此義務,違反者即需承擔締約過失損害賠償責任,侵權責任不以特定侵權者和被侵權者之間存在特定的信賴關系為前提和基礎。第二,違反義務性質不同,締約過失責任違反的是先合同義務,而侵權行為則是違反了不得侵害他人財產和人身的一般義務。第三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的范圍是信賴利益的損失,至意欲訂立合同當事人因相信合同的有效成立而導致的信賴利益的損失,通常表現為基於信賴利益而實際支出的費用,侵權行為則是行為人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物權、人格權等絕對權。賠償范圍不限於信賴利益。
三、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有以下四個要件:
一締約一方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所謂先合同義務,是指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發生的由締約雙方當事人承擔的義務。先合同義務實際上是對當事人之間信用的一種確認和保護,如果一方當事人出於惡意,違反自己的信用,基於雙方的信用關系而有所付出的善意一方將要遭受損失。這種惡意對信用的違反違背了民法的公平及誠實信用原則。與一般社會觀念頗有不合。同時,也是對現代社會存在基礎的挑戰和威脅。一般來說,先合同義務存在於要約生效後,合同成立前。要約生效前,雙方只是一般人之間的信用,談不上締約雙方之間的信用,因此,也談不上對該信用的違反;在合同成立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進入一種更加緊密的信用關系,這種信用關系由合同義務及合同責任加以約束和調整。所以締約過失責任是對這一特定的時間段下當事人之間關系的調整。締約過失責任因此與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相區別。
二締約過程中過失的存在。締約過失責任之所以得以成立,在締約過程中違反信用一方之所以要對對方的損失負責,是因為其主觀上具有過失,即具有一定的可責之處。所以締約過失責任屬於過失責任而非無過失責任。本條規定:當事人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以及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損失的存在。締約過失責任之所以成立,是因為有損失的存在。如果在締約過程中並沒有損失,則談不上責任的成立。但是,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失的確定是一個比較棘手的問題。在審判實踐中,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所應賠償的為信賴利益的損失,即無過失的當事人信賴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發生,致使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不成立等而造成損失。信賴利益的損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締約過失行為而致信賴人的直接財產的減少,如各種費用的支出;也包括信賴人的財產應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信賴合同有效而失去某種應該得到的機會。當然,這些利益必須是在可以客觀預見的范圍內。由於目前我國法律對間接損失的賠償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建議我院能總結出為當事人和社會一般公平觀念所能普遍接受的賠償標准。
四因果關系。指一方當事人的過失與另一方當事人的損失之間存在相當的聯系。締約過失責任的形成可歸納為兩類:其一是合同訂立磋商中,要約人的締約過失責任,其特點是責任發生在締約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未能協調一致前;其二是無效合同(包括被撤銷的民事行為)當事人的締約過失責任,其特點是責任發生在締約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已經協調一致之後
四、正確認識與締約過失責任認定相關的幾個問題
為進一步深化對締約過失責任的理解與把握,筆者認為還有必要澄清對以下問題的認識。
1、先合同義務與附隨義務有無區別?對此,回答應當是肯定的。所謂附隨義務,顧名思義就是指附隨主義務的從義務,它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依附於主義務。附隨義務則是在加工過程中完好保存好已經加工作的產品或還未加工的原料,如果出現緊急情況承攬人負有通知定作人的告知義務;在加工承攬過程中知悉定作人的某些商業秘密,承攬人負有保密義務;加工因定個人的設計等原因失敗,承攬人在防止損失擴大的協助義務,附隨義務的內容是隨著主義務的過完成情況變化而變化。而先合同義務則是在締約磋商到全同生效前的這段時間里締約人負有的一項法定義務,它不依附於任何義務,可以獨立存在。與附隨義務相比,先合同義務的內容比較確定。
2、合同成立或有效是否也存在締約過失責任?有人主張,只要合同關系存在,即使在締約過程中有一方存在締約過失行為,另一方能對他行使締約過失訴訟上的請求權,而只能追究其違約責任。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混餚了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界限,抹煞了締約過失責任的獨立價值,是很不妥當的,一方當事人在締約階段存在締約過失責任後,如果合同成立並生效,則其後可能發生違約責任,也可能出現正常履行合同的結果,如果合同已經正常履行,自然不能再追究「違約責任」,此時只的追究締約過失責任一種途徑;即合合同沒有正常履行,違約方並不一定就是締約過錯方,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都並未重合,更是談不上追究締約過失責任方的違約責任問題;再退一步講,即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過錯也在締約過錯方,對方也完全可以既主張締約過失責任,又主張違約責任,從而完整、充分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總之,合同關系是否存在與締約過失責任並無必然的聯系。
3、締約過失責任是否也存在責任競合現象?責任競合是指行為人實施某一違法行為符合多種民事責任的構構成要件時,在法律上導致相互沖突的民事責任形式,由於受害人享有多種請求權,也稱請求權的競合。關於締約過失責任請求權的競合《合同法》第43條沒有做出規定,我們應當允許當事人行使選擇權。締約過失責任請求權的競合有兩種情形:(1)與違 約責任的競合。締約人締約過程中違反先合同義務,有時既構成締約過失責任,又構成違約責任。如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被代理人不予追認,這時善意相對人就享有選擇權,既可以選擇行使撤銷請求權,要求撤銷合同,由代理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選擇繼續履行合同的請求權;不撤銷合同,要求代理人自己履行合同或承擔違約責任。(2)與侵權責任的競合。締約人在締約過程中實施的違法行為,可能即構成締約過失責任,又可能構成侵權責任。如在締約過程中,因過錯違反保護義務,將訂立合同過程知悉的商業秘密,加以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都可能存在締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3)締約責任、違約責任、侵權責任競合。三責任競合比較少見但並非不可能,尤其是存在欺詐之產品責任場合,例如,締約過程 中,一方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告知對方虛假情況,讓對方將有缺陷產品當成合格產品,並訂立了買賣合同。後該產品因缺陷致產品本身及買方的其他財產(甚至人身)造成損害。此種情形下,受欺詐之買方可以選擇:①撤銷合同,以締約過失責任為由要求對方賠償信賴利益的損失;②以侵權為由要求對方賠償損害,賠償范圍不僅包括財產損失,而且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③以對違約為由主張修理、重作、更換、繼續履行或賠償履行利益的損失,尤其產品本身比較緊俏,價值較大且為買方所急需,而受害人不願撤銷合同或喪失也撤銷權,在此情形下,買方更有可能選擇違約責任之請求權。
2、理論意義和實際意義是什麼
理論意義:比前人同類命題增加了什麼內容,有什麼新見,與同時代相比,有什麼突破之處,在某個理論體系中起了什麼作用,對後代理論發展又有什麼意義,為一種理論體系的完善增補了什麼,對後人有什麼啟示。是不太現實性的意義. 主要用來支撐理論.
所謂理論就是指「人們從實踐推演和抽象概括出來的關於自然、社會和人類思維的有關概念的定義、復雜問題分類、事物性質、邏輯推斷、基本原則原理和規律性等的體系化認知體系」。通俗地講,就是在人類認識論的角度對有關命題的知識范圍和適用性進行的研究並得出的成果。
比如,數學的演算法「+,-,X,...」是有理論意義的;數與數之間的關系的理論也是有理論意義的。世界是由物質的還是由思想決定的?這類問題的回答,都是由理論意義的。或者說,理論是一種思想的發展,屬於行而上的范疇。
實際意義:主要是現實性意義,是用於實實在在的事或物理論意義,是具體的、物質的、客觀的。
實際是哲學中的一個極其重要的概念,也是人們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率極高的一個詞彙.什麼是實際?從最廣義上來講,實際是指一切物質,從狹義上來講,實際是指實踐和與實踐相關的事物。從最狹義上來講,實際即實踐,實踐即實際。
3、新媒體環境下,如何理解信息公開的內涵及意義?
兄弟 你敢抄嗎? 法律意義上的政府信息公開
在經濟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時代,瞬息萬變的信息,已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決定因素。信息社會就是信息和知識將扮演主角的社會,作為最重要的信息資源的政府信息涵蓋全社會信息的80%,它既是公眾了解政府行為的直接途徑,也是公眾監督政府行為的重要依據。因而,政府信息應該公開,那麼,法律意義上的政府信息公開是什麼
含義呢?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以及規章授權和委託的組織,在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過程中,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動將政府信息向社會公眾或依申請而向特定的個人或組織公開的制度。對此,可以從廣義與狹義兩個方面來理解。
廣義上的政府信息公開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政務公開,二是信息公開;狹義上的政府信息公開主指政務公開。政務公開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公開其行政事務,強調的是行政機關要公開其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和執法結果,屬於辦事制度層面的公開。廣義上的政府信息公開的內涵和外延要比政務公開廣闊的多,它不僅要求政府事務公開,而且,要求政府公開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
僅僅了解政府信息公開的含義是遠遠不夠的,從其特徵上把握,會加深對政府信息公開的理解。一般認為,政府信息公開具有以下幾點特徵:
第一,政府信息公開具有行政性。
政府信息具有行政性,政府信息公開同樣具有行政性。一方面,政府信息是與行政行為有關的信息,或者是政府機關以職權獲取的信息,這些信息都是與政府公共行政權力的運行有關,是行政權力運行過程或其結果的表現形式,沒有行政權力,就沒有我們所說的公共信息,也就沒有政府信息公開。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公開也需要行政權力的運行,信息的產生離不開行政權力,信息的公開同樣離不開行政權力,有時信息公開的過程也就是信息產生的過程,行政性貫穿始終。
第二,政府信息公開具有權利性。
政府信息公開盡管具有行政性,但是,信息公開是以公民獲得政府信息的權利為基礎的,而不是以行政權力為基礎。現代憲政觀念告訴我們,政府是否應當公開信息,是否向民眾提供信息,這並不是政府的權力決定的,而是由民眾的權利決定的,這種權利是民眾所享有的憲法權利。所以說,民眾需要什麼信息,政府就要提供什麼信息,只有這樣,相應的憲法上的權利才能夠實現。公民個人根據憲法權利和具體的法律規定,自由地獲取政府信息,是公民和公共權力機關之間關系的一項基本原則。
第三,政府信息公開具有例外性。
並不是所有的政府信息都是可以公開的,實際上,相當一部分政府信息是不可予以公開的。政府所掌握的很多信息是具有「秘密」等級的,這是基於國家安全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國普遍的做法。當政府信息的內容涉及到國家的安全,公開會影響國家的利益時,其公開就會受到嚴格禁止,並通過《保密法》予以嚴格規制。所以,政府信息公開具有例外規定,並且,由於對可以公開的信息難以一一列舉,因而,在立法技術上,一般把例外信息作為研究的重點,除去例外信息以外,其餘政府信息均應當公開。
第四,政府信息公開要以載體為依託。
政府信息是無形的,它必須通過一定的方式體現出來,一定的方式實質就是一定的載體的表現形式。比如,通過政府公開刊物刊載出來,通過設立閱覽室展現出來等等,這些表現形式均離不開一定的載體,所以說,政府信息公開要以載體為依託,離開載體,政府信息無法傳遞。載體的范圍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是紙張書面形式,也可以是電子形式,並且,隨著科技的發展,通過計算機網路形式獲得信息的方式更為普及,但是,不同的載體的成本是不一樣的,這就需要法律的規定與選擇。因而,政府信息公開要以載體為依託的特性,盡管不顯得那麼重要,但是,它卻影響著信息的傳遞,甚至也直接影響政府信息公開收費標準的確定。
政府信息公開的四個特徵說明,從廣義上把握政府信息公開的含義更為准確,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就要求在一定的法律准則下,政府的政務要公開、政府掌握的信息要公開,要讓政府信息真正的流動起來,以期提高人們對政府的監督力度,促進社會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
4、論述新媒體--傳播學的意義是什麼?
對於新媒體的界定,學者們可謂眾說紛紜,至今沒有定論。一些傳播學期刊上設有「新媒體」專欄,但所刊載文章的研究對象也不盡相同,有數字電視、移動電視、手機媒體、IPTV等,還有一些刊物把博客、播客等也列入新媒體專欄。那麼,到底什麼是新媒體?
所謂新媒體是相對於傳統媒體而言的,清華大學的熊澄宇教授認為,新媒體是一個不斷變化的概念。「在今天網路基礎上又有延伸,無線移動的問題,還有出現其他新的媒體形態,跟計算機相關的。這都可以說是新媒體」。
也有專家提出:「只要媒體構成的基本要素有別於傳統媒體,才能稱得上是新媒體。否則,最多也就是在原來的基礎上的變形或改進提高。」「目前的新媒體應該定義為在電信網路基礎上出現的媒體形態——包括使用有線和無線通道的方式。」
還有學者把新媒體定義為「互動式數字化復合媒體」。
5、什麼是理論意義??
理論意義:比前人同類命題增加了什麼內容,有什麼新見,與同時代相比,有什麼突破之處,在某個理論體系中起了什麼作用,對後代理論發展又有什麼意義,為一種理論體系的完善增補了什麼,對後人有什麼啟示。
所謂理論就是在人類認識論的角度對有關命題的知識范圍和適用性進行的研究並得出的成果。
比如,數學的演算法「+,-,X,...」是有理論意義的;數與數之間的關系的理論也是有理論意義的。世界是由物質的還是由思想決定的?這類問題的回答,都是由理論意義的。或者說,理論是一種思想的發展,屬於行而上的范疇。
6、開題報告中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怎麼寫
理論意義是指對於學科理論體系的構建和研究的意義,這主要要聯系個人專業背景來談;
現實意義是指運用方面的意義,比如說可以供心理輔導、學校心理健康課參考,引起全社會對家庭教育的重視等等。
7、談談政府再造理論與實踐對這個未來政府改革的意義與價值
政府再造理論是屬於公共管理中,在20世紀70-80年代,西方國家在政治體制改革中尤其是組織中遇到困惑,需要對政府政治體制進行徹底性的改革。政府再造論是指對公共體制和公共組織進行根本性的轉型,以大幅度提高組織效能、效率、適應性以及創新的能力,並通過變革組織目標、組織激勵、責任機制、權力結構以及組織文化等來完成這種轉型過程。簡單地說,政府再造論就是用企業化體制來取代傳統的官僚制,政府再造論要分別從目標、激勵、責任、權利、文化五個方面入手,採取5C戰略與之對應,進而通過變革途徑來完成再造。5C戰略是這樣,你可以參考下:核心戰略,後果戰略,顧客戰略,控制戰略,文化戰略。希望能幫到你。
8、新媒體的具體意義是什麼?
原來媒體輿論離我們普通人是有距離的,我們只能閱讀,而不能參與,通常都是由官方平台或者專業的媒體機構才能發布內容。而自從新媒體興起,我們每個人都成為了內容的生產者和閱讀者,每個獨立的個人都有機會參與進來,發布信息。
另外,原先的內容是由編輯來審核完成的,而新媒體時代文章內容是由機器審核的,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機器推薦,人工智慧越來越成熟。
最後,原先我們面對單一的內容只能選擇看或不看,現在自媒體時代,根據每個用戶喜好和習慣,機器會給用戶打上獨有的標簽,所以說我們完全可以選擇看什麼,不看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