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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體小言論

發布時間:2020-08-28 11:30:29

1、現在的人還有言論自由可言????現在的媒體是怎麼了??誰能給個說法

不經過變革,專_制的共_產_黨不經歷一番大的變化的話,始終都不會變。我同意變革需要時間。只不過,我沒的大佬並沒有向某些方向努力,目前的變化是自下而上的,是民間主動引起的變化,而不是從上層通過法律和規定而引導變化。因此他們就是沒有努力。或者說,雖然你努力了,可是由於動機不純或者其他原因,導致了和沒有努力一樣

所以這種狀態並不好,因為歷史上任何自下而上的變化在沒有引導的情況下,很容易就會引發震動,這是誰都不想看到的。大佬們 努力啊

2、如何提升新媒體時代輿論引導能力

個人認為除了一些常用的輿論引導方法如:靈活運用各類傳統媒體資源,建立立體化的宣傳網路,做好負面輿情的引導、成立相關的輿情管理組織、明確內部組織機構的專業分工、重視和培養第三方力量爭取掌握輿論引導主動權等等外,其實關鍵還在於創新輿情管理工作方式,藉助專業的新媒體輿情監控平台,建立輿情預警、監控工作機制,早發現輿情,對輿情動態進行全面監控。
一些主要的新媒體輿情監控平台專為企業新媒體輿情監測輿論引導而准備,通過對互聯網信息的話題聚合,幫助企業快速了解網路上談論企業的各種聲音,以准確、全面、實時自動三大核心優勢為企業新媒體輿情監測和輿論引導工作服務,來自識微科技商情知識欄目。

3、新媒體主要是指什麼??

新媒體主要包括基於技術進步引起的媒體形態的變革,尤其是基於無線通信技術和網路技術出現的媒體形態,如數字電視、IPTV、手機終端等;二是隨著人們生活方式的轉變,被應用於信息傳播的載體,例如樓宇電視、車載電視等。具體有:

1、手機媒體

藉助手機進行信息傳播的工具。手機媒體真正跨越了地域和電腦終端的限制,擁有聲音和振動的提示,能夠做到與新聞同步;接受方式由靜態向動態演變,受眾的自主地位得到提高,可以自主選擇和發布信息,信息的及時互動或暫時延宕得以自主實現,使得人際傳播與大眾傳播完滿結合。

2、數字電視

數字電視就是從演播室到發射、傳輸、接收的所有環節都是使用數字電視信號或對該系統所有的信號傳播都是通過由0和1數字串所構成的數字流來傳播的電視類型。數字信號的傳播速率是每秒19.39兆位元組,如此大的數據流的傳遞保證了數字電視的高清晰度,克服了模擬電視的先天不足。

3、互聯網新媒體

互聯網新媒體包括網路電視、博客、播客、視頻、電子雜志等。網路電視以寬頻網路為載體,通過電視伺服器將傳統衛星電視節目經重新編碼成流媒體,經網路傳輸給用戶收看的視訊服務;電子雜志是用Flash的方式將音頻、視頻、圖片、文字及動畫等集成展示的一種新媒體。

4、戶外新媒體

戶外新媒體有別於傳統的戶外媒體形式(廣告牌、燈箱、車體等)的新型戶外媒體。戶外新媒體以液晶電視為載體,如樓宇電視、公交電視、地鐵電視、列車電視、航空電視、大型LED屏等,主要是新材料、新技術、新媒體、新設備的應用,或與傳統的戶外媒體形式的相結合。

(3)新媒體小言論擴展資料:

新媒體根據使用主體及受眾群體的變化,可劃分為精英媒體階段、大眾媒體階段以及個人媒體階段。

1、精英媒體階段

在新媒體誕生之初的相當一段時間內,僅有為數不多的群體有機會接觸新媒體,並使用新媒體傳播信息,這部分人多數是媒介領域的專業人士,具有較高的文化素質及社會階層身份,因此這一時期是精英媒體階段。

2、大眾媒體階段

當新媒體大規模發展並得到普及時,其發展歷程就進入到了大眾媒體階段。由精英媒體向大眾媒體發展,離不開媒介技術進步所帶來的傳播成本的下降,新媒體以更低廉的傳播成本、更便捷的傳播方式以及更豐富的信息傳播內容成為一種大眾媒體。

3、個人媒體階段

伴隨著新媒體技術的不斷發展及普及,以往沒有占據媒體資源和平台,且具備媒介特長的個體,開始逐漸通過網路來發表自己的言論和觀點,通過平台展示給受眾,這是個人媒體階段到來的一個標志。

4、新媒體傳播的特點有哪些?

特點:

1、交互性較強:在新媒體時代中信息傳播渠道多元化,受眾可以自主的參與到傳播系統中,交互性較強。

2、海量化信息承載功能以及信息碎片化:新媒體憑借強大的技術手段使得海量化的信息以簡短精煉的形式得以存貯於平台上,信息傳播較為碎片化。

3、資源的可共享性:在互聯網上,例如百度文庫、優酷視頻是一種不限地域、行業、年齡等的資源共享平台,用戶可以上傳和下載互聯網資源。

4、超文本、超鏈接的應用並提供多媒體支持:新媒體支持很多文件格式而超文本與超鏈接則使得網民方便快捷的使用網路資源。

5、個性化與主動性較強:網民可以主動地按照自己的喜好去搜索自己感興趣的信息內容,基本上不受時空限制,個性化極強。

6、虛擬社群化:網路社交是繼網路興起後發展起來的,是在網路上建立一個虛擬化信息的傳播環境,使用的用戶構成了虛擬的社群。

新媒體是新的技術支撐體系下出現的媒體形態,如數字雜志、數字報紙、數字廣播、手機簡訊、移動電視、網路、桌面視窗、數字電視、數字電影、觸摸媒體等。相對於報刊、戶外、廣播、電視四大傳統意義上的媒體,新媒體被形象地稱為「第五媒體」。

利用數字技術和網路技術,通過互聯網、寬頻區域網、無線通信網、衛星等渠道,以及電腦、手機、數字電視機等終端,向用戶提供信息和娛樂服務的傳播形態。


(4)新媒體小言論擴展資料:

新媒體是相對於傳統媒體而言,是報刊、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以後發展起來的新的媒體形態,是利用數字技術,網路技術,移動技術,通過互聯網,無線通信網,有線網路等渠道以及電腦、手機、數字電視機等終端,向用戶提供信息和娛樂的傳播形態和媒體形態。

媒體是具備價值的信息載體。載體具備一定的受眾,具備信息傳遞的時間,具備傳遞條件,以及具備傳遞受眾的心理反應的空間條件。這些綜合形成媒體的基本價值。這個載體本身具備其價值,加之所傳遞信息本身的價值,共同完成媒體存在的價值。

這個也就是媒體存在價值。即便理念上新形式上新科技進步也具備一定受眾,但是媒體成本遠高於受眾所帶來的商業效益,亦不能形成媒體的有效價值。

效應是在一定環境下,因素和結果而形成的一種因果現象。新媒體必須具備形成特定效應的特性。或者說新媒體必須具備形成一種更新的效應的特性。新媒體必須具備影響特定時間內特定區內的人的視覺或聽覺反映的因素,從而導致產生相應的結果。

5、網民言論

《國家也可以是言論自由的朋友》
這是一本充滿智慧和縝密思考的書,這是一本富有責任感和憂患感的新聞理論論著。
《言論自由的反諷》,一本正文內容不足一百頁的小冊子,在我看來,卻比國內許多循規蹈矩泛泛而談的大部頭論述精彩得多,深刻得多。在這本書里,作者乾脆利落地向美國司法界、新聞媒體,乃至整個美國社會,提出要重新思考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內涵,認真審視國家對於言論自由究竟發揮著什麼作用。
1791年批準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幾乎是各國新聞界所嚮往的關於言論自由的完美典範:「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定國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
在這里我忍不住想要把它的英文原文也摘錄下來,看看這一法案在文本上的「近乎專橫的簡潔性」: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feligion,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the speech,or of the press;or the right of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一直以來,言論自由是美國人最珍視的權利之一,美國新聞媒體在它的保護之下創造了新聞事業的輝煌,在面對爭議或利益沖突時,最高法庭也都是以此為依據做出判斷,竭盡所能維護言論自由。
而《言論自由的反諷》的作者賴斯教授卻恰恰對此提出了置疑,他認為一直以來美國社會都將第一修正案的意思理解的過於狹隘,以往所有的論辯「都預設了這樣一種前提性的觀念,即國家是自由的天然敵人。正是國家企圖壓制個人的聲音,因而也是國家必須受到制約。」作者隨即提出:「這個觀點相當有洞見,但只是說出了真相的一半。的確,國家可以是壓制者,但也可以是自由的來源。」(導論,P2)
作者提出,除了管制者的角色,國家還可以擔當配給者的角色,通過一些公共資源的分配(例如公共資金的分配),來使得一部分弱勢的聲音「彰顯」,達到維護強健的全面的公共辯論的目的。也就是說,國家可以通過某種方式「壓制」一部分人而保障另一部分人的言論自由。
可以想見,這樣的觀點在如此崇尚新聞自由的美國新聞理論界引起了怎樣的激烈反應。這種以「非民主的方式保證民主」的方法本身似乎就存在著反諷和悖論。然而,仔細閱讀過費斯教授的論述之後,我充滿敬意,並且為其中的種種悖論而著迷。正如作者所說:「這是一個復雜的真相,一個遠比我們目前願意讓自己承認的更為復雜的真相,但卻不是——我希望——我們遙不可及的。」(第四章,P88)

本書結構明了,論述簡潔。全書分為導論和正文,正文共有四章,分別是:「言論的『沉寂化』效應」,「藝術與積極主義的國家」,「新聞媒體的民主使命」和「將至的挑戰」。

導論部分作者簡單解釋了為什麼對於第一修正案的傳統理解是誤導性的偏頗的。「……一是權力的私有化聚集對我們自由所造成的沖擊,有時就是需要國家來抵制這些勢力。甚至更為根本的是,……來自對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某種理論闡釋,來自它所保障的言論自由,這種自由主要著眼於社會的、而非個人主義的價值。可以要求國家來扶植的自由是一種公共自由。」(導論,P2)
傳統觀點都堅持第一修正案是為了保護個人表達言論的自由,但作者認為對於民主制度具有重要意義的言論不在於個人的表達,而是一種能讓人們藉助這種公共辯論選擇自己所希望的生活方式的辯論。那麼,假如國家之外的某些力量壓制著這種公共辯論的形成,國家就有權利介入。形象的說,就是給那些在公共廣場的聲音弱小的人發揚聲器,使得他們的聲音能被聽見。

第一章「言論的『沉寂化』效應」做了更為詳盡的解釋,並明確提出了全書主要的觀點。
正如標題所提出的,言論的「沉寂化」效應是國家採取有效行動介入的原因。舉個例子來說,在淫穢品的反對者看來,淫穢品將婦女簡化為性對象,她們的支配權也被色情化了。淫穢品導致了對婦女的暴力,包括強奸和家庭虐待,最終導向一個對社會不利的普遍模式,不僅體現在最私己的事件中,而且體現在公共領域里。婦女被簡化為性目標,順從、沉寂,感覺自己在公共辯論中無可作為,,從而阻止了她們全面的參與進公民活動中來,這就是淫穢品所帶來的「沉寂化」 效應。如果簡單的按照言論自由的法則,淫穢品將得到肆無忌憚的傳播,而防止這一社會現象出現的方法,最有效的就是國家力量的介入。但是,這樣的介入是不是違反了第一修正案的精神?是不是造成了言論表達的不自由並損害了公民的平等精神呢?
作者提出了一個新的思路,將這些備受爭議的問題本身看作對言論自由的推動而不是限制,重新考慮要求國家干預的動機。「要求干預的理論是,培育全面、公開的辯論是一個對國家而言可允許的目標,這種辯論確保公眾聽到所有應該聽到的聲音。」(第一章,P14)這樣的觀點使得國家的干預有了充分的依據,因為它為的不是某一個群體的個別利益,而是民主這個大目標。作者認為,即便這個干預的過程使得公眾向某種觀念傾斜,也無可非議。因為「民主要求的不是簡單的公共選擇,而是那種根據全面的信息和適當的反思條件下進行的公共選擇,從民主的觀點看,如果全面而公開的辯論影響了(不如說是改進了)辯論的結論,我們應為此喝彩,而不是抱怨。」(第一章,P21)

第二章題為「藝術與積極主義的國家」,從對文化項目的公共資助問題上提出國家的「配給者」角色。
國家除了一般意義上的管制者角色——通常是言論自由的敵人——之外,還具有配給者的屬性,例如國家撥款為圖書館購書、管理大學以及對藝術的資助等等,在這一角色上,國家更加有可能成為言論自由的朋友。
有一點需要注意,在國家的配給性語境中,「沉寂化」效應是不可避免的。簡單的說,因為資源的匱乏,國家在撥給一個申請者資金時勢必剝奪了另一個申請者的資助要求,這就使得國家行為具有限制言論和增進言論雙重屬性。如果從純粹定量的角度分析,增進的和限制的互相抵消,仍然保證了言論自由的,那麼憲法的中立性是可以實現的:否決一個資助申請所帶來的公共辯論的萎縮將由於相同資金授予另一個申請者而得到完全的補償。但是,如果從定性的角度來看,如果第一修正案是保護公共辯論的強健性體制,那麼國家作為配給者的某些決定將豐富公眾的理解,另一部分則會削弱。
因此,為了將重要公共性問題多種且沖突的觀點呈現在公眾面前,國家需要從配給者的身份出發,加以選擇,以實現言論自由。這種選擇不依賴於管理者對各種觀念的好惡判斷,或者管理者是否認為它們具有優秀品質。因為第一修正案的民主理想是要民眾來判斷各種觀念的品質。此外,還要考慮幾個因素。一是「排斥的相對程度」,即那些公眾最難接觸到的觀念有最大的要求權;此外還有「財金需求」、「公共議事」以及「言論的『沉寂化潛力』」。(第二章,P44)

第三章「新聞媒體的民主使命」,提出媒體究竟需不需要國家的問題,並從具體案例中分析了近年來司法界與新聞界對這一問題看法的走向。
「民主是集體性自治的一種實踐,要求國家官員由人民選舉產生,要求國家對人民的願望和利益作出回應。在行使人民主權統治的過程中,公民有賴於各種機構,它們向公民傳達不同公職競爭者的立場觀點,報道和評價當前的政府政策和實踐。在現代社會,有組織的新聞媒體也許是發揮這一功能的最主要的機構,而且為了履行這種民主民主義務,新聞媒體需要一種特定的獨立於國家的自主措施。」(第三章,P51)
媒體的獨立地位首先要求經濟的獨立,第二是司法方面的自主地位。對前者,美國的新聞媒介私營已有多年歷史,絕大部分媒體不依賴國家撥款,國家也沒有辦法從這方面操縱新聞媒體。對於後者,有一批法律條文訴諸刑事或民事訴訟程序,來限制國家對其批評者尤其是新聞媒體壓制的能力。那麼,在促進新聞媒體的民主使命中,國家是否要發揮一定的作用呢?
很多學者認為,市場可能會抑制新聞媒體對公共問題的報道。媒體的私營化必然造成對最大收益最小成本的追求,一些應當被報道的問題可能沒有得到報道,因為它們不能創造所期望的收入。怎樣擺脫這種市場效應的束縛,許多理論家轉向了國家。

第四章「將至的挑戰」很短小,作者在這一章中表達了自己的憂慮。他認為,「在過去的25年中,一個新的最高法院已經降生,伴隨著新的第一修正案的法理學……所有這些判決的共同之處在於一種對國家的顯著敵意,以及拒絕承認國家在推進言論自由中可以發揮的作用。」(第四章,P83)

仔仔細細把這本小冊子讀了兩遍,我感受到作者是一個非常有責任感的學者,他擔心過於強調第一修正案的個人言論自由保護會造成一種誤解,以為國家永遠是言論自由的對立面,從而妨礙了強健的公共辯論的形成。我個人非常贊同這一觀點,任何事情都不是絕對的,國家的作為不會永遠是言論的敵對,正相反,國家所掌握並能調配的資源可以更好的促使民主的形成;同時,作為對於市場等力量的補充,國家行為也是不可缺少的。我膚淺的理解,這與對待經濟發展的態度是有很大相通之處的:市場的作用無可替代,強硬的管制可能會出現與預期相反的結果,但是國家的配給性力量不應被忽視,這對於經濟的發展也好言論的自由也好是一種促進而不是限制。因為市場也存在它的不能避免的弊端,並且市場之外可能還有其他一些阻礙力量存在。
但是如同作者所言,國家既可能是自由的敵人,又可能是自由的朋友,我們該採取怎樣的態度面對呢?既要保持警醒之心,又不能失卻友好之意,這本是就是一種反諷吧。在一個具體的事例中,假如國家干預了言論,如何判斷這一行為究竟是限制了言論表達還是促進了公共辯論?有沒有什麼明確的標准?只能依靠當時做判決的幾個司法人員的判斷嗎?作者沒有給我們一個回答,這大概也是他文末感慨「復雜」的原因。
文中提到了很多美國幾十年來關於言論自由的法律案例,雖然有詳細的注釋,但是由於對整個社會環境以及對案例中一些專業的東西不熟悉,我無法理解那些判決之中的微妙。另外,由於看的是譯著,很多句子有生吞活剝之感,可能也影響了對全文的理解。但是,我還是從中獲得了很大的益處,無論是對言論自由與國家的關系的理解,對美國輿論環境的理解,還是這種置疑且嚴謹負責任的思考方法。
我想,這本書所提出的問題對於我們的政府和新聞界也有很大的借鑒意義。如何尋求自由與平等、自由與國家干預之間的平衡,是社會輿論始終要面對的問題。
當然,我們的環境與美國有迥然之別。我們在法治社會的道路上剛剛起步,盡管有了很多進步,但還缺少充分保證言論自由的民主環境,更還沒有建立「強健的公共辯論」的民主理想,所以,就像此書中譯本序言中賀衛方說的,「是否可以說,在這樣的階段,某些在本書里受到批判的理論,卻反而可能切合我們的需要,因而應當認真對待、付諸實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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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29 21:47:38 malingcat 還是要從具體的語境中看問題,對於第一修正案從來就有各種闡釋,在美國,現在不過是共和至上主義回潮、自由至上主義消退而已。可是在中國,我們似乎處於不同的歷史階段,所以還是自由是第一問題。

2005-12-29 22:34:37 靈子 是啊,直接搬過來這樣的理論肯定是不適合的,只是其中的思考值得我們借鑒。在中國,還是希望先有充分的言論自由啊

2006-05-12 21:44:13 小飲 美國在擔心「物極必反」時,我們卻需要「矯枉過正」。中間的鴻溝就是文明的差距。

2006-06-25 03:49:08 武彪 什麼是言論自由?

一、能不能閉嘴!
以前我在一家文化公司當編輯,有一回跟一個同事去排版公司校稿子。(我們公司是做書的。)
按說我們兩人各校各的稿子,不應該起什麼沖突。可就是起了,而且還搞得很不愉快(確切地說是險些爆發肢體劇烈接觸)。
原因是對方在我面前「耍大牌」——不住嘴地沖我耳提面命。剛開始我本著和平共處原則,對他哼哼哈哈,沒有表示明確反感。可他越說越來勁,越說越大聲,整得我實在忍不住,發出狠話:「能不能閉嘴!」(現在想來,這也算不上狠話——五個字如此溫和,兩個字才顯威力。)對方當時不吱聲了(至於回公司後對方的劇烈反應,因跟本文主題無關,此處按下不表)。

這些天看安·蘭德《通往明天的唯一道路》,裡面有篇文章談「言論自由」。其中有這樣的話:

言論自由是指政府不得對公民的言論採取制止、干涉或懲罰的行為,除此以外,別無其他。這個法律不適用於個人和個人之間的關系,它只適於個人和政府之間的關系,只能確保政府不剝奪公民發表言論的權利。
任何民間力量都無權剝奪公民發表言論的權利,因為根據法律,任何個人或組織都不具備通過武力對抗其他個人或組織並強迫他們違背自己意願的權利。只有政府有這樣的權力。(安·蘭德:《言論自由》,《通往明天的唯一道路》第105頁。)
如果個人反對某種主張,他能做的只能是充耳不聞,拒絕以任何形式提供幫助和支持——這是公民不可剝奪的權利。」(安·蘭德:《言論自由》,《通往明天的唯一道路》第106頁。)

現在回想當初我要求同事「能不能閉嘴」,是不是也涉嫌「剝奪公民發表言論的權利」?按安·蘭德的說法,還真有那麼幾分相像。就如伏爾泰所說——你說的話我一句也不贊成,可是我要拚命為你爭取有說這話的權利。
那麼我當時能做的莫非唯有「充耳不聞」,任對方口若懸河;或者針鋒相對,也拚命享受自己「發表言論的權利」;才算是真正信奉言論自由的人?不對。我不是政府,我「無權剝奪公民發表言論的權利」,何況,我意以為:對方當時沖我唧唧喳喳根本不屬於言論自由問題,而是侵犯了我要求安靜的權利,冒犯了我作人的尊嚴,破壞了安定團結的大好局面,讓其閉嘴,純粹出於維護個人權利、維護社會穩定的良好初衷,怎麼能算是剝奪他發表言論的權利呢?
是不是這么個理?

二、什麼是言論自由?
以前看李敖的書,記得他似乎說過(政府)「提倡言論自由,就要有容忍別人胡說八道的自由』」,這說明提倡言論自由只是為著造成一個「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局面,至於言論者的內容是正是誤,不必太在意,因為真理往往從謬誤中來,從爭論中來。安·蘭德也有類似觀點:

言論自由的原則並不涉及言論的內容,言論自由保護的不僅僅是表達好思想的言論,而且是表達一切思想的言論。如果不是這樣,那應由誰來決定什麼樣的思想應該被倡導,什麼樣的思想應該被禁止?是政府嗎?(安·蘭德:《第一修正案和「象徵言語」》,《通往明天的唯一道路》第170頁。)

安·蘭德反對「真理存在於多數人手中」的觀點,所以她認為思想好壞各人有各人看法,政府不得借口代表民意用武力剝奪任何人「胡言亂語」的權利,才是真正倡導言論自由的表現。——當然任何人(包括政府)沒有義務為「胡言亂語」者提供場地。
比如,去年美國有位教授稱頌本·拉登,雖然很多人對他的謬論爭相討伐,強烈要求美國某高校拒絕他登台講演,然而該校還是為他提供了表演場地。對照前面安·蘭德的見解——「反對某種主張」,可以「拒絕以任何形式提供幫助和支持」。——

「言論自由」的意思不是要求他人為某個人提供印刷機、出版社、報紙、電影院或電視台來讓他發表言論,「言論自由」的意思是,他人不得動用武力來制止某個人或其支持者通過自己的努力以正常途徑獲得這些措施。(安·蘭德:《言論自由》,《通往明天的唯一道路》第106頁。)

所以,即使美國那所學校斷然拒絕了「本·拉登稱頌者」登台講演,也不能算作干涉言論自由,而為其提供場地卻有借「言論自由」為「邪惡」張目的嫌疑。
說到這里,可以用我的話給言論自由下個籠統定義:言論自由就是指每個公民都有暢所欲言、自圓其說的權利,說的話可能老生常談,也可能荒謬絕倫,旁人感到不合己意時有權利表示反對——僅限於口頭反對,不得採取武力行動。政府也不得借口部分人妖言惑眾、動機不純,而代表最廣大人民利益以武力令其閉嘴,能做得也唯有「紙上談兵」。
比如,反對「本·拉登稱頌者」登台講演的人,可以搖旗吶喊,極力宣傳本·拉登十惡不赦,但是不能沖上台去對演講者揮拳相向;政府更不可以用「危害社會」的罪名將其收押。
也就是說,政府或某個單獨的公民不同意某人的觀點,可以大力宣傳自己的觀點,而沒有權力採取暴力逼對方放棄觀點,向自己「投降」。
同時,自己在自由言論時,也須具備遭人反對、批評、排擠的心理。對不同意見,正確心態是「有則改之,無則加勉」;對無端指責,也要奉行「君子動口不動手」的應對原則。
最後,以李敖大師「提倡言論自由有三個重要條件」結束本文——
第一、你沒有捏造事實的自由,捏造事實表示你違反真相。
第二、你沒有匿名的自由,匿名表示你不敢對你說的話負責,你不光明磊落。
第三、你沒有造成「明白而立即危險」的自由,例如你沒有在電影院里亂喊「著火了!」的自由。

2006-06-27 22:55:57 靈子 呵呵 言論自由 一個永遠討論不盡的話題 到底我們維護的是什麼樣的權利 恐怕各人有各人的詮釋
我覺得大部分言論自由的理論並不適用於個人交往,也不必硬往上面套。

2006-10-19 06:13:26 子夜 美國和中國的發展過程正好是相反的。美國是從絕對自由/最少程度的國家干預,走向需要更多國家機器的介入,來保障人民的幸福。中國呢,是從國家過度介入,逐步走向國家松綁。

不同的國家,不同的發展軌跡,所以基本上對現在的中國沒有什麼借鑒。國家放開言論的管制,應該還是我們需要努力的方向。

6、新媒體的特徵有哪些

1、價值

就媒體本身意義而言,媒體是具備價值的信息載體。載體具備一定的受眾,具備信息傳遞的時間,具備傳遞條件,以及具備傳遞受眾的心理反應的空間條件。這些綜合形成媒體的基本價值。

這個載體本身具備其價值,加之所傳遞信息本身的價值,共同完成媒體存在的價值。這個也就是媒體存在價值。

2、原創性

新媒體之所以稱之為新,就新在這里。應該具備基本的原創性。

這里的原創性,區別於一般意義上個人或個別團體單獨的原創性,應該一段特定的時間內時代所賦予的新的內容的創造,一種區別於前面時代所具備的內容上形式上理念上的更革新的一種創新。更具備廣泛意義的創新。

3、傳播方式雙向化

傳統媒體信息傳播的方式是單向的、線性的、不可選擇的;新媒體傳播方式是雙向的,每個受眾既是信息的接受者,同樣也是信息的傳播者,進而互動性強,傳播效果明顯。

4、傳播行為更加個性化

每一個人都成為信息的發布者,個性的表達自己的觀點,傳播自己關注的信息,傳播內容與傳播形式等完全是我的地盤我做主。

5、內容形式多樣化,展示方式豐富

傳播的內容多元化和融合化,同時傳播帶有文字、圖片、聲音等於一身的信息已成為可能,提高了信息量,提升了信息的廣度。

(6)新媒體小言論擴展資料

新媒體最常用的營銷方式:

1、病毒營銷

利用大眾的積極性和人際網路,讓營銷信息像病毒一樣進行傳播和擴散。

2、事件營銷

利用有新聞價值、社會影響以及名人效應的人物或事件,通過策劃、組織等技巧來吸引媒體、消費者的興趣和關注。

3、口碑營銷

創造新穎的口碑傳播內容。

4、飢餓營銷

可以有效提升產品銷售,並為未來大量銷售奠定客戶基礎,同時也是未來對品牌產生高額的附加價值,從而為品牌樹立起高價值的形象。

5、知識營銷

通過有效的傳播方法和合適的傳播渠道,將企業所擁有的對用戶有價值的知識傳遞給潛在用戶。

6、互動營銷

抓住彼此雙方的利益共同點,找到其中巧妙的溝通時間和方法,將彼此緊密的鏈接在一起。

7、情感營銷

把消費者個人的情感差異和需求來作為企業營銷推廣的戰略設計。

8、會員營銷

對消費者、潛在客戶的信息挖掘,來細分客戶種類,並對相應的用戶採取更為合適的促銷手段。

7、為什麼現在中國媒體總愛講一些無意義的言論?

其實任何一個媒體都是一樣的 也不是講一些無意義的言論 我們的關注點不同 會覺得媒體講的都是無意義的言論

8、現在自媒體這么多,有多少是對自己言論負責的?

結合時下熱點大事件,以此為題寫軟文。
文筆要有,也要有自己的思維。

9、現在網路媒體消息傳播好多是假的,怎樣規避?

互聯網上傳播的很多消息是假的,但是作為傳統媒體的電視、廣播、報紙所傳播的信息也不全部是真的,各國政府的管理機制只能是降低謠言傳播的風險,但是卻不能夠完全的規避。

隨著互聯網影響力的擴大,網路上虛假信息造成的影響也十分巨大,因為互聯網傳播速度非常快,所以很多虛假信息不能夠得到及時的辨識,就已經在很廣的范圍內被知曉了,在得到政府有效的控制之前,其產生的後果已經非常巨大。

對於控制互聯網傳播虛假信息,我國正在進行努力,現在造謠,已經被列入相關法規,對於造謠者開始懲處,相對於龐大的互聯網資源來說,法規的管理力度仍然有限,尤其是在自媒體興起之後,管理難度不斷加大,我們不能單純的依靠政府政策去凈化網路環境。

面對謠言,我們應該有最起碼的辨識能力,而不是盲目的去相信。所謂流言,止於智者,現代社會教育程度非常高,基本上不存在純粹的文盲,國家也在不斷強化社會文化教育,通過我們學到的知識完全可以規避大部分不真實的信息。

被網路虛假信息所欺騙的人,要麼是不願意動腦思考去辨別信息的真假,要麼是貪圖虛假信息背後所帶來的利益,目光淺短,最終導致自己受到傷害。只要我們對於不確定的信息及時查找資料進行確認,不隨意傳播,不誇大事實,就可以把謠言的影響降到最低,不存在受騙人,那謠言也就沒有存在的意義,最終會被我們所消滅。

10、新媒體運營未來的工作前景怎麼樣?

「人總要做一點和吃飯無關的事情,來滿足自己的精神慾望。我享受無條件寫作的快樂,我寫不了都市言情和燈紅酒綠,但是我可以用寫作寫出我的生活」。
在新媒體語境下,寫作對於寫作者來說,最大的意義不外乎如此,不為討好任何人,不為物質條件所困,當你的情緒和靈感到來時,拿起筆,記錄下它,享受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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