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考試試卷(c卷)
是辦健康怔的嗎?
廣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法律和技術知識培訓試卷
—、選擇題(每題只選一個答案,在你認為正確的答案字母上打圈)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何時公布施行?
A:1989年10月1日B:1983年7月1日C:1982年11月19日D:1995年10月30日
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共有幾章幾條?
A:九章45條B:六章50條C:九章57條D:九章50條
3.食品經營人員持有的健康證有效時間是:
如果是這份卷,那詳細請參閱http://user.qzone.qq.com/234653340/blog/1230266519
2、食品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考試試卷答案
1,金屬容器不能長時間存放酸性食品,因為酸性食品可與金屬發生化學變化,而把金屬溶出來,貯存時間過短,金屬溶出越多,達到一定量就可以引起中毒。
( X )
2,奶類及其製品的主要衛生問題是:腐敗變質,人畜共患傳染病和致病菌(金黃色葡萄求菌等)農葯及抗生素殘留,重金屬及放射性物質污染,黴菌毒素污染及摻假摻雜等。
( X )
3,扁豆中含有一種紅細胞凝集素的物質,食後能引起中毒,這種物質加熱即可破環,所以加工扁豆必須炒熟煮透。
( V )
4,冰箱是能長期保存食品的,因為冰箱的低溫,能抑制細菌生長繁殖速度而殺滅細菌。
( X )
三,選擇題。
1,冷飲食品的主要衛生問題是:D
A微生物污染 B化學物質污染 C工業污染 D A+B
2,從外地采購食品應索取:A
A食品的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 B生產經營許可證 C食品銷售許可證
3,蔬菜水果的主要衛生問題是:A
A致病菌,寄生蟲蟲卵和農葯污染 B放射性污染 C黃麴黴素污染
D細菌污染
4,貯存食品應做到哪四防?D
A防塵,防蠅 B防鼠,防潮 C防蟲,防蛀 D A+B
3、新聞媒體試題兩道。
目前,公眾通過新聞媒介實現言論自由權利和知情權,監督人民法院公正裁判,已成為促進司法公正的一個重要手段。但是,新聞監督權既然作為一種權利,其本身也就應當受到監督和制約,以避免這一權利被濫用,防止干擾獨立審判,造成裁判不公。因此有必要對新聞報道與獨立審判的關系進行探討,明確新聞界與司法界共同遵守的原則。
一、新聞輿論監督與獨立審判的平衡關系與切入點
審判與媒體監督所追求的最高價值是統一的,都是為了追求社會公正,區別只是二者所實施的手段和通過的途徑不相同。但是,獨立審判與新聞媒體監督在運行機理上又有對立性。這集中表現在以下兩點:第一點,獨立審判對新聞輿論監督具有獨特的天然的排斥性。媒體的不適時、不適度的介入,有傾向性的報道評論都有可能給法官、給受害人或者案件當事人造成先入為主的偏見而影響公正的判決。第二點,新聞輿論監督有獨特的天然的進犯性。新聞媒體根據自己的特定利益為基點發表的見解、意見,會形成輿論導向,影響公眾對事實的判斷,尤其是當媒體做出的結果與法庭審判的結果不相符時,將造成公眾對法律及司法機構的公信度降低。
如何正確把握新聞輿論監督與獨立審判的關系及平衡點,使二者相輔相成,既保證公民、公眾的知情權和新聞媒體的監督權,又確保獨立審判權,這是當前我國理論界和現實工作中亟待明確的一個重大課題。筆者以為,目前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和突破口應該掌握兩個環節:
(一)應把握時機與尺度
1.對於正在審理和雖審理但未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新聞媒體一般不宜公開報道。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即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新聞媒體全面客觀地予以采訪,人民法院可積極配合。新聞媒體在了解案件全貌及本質的情況下,可以公開報道,但應把握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對於涉及到案件適用法律有不同理解的,不得輕率發表肯定或否定的結論性意見。二是對確屬審理有誤的,為維護法律尊嚴,一般應當在內部提出或反映,不宜公開大肆炒作。
2.對於案件的監督報道,要嚴格注意案件的事實性和准確性,把握監督和報道的尺度。一是對於沒有把握或在案件事實、適用法律上有爭議的案件,不要公開報道。二是對於正在偵查、起訴或審理的案件以及尚未做出終審判決的案件,一般只宜報道破案、起訴或審理的消息,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報道,更不得利用媒體監督之名,對案件事實、審判程序妄加評議,施加輿論壓力。三是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新聞媒體應受到相應的限制,一般只宜報道案件開庭的時間和案件審理結果以及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所涉及的內容。
(二)新聞媒體應把握輿論監督與獨立審判的平衡點,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
筆者認為,堅持客觀報道至少要注意以下三點:
第一,要努力做到了解案件的全貌和問題的實質,特別是對案件偵查和審理情況的追蹤報道中,必須按照法律和相關規定進行客觀公正的報道,決不能摻入個人主觀情緒,更不能代替法官對案件做出影響正常、公正審理的結論。
第二,要將新聞事實的來源出處真實地交代給公眾。如「據法庭審理查明」、「據被告人供述」等。這樣做,可以避免記者在報道中僅憑主觀臆斷便輕易下結論,從而減少報道的主觀隨意性。
第三,在陳述事實和報道過程中,不得故意捏造事實歪曲報道,不得使用帶有侮辱和誹謗性的語言對訴訟參與人,特別是審判人員進行人身攻擊和侮辱。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要注意新聞輿論監督的方式方法和載體
新聞輿論監督的最終實現總有其一定的載體形式出現,如電視、廣播、報紙、期刊、內參、報告等。至於採用什麼樣的形式,一是考慮到監督的主體即何種媒體實施的監督;二是被監督的內容是什麼樣的案件,適宜何種載體;三是必須特別考慮到其社會效果,不宜公開報道的,則應選擇「內參」、「調查報告」等形式予以刊出。
二、當前新聞輿論監督和法院接受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應採取的對策
(一)新聞監督存在的問題
1.新聞媒體無視審判活動本身規律而對審判過程進行報道。有些媒體報道具有傾向性,容易發表先入為主的見解,充當一方當事人的代言人,在案件未審結前,刊登有利於一方的辯解,影響公正審判。
2.新聞輿論易受到利益驅動干預審判活動,不能以完全中立的監督者角色出現。新聞從業人員的素質良莠不齊,有償新聞、新聞腐敗問題在一定范圍內存在,加劇了新聞輿論對審判公正的沖擊。
3.我國目前缺乏規范新聞監督的相關法律,加劇了新聞輿論監督對審判活動的負面效應。新聞輿論由於注重新聞的轟動效應,熱衷於揭短和曝光,破壞公眾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導致司法機關信譽降低。有些媒體為了追求轟動效應,不惜使用一些煽情語句,誇大事實,貶低辦案的法院和法官。
(二)法院在接受監督方面存在的問題
1.缺乏相關的接受輿論監督的規定。當前,社會監督尤其是新聞輿論監督愈加深入和廣泛,如何自覺接受、正確對待、科學規范新聞輿論監督,確保人民法院獨立審判和人民群眾的知情權,是擺在人民法院面前一個亟待解決的重大課題。應盡快制定相應的規定,以指導和規范法院接受新聞輿論監督方面的工作。
2.不正確地對待新聞輿論監督。在對待新聞監督中,一些人民法院存在著諸多不正確的做法,不僅影響了新聞輿論的正常監督權力的行使,而且也無益於人民法院審判權的獨立行使。這主要表現在無正當理由推諉躲避新聞單位的采訪監督,或是生硬地拒絕采訪監督。
3.不會「巧借」新聞媒體的「媒介」功能。法院應當把新聞媒體的監督看做是送上門的「機遇」,一則可以利用其澄清一些事實真相,求得媒體和社會的理解;二則可以宣傳人民法院的工作情況,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三)應採取的對策
1.進一步落實公開審判制度,增強審判活動的透明度,為新聞輿論監督創造條件。我們應該認真落實公開審判原則,使廣大人民群眾了解司法活動的實際情況,給公民以知情權,法官有責任本著新聞自由的原則,承認和落實新聞自由,為新聞輿論監督創造條件,減少媒體失實的報道。另外,法官要嚴格按程序規則審判案件,而不考慮法律程序之外的信息,包括新聞媒體的信息。
2.司法機關應加強對新聞采訪活動的管理。一方面,人民法院歡迎新聞輿論監督,制定了相應的規定,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另一方面,對尚未判決的案件,法院有權決定是否接受有關審判活動的采訪和報道,法官有權根據案件情況對新聞媒體的報道做出某些限制。法官應有權禁止新聞媒體就本案進行帶傾向性的評論,即使對審判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的批評,也要認真核對事實,做到客觀真實。
3.制定、完善新聞立法,為新聞媒體監督司法活動設定規則。建議全國人大盡快制定新聞法和藐視法庭法,對藐視法庭罪的行為種類、證明標准、舉證責任、處罰標准及程序規則等一一加以明文規定,規范新聞媒體的活動,合理確定新聞輿論自由的邊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