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媒體版權侵權容易嗎?
新媒體版權侵權是很容易的,所以法律在進行不斷的完善。
2、新聞媒體侵權
新聞媒體報道是否構成侵權有兩點:1.報道內容是否」基本「屬實 2.是否使用侮辱性詞彙、是否誹謗、詆毀,損害。
各法院的認定的尺度不同,建議聘請律師據理力爭,首先,看對方訴求是什麼。再者,要看你們所在地法院以往的判例。最後,要結合具體案情做好訴訟策略。以下是法律依據,望採納哦。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七、問:侵害名譽權責任應如何認定?
答:是否構成侵害名著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對未經他入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98解釋)
九、問:對產品質量、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引起的名譽權糾紛,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答: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但借機誹謗、詆毀,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新聞單位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其名譽權;主要內容失實,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3、又一個小夥伴被起訴了,新媒體內容版權究竟應該怎麼
新媒體內容版權,是指內容尾末加了聲明,未經允許不能轉載等
怎麼樣不會被認為抄襲:
1、抄襲度達到70%以上,都視為抄襲,我們要怎麼去避免版權問題
2、某段話可以載圖,或者多寫一些自己的觀點
3、如果是視頻,這個不管怎麼發,都會視為侵權
總結:如果是電視劇,裁剪視頻,是不會視為侵權的,文章內容最好相似度別超過40%
(新媒體講師鄧海舟)
4、什麼是「新媒體事件」
隨著微博的出現,面對微博微博語境下的層出不窮、瞬息萬變的「新媒體事件」,不同的學者也有自己的獨特見解。以「郭美美事件」和「溫州動車追尾事件」為例,浙江大學寧波理工學院何鎮飈教授認為前者屬於「新媒體事件」,後者屬於「新媒體中的事件」,認為是否判斷為「新媒體事件」,要看事件發生的信息源是否來自於新媒體,也要看傳統媒體跟進報道的時間是否緊隨其後。武漢大學信管院和計算機院的沈陽教授則認為,有些事情是在新媒體中發酵、傳播、擴散、衰弱、沉澱後激活,這類似乎可以定義為「新媒體中的事件」,例如郭美美事件;而有些事情僅僅是通過新媒體來傳播、擴散之類的,和傳統媒體交相輝映,這類似乎可以稱為「新媒體與傳統媒體交織性事件」,例如「溫州動車追尾事件」。這兩位學者不同的說法,讓我困惑不已。郭美美在微博上炫富和網友「羊圈圈羊」發出動車求助信息,都是以微博作為信息源,也都先後有主流媒體跟進報道。僅僅根據信息源和主流媒體跟進的時差多少來斷定是否為「新媒體事件」,我覺得看不出兩者的明顯區別。另外,在傳統媒體積極進行數字化轉型的媒介大環境下,新舊媒體互相交織、相映成趣的事件。是不是因為有了傳統媒體的介入,就不能算做「新媒體」事件?香港學者李立峰則以香港「巴士阿叔」的Youtube短片事件,探討了香港報章與新媒體之間的關系。他指出,通過這一事件,可以看出「新媒體事件」的一個重要特點在於,「新媒體事件」往往在新媒體上流傳的信息和影像所引發,但是主流傳媒的反應、其接入的程度、時間和方式都會對新媒體事件的形成及發展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他發現香港大眾傳媒在受到「新媒體事件」的沖擊後,很快做出了「範式修正」,結果導致了「新媒體事件」在新聞生產的過程中被常規化、工具化,最終又被納入到權力關系的舊有體系之內,並沒有對傳統媒體的權力架構形成強有力的改變。在香港的「巴士阿叔」事件中,我們可以看到,電台節目、報章、電視台以及國際媒體所生產的內容,形成了一種「媒體循環」(media loops),當媒體互相引用對方的內容時,產生的便是這種滾雪球的效應,推動著事件的發展和膨脹,層出不窮的新版本則成為主流傳媒繼續關注事件的重要依據和報道的內容。
5、新聞媒體在新媒體平台例如短視頻中使用別家新聞媒體照片屬於侵權嗎?
(一)使用原創或經授權的作品
一般來說,新聞媒體均會有選擇性地與一些較大的新聞機構或圖片社(公司)簽訂供稿、供圖協議,以充實豐富自身媒體版面內容。因此,在刊載他人文字、攝影作品時,可以盡量使用已簽訂供稿、供圖協議的作品,或他人已經明示授權使用的作品,盡量不轉載網上來源不明的作品。為了增加可供使用的作品范圍,媒體亦可從自身條件出發,考慮與其他媒體簽訂資源合作互用協議,互相使用對方的原創作品。有條件的媒體,也可以建立自己的圖片庫、「圖片超市」,上傳自身攝影記者的作品,在編輯版面時盡量自身的原創作品。
(二)註明聯系方式以避免訴訟
《著作權法》規定一些時事性新聞可以無償轉用,作者明確不得刊登的除外,但如果新聞里有評論內容,就受《著作權法》保護。若確有必要轉載未經授權使用的作品,又無法與權利人取得聯系,可以在文章後註明稿費領取的聯系方式,雖然不能完全避免侵權,但可以降低訴訟風險,至少可以降低侵權的主觀惡性。
(三)轉載視頻時也應避免侵權
國內很多網站轉載他人視頻採用了「嵌套」播出模式,即直接鏈接視頻網站播出的電影、電視等視頻節目。根據《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有關規定,網站鏈接他人錄音錄像作品,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由於網路的特殊性,有些著作權人很難聯系,因此在支付著作權報酬上,網站難以操作,而且對著作權人的認定也有困難。所以視頻內容除自己原創的外,可以考慮嚴格轉載央-視、衛-視的時事類視頻新聞。如果確實需要轉載使用無法聯系權利人的視頻,依據《著作權法》、《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可委託中國版權協會和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收轉稿費,以避免侵權。
(四)紙媒轉載作品盡量不上網
媒體轉載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作品,權利人大多可通過網路搜索查詢得知,因此,傳統紙媒轉載他人作品的,應盡量不要向自己的網站傳稿,在電子版傳版時應先考慮對轉載的作品進行技術性處理,如對該稿件或圖片作出刪除或替換等,以免遭至訴訟。
互聯網時代,侵權問題顯得愈發復雜化,作為內容輸出方,如果想要理清關系,我建議是和第三方版權服務平台合作,比如鯨版權、維權騎士等,從版權登記確權、版權監測、版權保護、版權分發、版權交易到版權風控,有一系列的服務。
6、關於尋找媒體曝光的問題??
新聞媒體不是每一起投訴案件都會進行采訪曝光的,他們也要把握新聞的新穎性,也是選擇典型的案件進行報道。一件侵權案件對受害者來說是大事,而對接觸面廣泛的媒體來說,可能就是微不足道的小案件,而置之不理,依賴媒體處理不是根本解決問題的辦法。
建議還是通過法律救濟的途徑解決,你可以向當地檢察院、人大或者紀檢委、監察局投訴,要求他們監督公安機關處理。
7、又一個小夥伴被起訴了,新媒體內容版權究竟應該怎麼做
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作品刊登(在報社、期刊)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也就是說,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之外,其他媒體使用或者轉載這些作品的,應該向報社、期刊社以及作者等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2015年4月22日,國家版權局發布的《關於規范網路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又進一步限制了聚合類新聞客戶端等互聯網媒體使用報社、期刊作品,「報刊單位與互聯網媒體、互聯網媒體之間相互轉載已經發表的作品,不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時事新聞不適用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對時事新聞做出了界定,「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
也就是說,單純的事實消息不適用著作權法,未經授權使用、轉載不算侵權。
8、舉例新媒體侵權行為
舉報新媒體中侵權行為操作如下:
1、 首先進入微信公眾平台的首頁,把頁面拉到最下面,點擊侵權投訴。
2、 然後點擊附錄:微信公眾平台侵權投訴反通知書模板下載模版並且認證填寫好。
3、 下面是下載好的表格,在第一欄和第二欄填你自己公眾平台的信息,在最後一欄填寫將要被舉報的對象!
4、 填寫好之後按照下面的方式發送給騰訊進行審查,一旦核實通過,被舉報的對象將會受到懲罰。也可以直接將填寫好的word文檔發送至侵權投訴郵箱。
9、如何應對新媒體「侵權」
現在新媒體基本上貌似都並非原創的了,只不過不能全部抄襲,貌似針對抄襲,目前微信那塊會封他們公司的公眾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