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介審判的案列
典型的案例是:上個世紀中葉發生在美國的「謝帕德案件」。1954年6月4日美國的一個外科醫生謝帕德(SamSheppard)被指控謀殺自己的妻子的兇手。由於當時在事發現場沒有留下任何線索,使得案情無法開展。但是,民眾和媒體的合理想像認定謝帕德醫生是殺死其妻子的兇手。媒體為了炒作的需要,不斷製造新聞,以此來刺激受眾情緒,致使法院最終裁定謝帕德醫生有罪。作為無辜的受害者謝帕德醫生每年上訴,一直上訴了十二年,屢次被法院駁回。直到1965年,美國最高法院接受謝帕德醫生的請求,重新審判,被判無罪。
2、以我國為例,分析為什麼會出現 媒介審判 現象?
你是法學專業的?這是作業的題目么?!
媒介審判在現今這個社會是一個大家對媒介的誤解,由於中國在媒體發展初期,媒體只有國營的一種,毛澤東還經常在人民日報上發表文章,而這種文章一經發表廣大民眾就瘋狂學習,甚至直接引發文革。所以在當時中國人的心理就留下了一個定義,媒體就是權威,媒體代表國家意志,媒體說的就是正確的。時至今日,雖然大家也發現媒體就是社會的攪屎棍,但之前的烙印依然在人民心中作祟,再加上大家對於大部分的事實都來源於媒體報道,自然所有人都會跟著媒體所引導的思路走,這就是到今天中國也沒有一個私營電視台的原因——國家不能讓個人掌握如此強大的話語權。
再就是大家對於法律的追求使媒體抓住大家的胃口,從1999年俢憲後,將依法治國寫入憲法,中國各地掀起依法治X的熱情,有的省要依法治省,有的縣要依法治縣,恐怕某些家庭還有依法治家的願望。媒體抓中中國人喜歡上綱上線,喜歡短期狂熱的特點在各種媒介上大篇幅的宣傳各種法律的應用方式,比如很多報紙都有法制專欄,電視台有法制頻道。當大家習慣看報紙以懂法的時候,媒體成為了法官,對某些司法判例大談特談。開始時,記者們問法學家們對爭議判例的看法,法學家當然不能滿足記者們希望引發爭議的心態,當得不到支持的時候,記者們開始找到各種律師,有的律師想出名,當然會默契的同記者打成不用約定的協議,開始引發爭議,以吸引眼球。最後當這樣的律師都不能滿足媒體的時候,他們就要自己翻法條了,試問:司法考試合用,法學教育合用,如果僅僅翻法條就可以明法斷案,何須司法呼?!
寫的不好,酸書生之見解,請省雞蛋
3、請問有人知道近三年內發生的傳媒審判現象的案例嗎?
老婆整容丈夫起訴離婚獲賠償的案例
最近,一則奇聞爆發網路,有一名中國男子在女兒出生後,無法接受相貌奇醜的女兒,進而懷疑妻子的容貌,誰知果真如此,妻子承認整容,男子申請離婚,法院判賠男子75萬。這條沸騰網路的消息,一方面讓這名過於重視外貌的男子備受指責,另一方面再次引發了內在美和外在美的大討論。
中國男子馮健以妻子太丑為由將其告上法庭申請離婚,更離奇的是他還打贏了官司,並獲賠75萬。馮健是在女兒出生後才對妻子的長相產生了質疑――女兒丑得不可思議。面對指控馮妻承認自己曾花費約60多萬整容,馮健認為這是詐騙。
李天一的一系列報道
2011年9月6日,因與人斗毆被拘留教養1年。2012年9月19日,李天一被解除教養。2013年2月22日,因涉嫌輪奸案被刑事拘留,後因可查資料顯示未成年,移交少管所。該案件於2013年9月26日開庭,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以強奸罪判處李天一有期徒刑10年。2013年10月9日,李天一主辯陳樞律師稱已上訴,2013年10月10日上午,海淀法院未就是否收到李某某上訴狀予以確認。2013年10月11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官方微博對外確認,該院已正式立案受理李天一等5人強奸案的上訴。
為回應輿論的關切,海淀法院主管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工作的負責人2013年10月公開回應了「李某某年齡造假」的問題,證實法院認為李某某為未成年人。
媒介審判本來就是強調媒介為了影響司法訴訟的結果而採取的一系列新聞報道。究其根本是人治情節的的執著和新聞媒體的越位和司法的缺位。近來葯家鑫案就是媒介審判的一個典型案例。本來這學期是做了一個有關葯家鑫案和媒介審判的專題,但是後來系統重做弄丟了。這里有幾個鏈接,樓主應該能找到有用的
http://www.docin.com/p-446166551.html
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QNJZ201132004.htm
http://wenku.網路.com/view/de27cefc0242a8956bece415.html
希望對你有幫助。
4、什麼是「媒介審判」?
「媒介審判」(trial by media)是指新聞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對被報道對象所作的一種先在性的「審判預設」。它是新聞競爭日趨激烈下的產物,從法理學的視角看,「媒介審判」損害媒體作為社會公器的形象,是新聞媒體的職能錯位,它使得司法獨立和新聞自由的天平過分傾斜,有悖於法治精神。
5、新聞倫理與法規 求最新的媒體審判案例,謝謝
我建議可以把南京彭宇案翻出來炒炒,這個案子絕對是里程碑式的,當然,我指的是負面影響。案件判決書寫的非常好,判彭宇承擔責任理由充分,可在媒體的宣傳里,很多關鍵性的事實都不見了,最後就成了見義勇為被誣陷,不知道那些媒體的良知哪去了
6、論文:如何評價新聞傳播出現的媒介審判問題?要求結合近年來出現的媒介審判的案例來說 媒介審判的原因意義.
「媒介審判」的原初法律涵義西方學者認為:「媒介審判」是一種不是依據法律程序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實施的非法的道義上的裁判,也叫「報刊裁判」(trial by news paper)。它的歷史沿革是西方國家的法律審判實行大陪審團制度,陪審團由普通公民組成,如果大眾傳媒在開庭審判前就對案件或涉案的當事人做過多的報道和渲染,就會影響陪審團的公正投票,從而間接影響判決的公允。 典型的案例是:上個世紀中葉發生在美國的「謝帕德案件」。1954年6月4日美國的一個外科醫生謝帕德(SamSheppard)被指控謀殺自己的妻子的兇手。由於當時在事發現場沒有留下任何線索,使得案情無法開展。但是,民眾和媒體的合理想像認定謝帕德醫生是殺死其妻子的兇手。媒體為了炒作的需要,不斷製造新聞,以此來刺激受眾情緒,致使法院最終裁定謝帕德醫生有罪。作為無辜的受害者謝帕德醫生每年上訴,一直上訴了十二年,屢次被法院駁回。直到1965年,美國最高法院接受謝帕德醫生的請求,重新審判,被判無罪。 我國學者魏永征認為,「媒介審判」是指新聞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對涉案人員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勝訴或敗訴等結論。「媒介審判」是對法院的審判權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權利的雙重侵犯。
2009年5月7日發生的「杭州飆車案」 成為網路熱點,在輿論與司法處於是非的泥潭中痛苦交鋒中,許多新聞傳播學者再次把眼光投向「媒介審判」現象。近些年來,在我國,無論是新聞傳播界還是法律界的教授或學者都對「媒介審判」現象比較關注。筆者就這方面的研究論文在中國知網對「媒介審判」關鍵字進行全年跨庫檢索,時間從1998年到2008年,採取等距抽樣的方法,時間跨度為2年,結果如圖1—1。從圖中可以看出,關於「媒介審判」現象的研究就目前而言,仍然是個熱門話題,並呈現逐漸上升的趨勢。由於「媒介審判」現象是個新生的事物,許多學者對此的研究僅僅以個案作為研究切入點,很少從一個宏觀角度對我國近些年來發生的「媒介審判」現象的流變進行詳細的梳理。學者魏永征曾經在他的《新聞傳播法教程》里有過這方面的梳理,不過,只是一筆帶過,略顯粗糙。本論文在充分調查文獻的基礎上,以「時間」為經度和以「媒體功能」為緯度進行立體性掃描,以期更深度地理解我國「媒介審判」現象的流變過程。
一、媒體本位功能缺失時期中的「媒介審判」現象
自新中國成立到我國改革開放以前,媒體主要作為黨的宣傳工具,其傳播方式基本上以「說教」和「灌輸」為主。過多的強調媒體的宣傳作用消弭了媒體的本位功能,即媒體以傳播信息為主。在過去相當長的一段時期,一些政府官員和司法部門將媒體當作自己的傳聲筒,純粹將媒體看作自己管理的工具,往往給媒體行政指令,先由報紙定性和預演,然後司法介入審判的做法更是成了慣例。媒體在這樣長期的思維範式下,難免出現代替司法進行審判的現象。這種現象在我國「反右擴大化」和「文革」時期表現最為突出。當時的情形是新聞媒介已經演變為階級斗爭工具和專政工具的工具,新聞媒介可以凌駕於司法之上,直接宣布他人罪名,實行「專政」。「新聞審判」可謂登峰造極。 媒體特別是中央級媒體以社論的方式,來營造「不殺」或「不判」不足以平民憤的輿論攻勢的情況,許多案件最後的結果都依賴於中央級媒體確定的基調,案件的走向和涉案當事人的命運也多由媒體決定。
在此期間,典型的「媒介審判」案例有1955年「胡風反革命集團」冤案。「胡風反革命集團」冤案是由最初的文藝思想的批判轉化為對敵斗爭的政治運動。媒體在這次事件中,扮演了它不該扮演的角色,出現了代替司法而「先行審判」的現象。當時報紙以「關於胡風反革命集團的材料」為標題公布了胡風和他的朋友之間通信摘編,判定胡風和其他有關人員都是反革命分子,然後才是對他們實行逮捕,而對他們的正式判決則是在十年以後。 比如《人民日報》從1955年5月18日開始到7月初,每天都以半版或一版的篇幅發表「揭露」和批判文章。該報的專欄標題,先是「提高警惕,揭露胡風」,後改為「揭露和譴責胡風反革命集團的罪行」,進而改為「堅決徹底粉碎胡風反革命集團」,最後改為「堅決肅清胡風集團的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一些文章標題帶有嚴重的「審判」色彩,比如有:《這是個革命同反革命的斗爭》、《不是作家,是陰謀家》、《胡風是最陰險的階級敵人》、《胡風——反革命的灰色蛇》、《披著人皮的豺狼》、《胡風,你的主子是誰?》、《胡風是蔣介石的忠臣肖子》、《胡風是人民的死敵》、《我們決不能容忍》、《討伐胡風》、《嚴懲胡風》等。
二、傳統媒體輿論監督功能復興時期的「媒介審判」現象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媒體的本位意識開始覺醒,及時報道信息成了媒體生存的法寶。與此同時,媒體融入市場的改革也逐漸走人正規。由於我國處於在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的轉型初期,我們的法制建設還不健全,有法不依、執法不力的情況大量存在,傳統媒體輿論監督的便凸現出來。1994年4月1日,中央電視台大型時事評論節目《焦點訪談》的出現,標志著傳統媒體輿論監督進入了一個新的高峰。《焦點訪談》節目創辦之時,適逢我國「二五」普法工作正進入關鍵性的後半階段,很自然,節目關注的主要議題是涉及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當然,司法不公、司法腐敗凸現,這是廣大群眾反映最強烈的主要問題。
7、求關於「媒介審判」的例子 謝謝大家幫忙啦 要做論文 很重要~
典型媒介審判案例:
夾江打假案:1995年7月28日,四川省技術監督局稽查一隊得到成都彩虹電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舉報和協助,在成都市成華區公安分局幾位警察陪護下,派員去該省樂山市夾江縣彩印廠查封了該廠未經彩虹公司合法授權而印製的近二萬個彩虹牌電熱滅蚊葯片包裝盒(該種葯片是彩虹公司產品),同時查封了有關的印刷設備和廠房(查封過程中雙方發生了沖突),並於10月上旬對該彩印廠及其法定代表人萬建華作出分別罰款5萬元和4萬元的處罰決定;因對該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不服,夾江縣彩印廠和萬建華先後在夾江縣人民法院和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這兩場官司均是被告省技監局勝訴);與此同時,還打了兩場有關的民事官司:一是彩虹公司訴彩印廠侵害其名譽權、榮譽權和商標專用權(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勝訴),二是夾江縣法院訴成都商報社在報道此案時侵害了該院的名譽權(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受理,以調解結案)。由於在夾江打假案實施和審理過程中,許多新聞媒介(包括中央電視台)作了連續、大量、重點的報道,部分人大代表也進行了強力干預,一時間這個本來很普通的行政執法案和接連提起的行政、民事訴訟案(特別是兩個行政訴訟案)成了舉國關注的一個新聞熱點,
張金柱案:1997年8月24日晚9時40分,河南省鄭州市發生一起惡性交通事故:原鄭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長張金柱酒後駕車時將蘇東海、蘇磊父子撞翻,並把蘇東海和兩輛自行車拖掛在車下狂奔1500米,造成年僅11歲的蘇磊當場死亡,蘇東海身受重傷。
案發後5個月,張金柱因犯故意傷害罪和交通肇事罪,被判死刑。
蔣艷萍案:蔣艷萍(女)原系湖南省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副總經理(副廳級)。1992年11月至1999年6月,被告人蔣艷萍先後擔任湖南省第六建築工程公司下屬的勞動服務公司、七分公司與六建公司經理。同時蔣艷萍還擔任了湖南省第六建築工程公司副經理、黨委書記及省建工集團總公司副總經理。
在此期間,蔣艷萍先後15次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1874589元,並利用擔任上述職務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蔣還先後13次侵吞公款724981元,並有4936433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此外,蔣艷萍還出於為恆基公司謀取非法利益而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
2001年7月24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對被告人蔣艷萍以受賄罪、貪污罪、介紹賄賂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等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依法追繳其非法所得,沒收財產上繳國庫。一審判決後,蔣艷萍不服,提出上訴。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此案進行審理,認為原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駁回了蔣艷萍的上訴,維持原判
外國典型案例:上個世紀中葉發生在美國的「謝帕德案件」。1954年6月4日美國的一個外科醫生謝帕德(SamSheppard)被指控謀殺自己的妻子的兇手。由於當時在事發現場沒有留下任何線索,使得案情無法開展。但是,民眾和媒體的合理想像認定謝帕德醫生是殺死其妻子的兇手。媒體為了炒作的需要,不斷製造新聞,以此來刺激受眾情緒,致使法院最終裁定謝帕德醫生有罪。作為無辜的受害者謝帕德醫生每年上訴,一直上訴了十二年,屢次被法院駁回。直到1965年,美國最高法院接受謝帕德醫生的請求,重新審判,被判無罪。
8、媒介審判的定義
「媒介審判」一詞發端於美國,由「報紙審判」演變而來。獲美國德克薩斯州立大學法學博士的台灣學者尤英夫認為:「報紙審判的意義較為廣泛,即任何民事、刑事案件在普通法院審判前或審判後,由一般性或法律性報紙所刊載的消息或意見,不論其是以文字、圖片、漫畫及其他方式,不論其目的是在討論、分析、攻擊、侮辱與案件有關的法官、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系人,或案件內容及其勝負得失,凡足以影響審判者,都可稱為報紙審判。」這一定義基本上為我們所接受。
從其本原意義來講,中國不存在「媒介審判」的情況,我國的參審制度目前尚不具備足以影響司法審判結果的力量。
西方學者認為:「媒介審判」是一種不是依據法律程序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實施的非法的道義上的裁判,也叫「報刊裁判」(trial by news paper)。它的歷史沿革是西方國家的法律審判實行大陪審團制度,陪審團由普通公民組成,如果大眾傳媒在開庭審判前就對案件或涉案的當事人做過多的報道和渲染,就會影響陪審團的公正投票,從而間接影響判決的公允。
我國學者魏永征認為,「媒介審判」是指新聞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對涉案人員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勝訴或敗訴等結論。「媒介審判」是對法院的審判權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權利的雙重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