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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體對司法

發布時間:2020-08-17 10:11:39

1、中國在新聞媒體的監管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新媒體采編相關法律法規

在國內新媒體發展的過程中,政策法規的出台以及管理體系的調整可以說是在匆忙之中啟動的。特別是互聯網的跨媒體特徵,給原來按照行業界限劃分的管理體制帶來了挑戰。新媒體面臨的法律環境是比較復雜的,僅僅針對互聯網的相關法律法規就有數十個,其中有憲法與法律,有司法解釋,有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部門通知,還有地方法規和行業規范。而面對新媒體不斷涌現的新應用,已有政策法規還將繼續調整、修改,新的法規還會不斷頒布。作為新媒體從業人員,需要對這些政策法規有面上的了解,樹立相應的法律意識,這也是避免觸碰管理和法規紅線,保障媒體正常運行的基本要求。

涉及網路管理的法律法規雖然比較繁多,但實踐經驗表明,與日常編務工作密切相關的主要集中在與信息內容安全、版權保護以及名譽權保護等幾個方面,主要條款摘錄如下: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本辦法主要是對網路信息服務提出基本規范,其中必須重點掌握:

第十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六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於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

本規定是規范BBS論壇服務的,重點把握第九條,即違禁信息范圍界定,內容與《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完全一致。

第五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分為以下三類:

(一)新聞單位設立的登載超出本單位已刊登播發的新聞信息、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二)非新聞單位設立的轉載新聞信息、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三)新聞單位設立的登載本單位已刊登播發的新聞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有關行政法規,設立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經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審批。 設立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備案。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本條例是網路版權保護訴訟主要引用的依據,其中需要重點掌握第五條和第六條,主要是對免於版權責任的幾種情況的界定。對該條例第十四條到第十七條的內容也需要准確理解,這幾條對於網友自主上傳內容涉及的侵權行為及其處置程序作了清晰的界定,與第五條和第六條一樣,是網站遭遇版權訴訟時需要經常引用到的條款。

《民法通則》司法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兩個法規中,前者是對民事權益保護的一般性規定,後者在第三十六條專門針對網路侵權行為作了界定,因此都需要作詳細的了解和掌握。

在行業規范中,則需要掌握《網路色情淫穢信息的13條標准》,用於鑒別低俗信息。

目前用於調節網路版權糾紛的主要依據是《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而在該條例中又主要集中在第五條和第六條的第二、七、八款,以及十四至十七條,其內容如下:

第五條 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故意刪除或者改變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但由於技術上的原因無法避免刪除或者改變的除外;

(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

第六條 通過信息網路提供他人作品,屬於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

(二)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七)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路上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

(八)向公眾提供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

這兩條主要是針對通過編輯發布到新聞頁面上的內容,因為經過編輯發布以及推薦以後,所轉載信息的使用性質就發生了改變,成為網站主動實施的一種行為。因此編輯在轉載有關內容的時候,應當按照法規的要求進行鑒別和選用。

第十四條 對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權利人認為其服務所涉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或者被刪除、改變了自己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可以向該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通知書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的侵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名稱和網路地址;

(三)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

權利人應當對通知書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應當立即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並同時將通知書轉送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服務對象;服務對象網路地址不明、無法轉送的,應當將通知書的內容同時在信息網路上公告。

第十六條 服務對象接到網路服務提供者轉送的通知書後,認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未侵犯他人權利的,可以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說明,要求恢復被刪除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恢復與被斷開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書面

說明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服務對象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復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名稱和網路地址;

(三)不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

服務對象應當對書面說明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服務對象的書面說明後,應當立即恢復被刪除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可以恢復與被斷開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同時將服務對象的書面說明轉送權利人。權利人不得再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

以上四條,針對的是網民自主上傳的內容。所謂「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即指提供論壇、博客、空間、相冊等服務,其要點在於相關內容由網民自主上傳,沒有任何編輯行為。對於這種信息,網站無法對其內容的真實性以及版權信息進行鑒別,因此該條例設置了一個通知――刪除――反通知――恢復的程序,即權利人發現侵權,可以通知網站刪除,網站刪除之後通知原上傳者,如原上傳者能夠提供不侵權的證據,網站可以恢復並通知權利申訴人,之後權利申訴人不得再就同一信息提出刪除要求。這樣一種程序設置,免除了網站大量的風險,在這個過程之中,只要網站按照程序要求及時進行處理,便不再承擔其他法律責任。

近年來涉及網路侵權的案例

1. 2004年,正東唱片訴世紀悅博案。正東唱片公司訴世紀悅博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站上向公眾提供了原告擁有版權的35首歌曲的下載服務。法庭終審判決認定,被告所提供的雖是鏈接服務,但該鏈接服務是人工選擇、編排、整理的結果,而非計算機的自動鏈接服務,故應承擔「幫助侵權」的責任。

2. 2005年,步升訴百度案,國內首例因利用搜索引擎免費下載MP3被判侵權的案例。 上海步升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稱被告百度公司未經其許可,通過互聯網提供下載服務,向公眾傳播其享有錄音製作者權的46首歌曲,嚴重侵犯了其權益。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百度立即停止在其網站上提供34首侵權歌曲的訪問鏈接並賠償原告6.8萬元。

3. 2006年,步升訴飛行網,內地首例P2P技術侵權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上海步升起訴北京飛行網(Kuro)音樂軟體開發有限公司一案公布判決結果:飛行網和其服務維護商舶盛舫安信息技術公司連帶賠償步升公司20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1萬元。

4. 2007年,全球四大唱片公司狀告雅虎中國案。 華納、環球、百代、索尼四大唱片公司旗下的11家唱片公司訴稱,雅虎中文網站向公眾提供涉案的47張專輯共計233首歌曲的在線試聽、免費下載及相關鏈接服務,且對歌曲信息進行搜集、整理、分類、編排,侵犯了原告對涉案歌曲所享有的錄音製作者權中的復制權、信息網路傳播權以及相應的獲得報酬

權。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被告刪除有關搜索鏈接,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1萬余元。

網路侵害名譽侵權的判定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涉案信息如果是屬於編輯主動發布的內容,則網站是侵害的直接行為人,承擔全部責任;如果是網路用戶發布的內容,則要按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與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通則司法解釋中相關條規如下:

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關於民事權益的范圍,是如此界定的: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對於網路侵權責任的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是如此表述的:

第三十六條: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2、1,新聞媒體對司法活動進行報道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你好
1、報道內容,按照辦案單位審定的內容為准;
2、發表評論,以法律為依據,不要誤導群眾;
3、注意保護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個人隱私。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3、中國在新聞媒體的監管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1、《民法通則》司法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兩個法規中,前者是對民事權益保護的一般性規定,後者在第三十六條專門針對網路侵權行為作了界定,因此都需要作詳細的了解和掌握。

2、《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本條例是網路版權保護訴訟主要引用的依據,其中需要重點掌握第五條和第六條,主要是對免於版權責任的幾種情況的界定。

3、《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於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4、《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

本規定是規范BBS論壇服務的,重點把握第九條,即違禁信息范圍界定,內容與《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完全一致。

(3)新媒體對司法擴展資料:

中國在新聞媒體的監管方面設置了許可制度。

在現代社會,由政府代表人民或社會,依據特定的法律,對從事公共事業,尤其是對國計民生具有重要影響並且在資源上具有一定稀缺性的新聞業實行許可制度。

即由政府通過特定的程序來分配相關的經營機會、社會資源,約束相關的從業者,設法使之滿足公眾的需要、便利和公共利益,是許多國家採用的較為通行的做法。

從法律角度來講,許可有民法意義上的許可和行政法意義上的許可。民法意義上的許可限於公民個人對自己私權利的處分,顯然不屬於這里所講的許可。

這里所講的許可,應當是公權力機構,比如在本《規定》當中,就是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主管機關,即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實施的許可行為。被許可或需要在從事新聞服務活動過程中履行許可手續的,也是前面提到的幾類機構。

4、正確處理新聞媒體與司法關系的作用與意義

1、新聞媒體需要介入司法活動。

新聞媒體是信息的集散地,是連接公民、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的紐帶、橋梁,集中體現社會輿論,引導社會輿論。新聞媒體的職責就是向社會傳播公眾關心的、新近發生和發現、具有典型性或獨特性的客觀事實、人物、理念及其言論。知情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公民其他權利運用和實現的前提和要件,面對紛繁復雜的現代社會公共事務,人們直接獲取信息的能力有限,所以新聞媒體便成為公民實現其自身權利的有效途徑。公民通過媒體了解有關司法的重要新聞,實現了知情權;公民又通過媒體對新聞事實發表意見,實現了表達自由,同時又可以促進司法的公正。以公開報道和新聞批評為核心的傳媒介入司法,既有助於把憲法規定的公民的知情權、言論自由權等民主權利真正交給人民,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司法活動的廉潔和促進司法的公正。
2、新聞媒體介入司法活動要合理、合法。
司法活動需要一個相對封閉的環境,例如偵破、起訴、審理一起案件,要求辦案人員與社會保持適度的隔離,相對隔絕各種公共權力、社會勢力、社會情緒對辦案人員的指令、干擾和影響,使辦案人員依據事實和法律獨立行事,不受包括新聞輿論在內的各種聲音和行為的干擾。媒體的任何不適當的介入,任何有傾向性的報道或評論都有可能幹擾正常的司法活動,或給司法人員和受眾造成先入為主的偏見,使司法人員基於傳媒的影響或迫於公眾輿論的壓力,作出有失公正的判決。而新聞媒體通過對司法活動進行真實、公開、公正的報道,則可以起到宣傳法律知識、弘揚法治精神、促進司法改革、維護法律尊嚴的作用,對加快我們國家的民主與法治建設有著難以替代的、積極的、重要的意義,尤其是新聞輿論對司法活動中腐敗行為的揭露與對司法活動中所遇法律問題的討論、對司法實踐提出的新問題的探討,對於促進司法公正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3、新聞媒體要明確自己能報道什麼,不能報道什麼
社會上每天都可能發生許多案件,新聞媒體要明確的了解什麼樣的案件需要報,什麼樣的案件不能報,只有那些具有典型意義和新聞價值的案例才有必要向社會披露和向大眾傳播。
首先,新聞媒體一般不宜公開報道正在審理和雖審理但未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和沒有把握或在案件事實、適用法律上有爭議的案件。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新聞媒體應受到相應的限制,一般只宜報道案件開庭的時間和案件審理結果以及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所涉及的內容。有些案件一經披露可能妨礙偵破或危及當事人人身安全,如綁架案在人質被安全解救以前,毒品走私案在未破獲之前,媒體就不能報道案件的發生,更不能跟蹤報道案件偵破全過程。在刑事大案的報道中,媒體應嚴格限制披露警方偵破手段及過程,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媒體只報道案件的發生情況,具體細節留待警方破案後報道,以免為罪犯提供反偵破經驗。在案例報道中,應當尊重當事人的人格權,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
4、新聞媒體要懂得怎樣報道
新聞媒體在報道司法案件的過程中要注意報道得分寸和導向性。切入的角度不同、報道的思路不同、采訪的重點不同、寫作的方法不同,就會產生不同的社會效果。同是關於刑事案件的報道,可以側重寫偵破過程,也可以側重寫犯罪過程;有側重於寫審判過程的,有側重於寫犯罪特點的,也有側重於寫犯罪後果的,還有側重於寫案件引發的思考、挖掘案件背後的原因的等等。對於待決案件應以客觀事實報道為原則,不宜作帶有明顯傾向的評論,更不能搶先司法程序使用定性式語言進行報道。案件報道一定要客觀公正,尤其是在民事、行政訴訟案件的報道中,不能偏聽偏信,也不能偏袒某一方,更不能故意炒作。
總之,新聞媒體與司法活動是報道與被報道,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新聞媒體在傳播活動中要真正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不僅要進行客觀真實的報道,還要了解了司法機關的工作性質、任務和作用,切忌越權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和審判權,維護司法的獨立性,同司法一起來維護社會的公正、正義。

5、如何運用新媒體提高司法行政新聞宣傳效果 提升社會知曉率

「全省司法行政新聞宣傳幹部要不斷更新理念、強化措施、提升能力,增強司法行政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要運用新媒體,加強與網民的互動交流,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水平。」

6、新媒體對政治方面的影響有哪些?

新媒體對政治的作用及影響。
1.傳播信息。媒體是進行政治溝通的有效工具,因為它比面對面的直接溝通更具優勢 。媒體把信息傳播給全社會,有助於公民獲取關於當前政治事態的信息,成為「有所知的公民」,為其政治參與提供信息基礎。
2.影響輿論。媒體不僅是輿論的表現渠道,而且可能通過對特定事件作廣泛而深入的報道以及有傾向性的市政府,引起公眾對該事件的注意,並動員社會上盡可能多的人就當前話題發表意見。
3.設置議程。媒體通過加大對某些問題的報道量或突出報道某些問題,能夠影響受眾對這些問題重要性的誰知,由此可以設定社會的議事日程,並從而迫使政府把這些問題納入自己的議事日程。
4.政治社會化。媒體也是一種重要的政治社會力量,是人們獲取日常生活經驗之外信息的主要來源,各種媒體持續地向公眾輸送著某種經過選擇的資料和觀點,以及對這些資料和觀點的分析與評價,使人們自覺或不自覺地接受下來,從而形成某種特定的政治傾向與態度。
5.監督政府。媒體作為一種批評者,對民主政治良性運行的作用很早就為人們所公認,政府丑聞一旦被曝光,往往會激起全國的強烈發響,正因為如此,媒體往往被稱為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種權力」。

7、請舉出歷年因新聞媒體介入司法訴訟的案例

李某某等五人強奸案是最新的了~還有葯家鑫案~杭州70碼~等等
當下幾乎大型惡性殺人案回件都答會有媒體的介入

個人認為中國現在需要緊張和改善的不是新聞媒體介入司法,破壞司法獨立性。
而應該改革的是政府機關介入司法破壞司法獨立性。
更何況,其實中國司法本身就不獨立。
個人牢騷

8、新媒體時代對執法和司法提出了怎樣的挑戰?

司法公開,媒體可以對司法全程監督,媒體作為主要的宣傳單位,能在很大程度上影響群眾,而且有時候群眾的情緒也會通過媒體反作用於司法單位。雖然媒體的監督能夠讓司法更公正透明,但是媒體也會影響司法的權威。

與新媒體對司法相關的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