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是學傳媒學的,最近需要寫一篇關於新媒體方面的論文,但是苦於找不到好的方向啊,求助!最好給個案例!
前一陣熱映的一部微電影叫《變幻的年代》堪稱新媒體廣告的典範,將廣告片搬到了大熒幕上。這部片子不僅很好地介紹了廣告產品三星Galaxy SII手機,而且還與手機軟體結合起來,也是新媒體廣告的一次很棒的嘗試。做這個項目的公司是北京百分通聯傳媒技術有限公司,能將這個項目做好做精也是該公司實力的體現。以上內容希望對你的論文有所啟迪。。這部微電影是一貫堅持娛樂營銷路線的三星公司,為將其重點推廣的"微電影"價值最大化,力邀百分通聯以更具互動、創意的形式迎合不斷變化著的消費者媒介接收需求而定製開發的一款APP,是三星Galaxy SII為推廣挖掘電影《變幻的年代》而設計的配套營銷手段。
2、求一篇關於新媒體的論文。很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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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媒體該怎樣面對「隱私」
芻議大眾傳媒與個人隱私時間:-12-31 21:40:00 ● 紀 楠
隨著大眾傳媒時代的到來與大眾文化的崛起,媒體對人們在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相關報道越來越多,然而由此產生的媒體報道侵犯民事主體隱私權的沖突也愈加引人注目,大眾傳媒與個人隱私之間的矛盾不可避免。關於隱私權的理論首先出現在標榜新聞的美國,目前已有許多國家把公民隱私權納入法律的保護范圍之內。我國憲法規定:「中華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與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與權利」;年2月我國最高通過的《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它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應當依法受理」,第三條第二款也規定:「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的隱私」的,依法受理。由此可見,在我國的司法解釋中,也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作為大眾媒介與個人隱私沖突協調標準的。
以往的大眾傳媒,通常將注意力放在公眾人物的隱私上,這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公眾人物的隱私權范圍要比普通人小,新聞媒體出於新聞價值和公眾興趣的需要,通過隱性采訪而適當涉及公眾人物的隱私,從某種角度看,應該是合理的。然而隨著新聞采訪活動滲透力日益加強,傳媒行業競爭的日益加劇,媒體已經不僅僅滿足於挖掘名人的隱私,而是將矛頭轉向了普通公民,主要表現在:報紙媒體中,「口述實錄」文體的出現;電視媒體中,心理談話節目、情感類故事專題片的熱播;廣播媒體中,夜間談話節目的泛濫等等。
從傳播學的角度講,這些欄目在大眾傳播中融入了人際傳播的方式,增強了媒體的傳播效果,同時適應了人們多元化、世俗化的價值觀念,實現了傳播功能的多樣化,吸引了受眾的眼球。但是這些私密話語將普通人的戀愛、家庭、婚姻、倫理、道德、情操等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私密話語裸地展現在公眾面前,其中不乏會產生有損個人人格與尊嚴隱私的問題。
一般在情感上遇到問題的當事人給媒體打求助,大都是出於無奈或迫不得已。這其中有的是個人的努力無果,不得已將視線轉向了大眾傳媒,把它當做自己的「撒手鐧」,也有的是藉助媒體尋找那些失去的被尋訪者,無論出於哪種考慮,他們都希望通過大眾傳媒這個途徑來為自己解決問題。可是當他們面對攝像機的時候,面對自己的個人隱私將要突然公開的情況下,很多在私人領域可以無所顧忌地進行交流的話語卻變得難以啟齒、欲說還休起來。另一方面,有些媒體為了取得高收視率,往往會挖掘當事人的隱私來滿足受眾的本能慾望和心理欲求,而是否能解決當事人的問題,則顯得相對次要了。這兩種心理產生碰撞,往往是媒體取勝。誇張一點說,很多對情感上遇到問題的當事人的采訪,都是一次「刑訊逼供」的過程。當當事人面對鏡頭不願再公開自己的隱私的時候,編導或記者往往會軟硬兼施,誘導其「脫口而出」。
此外,在采訪過程中,由於編導考慮不周全,往往會將與當事人及其相關人員的隱私公之於眾。筆者曾經跟隨采訪過一個尋找孩子的事件:一個女人在18年前曾被拐到一個村子並生下了孩子,後來她找機會逃了出去,18年後她想去認這個女兒,於是尋求媒體的幫助。當我們來到那個村的時候,遭到了全村村民的圍觀,她的孩子突然面對自己家不光彩的事被全村的人知道的窘境,心靈所受的創傷是可想而知的。還有一次,一個小學生因父母離異無人照管而無法維持生活,某節目編導聯合學校,搞了一次為該小學生募捐的活動,此「善舉」本身無可厚非,但它卻將這個孩子的「家醜」在學校傳揚開來,勢必在孩子心裡留下陰影。
另外,在後期的編輯剪輯上,編導也應注意運用馬賽克技術,隱藏當事人的真實身份,不透露當事人的真實姓名,在外景的處理上,盡量不要採用當事人居住地周圍的環境,以免給其帶來不必要的傷害。
筆者曾以「面對媒體,您會知無不言、言無不盡嗎?」為題,對在網上隨機抽取的40名被調查者進行訪問,結果顯示,72.5%的人選擇不會,20%的人選擇不知道,只有7.5%的人選擇會。更有甚者,有的被調查者對大眾傳媒產生了抵觸、排斥的態度,他們認為媒體就是來「揭醜」、「挖隱私」的,雖然這些人片面地理解了媒體的社會功能,但是卻與一些媒體肆意挖掘、展現被訪者隱私的行為是分不開的。媒體與受眾已經處於了一種尷尬的境地,如何擺脫這種境地,使二者能夠和諧共處呢?筆者認為,首先,新聞從業人員在進行新聞報道的時候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新聞報道在涉及個人隱私時,要徵求隱私權人的同意,同時還須遵循公共利益原則
當個人隱私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時,個人隱私應讓位於公共利益,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的私自言行影響到其公共職責或社會公益時,對這些言行的曝光不能算是對其隱私權的侵犯。反過來說,對於涉及個人隱私的事件,即使本人同意,如果與公共利益無關,媒體也應該做隱去處理。例如一些整容變性的新聞報道,除了滿足一般觀眾的「窺私慾」,提高收視率外,毫無社會意義。對於此類事件,我們的新聞從業人員應該做出全面的考慮,盡量消除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內容。
第二,媒體對於涉及隱私事項的報道應該來自於公開材料
公開材料是指由黨和國家機關、部門公布的正式文件、通知、布告,或是其他允許公表、引用的材料。這些公開材料中所涉及的隱私已經公開,已不成為個人隱私的一部分,可以成為新聞報道的內容。但是如果公開記錄沒有涉及,媒體的披露就侵害了隱私權。值得一提的是,隱私一旦與違法犯罪發生了,就不受法律的保護。如果當事人毆打老人或者有家庭行為,並造成了一定的惡劣後果,新聞作了如實的報道,就不能認為是侵害了公民的隱私權。
第三,新聞報道個人隱私必須具有人文關懷的精神
當事人出於尋求幫助、解決問題或討個公道等目的,常常會向媒體求助。這些人通常有「有求於人,聽命於人」的心理,往往會以放棄隱私為代價,換取媒體的幫助,而根本不考慮放棄隱私後的消極影響。因此當媒體對當事人的采訪涉及隱私問題的時候,應該給予充分的提醒,由此可能帶來的不利後果,在報道發表或者播出前應先和當事人溝通,使其對事件報道的內容、報道程度有一個確切的了解,在播出時,還要注意隱去當事人的真實姓名、對當事人的面部做特效處理等,使當事人的人格、尊嚴在報道發表或播出後不受到傷害。
同時,公民也需要提高自身的媒介素養,強化其權利意識。隨著網路和技術的發展,人們在享受網路信息資訊的同時,個人隱私也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脅,因此在尋求媒體幫助的同時,公民應樹立個人信息保護的觀念,以免給自己將來的生活帶來不利影響。
總之,在新媒體時代,隱私案例所涉及到的不僅僅是名人,更多的是普通大眾,因此作為大眾傳媒的新聞媒體應當對報道中侵犯個人隱私的問題引起高度重視,在報道中尊重他人的隱私權,這才能從根本上有效杜絕各種新聞侵害公民隱私權糾紛的發生。參考文獻:
①顧理平:《新聞侵權與法律責任》,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年版
②陳堂發:《情感類節目如何採取隱私保護》,《視聽界》,年第2期
(作者單位:聊城大學文學院)
注。僅供參考,還是自己想吧
4、新聞、新媒體類論文應該往哪些期刊上發?我寫畢業論文,要發表,必須發了能在知網上查到
新聞愛好者,青年記者,新聞記者,傳媒,中國報業,新聞與寫作等,都可以投稿
5、要寫關於新媒體的論文,可以從哪些方面寫?
你可以從新媒體對舊媒體以及社會生活帶來的沖擊和影響,還有新媒體的發展趨勢及其與一些新鮮產業的發展結合來說。---個人看法,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