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看待新媒體監督的作用
新聞媒體承擔著尊重新聞事實和維護正義的神聖職責。媒體監督,是指報紙、刊物、廣播、電視等大眾傳媒對各種違法違紀行為所進行的揭露、報道、評論或抨擊。要「把黨內監督、法律監督和群眾監督結合起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由於媒體報道是輿論的主導,輿論監督主要通過新聞媒體的監督來實現,因此媒體監督已成為我國加強司法監督、促進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媒體監督,由於其自身所特有的開放性與廣泛性,為我國的監督體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進公平公正、遏制腐敗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新聞的輿論監督功能主要體現在對政治民主的監督、 對領導機關提高辦事效率的監督、對以權謀私為主要特徵的不正之風的監督等方面。如2013年1月20日,央視《焦點訪談》以《這里的冬天有點渴》為題,對黑龍江省雙城市磷肥廠家屬區的居民沒水喝進行了報道。各種托詞讓村民們等水等了8個多月,而記者采訪報道之後不過一天,在上級領導的高度重視下,所有的困難都迎刃而解,村民的吃水問題也立刻解決了。
1月26日,《焦點訪談》播出《禁令出 擴建急》,披露了河南省永城市振興鋼廠違規擴建生產的問題。節目播出後,河南省委、省政府派出由省政府辦公廳、發改委、國土、環保等部門組成的調查組,前往商丘市調查處理振興鋼廠存在的問題。商丘市委、市政府做了詳細部署和嚴格要求,立即組織聯合調查組隨省政府調查組一起進駐永城,對振興鋼廠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調查整改。永城市委、市政府作出以下處理:責令振興鋼廠立即停產整頓;
更換振興鋼廠廢水、廢氣、廢渣處置設備,加強處理,嚴格驗收,嚴密監控,確保空氣達標排放;對產生噪音的生產車間進行隔音封閉,同時,按照噪音、粉塵控制標准,加築隔音牆和防塵設施;確保按國家審批的項目使用土地,未經備案和環評的項目一律不予批准開工;責成陳集鎮政府和振興鋼廠做好群眾安置工作,加快安置房建設進度,確保2013年上半年前安置完畢。
2、如何從司法層面上對網路輿論進行監督,仍存在理論與實踐的不足
你這個說法本身就有缺陷
輿論無論從哪方面來講,都不應該被監督,輿論環境也不能被人為的改變,就像是道德一樣, 只能是自發的改善和變化
3、如何處理輿論監督與司法相對獨立的關系
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二者關系辯證統一,輿論監督可以促進司法獨立,司法獨立也可以反過來有利於輿論監督更好的實現,而其中的關鍵在於如何將輿論監督控制在一個合理的程度上。
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二者的關系是對立又統一的,輿論監督如果離開司法獨立,輿論監督的意義便盪然無存;而司法獨立如果無輿論監督,司法獨立肯定是很難實現的,或者說司法獨立的效果肯定大打折扣。妄想統治者自己設計一套程序將自己關起來,那簡直是痴心妄想,這一點,在很早的時候已經由霍布斯論證過了。所以,最大限度的實現司法獨立,必須依賴於一定限度的合理的輿論監督。社會輿論反映的是社會上大多數人對於司法判決的觀點,代表一定的公意性,也體現了人民心中對於公平正義的評價標准,對於中國的司法領域的發展是有促進作用的;但是如果社會輿論過多干涉司法活動,又會太過於限制司法活動的靈活性和專業性,而喪失司法獨立性,不利於社會主義法治的實現,也不利於公平正義的實現。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的沖突在於輿論監督的程度,司法領域中,法官、檢察官等司法工作人員有其自身的專業素養,處理案件時需要依靠法律的專業性知識,而不是盲目地憑借道德規范來斷案,人民即便是對基本的大是大非擁有一定的認知能力,但是卻並不能代替法律上的正義,因此司法獨立是法律必須保證的,輿論監督只能起輔助作用,而且是必不可少的輔助作用,法官在斷案時只能夠參考社會輿論的意見,而不能被輿論的觀點所完全束縛,以社會輿論的意見來斷案更是大錯特錯,其實社會輿論的目的只是為了監督法律的實施,其本身並不能代替法律,所以法官判案只能主要依據法律,社會輿論只能起參考作用。從具體層面上講,社會輿論主要對案件的事實層面加評判,應該盡量少的去干涉法官的判案和定罪量刑,只有保證法官充分地自由去判案和定罪量刑,才算得上司法獨立,法官的判案和定罪量刑的過錯應當主要交由檢察院來進行監督。唯有如此才能夠將人民思想中的普遍的正義和法律上的正義有機結合,控制好輿論監督的范圍和幅度,才能夠化解司法獨立和輿論監督之間不可調和的矛盾。其實二者是可以共存的,只是必須把握好一個尺度,讓輿論監督和司法獨立達到一個動態合理的平衡狀態,輿論監督不斷約束司法活動中不好的地方,積極促進司法獨立;反過來,司法獨立又保障合理有效的輿論監督,使人民心中的正義能夠更好的在司法領域有所體現,最終實現一個在合理輿論監督下的司法獨立的法律體系。
4、怎樣實現新聞輿論監督和司法公正的平衡?
先說一件對新聞監督具有重要意義的張金柱事件。
1997年8月25日,剛剛創辦三年的河南媒體《大河文化報》(即現在的《大河報》)在倒頭條的位置刊登了一條新聞:昨晚鄭州發生一起惡性交通事故:白色皇冠拖著被撞傷者狂逃,眾計程車司機懷著滿腔義憤猛追。消息大意為:
晚9時40分許,夜幕下的鄭州市街頭發生了一起令人發指的惡性交通肇事案。一輛牌號為豫A54010的皇冠2.0白色轎車,撞著了各自騎車的蘇東海、蘇磊父子。11歲的蘇磊被當場撞飛,將皇冠車的擋風玻璃撞了一個破碎的大窩;他的父親蘇東海以及兩輛自行車則被卡在汽車左側的前後輪之間,逃跑的汽車拖著蘇東海狂馳幾百米遠。義憤之下,發現此情的行人、計程車等一起對皇冠車圍追堵截,終於將其逼停。 送院後,內臟破碎、顱內嚴重受創的小蘇磊死亡。蘇東海被皇冠車拖拉得幾乎體無完膚,從頭到腳,傷痕深深。頭發被鮮血浸透,右臂皮膚被摩擦殆盡。近凌晨1時,記者在事故處理部門被告知,肇事車司機已經接受訊問。
大河報是國內首先對此事進行報道的媒體,8月26日,它接著報道了鄭州市民對此事的強烈反應,但沒有點出肇事者的姓名,只說「此人身份待核實」。27日,肇事者張金柱被刑拘的消息登上了大河報的顯著位置。此人曾任鄭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長、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公安分局政委。直至次年二月份,大河報對張金柱案進行了全程跟蹤報道。
得知撞人、拖人的竟然是一個公安人員、還曾經是位領導,群眾情緒更加激憤。大河報前副總編輯馬雲龍回憶說,輿情的憤怒並不是單沖著張金柱的,當時正值全國范圍內群眾對公安的情緒都很大,張金柱肇事逃逸成了點燃輿情的導火索。
大河報的報道迅速被全國媒體轉載。不久,在知識分子中具有深刻影響力的《南方周末》對此事進行報道,隨後,中央電視台《焦點訪談》也播出對此案的調查。張金柱案從中原進向全國,成為全國人民憤怒情緒的發泄點。正如張金柱的律師所說,張金柱已經超過了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的身份,變成了公安隊伍中違法亂紀的典型代表,成了公安隊伍中反面人物的化身。
正是在全民聲討的強大輿論中,張金柱案走向法庭。當年12月3日,鄭州市中院公開審理此案,鄭州市民奔走相告,法庭外支起了音箱「直播」庭審過程,大量市民聚集收聽。
1998年1月12日,張金柱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死刑。張不服提起上訴,河南省高院維持原判。 1998年2月26日,張金柱被執行死刑。之後數年,「張金柱」成為駕車肇事逃逸者的代名詞。
近幾年來, 隨著新聞媒體對司法活動報道的活躍與頻繁, 一個名詞越來越多地被人提及, 那就是』『媒體審判」 ,往往提出的佐證是張金柱臨死前說過的那句話「 我是死在記者手上的」。似乎是媒體左右了審判,但這只是媒體造成的錯覺。
傳媒與司法作為兩種獨特的社會力量,彼此間有著密切地聯系。新聞輿論監督是人民群眾行使社會主義民主權利的有效形式。司法公正是法治國家必須遵循的司法原則之一,二者都包含著憲法的原則,均同等重要。但由於雙方缺少規范,越來越多地表現出多樣性,並處於不穩定狀態之中。
(一)新聞輿論監督對司法活動的積極促進
1.正確的媒體報道有助於司法公正的實現。媒體的介入會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有助於司法機關抵制行政或其他社會組織的干預,尤其是那些關涉權力機關或強權人物的案件。
2.傳媒的介入有助於增加司法過程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對於某些案件審理過程的報道為受眾知曉和評價司法行為提供了平台,從而可以降低司法專橫和武斷的可能,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和矯正司法偏差的作用。
3.媒體的報道有助於普法教育,弘揚法治精神。媒體的報道將法律知識傳達給受眾,使受眾的法律意識得以提高,同時也使受眾深深意識到通過司法手段來維護公眾正義的途徑。
(二)新聞輿論監督對司法公正的過猶不及
1.傳媒對司法案件的報道和評論不當,沖擊了司法獨立。最突出的表現就是所謂的「媒體審判」。典型的事例是《焦點訪談》播出的四川夾江縣的「造假者狀告打假者」。在記者眼中,打假者永遠是正當的,即使在打假過程中違反法定許可權也是正當的。堂堂記者硬是把一個復雜的法律問題變成了一個是非分明的道德問題,使法律問題道德化。法律問題到底應該由誰來解決?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2.傳媒對司法審判的抨擊使司法權威受到影響。表現一:輿論監督凌駕於法律。法院作為審判機關,本身是各種社會矛盾的集中地,其中也包括當事人對法院的不滿。此時記者便動用自己的「特權」,英雄般地將對法院的不滿搬上媒體,充當起當事人(原告)與法院(被告)的「法官」。殊不知,當事人與法院本來就是運動員與裁判員的關系,將二者等同,法院公正司法形象何存?表現二:輿論監督范圍無限制。我們時常會看到記者逼問法官,法官無奈地回答這樣的鏡頭。其實法官有其自己的職業道德和審判紀律,記者則認為一切都應該公開,這無形中又構成了他們之間的矛盾。而記者往往抓住這矛盾大做文章,此時法官的中立公正的形象又受到質疑。此外,一些涉及機密隱私的案件被報道出去,也造成了不小的負面影響。表現三:輿論監督就是批評報道。有的記者緊盯著法院,稍有差池便大做文章。有的還無中生有,這或多或少也會降低公眾對司法的信任度。批評報道是一種手段,但不是惟一手段,更不是目的。在實際報道過程中應視情節而決定報道方式,這樣才能取得更多的實效性。
司法機關為避免報道不利於公平審判而採取了種種措施限制媒體采訪,從而引起雙方沖突。一方面記者帶著不純的動機(尋求利益和賣點)對案件大肆報道,另一方面,法院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隱私等問題限制新聞媒體對庭審內容進行報道。這樣做的結果是公眾的知情權和記者的采訪權受到挑戰。
對於怎樣實現新聞輿論監督和司法公正的平衡,我認為首先有詳細全面的法律規定,明確記者所具有的權利和義務,設定合理的懲罰制度。其次,對於做新聞監督記者的素質有所要求,其要有一定的法律素養,而並非法律白痴。
5、怎樣實現新聞輿論監督和司法公正的平衡?
法律保障和職業素質。
6、請闡述媒介審判和媒體監督司法兩者的區別
想要知道媒介審判和媒體監督的區別,首先要了解什麼叫做媒體審判和媒體監督。
媒體審判是指新聞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對涉案人員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勝訴或敗訴等結論。「媒介審判」是對法院的審判權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權利的雙重侵犯。而西方人認為任何民事、刑事案件在普通法院審判前或審判後,由一般性或法律性報紙所刊載的消息或意見,不論其是以文字、圖片、漫畫及其他方式,不論其目的是在討論、分析、攻擊、侮辱與案件有關的法官、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系人,或案件內容及其勝負得失,凡足以影響審判者都稱為媒體審判。
請看案例:上個世紀中葉發生在美國的「謝帕德案件」。1954年6月4日美國的一個外科醫生謝帕德被指控謀殺自己的妻子的兇手。由於當時在事發現場沒有留下任何線索,使得案情無法開展。但是,民眾和媒體的合理想像認定謝帕德醫生是殺死其妻子的兇手。媒體為了炒作的需要,不斷製造新聞,以此來刺激受眾情緒,致使法院最終裁定謝帕德醫生有罪。作為無辜的受害者謝帕德醫生每年上訴,一直上訴了十二年,屢次被法院駁回。直到1965年,美國最高法院接受謝帕德醫生的請求,重新審判,被判無罪。
另外一個案例是郭美美事件。
媒體監督定義有三:1、司法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部分,媒體對司法活動進行報道並監督司法權的行使,已是一種司空見慣的社會現象。在我國,傳統上媒體對司法的監督作用非常有限。近年來,隨著進行司法改革、促進司法公正的呼聲日益強烈,加強對司法的監督成為一項緊迫的任務。黨的十五大報告特別指出,要「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要「把黨內監督、法律監督和群眾監督結合起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由於媒體報道是輿論的主導,輿論監督主要通過新聞媒體的監督來實現,因此媒體監督已成為我國加強司法監督、促進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2、媒體監督,是指報紙、刊物、廣播、電視等大眾傳媒對各種違法違紀行為的違法犯罪、瀆職腐敗行為所進行的揭露、報道、評論或抨擊,支持和監督國家機關的方式,其具有速度快、范圍廣、影響大的特點。司法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部分,媒體對司法活動進行報道並監督司法權的行使,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
3、媒體監督,由於其自身所特有的開放性與廣泛性,為我國的監督體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進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敗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媒體監督是一面雙刃劍,缺乏制約或運用不當便可能對司法公正造成負面的影響,從另一側面妨礙或破壞司法公正。
所以,根據以上的描述,我們可以發現媒介審判和媒體監督司法的區別就在於媒介審判是依靠公眾的輿論和想像來破解案件,根本不管事情真相如何,就可以判斷。而媒體監督司法不僅有媒體的輿論,媒體的炒作,還有司法機關會根據這些痕跡還有很多別人想不到的方法來處理案件,致使案件明朗化。
7、新形勢下如何做好新聞輿論監督
輿論監督的效果如何。很重要的衡量指標是能否引起輿論風暴、形成輿論熱點。新媒體由於具有互動性、信息整合功能,在這方面具有優勢。例如,轟動一時的「郭美美事件」。只是幾張「炫富照」就引發幾十萬次的評論轉發。在增強互動性方面,傳統媒體並非沒有作為的空間。筆者認為。傳統媒體在進行輿論監督報道時,可以通過新媒體渠道收集廣大受眾的意見、建議。以線上輿情為線索,找到最有價值、受眾最為關切的選題進行輿論監督;同時利用新媒體優勢對輿情加以把控和引導,疏解受眾情緒,倡導理性監督,構建健康輿論環境。
8、新媒體背景下,社會輿論監督有哪些新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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