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新媒體 > 新媒體監管

新媒體監管

發布時間:2020-08-08 13:00:09

1、如何做好新媒體運用及輿情監控管理

做好新媒體運用及輿情監控管理需要做到對輿情的實時監控以及數據分析。

輿情監控,整合互聯網信息採集技術及信息智能處理技術通過對互聯網海量信息自動抓取、自動分類聚類、主題監測、專題聚焦,實現用戶的網路輿情監測和新聞專題追蹤等信息需求,形成簡報、報告、圖表等分析結果,為客戶全面掌握群眾思想動態,做出正確輿論引導,提供分析依據。

需要輿情監控可以聯繫上海蜜度,新浪輿情通是上海蜜度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研發的政企輿情大數據服務平台。 新浪輿情通以中文互聯網大數據及新浪微博的官方數據為基礎,7*24小時不間斷採集新聞、報刊、政務、微博、公眾號、博客、論壇、視頻、網站、客戶端等全網11大信息來源,每天採集超過1.4億條數據。

2、新媒體管理師是什麼

新媒體管理師是兼具了新媒體的運營管理、策劃、文案編輯、設計等相關的內容,將新媒體、傳播、理論與實務、媒介經營管理、內容策劃與開發、市場分析、調查、專題、企業新媒體傳播模式與策略等融合為一體,是新的媒體時代和網路傳播人才。新媒體管理師同樣也是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部門認證考核過、專業水平過硬的復合型人才,是企業選擇人才、提干加薪的重要指標。
新媒體管理師《新職業技能項目》證書由國家職業資格培訓鑒定實驗基地頒發。
報考條件和證書作用,見公眾號:新媒考務
感謝邀請!
尤其區別於社會培訓機構、各行業協會、培訓中心頒發的培訓證書。
新媒體行業新標准

3、如何看待新媒體監督的作用

新聞媒體承擔著尊重新聞事實和維護正義的神聖職責。媒體監督,是指報紙、刊物、廣播、電視等大眾傳媒對各種違法違紀行為所進行的揭露、報道、評論或抨擊。要「把黨內監督、法律監督和群眾監督結合起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由於媒體報道是輿論的主導,輿論監督主要通過新聞媒體的監督來實現,因此媒體監督已成為我國加強司法監督、促進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媒體監督,由於其自身所特有的開放性與廣泛性,為我國的監督體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進公平公正、遏制腐敗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新聞的輿論監督功能主要體現在對政治民主的監督、 對領導機關提高辦事效率的監督、對以權謀私為主要特徵的不正之風的監督等方面。如2013年1月20日,央視《焦點訪談》以《這里的冬天有點渴》為題,對黑龍江省雙城市磷肥廠家屬區的居民沒水喝進行了報道。各種托詞讓村民們等水等了8個多月,而記者采訪報道之後不過一天,在上級領導的高度重視下,所有的困難都迎刃而解,村民的吃水問題也立刻解決了。
1月26日,《焦點訪談》播出《禁令出 擴建急》,披露了河南省永城市振興鋼廠違規擴建生產的問題。節目播出後,河南省委、省政府派出由省政府辦公廳、發改委、國土、環保等部門組成的調查組,前往商丘市調查處理振興鋼廠存在的問題。商丘市委、市政府做了詳細部署和嚴格要求,立即組織聯合調查組隨省政府調查組一起進駐永城,對振興鋼廠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調查整改。永城市委、市政府作出以下處理:責令振興鋼廠立即停產整頓;
更換振興鋼廠廢水、廢氣、廢渣處置設備,加強處理,嚴格驗收,嚴密監控,確保空氣達標排放;對產生噪音的生產車間進行隔音封閉,同時,按照噪音、粉塵控制標准,加築隔音牆和防塵設施;確保按國家審批的項目使用土地,未經備案和環評的項目一律不予批准開工;責成陳集鎮政府和振興鋼廠做好群眾安置工作,加快安置房建設進度,確保2013年上半年前安置完畢。

4、什麼是政務新媒體 如何開展政務新媒體

1.政務新媒體矩陣建設提速 協調一致共同發聲
在高新技術的有力支撐下,政務新媒體矩陣建設明顯提速,通過新媒體矩陣中各單位的聯動發聲、相互監督,能夠有效擴大信息張力,提高政府「網路問政」的工作效率,增強信息監管力度,促進政務新媒體健康運轉。建立政務新媒體矩陣,一是要以提高各直屬單位開通政務新媒體賬號的覆蓋度為基礎,為發揮矩陣作用提供組織保證;二是要健全政務新媒體管理制度規范和考核評價機制,通過制度約束和必要的技術手段,保證政務新媒體聯動有效,監管有力。
2.「雙微」融合對接推進政務新媒體綜合發展
微博是淺社交、泛傳播、弱關系的平台,微信是深社交、精傳播、強關系的平台,根據微博、微信的自身特點,二者相互協作、互為補充的模式將成為政務新媒體發展的新趨勢。特別是政務微信平台可通過二次開發方式疊加整合各類應用,能夠實現行政辦事等便民服務功能,以政務微博為發布平台,政務微信為應用平台,政府網站、政務APP相互促進,更加豐富政務新媒體功能作用。
3.平台整合能力提升「政務O2O」時代開啟
一方面,通過政務新媒體整合信息發布資源,有利於及時准確發布權威信息,回應群眾關切,營造有利的輿論環境;另一方面,通過線上線下相互促進,有利於密切政府部門與網民關系,擴大政務新媒體自身的群眾基礎,樹立政府良好形象,更好地推動區域經濟、文化協調發展。

5、中國在新聞媒體的監管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新媒體采編相關法律法規

在國內新媒體發展的過程中,政策法規的出台以及管理體系的調整可以說是在匆忙之中啟動的。特別是互聯網的跨媒體特徵,給原來按照行業界限劃分的管理體制帶來了挑戰。新媒體面臨的法律環境是比較復雜的,僅僅針對互聯網的相關法律法規就有數十個,其中有憲法與法律,有司法解釋,有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部門通知,還有地方法規和行業規范。而面對新媒體不斷涌現的新應用,已有政策法規還將繼續調整、修改,新的法規還會不斷頒布。作為新媒體從業人員,需要對這些政策法規有面上的了解,樹立相應的法律意識,這也是避免觸碰管理和法規紅線,保障媒體正常運行的基本要求。

涉及網路管理的法律法規雖然比較繁多,但實踐經驗表明,與日常編務工作密切相關的主要集中在與信息內容安全、版權保護以及名譽權保護等幾個方面,主要條款摘錄如下: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本辦法主要是對網路信息服務提出基本規范,其中必須重點掌握:

第十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六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於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

本規定是規范BBS論壇服務的,重點把握第九條,即違禁信息范圍界定,內容與《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完全一致。

第五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分為以下三類:

(一)新聞單位設立的登載超出本單位已刊登播發的新聞信息、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二)非新聞單位設立的轉載新聞信息、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三)新聞單位設立的登載本單位已刊登播發的新聞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有關行政法規,設立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經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審批。 設立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備案。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本條例是網路版權保護訴訟主要引用的依據,其中需要重點掌握第五條和第六條,主要是對免於版權責任的幾種情況的界定。對該條例第十四條到第十七條的內容也需要准確理解,這幾條對於網友自主上傳內容涉及的侵權行為及其處置程序作了清晰的界定,與第五條和第六條一樣,是網站遭遇版權訴訟時需要經常引用到的條款。

《民法通則》司法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兩個法規中,前者是對民事權益保護的一般性規定,後者在第三十六條專門針對網路侵權行為作了界定,因此都需要作詳細的了解和掌握。

在行業規范中,則需要掌握《網路色情淫穢信息的13條標准》,用於鑒別低俗信息。

目前用於調節網路版權糾紛的主要依據是《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而在該條例中又主要集中在第五條和第六條的第二、七、八款,以及十四至十七條,其內容如下:

第五條 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故意刪除或者改變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但由於技術上的原因無法避免刪除或者改變的除外;

(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

第六條 通過信息網路提供他人作品,屬於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

(二)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七)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路上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

(八)向公眾提供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

這兩條主要是針對通過編輯發布到新聞頁面上的內容,因為經過編輯發布以及推薦以後,所轉載信息的使用性質就發生了改變,成為網站主動實施的一種行為。因此編輯在轉載有關內容的時候,應當按照法規的要求進行鑒別和選用。

第十四條 對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權利人認為其服務所涉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或者被刪除、改變了自己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可以向該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通知書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的侵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名稱和網路地址;

(三)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

權利人應當對通知書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應當立即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並同時將通知書轉送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服務對象;服務對象網路地址不明、無法轉送的,應當將通知書的內容同時在信息網路上公告。

第十六條 服務對象接到網路服務提供者轉送的通知書後,認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未侵犯他人權利的,可以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說明,要求恢復被刪除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恢復與被斷開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書面

說明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服務對象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復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名稱和網路地址;

(三)不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

服務對象應當對書面說明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服務對象的書面說明後,應當立即恢復被刪除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可以恢復與被斷開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同時將服務對象的書面說明轉送權利人。權利人不得再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

以上四條,針對的是網民自主上傳的內容。所謂「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即指提供論壇、博客、空間、相冊等服務,其要點在於相關內容由網民自主上傳,沒有任何編輯行為。對於這種信息,網站無法對其內容的真實性以及版權信息進行鑒別,因此該條例設置了一個通知――刪除――反通知――恢復的程序,即權利人發現侵權,可以通知網站刪除,網站刪除之後通知原上傳者,如原上傳者能夠提供不侵權的證據,網站可以恢復並通知權利申訴人,之後權利申訴人不得再就同一信息提出刪除要求。這樣一種程序設置,免除了網站大量的風險,在這個過程之中,只要網站按照程序要求及時進行處理,便不再承擔其他法律責任。

近年來涉及網路侵權的案例

1. 2004年,正東唱片訴世紀悅博案。正東唱片公司訴世紀悅博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站上向公眾提供了原告擁有版權的35首歌曲的下載服務。法庭終審判決認定,被告所提供的雖是鏈接服務,但該鏈接服務是人工選擇、編排、整理的結果,而非計算機的自動鏈接服務,故應承擔「幫助侵權」的責任。

2. 2005年,步升訴百度案,國內首例因利用搜索引擎免費下載MP3被判侵權的案例。 上海步升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稱被告百度公司未經其許可,通過互聯網提供下載服務,向公眾傳播其享有錄音製作者權的46首歌曲,嚴重侵犯了其權益。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百度立即停止在其網站上提供34首侵權歌曲的訪問鏈接並賠償原告6.8萬元。

3. 2006年,步升訴飛行網,內地首例P2P技術侵權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上海步升起訴北京飛行網(Kuro)音樂軟體開發有限公司一案公布判決結果:飛行網和其服務維護商舶盛舫安信息技術公司連帶賠償步升公司20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1萬元。

4. 2007年,全球四大唱片公司狀告雅虎中國案。 華納、環球、百代、索尼四大唱片公司旗下的11家唱片公司訴稱,雅虎中文網站向公眾提供涉案的47張專輯共計233首歌曲的在線試聽、免費下載及相關鏈接服務,且對歌曲信息進行搜集、整理、分類、編排,侵犯了原告對涉案歌曲所享有的錄音製作者權中的復制權、信息網路傳播權以及相應的獲得報酬

權。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被告刪除有關搜索鏈接,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1萬余元。

網路侵害名譽侵權的判定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涉案信息如果是屬於編輯主動發布的內容,則網站是侵害的直接行為人,承擔全部責任;如果是網路用戶發布的內容,則要按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與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通則司法解釋中相關條規如下:

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關於民事權益的范圍,是如此界定的: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對於網路侵權責任的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是如此表述的:

第三十六條: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與新媒體監管相關的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