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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體時代的司法公開與司法公正

發布時間:2021-01-28 10:38:28

1、結合彭宇案談談我國審判公開和司法公正關系

世風日下啊,做好事往往惹是非。救人之前先要考慮後果,免得被賴,這就讓人慢慢變得更加麻木 誰救人救賴上誰,這是我們這個社會中不好的現象,也是人性中陰暗的一面。解放前在天津有一幫人就專門吃這碗飯,還得了個外號,叫「碰瓷黨」,可見這事由來已久。但是用法律判決的形式肯定下來,南京彭宇案則是首例。他們創造性地運用了有罪推定的思維判決了彭宇案。最重要的斷案詞、也是對公眾最具殺傷力的判詞是:「根據社會情理,在老太的家人到達後,彭宇完全可以言明事實經過並讓老太的家人將她送往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彭宇未作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乖乖,既然法院都認為誰救人誰就是責任人,局外人當然就不會去領這份責任。不過法律的職能是匡扶正義,南京法院這樣一判,使法律匡扶了邪氣,致使世風日下,導致今天這樣的社會現象,始作俑者難道沒有責任嗎? 雖然,按照法院判例的邏輯,不施救是常態,但是人們的良心卻是過不去的,無人救助仍然能夠成為新聞,就說明了大眾心理的矛盾。不得已之下,也發生過無人施救案例的福州市的一位律師就支招兒說:「在救人之前最好先大喊一聲」,喊什麼呢?大概要喊:誰把老人撞到了,或者喊:我剛路過這里,人倒在地上和我沒有關系,現在我要救人了,大家給我做個見證啊。而且,根據彭宇案的判詞,即使是救助,也要有限度,僅限於打120通知急救中心,然後趕緊離開,否則就有被粘上的危險。青島發生的這個案子基本就遵循了這個法則。
救人之前先要找好證人,否則好事就不能做,這真是時代的悲劇。

2、媒介審判和司法審判的關系

想要知道媒介審判和媒體監督的區別,首先要了解什麼叫做媒體審判和媒體監督。 媒體審判是指新聞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對涉案人員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勝訴或敗訴等結論。「媒介審判」是對法院的審判權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權利的雙重侵犯。而西方人認為任何民事、刑事案件在普通法院審判前或審判後,由一般性或法律性報紙所刊載的消息或意見,不論其是以文字、圖片、漫畫及其他方式,不論其目的是在討論、分析、攻擊、侮辱與案件有關的法官、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系人,或案件內容及其勝負得失,凡足以影響審判者都稱為媒體審判。 請看案例:上個世紀中葉發生在美國的「謝帕德案件」。1954年6月4日美國的一個外科醫生謝帕德被指控謀殺自己的妻子的兇手。由於當時在事發現場沒有留下任何線索,使得案情無法開展。但是,民眾和媒體的合理想像認定謝帕德醫生是殺死其妻子的兇手。媒體為了炒作的需要,不斷製造新聞,以此來刺激受眾情緒,致使法院最終裁定謝帕德醫生有罪。作為無辜的受害者謝帕德醫生每年上訴,一直上訴了十二年,屢次被法院駁回。直到1965年,美國最高法院接受謝帕德醫生的請求,重新審判,被判無罪。 另外一個案例是郭美美事件。 媒體監督定義有三:1、司法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部分,媒體對司法活動進行報道並監督司法權的行使,已是一種司空見慣的社會現象。在我國,傳統上媒體對司法的監督作用非常有限。近年來,隨著進行司法改革、促進司法公正的呼聲日益強烈,加強對司法的監督成為一項緊迫的任務。黨的十五大報告特別指出,要「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要「把黨內監督、法律監督和群眾監督結合起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由於媒體報道是輿論的主導,輿論監督主要通過新聞媒體的監督來實現,因此媒體監督已成為我國加強司法監督、促進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2、媒體監督,是指報紙、刊物、廣播、電視等大眾傳媒對各種違法違紀行為的違法犯罪、瀆職腐敗行為所進行的揭露、報道、評論或抨擊,支持和監督國家機關的方式,其具有速度快、范圍廣、影響大的特點。司法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部分,媒體對司法活動進行報道並監督司法權的行使,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 3、媒體監督,由於其自身所特有的開放性與廣泛性,為我國的監督體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進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敗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媒體監督是一面雙刃劍,缺乏制約或運用不當便可能對司法公正造成負面的影響,從另一側面妨礙或破壞司法公正。 所以,根據以上的描述,我們可以發現媒介審判和媒體監督司法的區別就在於媒介審判是依靠公眾的輿論和想像來破解案件,根本不管事情真相如何,就可以判斷。而媒體監督司法不僅有媒體的輿論,媒體的炒作,還有司法機關會根據這些痕跡還有很多別人想不到的方法來處理案件,致使案件明朗化。 本回答由科學教育分類達人 房雲閣推薦

3、怎樣實現新聞輿論監督和司法公正的平衡?

先說一件對新聞監督具有重要意義的張金柱事件。
1997年8月25日,剛剛創辦三年的河南媒體《大河文化報》(即現在的《大河報》)在倒頭條的位置刊登了一條新聞:昨晚鄭州發生一起惡性交通事故:白色皇冠拖著被撞傷者狂逃,眾計程車司機懷著滿腔義憤猛追。消息大意為:
晚9時40分許,夜幕下的鄭州市街頭發生了一起令人發指的惡性交通肇事案。一輛牌號為豫A54010的皇冠2.0白色轎車,撞著了各自騎車的蘇東海、蘇磊父子。11歲的蘇磊被當場撞飛,將皇冠車的擋風玻璃撞了一個破碎的大窩;他的父親蘇東海以及兩輛自行車則被卡在汽車左側的前後輪之間,逃跑的汽車拖著蘇東海狂馳幾百米遠。義憤之下,發現此情的行人、計程車等一起對皇冠車圍追堵截,終於將其逼停。 送院後,內臟破碎、顱內嚴重受創的小蘇磊死亡。蘇東海被皇冠車拖拉得幾乎體無完膚,從頭到腳,傷痕深深。頭發被鮮血浸透,右臂皮膚被摩擦殆盡。近凌晨1時,記者在事故處理部門被告知,肇事車司機已經接受訊問。
大河報是國內首先對此事進行報道的媒體,8月26日,它接著報道了鄭州市民對此事的強烈反應,但沒有點出肇事者的姓名,只說「此人身份待核實」。27日,肇事者張金柱被刑拘的消息登上了大河報的顯著位置。此人曾任鄭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長、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公安分局政委。直至次年二月份,大河報對張金柱案進行了全程跟蹤報道。
得知撞人、拖人的竟然是一個公安人員、還曾經是位領導,群眾情緒更加激憤。大河報前副總編輯馬雲龍回憶說,輿情的憤怒並不是單沖著張金柱的,當時正值全國范圍內群眾對公安的情緒都很大,張金柱肇事逃逸成了點燃輿情的導火索。
大河報的報道迅速被全國媒體轉載。不久,在知識分子中具有深刻影響力的《南方周末》對此事進行報道,隨後,中央電視台《焦點訪談》也播出對此案的調查。張金柱案從中原進向全國,成為全國人民憤怒情緒的發泄點。正如張金柱的律師所說,張金柱已經超過了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的身份,變成了公安隊伍中違法亂紀的典型代表,成了公安隊伍中反面人物的化身。
正是在全民聲討的強大輿論中,張金柱案走向法庭。當年12月3日,鄭州市中院公開審理此案,鄭州市民奔走相告,法庭外支起了音箱「直播」庭審過程,大量市民聚集收聽。
1998年1月12日,張金柱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死刑。張不服提起上訴,河南省高院維持原判。 1998年2月26日,張金柱被執行死刑。之後數年,「張金柱」成為駕車肇事逃逸者的代名詞。
近幾年來, 隨著新聞媒體對司法活動報道的活躍與頻繁, 一個名詞越來越多地被人提及, 那就是』『媒體審判」 ,往往提出的佐證是張金柱臨死前說過的那句話「 我是死在記者手上的」。似乎是媒體左右了審判,但這只是媒體造成的錯覺。
傳媒與司法作為兩種獨特的社會力量,彼此間有著密切地聯系。新聞輿論監督是人民群眾行使社會主義民主權利的有效形式。司法公正是法治國家必須遵循的司法原則之一,二者都包含著憲法的原則,均同等重要。但由於雙方缺少規范,越來越多地表現出多樣性,並處於不穩定狀態之中。
(一)新聞輿論監督對司法活動的積極促進
1.正確的媒體報道有助於司法公正的實現。媒體的介入會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有助於司法機關抵制行政或其他社會組織的干預,尤其是那些關涉權力機關或強權人物的案件。
2.傳媒的介入有助於增加司法過程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對於某些案件審理過程的報道為受眾知曉和評價司法行為提供了平台,從而可以降低司法專橫和武斷的可能,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和矯正司法偏差的作用。
3.媒體的報道有助於普法教育,弘揚法治精神。媒體的報道將法律知識傳達給受眾,使受眾的法律意識得以提高,同時也使受眾深深意識到通過司法手段來維護公眾正義的途徑。
(二)新聞輿論監督對司法公正的過猶不及
1.傳媒對司法案件的報道和評論不當,沖擊了司法獨立。最突出的表現就是所謂的「媒體審判」。典型的事例是《焦點訪談》播出的四川夾江縣的「造假者狀告打假者」。在記者眼中,打假者永遠是正當的,即使在打假過程中違反法定許可權也是正當的。堂堂記者硬是把一個復雜的法律問題變成了一個是非分明的道德問題,使法律問題道德化。法律問題到底應該由誰來解決?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2.傳媒對司法審判的抨擊使司法權威受到影響。表現一:輿論監督凌駕於法律。法院作為審判機關,本身是各種社會矛盾的集中地,其中也包括當事人對法院的不滿。此時記者便動用自己的「特權」,英雄般地將對法院的不滿搬上媒體,充當起當事人(原告)與法院(被告)的「法官」。殊不知,當事人與法院本來就是運動員與裁判員的關系,將二者等同,法院公正司法形象何存?表現二:輿論監督范圍無限制。我們時常會看到記者逼問法官,法官無奈地回答這樣的鏡頭。其實法官有其自己的職業道德和審判紀律,記者則認為一切都應該公開,這無形中又構成了他們之間的矛盾。而記者往往抓住這矛盾大做文章,此時法官的中立公正的形象又受到質疑。此外,一些涉及機密隱私的案件被報道出去,也造成了不小的負面影響。表現三:輿論監督就是批評報道。有的記者緊盯著法院,稍有差池便大做文章。有的還無中生有,這或多或少也會降低公眾對司法的信任度。批評報道是一種手段,但不是惟一手段,更不是目的。在實際報道過程中應視情節而決定報道方式,這樣才能取得更多的實效性。
司法機關為避免報道不利於公平審判而採取了種種措施限制媒體采訪,從而引起雙方沖突。一方面記者帶著不純的動機(尋求利益和賣點)對案件大肆報道,另一方面,法院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隱私等問題限制新聞媒體對庭審內容進行報道。這樣做的結果是公眾的知情權和記者的采訪權受到挑戰。
對於怎樣實現新聞輿論監督和司法公正的平衡,我認為首先有詳細全面的法律規定,明確記者所具有的權利和義務,設定合理的懲罰制度。其次,對於做新聞監督記者的素質有所要求,其要有一定的法律素養,而並非法律白痴。

4、如何實現司法公正

1、法治化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內在要求。

要把法治化貫穿於人民法院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履職盡責,以實際行動讓人民群眾相信法不容情、法不阿貴,切實促進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要堅持教育引導、典型引領、實踐養成相結合,確保法官把法治內植於心、外踐於行,真正做到信仰法律、堅守法治,端穩天平、握牢法槌,鐵面無私、秉公司法。

2、信息化建設是人民法院工作改革發展的重要引擎。

要堅持以需求為導向、以應用為核心,在更高層次、更高水平上推進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要更好地統籌把握司法辦案規律與信息化建設規律,推動信息化建設與司法辦案的融合。

要依託信息技術深化司法公開,用全方位的公開倒逼司法能力的提升,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司法。要善於運用信息化手段滿足群眾多樣化的司法需求,為群眾提供更便捷的訴訟服務,讓群眾感受到社會主義司法的方便和溫暖,增強群眾對司法的信心。

(4)新媒體時代的司法公開與司法公正擴展資料

防範對策:

1、加快立法進程,改革和完善審判體制,進一步貫徹規范《法官法》防止法官濫用裁判權。

2、隆法官之地位、厚法官之待遇、高法官之素質、嚴法官之紀律。馬克思說過:「要運用法律,就需要法官」,法官的地位、待遇、素質、紀律是公正司法的基礎和前提條件。

3、強化執法外部監督,充分發揮人大、社會輿論的監督制約作用,凈化執法環境,、切實克服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和職權非法干預主義。

4、推進司法改革,規范法官行為,加強廉政建設,杜絕腐敗現象,確保司法公正。

5、加大追究錯案追究力度,改革和完善法院人事制度,真正建立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的法院人事制度,使法院成為正義、平等、民主、文明、效率的司法隊伍。

5、如何正確處理輿論與司法公正的關系

您好,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 通過立法規范新聞監督,使新聞監督法治化。首內先,維護司法的容權威性。維護法律與司法的權威,這是新聞媒體監督司法工作的基本准則。媒體在進行新聞報道時,要堅持客觀、准確、公正的原則,從客觀的角度,以還原事實真相的方式來進行報道,僅對事實上的客觀性的事件本身經過進行描述,對其是非曲直不進行任何評判。其次,要加強對輿論監督的檢查與糾偏,除了新聞立法,還應從外部加強對新聞媒體報道活動的監督和制約。
二、 完善司法獨立制度。我國的司法獨立也正處在初級階段,還存在許多問題與不足,其中最大的問題是我國司法獨立運作行政化,司法權力地方化,行政干預司法現象嚴重。同時我國的司法獨立還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保障。完善司法獨立,使司法獨立真正的遠離立法與行政的干涉,才能使公眾更加信任司法,更加相信司法的公正性,從而保持司法的權威,減輕輿論對司法獨立不利的一面,保證輿論對司法獨立的干擾較小到最少的地步。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6、新媒體時代對執法和司法提出了怎樣的挑戰?

司法公開,媒體可以對司法全程監督,媒體作為主要的宣傳單位,能在很大程度上影響群眾,而且有時候群眾的情緒也會通過媒體反作用於司法單位。雖然媒體的監督能夠讓司法更公正透明,但是媒體也會影響司法的權威。

7、信息化條件下如何完善審判公開促進司法公正

一、深化司法公開copy理念
(一)把司法公開與踐行群眾工作路線結合起來
(二)把司法公開與推進司法民主結合起來
二、創新司法公開方法
(一)不斷挖掘司法公開的深度
(二)不斷拓展司法公開的廣度
三、完善司法公開機制
(一)加強司法能力培養
(二)強化管理評估機制

8、我國的司法審判流程公開是什麼時候的事?奴隸社會有沒有公開審判過程?公開後有沒有提高法律公正性

司法審判流程公開
是建國之後的事情
奴隸社會不應該叫做司法

9、如何實現司法的公開公正

您好,
一、樹立司法公正的追求意識
「心不清則無以見道,志不確則無以立功。」 作為法官,樹立司法公正的意識不難,難的是把司法公正作為畢生的追求。為此,法官要具有崇高的職業理想,把司法公正作為信仰來追求,內化於心,化外於行。(1)法官要以奉法為魂。公正是司法的靈魂和生命線,也是法官最高的價值追求。對法官來說,司法不僅是一種職業,而是為之獻身的事業,只有信仰法治、堅守法治,對法律始終保持忠誠敬畏之心,才能做到恪守公平,秉持正義。(2)法官要以擔當為榮。法官承載著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使命,不可避免成為利益沖突的焦點,這就要求法官敢於啃硬骨頭,敢於涉險灘。只有樹立懲惡揚善、執法如山的浩然正氣,才能做到信念堅定、執法為民、勇於擔當、清正廉潔。(3)法官要以守正為本。「君子獨處守正,不橈眾枉。」法官只有堅守職業良知,才能在實現司法公正的追求中,不役於外物,不困於心。公平正義的形象需要優良作風來支撐,這要求法官把樹立司法公正的追求意識與司法作風建設統一起來,自覺加強司法職業精神的鍛造、司法禮儀的培訓、道德操守的養成和日常行為的規范。
二、了解社會公眾的司法需求
「公正自在人心。」衡量司法公正的標准,既要看裁判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更要看裁判是否符合公眾的司法需求。司法權的人民性源自馬克思主義的人民主權觀,司法只有體現人民群眾的意志和需求才是公正的,法官要在司法為民的實踐中實現司法公正。(1)貫徹為民宗旨。在社會主義中國,忠誠於法律與忠誠於人民具有高度一致性。公正司法必須以體現為民要求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法院要開門納諫,深入群眾搞好調查研究,積極回應群眾的期望和需求。司法工作要反映群眾聲音,做到對群眾深惡痛絕的事零容忍,對群眾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2)服務社會民生。「民為邦本,本固邦寧。」服務以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是司法工作的重要職責。隨著改革深入和社會發展,對民生領域的司法需求,法院要及時跟進,保障到位。(3)關注特定群體。增強裁判的社會可接受性,很重要的是契合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每起案件背後都反映了特定群體的司法需求,如農民工討薪糾紛、房屋拆遷糾紛等。司法尤其要關注弱勢群體的權益,實現實質公平正義。
三、把握法律公正的精神內核
公平正義是人類永恆的價值追求,也是法律的精神內核和立法的倫理基礎。法律不可能為所有社會關系量身定做,不可能預見可能發生的所有情形,這就要求法官要深刻把握法律公正的精神內核,正確適用法律。(1)准確理解法律精神。在馬克思看來,法是「人的行為本身的內在的生命規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覺反映」,人們服從法律「也就是服從他自己的理性即人類理性的自然規律」。法律精神是本質的、鮮活的、抽象的、前瞻的,但法條是表面的、刻板的、具體的、滯後的。法官要善於抓住本質,領悟立法本意,將法律精神活用到個案中,使裁判富有生命力。(2)體現主流道德觀念。法律的公平正義精神與人民群眾樸素的公平正義觀念在本質上是一致的。一定意義上講,廣泛的民意體現了社會主流價值觀念,反映了人民群眾的普遍道德訴求。司法裁判要堅持法律評價和道德評價相結合,尊重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普遍認知和共同感受。(3)自覺融入社會生活。法律規則來源於生活,高於生活。法官要從社會生活中探究法律規則的本源,了解社會關系和社會交往的主要方式與規則習慣,善於總結和運用群眾公認的常識與經驗,努力使司法過程和處理結果在法定范圍內貼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
四、具備卓越的司法操作能力
司法的本質是經驗,正如美國法學家霍姆斯所說:「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司法作為重要的社會實踐活動,要求法官具備卓越的司法能力,司法能力的形成離不開經驗的積累。(1)司法實踐經驗。對規律的認識,要經歷從特殊到一般、從現象到本質的過程,經歷越多,對規律的理解才越深刻,運用才越自覺。只有經過司法實踐錘煉,才能准確把握審判規律,更好指導辦案實踐。(2)社會生活經驗。法官首先是社會人,其次才是法律人,只有具備豐富的生活閱歷,才能感同身受作出公正裁判。社會生活經驗的積累不可逾越,不可復制,法官的成長背景、情感認知、個人偏好,都會影響對法律關系的判斷,甚至同一法官在不同時期處理近似案件,結果也不盡相同。(3)專門工作經驗。隨著審判專業化要求的提升,法官的專門工作經驗已成為司法能力的重要來源。比如,審理知識產權案件,有必要從政府相關部門法律專家、長期從事知識產權研究的學者、具有豐富辦案經驗的律師中遴選法官,提高案件審理的公信力。
五、科學的程序制度設計
訴訟程序是司法活動的基本載體和外在表現,是人們感受司法公正的主要途徑。構建科學的程序制度,包含三個關鍵詞:(1)公開。司法活動要讓群眾看得見、聽得懂、信得過。雖然結果公正,但程序公開不夠,群眾也會認為存在「暗箱操作」,產生合理懷疑。抓鬮是群眾議事決斷的常用方式,因操作簡單,公開透明,人們對結果信服接受。司法活動具有高度的復雜性和專業性,不可能像抓鬮那樣隨意,但公開透明的程序設計理念是相同的。(2)民主。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體現,是人民行使司法權的有效途徑。當前,發揮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優越性,就是要貫徹黨的司法群眾路線,通過程序安排拓寬群眾參與司法的渠道,保證群眾在司法活動中的話語權,進而提升司法公信力。(3)對等。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舉證責任分配要堅持對等原則,確保法官恪守中立,裁判不偏不倚。
六、嚴格有效的監督機制
加強法院內部監督,要重點完善三項制度:(1)合議庭、審委會制度。要充分保證審委會委員、合議庭成員能夠獨立發表意見,敢講真話、講實話,真正發揮集體把關作用。完善審委會討論案件工作機制,讓審委會委員走到前台,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可以組成大合議庭直接審理。(2)審級制度。要強化審級獨立負責,提高一審、二審質量。進一步明確各級法院職能定位,上級法院要履行監督指導職責,改進監督指導方式,通過訴訟程序和案例指導,規范自由裁量權行使。(3)迴避制度。個別法官與當事人、律師不正當交往,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力。對此,除依照訴訟法實行訴訟迴避外,要嚴格落實法官任職迴避和交流制度,規范接待制度,保持法官與律師、當事人的正當關系,消除一切可能影響公正司法的情形,維護法院和法官的公正形象。
七、健全的糾錯問責機制
執法司法中萬分之一的失誤,對當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傷害。健全的糾錯問責機制可以最大限度減少冤假錯案,主要包括三個方面:(1)高效的糾錯機制。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的案件,被告人上訴或檢察院抗訴,二審法院不得再發回重審。嚴格落實法律規定,能夠有效防止案件多次發回重審「翻燒餅」。要充分發揮審判監督的價值,提高再審效率和質量。(2)科學的防範機制。建立風險評估機制,將訴訟各環節納入風險管控,及時預警。落實證據裁判制度,提高收集、採信證據的質量,堅決排除非法證據,切實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准。(3)嚴格的問責機制。當前,權責不明是司法問責落空的主要原因。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最根本的就是按照權責一致原則,使裁判權回歸主審法官、合議庭,在此基礎上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形成權責明晰、權責統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權運行機制。
八、完善的職業保障機制
法官不是「官」,但需要像「官」一樣,建立完善的職業保障機制,保障法官依法履職。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法官職業保障機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1)身份保障。法官是奉獻的職業,在法治環境尚不成熟的情況下,也是有風險的職業,這種風險更多表現為法官身份的不確定性。身份保障機制不完善,造成法官辦案畏首畏尾,考慮法外因素超過法律因素,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我們應積極推進法官管理分類改革,法官身份的取得、職級晉升、社會地位都應以法律的形式明確,特別是法無明文規定不得調離法官崗位。(2)經濟保障。要建立起薪酬與付出相適應的經濟保障機制,提高法官的收入水平,調動法官積極性,從而更好地保留骨幹,預防腐敗。(3)安全保障。近些年,因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滿,報復殺害、毆打法官的案件時有發生。要加大對法官人身、家庭安全的保護力度,為他們公正司法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
九、先進的審判管理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指出:「審判管理事關審判質效、公平正義和司法公信力,是人民法院『三大管理』的核心,是一項具有基礎性、關鍵性和長期性的重要工作。」構建先進的審判管理機制,重點包括三個方面內容:(1)淡化行政管理色彩。明確院庭長等行政領導審判管理職責,主要集中在程序事項審批、審判宏觀指導、審判質效監督以及保證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等方面,不幹預具體案件處理,防止審判管理權的濫用。(2)堅持科學民主管理。服務審判是審判管理的基本定位。構建科學的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質量評查、法官技能考評、審判運行態勢分析的審判管理體系。探索建立審判管理委員會,讓一線法官參與進來,注重聽取他們的意見建議,將審判與管理銜接起來。(3)增加信息技術含量。審判管理,最重要最基礎的手段是信息化。只有把審判管理建立在信息化基礎上,才能提高管理的精細化水平和效率。此外,要重視加強司法統計、質效考核、基礎理論研究等管理工作,為司法改革提供准確翔實的基礎數據。
十、良好的社會法治環境
司法公正建設不能閉門進行,必須與國家法治建設其他環節相銜接,創造良好的司法環境。我國法治建設起步比較晚,法律文化傳統中還存在許多與法治不相融的成分。構建良好的社會法治環境,主要包括兩個方面:(1)體制環境。構建現代司法體制,核心是保證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要加強和改善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消除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人民法院要建立違反法定程序干預司法的登記備案通報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審判機關與其他司法機關依照憲法法律獨立負責,協調一致開展工作。(2)社會環境。受幾千年「人治」傳統影響,人民群眾對司法的認同度不高,「信訪不信法」、「信權不信法」的現象仍然突出。要改變這一狀況,必須加強法治社會、法治政府建設,提高公民的法律素養,推動形成良好的法治環境。

與新媒體時代的司法公開與司法公正相關的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