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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體與弱勢群體的話語表達

發布時間:2021-01-26 06:02:19

1、如何讓法律為弱勢群體說話

記住自能夠拯救自千萬能靠神仙皇帝
弱勢群體能自自說別群體弱勢群體說

2、弱勢群體的特徵是什麼

弱勢群體的顯著特徵就是!出了什麼事兒不敢積極的想辦法解決!並且也沒辦法解決!只會去網上尋求幫助或者安慰!

3、麻煩大家詳細描述一下我國弱勢群體的情況特點以及將來的解決之道。

所謂「弱勢」至少有這樣三層含義。
第一,他們的現實生活是處在一種很不利的狀況之中。從更現實的意義上來說,就是其物質生活的貧困狀態。「弱勢群體」這個概念雖然不能完全與「貧困人口」這個概念劃等號,但至少是高度重疊的。在我國目前情況下,弱勢群體中的一些人,實際上連最基本的生存問題還沒有完全解決。這個特點,說明了弱勢群體生活狀態的嚴重性,也說明了社會解決這個問題的迫切性。

第二,他們在市場競爭中所處的弱勢地位。經過20年的市場取向的改革,我們的經濟生活,甚至也部分地包括社會生活,市場化的程度越來越高。個人的地位,個人從社會中能夠得到的報酬,更多地要取決於個人的努力和競爭能力。這樣的機制有助於造就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動力,但同時對個人也會造成極大的壓力。而弱勢群體,往往由於種種原因而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劣勢的地位。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社會的原因,如社會的制度安排;也有個人的原因,如身體的原因,智力的原因,性別的原因,受教育程度的原因等。

第三,在社會和政治層面,他們也往往處於弱勢的地位。這主要是表現在他們表達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這一點在西方社會就很明顯。有錢有勢的強勢群體,可以動用自己所掌握的資源,影響公共輿論,影響政治家的態度,甚至可以影響選舉過程,影響政府的決策。而弱勢群體,他們掌握的資源很少,盡管可能人數眾多,但他們的聲音很難在社會中發表出來。我們不能不承認的一個事實是,涉及弱勢群體的利益的時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眾媒體來為他們說話,他們自己的聲音是很微弱的。說句老實話,如果政府和媒體都不為他們說話,他們自己很難有有效地表達和追求自己利益的手段。。在分析我國目前的弱勢群體的時候,我們必須注意到這樣一個特徵。「改革中的弱勢群體」的概念是相對於傳統的「弱勢群體」的概念而言的。傳統意義上的弱勢群體,往往是由於自身生理、經歷、家庭背景、文化等特徵形成的。而「改革中的弱勢群體」,則主要是在市場轉型的過程中形成的。正如有人已經指出的,這部分人主要是這個群體主要指下崗職工、失業人員、低素質人員,非公有制企業中部分婦女、中老年人,城市待業青年、打工者和農村貧困農民等。

這個背景提醒我們注意到,目前我國弱勢群體的一個很重要的特徵,就是其同質性、群體性很強。在研究貧困的問題的時候,有的學者就已經注意到,在我國,貧困問題的一個突出特徵就是群體性貧困。在分析我國的弱勢群體的時候,我們也必須注意到這樣的一個特徵。傳統的弱勢群體,往往分布在很不相同的人群當中,比如,殘疾人在各個群體當中都有。當然,殘疾人本身也可以看作是一個獨特的社會群體,但他們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是與不同群體的正常人生活在一起的。而「改革中的弱勢群體」就不同了,他們的經歷、特徵都比較類似,也往往居住在一起,甚至還有原來的單位的聯系,或者說是原來的同事關系的聯系。這就使得他們具有很強的同質性、集中性和群體性。這些特徵可能帶來兩方面的影響。從一個方面來說,由於這樣的一些特點,他們表達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要更強。從另外一個方面來說,他們追求自己利益的時候,也可能帶來更多的社會動盪的因素。
我們正在生活在一個劇烈社會變遷的時代。弱勢群體的問題是與這樣的一個時代背景密切相關的。這個時代中的許多因素,比如科技進步的因素,全球化的因素,社會結構變動的因素,都會造成弱勢群體的一些獨特的特徵。在這些特徵中,我覺得尤為值得注意的,就是通過弱勢群體所表現出來的「社會斷裂」的結構性特徵。

以失業問題為例。事實是,由於新的技術革命的作用,一些傳統的職業正在被淘汰。當然也會有一些新的職業被創造出來。但如果我們看一下失業和下崗群體的狀況,再看一下新創造出來的職業的需求,就可以發現,新的工作位置並不會給失業或下崗者提供多少再就業的機會。目前的下崗和失業者大多具有如下的一些特徵:年齡基本在35歲或40歲以上,大多數只受過中等教育,過去所從事的主要是低技術的工作。而新的的就業機會,則需要相當高的受教育程度,這些工作崗位主要是提供給受過高等教育的年輕人的。即使是新的經濟增長來臨,即使是國有企業的改革搞好了,他們的狀況也難有根本的改變。對於他們中的絕大部分人來說,第一,回到社會的主導產業中去,根本沒有可能;第二,在目前的體制之下,回到原來那種穩定的就業體制中去,根本沒有可能;第三,朝陽產業不會向他們提供多少就業機會。這也就意味著,目前的下崗和失業者,事實上是社會中的被淘汰者,他們已經成為被甩到社會結構之外的一個群體。而且這個群體的規模很大。指出這一點是重要的。如果將現在的失業者和下崗者僅僅看作是由於某些暫時的原因而失去工作,解決這個問題的方式就是創造再就業的機會。如果承認這些人將永遠也不可能回到社會的主導產業中去,甚至無法找到穩定的就業機會,就需要在創造邊緣性就業機會的同時,做出某些制度性的安排,來保障他們的基本經濟和社會需求。兩種不同的思路,具有完全不同的政策含義。

社會斷裂的另外一種表現,是在城鄉之間。在工業化和現代化的過程中,整個社會要從一個以農村為主的社會轉變為一個以城市為主的社會。這是一個基本的常識。現在需要考慮的問題是,如果一個社會不能夠順利實現這種轉變,將會是一種什麼樣的情形。從目前我國的情況來看,如果不能順利地實現這種轉變,也將不會繼續保持一個以農村為主的社會,而會形成一個斷裂的社會。

而由於戶籍制度的作用,在大量農民以農民工的方式流動到城市之後,這種斷裂的城市中又以另一種方式映射出來。絕大多數農民工進入城市的時候,並沒有從事投資經營的資本,他們有的只有勞動力。他們中的許多人只能從事那些城市人不願從事的以體力勞動為主的工作,特別是勞動強度大、勞動環境差或具有某種危險性的工作。在北京和上海這樣的大城市,都由政府制定了種種規定,明確規定許多工種是不許他們從事的。因此,他們事實上是被排斥在城市的主流勞動力市場之外的。更重要的是,一張農村戶口使得他們在社會身份上無法成為他們居住和工作於其中的那個城市的一員。他們沒有城市的戶口,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和其他城裡人能夠享受的社會福利。他們的孩子不能在城裡的學校里念書。他們往往居住在狹小擁擠、秩序亂和衛生差的城鄉結合部。同時,他們還要為取得在城裡居住和工作的資格支付多種費用。以北京市為例,一個外地農民工要想在北京合法打工,首先要在戶口所在省市區辦理《流動人口證》,同時繳納管理服務費50元---80元/年,到了北京之後又需要辦理的證件多達六七種,每個打工者每年至少需要支出450元。而遭到公安、城管、工商等等執法人員的粗暴對待,更是司空見慣的事情。在這種情況下,無疑會滋生出社會仇恨。

弱勢群體問題的解決,從根本上說,是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安排。通過這樣的一些制度安排,使得弱勢群體的生活狀況能夠隨著社會的進步而不斷得到改善。

就目前而言,我覺得尤其要解決這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是社會的公正、公平和正義的問題。如果沒有公正、公平的社會秩序,受害者首先是社會弱勢群體。就像乘公共汽車一樣,如果大家不排隊,靠力量往上擠,對身強力壯的當然有利,但老弱病殘孕就很難擠上去。所以解決弱勢群體的問題,首先要在建立公正、公平的社會秩序上下工夫。而要建立公正、公平的社會秩序,就要努力消除歧視。我們分析一下就可以看到,社會中那些歧視都是針對誰的?都是針對弱勢群體的。只有公正、公平的社會秩序,才能為弱勢群體提供一些平等的機會。同時,公正和公平的社會秩序,也意味著不允許以強凌弱現象的存在。

第二是社會保障制度。弱勢群體有自身的原因,比如身體上的缺陷,能力上的缺陷等。所以,即使是社會能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其中的有些人在實際的競爭中也會處於不利的單位。這樣,就需要國家或政府來對他們提供照顧。這種照顧主要是通過社會的再分配來進行的。具體地說就是社會保障制度和社會福利制度。但在這個方面,我們還存在很大的問題。首先當然是社會保障的覆蓋面還太小。農村中的絕大多數人口仍然在社會保障的覆蓋年之外。其次的問題是,一些社會保障、社會福利以及其他的一些扶助弱勢群體的措施,往往落不到真正的弱勢群體的頭上。比如醫療的問題,往往是有工資收入的,就有醫療的保障,而沒有工資收入的人,同時也沒有醫療保障。

第三,建立政府與弱勢群體的溝通渠道,使弱勢群體的利益要求能通過制度化的渠道來表達。我們現在要面對的一個現實問題是,一方面要使弱勢群體的要求能夠得到正常的表達,另一方面又不能使這種表達對社會穩定造成負面的影響。從理論上來說,這個問題是可以解決的。但在實際的工作中,這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創新。

4、論保護我國弱勢群體的幾點建議

論我國弱勢群體的人權保護

[摘要] 社會弱勢群體的存在是任何社會都不可避免的,因而如何對待社會弱勢群體也就成了任何社會都不能迴避的重大課題,將弱勢群體的人權保護納入法律的視角,是法學研究義不容辭的責任。保護弱勢群體,首要的任務是將弱勢群體的人權實證化為法律權利。本文從弱勢群體的界定、弱勢群體的困境、弱勢群體形成的原因以及如何完善弱勢群體權益保護的制度和對弱勢群體人權保護的建議等方面簡單論述弱勢群體的人權保護。
[關鍵詞] 弱勢群體 ; 人權 ;法律保護
一、弱勢群體的界定
弱勢群體,也叫社會脆弱群體、社會弱者群體,弱勢群體根據人的社會地位、生存狀況而非生理特徵和體能狀態來界定,它在形式上是一個虛擬群體,是社會中一些生活困難、能力不足或被邊緣化、受到社會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稱。
所謂「弱勢群體」至少有三層含義:1,他們的現實生活處在一種很不利的狀況之中,從更現實的意義上來說,就是其物質生活的貧困狀態。弱勢群體中的一些人,連最基本的生存問題都沒有完全解決。2,他們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弱勢地位。經過三十多年的改革,我國的市場化程度越來越高,個人的地位、個人從社會中能夠得到的報酬,更多地取決於個人的努力。這樣的機制有助於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但同時會對個人造成極大的壓力。而弱勢群體則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劣勢的地位,造成這種劣勢地位有社會的原因,如社會的制度安排;也有個人的原因,如身體的原因、受教育程度的原因等。3,在社會和政治層面,他們也處於弱勢的地位,這主要表現在他們表達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強勢群體雖然可以動用自己所掌握的資源,影響公共輿論,影響政治家的態度,甚至可以影響選舉過程,影響政府的決策。但是他們掌握的資源很少,盡管可能人數眾多,但他們的聲音很難在社會中表達出來。說句老實話,如果政府和媒體都不為他們說話,他們自己很難有效地表達和追求自己的利益。
弱勢群體分為生理性弱勢群體和社會性弱勢群體兩類。前者淪為弱勢群體,主要是在正常化的社會環境里產生的現象,是因為自然和個人因素造成的,其構成主要是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精神病患者等。他們是傳統意義上的弱勢群體,對他們的社會支持主要是滿足個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後者則主要是社會制度變遷、社會結構轉型導致的,其構成主要是失業者、貧困者、下崗職工、災難中的求助者、農民工、非正規就業者以及在勞動關系中處於弱勢地位的人。對於這一類弱勢群體,社會支持則主要是增加個人權利、提高個人能力和改變社會環境。[1]
二、弱勢群體形成的原因
在現實生活中,人們總會因為這樣或者那樣的原因而成為相對強勢或弱勢的群體,他們的產生是與社會轉型期經濟發展和階層分化密切聯系的,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是社會轉型的必然產物,是發展的必然性代價。
(一)社會存在隸屬關系
並不單單身份關系存在隸屬關系,某些契約關系同樣可以產生隸屬關系。勞動關系即屬此例,雖然勞動者有出賣或不出賣自己勞動力的自由,但是這種自由並不是真正的自由,為了擺脫這種「悲苦」的境況,勞動者通常是成為一名被僱傭者,由此僱主獲得了對勞動力的支配權,同時,也獲得了對勞動者的支配權,隸屬關系也就形成了。因此,在這隸屬關系中,受僱傭者就往往成為了弱勢群體,沒有太多的權利,生活也沒有什麼保障。
(二)不合理的社會結構
在斷裂的社會中,由於資源配置等多方面的差別,城鄉之間難以融合、共存於同一系統,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成為兩個彼此分立的體系,甚至可以說它們處於完全不同的發展階段。我國現階段城鄉二元對立就是這種斷裂的實在狀態。弱勢群體的存在是與城鄉二元結構的不合理、不公平相聯系的。
「我國長期形成的城鄉分割的二元社會結構是由一系列具體制度建立起來的,包括:糧食供應制度、戶籍制度、教育制度、就業制度、副食品與燃料供給制度、醫療制度、養老保險制度等等,這十幾種制度性差異,使得不同身份的人在社會中享有的待遇截然不同。其中,戶籍制度、就業制度、社會保險制度相對而言更為關鍵,它們將中國農民置於二等公民的境地。」[2]對農民利益的制度性安排的不公平,是造成農村社會弱勢群體長期不能擺脫貧困的重要社會原因。
(三)經濟力量的差距造成貧富差距的增大
在原始社會以後,貧富差距始終與人類相隨,在現代社會,隨著具有強大經濟力量的壟斷組織的出現,現實社會中與之相對應的其他經營管理者和消費者的經濟力量根本無法與之抗衡。經濟的全球化,一方面把有些社會階層迅速拉入世界體系中;另一方面又把有些社會階層排斥在發達體系之外,長期處於落後狀態。經濟信息化和全球化網路經濟的發展,使世界正在迅速演變成兩種截然不同的文明,知識經濟的出現,則更加拉大了高知識階層與普通階層在經濟和社會上的差距。
(四)社會保障機制、社會救濟機制的缺失
在歐美國家,工業化進程的時間較長,在發展的早期社會問題就已經充分暴露,貧困人口大量涌現,失業問題、養老問題相當嚴重,並且引發了社會動盪。為此,西方國家不斷探索對策,從濟貧政策到社會保險機制,從俾斯麥到英國工黨、從美國羅斯福新政到瑞典的福利社會,最終形成了完整的社會救濟福利制度。中國則由於工業化起步較晚,社會保障機制、社會救濟機制很不完善,不能完全覆蓋到各個角落,使得貧困人口最基本的生存需求無法得到滿足,於是弱勢群體大量產生。
三、弱勢群體的困境
(一)城市貧困人口就業層次低,最低生活保障難以實際享受
目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時期,由於市場競爭和產業結構的調整,改革的利益與改革的成本在社會各階層分攤不均,社會財富分配失衡,貧富差距大,從而使部分城市貧困人口的生存狀況不斷惡化,有些連基本的生存問題都沒有解決。首先,大多數城市弱勢群體成員被排斥在正規就業部門之外,從事非正規就業。當前我國非正規就業形式尚不穩定和規范,普遍存在就業環境差、市場風險大、就業收益微薄、就業保障不力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客觀存在,致使城市弱勢群體雖有穩定的收入來源,但生活狀況都沒有隨經濟的發展而得到相應的改善,弱勢的地位沒有得到根本的改變。其次,雖然我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滿足城市貧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需求方面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這一制度仍然存在著缺陷,我國城市貧困線定的偏低,不能滿足城市貧困家庭的需求,使得貧困家庭很難提高自助能力,加上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線在實際執行時非常嚴格,條件很苛刻,因此保障范圍難以擴大到所有的救助對象。[3]
(二)農民及農民工的困境
在我國城鄉分割的二元經濟結構下,受自然、歷史、技術、政策等原因的影響,農業已成為效益最低的弱勢產業,從而導致農民的家庭經濟狀況積弱難返,農民工也是在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和戶籍制度束縛下形成的一種就業弱勢群體,屬於一種由經濟和社會雙重因素造就的社會邊緣群體。
1.我國每年都要出現數百萬的失地農民,由於很多失地農民缺乏必要的非農產業謀生的技能,加上征地補償中還存在一些不公正的現象,他們的生產、生活面臨著極大的困難。由於他們的經濟收入嚴重偏低,所以農民的生活質量也極為低下,因而疾病的發生率較高,但大部分農民難以支付巨額的醫葯費,這嚴重影響著農村人口的健康。他們面臨的困境還有教育的問題,從現在情況看,在農村由於諸多原因,貧困農民及其子女在教育資源的分配中處於弱勢地位。
2.「農民工雖然脫離了傳統的土地保障的范圍,但是農村戶口的標識阻礙著其真正融入城市社會,城市社會對他們是經濟吸納,社會拒入。農民工從事的只能是技術要求低、勞動強度大、工作環境苦、報酬低廉的工作。還享受不到有城市居民身份的工人所能夠享受到的各種福利待遇,而且離開土地後的農民工在城鎮就業體系中總是處於不利的地位,存在巨大的事業風險。」[4]
總之,他們的處境是十分艱難的,各方面都得不到真正的保障。 (三)保護弱勢群體立法層次低
弱勢群體法律援助立法主要由弱勢群體保護專門立法、涉及弱勢群體法律保護的法律條款以及其他相關行政規章等組成。目前,我國弱勢群體及與保護弱勢群體相關的專門立法尚未出現,例如農民工群體,這使得這些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會因為法律空白而無法得到有效維護,從事農業勞動的農民群體最需要法律的保護,但在這方面幾乎沒有任何保障;法律援助的立法層次也不高,在我國法律援助最上位的法律規范是行政法規:《法律援助條例》。而在國外,人們對法律援助的重視已經提升到了以憲法規范來加以保障的高度,如義大利1949年憲法第24條規定:「貧困者有在任何法院起訴和答辯可能性,應由特別制度保障之。」
法治的內在品質要求對所有人不能有任何歧視,予以平等對待,人權的基本價值就是要求對所有人予以普遍的尊重和保障,弱勢群體在社會關系中處於相對不利的地位,對於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存在的困境,國家應該高度重視起來,建立、健全弱勢群體權益保護體制。
四、完善弱勢群體權益保障制度
(一)弱勢群體的權利應得到保障
人權,即人的權利,是作為人享有或應當享有的權利。其目的是在於維護人類的尊嚴。人生活在這個世界上,共同組成人類社會,依照他們的共同本性,人們彼此之間就應當是平等的、自由的,都應當享有生存的權利和過上好的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權利,無論是社會的強者還是社會的弱者都是人權的主體,都應當享有平等的人權。弱勢群體是社會上最脆弱、最容易被忽視、權利最易被踐踏的人群,只有弱勢群體的權利得到了現實的保護,才可能真正意義上實現人權的普遍化。「作為人權發展形態的自由權、社會權、發展權,後一種人權形式都是在超越前一種形式的基礎上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後一種形式都是對前一種形式的揚棄。在從自由權到社會權再到發展權的發展歷程中,體現在其中的對社會弱勢群體的權利保護也從低級階段逐步走向高級階段。」[5]
由此可見,保護弱勢群體就是保護他們獲得充分、自由、安全、穩定和健康生活所需要的權利。當代人權的主要內容是生存權和發展權,即讓所有人都過上體面的生活,讓所有人對未來都抱有真實的期待是最低限度的人權標准。
(二)對弱勢群體的保護,無論通過何種力量,都離不開法制保障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立法機關在保障社會弱勢群體人權方面做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舉世公認的成就。目前我國各個部門法在其法律規范中都體現著保護弱勢群體的內容,例如憲法、婚姻法、教育法、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但從系統性、整體性和實踐性來說,對弱勢群體的立法保護離現實生活的要求還有較大差距,老百姓在許多情況下很難體會到法律對弱勢群體實際保護的精神。雖然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由於經濟、政治和社會關系的復雜化,各種利害關系的制約,以及腐敗的蔓延使法治的平等精神在法律適用中大打折扣,直接的表現就是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真正有效的保護。
1.加強立法,完善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
自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更多的只是在政策層面上保護弱勢群體。而要真正的保護弱勢群體,首要的是「有法可依」,所以,加強立法,是保護弱勢群體的關鍵所在。
立憲保護弱勢群體,加強對弱勢群體基本權利的確認和保護。雖然我國現行憲法第33條第3款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並且憲法第二章具體規定了公民應該享有平等權、政治權和自由權,物質保障權、教育、科研、文化的權利等,對婦女、兒童和老人保護等基本權利。但是在市場經濟的今天,出現了難以想像的新問題,即便在具體的法律操作中,許多弱勢群體的基本權利也得不到保障。
憲法保護弱勢群體人權的本質是體現憲法的公平、平等原則。平等權是法制國家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之一。從立法上看,法律給予每位公民的權利都是平等的,即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此時,在法律面前,人的實際身份、地位、經濟狀況、勞動能力、健康情況是不被考慮在內的,是抽象的「人」,即憲法學上所稱的「形式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只是消極地保障人們有一個平等的起點,而忽視了站在起點上的各個人具有先天的和後天的差異的存在,弱勢群體的「弱勢」特質在「形式平等」條件下也被抽象的普遍人格所遮掩,他們在形式上獲得了和其他人同樣的平等權利。「社會弱勢群體往往因自身的「弱勢」特質而缺乏享有自由和權利的手段。純粹形式平等的結果不可避免地出現了現實上的不平等狀況,導致了一些人的基本權利流於形式,因為憲法是我國的母法,是根本大法,因此有必要將保護弱勢群體的基本權利寫入憲法當中。」[6]
完善針對特定弱勢群體的專門保護法律。在完善現有的專門立法的同時,還應加強對其他特定弱勢群體的專門保護的立法。同時,由於弱勢群體的多樣性和變動性,對某一弱勢群體的保護,不是某一部法律就可以解決的,需要各部門法的綜合協調,甚至應當在條件成熟之際制定統一的弱勢群體權益保障法。
2.加強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障制度是保護弱者,救濟窮人,從而維護弱者基本生存權的重要制度。然而我國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社會保障制度,缺乏對弱者保護的人權理念,致使我國弱勢群體中的農民、農民工等被排除在社會保障之外。這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規定的「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的內容是不相符的。一個健全的、覆蓋全社會的社保體系,是弱勢群體問題得以解決的根本出路。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的框架已基本確立,但覆蓋面窄,層次單一,嚴重製約了其功能發揮。
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內容包括社會救濟、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優撫等四個部分。社會救濟主要是面向貧困者;社會保障主要是面向工薪勞動者;社會福利主要是面向全體公民;社會優撫主要是面向軍人。新中國自成立至今,基本形成了自己的社會保障體系。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新的社會保障制度也急需出台。
(1)完善社會保險制度。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多層次的社會保險體系。養老保險應以制度建構為重點,逐步實現普惠式的國民養老金與差別性的職業養老金制度,考慮到城鄉差別,地區差別,可以採取靈活的多元制。盡快確立涵蓋所有非農產業勞動者的工傷保險制度,重點建立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重大疾病保障機制以及相應的社會救助制度。
(2)建立社會救濟制度。由該制度具體規定對公民在遭受災害或生活發生嚴重困難的情況下,建立災民救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救濟、城鄉特困人員救濟等制度。
(3)建立社會互助法律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具體規定由不同的社會組織建立起成員間的相互幫助的制度。加大社會救助的力度,為弱勢群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廉價住房、低價醫療等全方位的社會救助。
3.加強司法,完善弱勢群體的司法保護。
(1)弱勢群體的權益容易受到傷害,而「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所以,司法保護是保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一道重要防線。現實中,弱勢群體權利受到侵害難以保護的情況並不鮮見。「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即使建立了一整套有關公平競爭的法規和政策,也會有部分社會成員由於受其本身各類條件的限制,經常處於不利的競爭地位,比如有些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等,盡管有了專門保護這類人的權利的法規,但憑其本身的能力去實現其權利的手段卻不具備。因此,除了有法可依以外,對社會上處於不利競爭地位者的權利保護還需要有一套實現其權利的有效機制。」[7]這里的重要機制之一就是憲法司法機制。由於我國缺乏憲法司法保護機制,我國弱勢群體的權利救濟往往極其困難,有時弱勢群體的一項權利保護不足會直接或間接影響其它許多權利的實現。加強對我國的弱勢群體憲法司法保護。從我國目前侵害弱勢群體的案件來看,大多數涉及對公民的憲法權利的侵害。因此,憲法保護是對弱勢群體保護中最有利的方式之一,可以消除對弱勢群體的歧視,確保一個公平、公正的體制環境。
(2)在對弱勢群體提供司法保護方面,存在一個突出的問題:即訴訟成本過高的問題。當弱勢群體權益被侵犯時因沒有能力支付昂貴的訴訟成本而無法尋求司法的保護,如此,司法對弱者的保護只是一種可能性卻無法及時轉化為現實性。所以加強對社會弱勢群體的司法保護就應該在簡化程序、便利訴訟和減少訴訟成本方面探索出路,使弱勢群體能夠消費得起法律這一生活必需品。為此,我國的民事簡易訴訟程序應該完善,使其發揮更大的作用。同時,國外的「小額訴訟」和非訟司法程序的創設等有益經驗也值得我們借鑒。在完善司法救濟程序的同時還要完善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現今世界各國普遍認可的一項司法制度。在我國,法律援助制度雖已初具雛形,但還存在許多不盡人意、需要完善的地方。
4.加強行政建設,完善政府對弱勢群體的保護職能。
要切實轉變政府觀念,要完善並落實好現行的社會保障政策及法規,強化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努力擴大就業,促進弱勢群體擺脫貧困;組織相關部門和學者加強對保護弱勢群體基本理論與政策化研究,探討解決方案,完善現有的政策體系;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對侵害弱勢群體合法利益的行為要嚴肅查處;設立專門的救助機構,建立專門的救助基金,專款專用,嚴格管理等,建立多層次的全方位的社會保障格局和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真正建立起使勞動者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失有所補,難有所助,安居樂業的社會保障體系。
一言以蔽之,在社會轉型的今天,必須高度重視弱勢群體的現狀、特徵和法律保護問題,正確看待弱勢群體,充分認識保護弱勢群體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既要借鑒國外弱勢群體保護的先進經驗,又要在我國自己的建設中摸索前進,切實保護好弱勢群體各方面的合法權利,構建一個和諧社會,最終實現整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總之,弱勢群體的人權保護是憲法價值的應有之義。法價值的實現是以人為最終歸屬,只有在法的價值轉化為主體的現實滿足之後,法的價值才會能說真正實現。憲法自誕生以來,人們給它下了無數的定義,但其中有一點從來就是完全一致的,即憲法是人們自由的憲章,是人權的宣言書和保障書。憲法的產生過程由一種理念升華為憲法規范的過程,是人權由應有權利轉化為法定權利的過程,人權孕育了憲法,憲法內容是以人權理念為核心來展開的,自然也就成為文明進步憲法所要實現的根本價值目標。「人權得到最切實的保障,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個根本目標,也是它的基本標志之一」。[8]這是憲法保護弱勢群體人權的理論基礎,也是憲法保障人權終極價值的必然要求。
在人類的精神家園,總是彌漫著濃重的「類」的情懷,愛己之心,應當推及同類,這是人類特有的人文情懷,如果你關愛自己,那麼你不得不關愛整個人類,不得不關愛整個人類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弱勢群體。

參考文獻:
[1]李彩虹.《法治社會下弱勢群體的基本人權保障分析》[J].理論月刊,2005,(1)
[2]張曉玲.《社會弱勢群體權利的法律保障研究》[M].山東人民出版社,2003.78.
[3]易永生.《經濟論壇》[J].2007,(2):8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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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何讓弱勢群體擁有更多的話語權

.弱勢群體應自我覺醒,積極化被動為主動,真正與媒體形成良性互動

社會專弱勢群體的成屬員作為社會的一分子,理應享受社會公平正義,享受知情權等公民權利,享受媒介接近權和話語表達權。同時,弱勢群體應該主動、充分地運用各種媒體,傳達利益訴求,通過媒體的口,反映弱勢群體的呼聲和意願,說出弱勢群體想說的話,使大眾媒體與社會輿論之間形成互動,真正實現弱勢群體媒體話語權的下放。在全社會法律意識不斷強化的今天,弱勢群體還應該學會積極運用法律武器解決問題,不斷強化法律觀念,要懂法、敬法、用法,要相信法律也可以「為我所用」,也可以成為保護自己的利器。望採納

6、弱勢群體是什麼意思

弱勢群體,也叫社會脆弱群體、社會弱者群體,在英文中稱social vulnerable groups。弱勢群體根據人的社會地位、生存狀況而非生理特徵和體能狀態來界定,它在形式上是一個虛擬群體,是社會中一些生活困難、能力不足或被邊緣化、受到社會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稱。
弱勢群體的具體構成大體上說,弱勢群體包括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同性戀者、精神病患者、失業者、貧困者、下崗職工、災難中的求助者、農民工、非正規就業者以及在勞動關系中處於弱勢地位的人。當然,這里只是簡單地列舉,各個群體之間實際上存在交叉。我們認為,有必要確定優先支持的若干原則:(1)對於不能解決溫飽問題的人群應當給予優先支持;(2)對於不能享受任何社會保障的人群應當給予優先支持;(3)對於失去勞動能力以及雖有勞動能力,但因缺乏就業機會而長期無法就業或在勞動力市場中處於明顯弱勢的人群應當給予優先支持;(3)對於經濟改革和社會轉型成本的主要承擔者應當給予優先支持。明確了優先支持對象,才能有效地開展社會支持工作。根據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也只能逐步地創造消滅弱勢群體的條件。
結構性特徵
弱勢群體是指由於自然、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狀態而難以像正常人那樣去化解社會問題造成的壓力,導致其陷入困境、處於不利社會地位的人群或階層。 弱勢群體應該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徵:第一,弱勢群體的成因受各種因素的制約,既可能是客觀的或自然的,如社會的制度安排,生理特徵上的健康狀況低下,先天或後天殘疾等;也有可能是主觀的或人為的,如對女性的性別歧視,對城市農民工的社會歧視。第二,貧困性是弱勢群體在經濟利益上所面臨的共同困境。「弱勢群體」這個概念雖然不能完全與「貧困人口」這個概念畫等號,但至少是高度重疊的。第三,在社會和政治層面,他們也往往處於弱勢的地位。這主要是表現在他們表達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較低。他們掌握的資源很少,盡管可能人數眾多,但他們的聲音很微弱,他們對利益的表達很難在社會中發表出來,在涉及他們的利益的時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眾媒體來為他們說話。

7、新聞媒體如何關注弱勢群體

一、當前的社會分層與傳媒歧視 1、社會主流群體和社會弱勢群體
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經濟社會持續快速發展,社會利益格局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中國社會由總體性社會向分化性社會轉變,社會階層由區域和政治身份分層體系向經濟分層體系轉變,分野形成了社會主流群體和社會弱勢群體。
社會主流群體是指社會上消費能力較強、掌握消費的話語權,有一定的經濟政治權力、掌握管理的話語權,屬於社會文化精英、掌握知識話語權,對於流行時尚敏感的享有最多的高檔和豪華生活用品、掌握時尚話語權,年輕、有錢、有文化、有勢力和有發展前途、追求時尚的人群,這批人是供職於政府機關、教科文衛單位或企事業單位的公務員、專業人士或白領人士,是擁有較高經濟收入和消費投資決策能力的城市人。
與主流人群相對應的是非主流人群,按照以上標准,自然是指那些沒錢、沒權、文化不高的普通工人、農民、進城務工者、失學兒童、孤寡老人等社會弱勢群體。社會弱勢群體處於其他社群所支配的社會,在社會生活上比其他社群擁有較少的控制力和主宰力,其接受教育、追求成功、財富與個人幸福的機會,遠比其他社群有限。因而,相對於主流群體或強勢群體而言,弱勢群體往往扮演附屬的角色。弱勢群體通常具備以下特質:感受到強勢群體的偏見、歧視、隔離等形式的不平等;在生理上或文化上不同於強勢群體;每一個人無法自願選擇成為弱勢群體;由於意識到自己的附屬地位,這種認知導致強烈的族群孤立,因為當一個群體長期被歧視,其成員對此群體的歸屬感逐漸形成,且日益強烈,而對於主流社會日漸疏離甚至仇視。在我國,「弱勢群體」是一個特殊的名詞,主要指信息的不對稱、經濟收入的不對稱以及能力上的不對稱。例如老人、孩子、殘疾人、下崗失業人員以及城市務工的農民。他們離社會的主流文化或生活方式相對偏遠,而主流文化或生活方式對邊緣群體有明顯的歧視,他們很難進入主流文化或生活方式。當前中國「弱勢群體」的特徵之一就是生活貧困,另一特徵是在就業競爭中處於弱勢地位。這些弱勢群體的形成機制很復雜,有制度層面的原因,有歷史原因,有與身體條件、受教育程度等個人原因有關。目前,我國有包括老人、兒童、殘疾人、下崗失業人員、城市務工的農民等在內的社會弱勢群體約3.5億人。
2、對社會弱勢群體有兩種明顯的「傳媒歧視」 因政治、經濟、文化地位的不同而在受眾中產生的社會分層,是大眾新聞傳媒產生傳媒歧視的根本原因。所謂「傳媒歧視」,是指不能夠平等地對待分布於不同社會地位維度上的人群,歧視弱勢群體即處於階層低端和社會邊緣位臵的人群。
大眾傳媒是重要的輿論陣地和宣傳資源。在這種重新分配、復雜博弈的過程中,大眾媒體的輿論宣傳出現了兩種明顯的「傳媒歧視」:
一方面,新聞傳媒熱衷於炒作富翁效應、老闆經濟、明星緋聞、美女形象,獻媚於少數上層人和富人階層,忽視了為大多數普通人特別是窮困群體的服務責任,追求經濟效益和「眼球效應」,忘記了自身所承載的社會責任。傳媒資源越來越向只佔人口少數的「主流人群」傾斜,反映在報刊的版面上和廣播電視的頻道中,那些以白領、金領、「成功人士」、「新新人類」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專刊和欄目越來越多,而為平民百姓特別是農民、困難企業職工,下崗工人服務的專刊和欄目卻越來越少。如農民在我國人口比例中仍佔80%以上,是最大的社會群體,而目前全國現有期刊9000餘種,農業期刊僅187種;有報紙2000餘家,以農民為主要讀者對象的報紙僅幾十家;全國已注冊的各類電視台有上千家,開辦對農(農村、農業、農民、農民工)欄目的只有1%,省級電視台中,只有大約十五、六家開辦了農村專欄,與368家注冊的各種電視媒介相比,開辦率只佔有4%。包括農民在內的弱勢群體在傳媒資源的分配和利用上顯然處於明顯的「弱勢」。這種傳媒資源分配的不合理實際上是對弱勢群體的媒介接近權、知情權、話語權的公開侵害和剝奪。
另一方面,一些所謂關注民生的大眾媒體,報道雞毛蒜皮小事瑣事的「市儈新聞」多、報道中媒體自身角色越位出現越俎代皰、報道內容上存在負面報道或局限於一般展示的淺表報道等。在今天大多數都市類或市民類新聞傳媒中,有關弱勢群體的宣傳報道應該說仍佔有一定比重,但他們的整體形象卻常常因為媒體有意無意的扭曲而變形。大多數媒體工作人員本身就屬於社會「主流人群」,有著相近的價值觀念和思想感情並用同樣的視角看待弱勢群體,在他們的筆下和鏡頭里,要麼就是居高臨下對弱勢群體現實生活中的窘境表達一點慰撫和同情;要麼就是著力渲染那些有損於弱勢群體整體形象的負面報道。如進城農民工如今是一個很大的社會群體,在城市中他們常常被視為「外來者」,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他們以自己的辛勤勞動為加快城市化步伐作出了貢獻,理應得到新聞媒體的尊重和關注,但我們一些媒體對他們要麼「視而不見」,要麼「片面側視」,津津樂道他們中個別的犯罪、群歐、嫖娼、為討薪跳樓自殺等負面新聞,或者在報道中使用「無業人員」、「閑散人員」、「社會閑雜」、「盲流」等明顯帶有身份歧視的詞語。
如何發展,在社會統治階級那裡,它都是實施意識形態統治的有力工具。這是大眾傳媒的階級屬性。社會控制具有兩種表現形式——硬控制和軟控制,前者是指社會管理部門通過法院、監獄、軍隊、法律規章制度等外在強力手段,形成駭人的武力威懾力,確保自身的權力地位不受動搖,維護社會安定;後者則是通過對國民意識形態的熏陶教育使其接受社會控制,形成合法性認同。顯然,大眾傳媒在這個過程中起到了軟控制的作用。大眾傳媒的強大社會影響力能夠引導民眾形成社會認同,客觀上能夠保證社會的安全穩定的運行,至少會降低惡性運行風險。
4.具有伸張正義、確保社會公正的作用。在現代社會大眾傳媒的社會公信力和影響力所具有的監察和協調功能,使得大眾傳媒在社會中便成了市民社會的「包青天」,傾向於在社會成員遭遇不公時,介入和關注整件事情,從道德和公正的立場出發向社會弱者提供各種援助和支持,發揮輿論媒體的影響力,向社會公共管理部門和社會不合法現象施加壓力,促使不公正問題得到盡快完善的解決。目前大眾傳媒非常關注弱勢群體的社會權利保護、公眾對公共事務的知情參與權利等,如弱勢群體、聽證會等社會焦點。對社會弱勢群體的援助主要包括提供新聞輿論支持、信息資源、精神激勵、經濟援助等形式和內容。
5.具有表達公共利益訴求的作用。大眾傳媒作為公共政策主體的一個組成部分, 是連接政治體系和社會公眾的重要中介因素, 也是確保民主政治正常運轉不可或缺的環節。大眾傳媒對社會公共利益的表達和訴求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1)大眾傳媒影響公共利益選擇,大眾傳媒往往從社會利益和道德的立場出發,對不同的社會利益選擇(社會問題的代價)做出述評,這會對政策制定者和社會公眾的產生影響,進而影響到公共利益的選擇;(2)大眾傳媒促進利益整合,做出利益選擇後,大眾傳媒還會引導人們對不同的利益選擇進行整合;(3)大眾傳媒公開利益分配,這是大眾大眾傳媒的新聞報道的職責所在,它會整合後的利益方配方案向社會宣傳;(4)大眾傳媒督促利益落實,利用大眾傳媒的媒體監督功能督促利益方配方案的完全落實。
因此,大眾傳媒正確關注社會弱勢群體,有助於社會弱勢群體問題的解決與和諧社會的建設,有利於社會弱勢群體實現自立自強,有助於提升新聞媒體自身的公信力,有利於大眾傳媒品牌的塑造和維護
三、大眾傳媒關注弱勢群體的誤區
誤區一:「只要與老百姓有關都可以做新聞」。有些民生新聞節目把親切感與膚淺泛化,有時欄目用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充斥大塊的版面,成了典型的「市儈新聞」。有些民生新聞題材是街頭鬧劇,如打架、跳樓、糾紛、自殺等等。這一段又一段火爆的街頭鬧劇,沒有完全揭露社會本質,僅僅是「眼球」行動,通過極個別的現象,極端孤立地、片面地甚至不健康地反映生活。例如,有的人因為生活不如意,想通過自殺來解決問題,通過「跳樓」來對一些人施加壓力等。對於這種類型的報道就不宜過多,這種過激的行為也不值得宣傳。正面報道過少,負面報道過多,也是民生新聞中常見的問題。黨的宣傳政策要求以正面宣傳為主。負面報道過多,易使受眾產生不安穩感,甚至對社會失去應有的信心。 誤區二:局限於淺層的反映。民生新聞固然較好地體現了「三貼近」原則,但民生新聞在「三貼近」的過程中,要注意把引導和服務統一起來。新聞記者不僅要向公眾展示事件,描述沖突,還要向公眾解釋事件,盡可能地提供建議,引導和幫助公眾。有些地方,每年夏收後農民把秸桿燒掉,常引發火災,有的嚴重污染環境。媒體除批評這種現象外,還報導有的地方如何把秸桿處理成肥料,甚至加工成工藝品。這樣,既有利於保護環境,也提高了農民的經濟效益。這樣的報道就顯示出較強的引導性。
誤區三:角色定位有偏差。民生新聞之所以受到老百姓的歡迎,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其發揮了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功能,加快問題的解決進程,因此,受眾多了一種「找媒體比找職能部門更有效」的感覺。但是,新聞媒體應該明確自己的職責,不能成為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它的作用僅局限於表達民意,而不能落到實現民意的層面。也就是說,只能反映問題,而不能代替行政執法,不能越俎代皰,不要向老百姓發送錯誤的信號。一定要把握住輿論監督的力量和尺度。在現實中,我們不難發現,有些民生新聞報道的內容,是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報道後,事情也未得到解決,往往不了了之,經常以「本欄目將予以關注」而結尾。長此以往,老百姓對民生新聞欄目的權威性就會產生質疑。
四、對大眾傳媒正確關注社會弱勢群體的思考 在當今中國社會轉型時期,大眾傳媒傳播報道活動對協調社會關系、維護社會和諧方面作用巨大。大眾傳媒在弱勢群體報道中應當做到:
1、黨委政府要加強政策支持。這是改變當前農民工為代表的弱勢群體中存在的問題的關鍵。新聞宣傳工作是黨的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新聞傳媒要貫徹和落實好三貼近的報道原則,離不開黨委和政府的支持。一方面,由於黨委、政府對社會發展的全局和大局有較全面的了解,因此,通過黨委和政府的指導,可以使新聞報道更加具有針對性,對於政府關注、人民關心的問題進行深入采訪報道;另一方面,黨委政府根據中央精神進行適當的宣傳策略調整,能夠更好地幫助地方新聞單位貫徹和落實「三貼近」的報道原則,充分發揮新聞傳媒在協調社會利益關系、維持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有序、和諧發展方面的作用。要騰出大量頭條的版面和時段用於面向基層、服務群眾的報道。
2、切實實行三貼近的報道方針。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是新時期下黨中央對新聞宣傳工作提出的要求。貼近實際要通過貼近生活和貼近群眾兩個方面的落實為基礎。以農民工報道為例,這就要求新聞工作者要以利益主體——農民工為信源,深入他們的生活和工作現場,通過與農民工的交流獲得信息,傾聽他們的利益要求,感受他們切實利益需要,只有通過采訪中的深入基層,才能為後邊的寫作和報道打下堅實的基礎。要克服對弱勢群體和邊緣群體妖魔化、戲說化的傾向。要反對高人一等地對民眾的疾苦和憂患麻木不仁的偏向或作為煽情造勢報道原料的惡習,以平視眼光、設身處地的情感,來報道他們的現實生存狀況,報道他們生存中的堅韌和善良。對他們的弱點或問題,應該從與人為善的視角進行報道和批評。特別要注意把個別問題同他們整體的生活狀況區分開,不要在報道中進一步加劇對他們的邊緣化和隔離化。
3、實現話語權下放。由於話語權絕大多數情況下是掌握在社會管理和精英階層的手中,使得弱勢群體報道中出現「主體錯位」的現象,這種現象直接影響到了報道視角和受眾對農民工形象認知的形成。要改變這種情況,關鍵在於話語權的下放,使農民工在新聞報道中回歸主體本位。當前農民工為代表的弱勢群體新聞報道中不缺乏政府部門「邀功型」的「利益實現」報道,缺乏的是真正對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有價值的「利益訴求型」報道。如果記者在最初進行農民工等弱勢群體報道時就採取一種「話語權下放」的采訪策略或傳媒姿態,深入基層、深入生活、深入實際,讓農民工和弱勢群體有充分的利益表達機會,也許就不會出現「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是總理在農民家中視察時才聽說」的情況了——這就是新聞傳媒沒有履行好下情上達職能的體現。
4、加強大眾傳媒隊伍建設,提高從業素質。大眾傳媒能否堅持正確的傳播價值取向,能否熟練駕馭大眾傳媒建構社會價值觀念的各種功能,能否組織投放符合受眾體驗心理需求的內容產品,取決於從業人員的文化素質、道德修養、價值觀念及業務技能狀況。因此,加強隊伍建設是當前我國傳媒業建設的重要內容。要按照「政治家辦報辦台」的要求,加強政治素質教育,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念,以滿腔的熱情去宣傳主流價值觀念,去發掘和報道體現主流價值觀念的先進事跡;以崇高使命感去了解、把握社會價值觀念的變化,清源正本,用主流價值觀念引導、整合社會上不同的思想認識、價值觀念。
5、加強媒介素養教育,增強社會成員參與建構社會價值觀念的自覺性。媒介素養教育是指導社會成員正確理解、建設性地享用大眾傳媒資源的教育。通過這種教育,培養社會成員具有健康的媒介批評能力,使其能夠充分利用媒介資源完善自我,參與社會發展。社會成員良好的傳媒素養是大眾傳媒正確關注社會弱勢群體的重要保證,可以增強傳媒體驗的認同效應。隨著媒介傳播技術的發展,社會成員獲取信息並不困難,難的是分辨信息的價值,有效地利用信息。社會成員一旦成為有識別力的媒介使用者,便能增加其正面效果並減少負效果。社會成員通過選擇高水平、可信賴的信息與娛樂來源,避免低水準、煽情的或偏頗的媒介信息,可以修正媒介內容的走向,有助於形成大眾傳媒正確關注社會弱勢群體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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