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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體官司

發布時間:2020-08-06 10:42:51

1、請舉出歷年因新聞媒體介入司法訴訟的案例

李某某等五人強奸案是最新的了~還有葯家鑫案~杭州70碼~等等
當下幾乎大型惡性殺人案回件都答會有媒體的介入

個人認為中國現在需要緊張和改善的不是新聞媒體介入司法,破壞司法獨立性。
而應該改革的是政府機關介入司法破壞司法獨立性。
更何況,其實中國司法本身就不獨立。
個人牢騷

2、騰訊為什麼跟老乾媽打官司?

原因:騰訊起訴老乾媽拖欠廣告費用。

2020年6月29日,騰訊起訴老乾媽拖欠廣告費用。騰訊表示,2019年3月,騰訊與老乾媽公司簽訂了一份《聯合市場推廣合作協議》,推廣合作結束之後,老乾媽無視合同長期拖欠款項,騰訊被迫依法起訴,申請資產保全,法院裁定凍結對方企業賬戶。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同意原告騰訊的請求,裁定查封、凍結被告貴陽南明老乾媽風味食品銷售有限公司、貴陽南明老乾媽風味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名下價值16240600元的財產。

(2)新媒體官司擴展資料

多品牌借機做營銷

這個事件引發熱議已經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在近幾天的社交媒體上,有多個和該事件相關的調侃視頻在流傳,這也成為一些公司蹭熱點、做營銷的好時機。

在貴陽市公安局雙龍分局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之後,雖然騰訊沒有給出更新的官方回復,但是在多家自媒體上,騰訊以自嘲自黑的方式進行了危機公關。

在微博主頁上,騰訊發出了一千瓶老乾媽求線索的微博,在嗶哩嗶哩上,騰訊的官方UP主發的《我就是那個吃了假辣椒醬的憨憨企鵝》,已經有500多萬次的觀看,引發熱議。

不僅騰訊公司自己在新媒體上進行了一撥危機公關,各家互聯網公司也參與到這一事件,可以說,它讓很多人蹭了熱點。

從支付寶的天下無假章,到百度的與我無瓜,從蘇寧的備好貨,到淘寶的老乾媽直播。這幾天,眾多互聯網公司紛紛參與到這一事件中來,借機做了一撥廣告營銷。

此外,老乾媽也再次登上各家電商的熱搜,從京東拿到的數據顯示:7月2日截至15:15,搜索量同比增加600%,成交額同比增長超200%;此外,7月1日晚間,老乾媽京東自營旗艦店上的多款辣椒醬顯示售罄。

3、怎麼讓媒體介入官司 如何讓媒體介入

媒體介入的方法很多種:
1 通過網路論壇的方式發送你的實際情況,就像經常聽人說的炒作,等你的問題得到足夠人的關注的時候,媒體自然會介入.
2 聯系當地媒體告知實情予以曝光
3 請求律師援助,既然能過戶,說明問題不在你,問題在政府,政府同意你買這套房子了,現在出現這種結果。

4、媒體侵權我怎麼打官司呢

媒體侵權常見的有侵犯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著作權。做好侵權證據的收集,然後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十六條 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5、我有一個官司要在媒體曝光法院是否支持

曝光的大前提:必須實事求是。否則,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名譽或隱私。

1、已經作出生效判決的案件,除涉及個人隱私、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本來就是公開的。

2、尚未起訴或正在訴訟中的案件,曝光後,會造成輿論壓力,可能會影響法院的公正審理。

6、我在新媒體部門,現在公司要解散這個部門了,,要求我去另一個招商部門,或者是離職。

一般這種情況就是公司變相裁員 按法律來說你是可以找索賠的 但公司不一定給 公司寧願花更多錢去陪你打官司

7、新聞官司是什麼意思?

簡而言之,因媒體的有關報道而引發的訴訟就叫新聞官司。
常見的新聞官司的表現有新聞報道侵犯了當事人的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知識產權等。

8、打官司開庭辦案的時候可以請媒體介入嗎

不可以,開庭要服從法庭安排

未經法庭許可不得錄音錄像
如果擔心法院不公正審理,你可以上訴就可以,
對二審不服,可以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9、打官司請媒體是干預司法嗎

請媒體有什麼用呢?
純粹瞎鬧,國家司法權獨立,媒體怎麼干涉得了?
有些法院是不喜歡媒體的,因為大家都知道媒體有時候很討厭,你打官司找律師就行了,不要找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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