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在新聞媒體的監管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主要有《版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世界版權公約》《 民法通則》
新媒體采編相關法律法規 ,在國內新媒體發展的過程中,政策法規的出台以及管理體系的調整可以說是在匆忙之中啟動的。特別是互聯網的跨媒體特徵,給原來按照行業界限劃分的管理體制帶來了挑戰。新媒體面臨的法律環境是比較復雜的,僅僅針對互聯網的相關法律法規就有數十個,其中有憲法與法律,有司法解釋,有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部門通知,還有地方法規和行業規范。而面對新媒體不斷涌現的新應用,已有政策法規還將繼續調整、修改,新的法規還會不斷頒布。作為新媒體從業人員,需要對這些政策法規有面上的了解,樹立相應的法律意識,這也是避免觸碰管理和法規紅線,保障媒體正常運行的基本要求。
2、建築學就業面是不是比較窄?
1建築的就業面並不窄。建築和經管不一樣,在大家的認知里似乎經管的崗位哪個專業都版能做,建築的權專業性太強了,似乎能去設計院。但這種想法是不對的。
2就業方向:
(一)去設計院畫圖,別小看畫圖,哪怕是不做設計,就是畫施工圖一個月都能掙很多錢,老師說建築項目款項有很多都是流向施工方。下圖就是設計院,無休止的加班和亂糟糟的圖紙。
(二)讀個博士去高校當老師多好,工資挺好有假期,出門旅遊還具備鑒賞的能力。但讀博士真的很難啊!聽說博士論文得寫一本書呢!很多博士都延期畢業。我們系一個老師是東南畢業的,不知道設計做的怎麼樣,但真的是能說啊,平時經常看一些很文雅的書籍。
(三)去甲方,地產公司之類的,與設計院對接,或者做工程管理等等。融創,恆大,萬達,萬科,綠城都是很厲害的房地產企業。如圖,是我在融創渠道部門實習的辦公場景。他們辦公室要求很嚴格,關於物品擺放什麼的都有規定。
(四)除了建築設計,還有建築歷史,建築技術等可以選擇。但建築技術考研是要考數學的,很多建築院校本科不開設高數課程,所以考研難度就會增大。
3、新媒體廣告監管的內容挑戰包括哪些方面
?
4、為何新媒體渠道的「拼團游」 成了旅遊監管的盲區?
近日;新媒體渠道的「拼團游」 暴露旅遊監管的盲區
眼下,微信群、QQ群已經不僅是熟人之間的交往空間,有的已經發展為信息發布渠道,甚至商業營銷渠道。有報道指出,一些組織、機構或個人將之作為組織旅遊的工具,雖然受到不少人的歡迎,但當安全事故發生的時候,如何界定責任卻又成一大問題。
藉助於微信群組成旅遊團,雖然都提前約定好「風險自擔」,但一旦發生風險有可能「非死即傷」。如去年廣州一名女驢友與其他3人結伴徒步喀納斯迷路失聯,不幸遇難,今年多支戶外團隊在寶雞市太白山玩穿越,結果暴風雪導致2名驢友遇難,多人失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即便是不以盈利為目的、依靠興趣愛好組織起來的純玩「拼團游」,也很難用一句「風險自擔」了事。此外,更值得注意的是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比如很多「拼團游」背後有經營主體,一些不具旅遊資質的企業或組織通過活動撈錢,更有甚者還兼有推廣、銷售產品的目的,消費者一旦「入坑」,不僅體驗糟糕,也恐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從資質和要求來看,《旅遊法》規定為遊客提供旅遊服務的經營單位不僅要取得旅遊主管部門許可,還要辦理工商登記,並和遊客簽訂旅遊服務合同,其中明確規定要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並規定了若干其他責任事宜。而一些藉助於新媒體渠道的「拼團游」,則打了法律的「擦邊球」,既在實質上開展了旅遊服務,又很難進行取證和處罰。如同網約車伊始所遇到的問題,雖然法律規定載客需要資質許可,但司機也可以順載家人、朋友。同樣,「拼團游」的消費者可能互不相識,但在監管面前,就很難區分它是需要旅行社才能開展的旅遊服務,還是親朋好友一起組織的正常出遊。況且,微信群和QQ群屬於半私密性網路空間,監管和取證都頗有一些難度。簡言之,「拼團游」跳過旅遊資質審查,堂而皇之地進入旅遊市場,暴露了旅遊監管層面的盲區。
由此聯想到一種「跨城巴士」的新玩法。最近,一些省份出現打著「校園巴士」旗號的大巴車,往返於不同城市的固定站點,也通過社交渠道招攬乘客。這種大巴較高鐵等更為便宜,但同樣沒有安全保障,經營主體通常是不具運輸乘客資質的個體或企業,現有監管層面很難對其進行取證和處罰。與此相似的是還有人建群做小買賣,也是「以盈利為目的」,按照相應資質並不合法。它們和「拼團游」的共通之處在於,通過新媒體渠道繞過資質許可、監管審查,這一點之所以成為可能,原因就在於隨著新媒體的發展,很多渠道的社交功能和傳播功能變得沒有界限,越來越交叉和重疊,甚至社交渠道本身就是信息發布渠道。
現在一些人抱怨朋友圈越來越多陌生人,也出現很多莫名其妙的營銷、推廣信息,說的就是這種現象。
5、中國在新聞媒體的監管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新媒體采編相關法律法規
在國內新媒體發展的過程中,政策法規的出台以及管理體系的調整可以說是在匆忙之中啟動的。特別是互聯網的跨媒體特徵,給原來按照行業界限劃分的管理體制帶來了挑戰。新媒體面臨的法律環境是比較復雜的,僅僅針對互聯網的相關法律法規就有數十個,其中有憲法與法律,有司法解釋,有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部門通知,還有地方法規和行業規范。而面對新媒體不斷涌現的新應用,已有政策法規還將繼續調整、修改,新的法規還會不斷頒布。作為新媒體從業人員,需要對這些政策法規有面上的了解,樹立相應的法律意識,這也是避免觸碰管理和法規紅線,保障媒體正常運行的基本要求。
涉及網路管理的法律法規雖然比較繁多,但實踐經驗表明,與日常編務工作密切相關的主要集中在與信息內容安全、版權保護以及名譽權保護等幾個方面,主要條款摘錄如下: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本辦法主要是對網路信息服務提出基本規范,其中必須重點掌握:
第十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六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於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
本規定是規范BBS論壇服務的,重點把握第九條,即違禁信息范圍界定,內容與《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完全一致。
第五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分為以下三類:
(一)新聞單位設立的登載超出本單位已刊登播發的新聞信息、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二)非新聞單位設立的轉載新聞信息、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三)新聞單位設立的登載本單位已刊登播發的新聞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有關行政法規,設立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經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審批。 設立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備案。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本條例是網路版權保護訴訟主要引用的依據,其中需要重點掌握第五條和第六條,主要是對免於版權責任的幾種情況的界定。對該條例第十四條到第十七條的內容也需要准確理解,這幾條對於網友自主上傳內容涉及的侵權行為及其處置程序作了清晰的界定,與第五條和第六條一樣,是網站遭遇版權訴訟時需要經常引用到的條款。
《民法通則》司法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兩個法規中,前者是對民事權益保護的一般性規定,後者在第三十六條專門針對網路侵權行為作了界定,因此都需要作詳細的了解和掌握。
在行業規范中,則需要掌握《網路色情淫穢信息的13條標准》,用於鑒別低俗信息。
目前用於調節網路版權糾紛的主要依據是《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而在該條例中又主要集中在第五條和第六條的第二、七、八款,以及十四至十七條,其內容如下:
第五條 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故意刪除或者改變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但由於技術上的原因無法避免刪除或者改變的除外;
(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
第六條 通過信息網路提供他人作品,屬於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
(二)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七)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路上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
(八)向公眾提供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
這兩條主要是針對通過編輯發布到新聞頁面上的內容,因為經過編輯發布以及推薦以後,所轉載信息的使用性質就發生了改變,成為網站主動實施的一種行為。因此編輯在轉載有關內容的時候,應當按照法規的要求進行鑒別和選用。
第十四條 對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權利人認為其服務所涉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或者被刪除、改變了自己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可以向該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通知書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的侵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名稱和網路地址;
(三)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
權利人應當對通知書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應當立即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並同時將通知書轉送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服務對象;服務對象網路地址不明、無法轉送的,應當將通知書的內容同時在信息網路上公告。
第十六條 服務對象接到網路服務提供者轉送的通知書後,認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未侵犯他人權利的,可以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說明,要求恢復被刪除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恢復與被斷開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書面
說明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服務對象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復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名稱和網路地址;
(三)不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
服務對象應當對書面說明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服務對象的書面說明後,應當立即恢復被刪除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可以恢復與被斷開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同時將服務對象的書面說明轉送權利人。權利人不得再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
以上四條,針對的是網民自主上傳的內容。所謂「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即指提供論壇、博客、空間、相冊等服務,其要點在於相關內容由網民自主上傳,沒有任何編輯行為。對於這種信息,網站無法對其內容的真實性以及版權信息進行鑒別,因此該條例設置了一個通知――刪除――反通知――恢復的程序,即權利人發現侵權,可以通知網站刪除,網站刪除之後通知原上傳者,如原上傳者能夠提供不侵權的證據,網站可以恢復並通知權利申訴人,之後權利申訴人不得再就同一信息提出刪除要求。這樣一種程序設置,免除了網站大量的風險,在這個過程之中,只要網站按照程序要求及時進行處理,便不再承擔其他法律責任。
近年來涉及網路侵權的案例
1. 2004年,正東唱片訴世紀悅博案。正東唱片公司訴世紀悅博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站上向公眾提供了原告擁有版權的35首歌曲的下載服務。法庭終審判決認定,被告所提供的雖是鏈接服務,但該鏈接服務是人工選擇、編排、整理的結果,而非計算機的自動鏈接服務,故應承擔「幫助侵權」的責任。
2. 2005年,步升訴百度案,國內首例因利用搜索引擎免費下載MP3被判侵權的案例。 上海步升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稱被告百度公司未經其許可,通過互聯網提供下載服務,向公眾傳播其享有錄音製作者權的46首歌曲,嚴重侵犯了其權益。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百度立即停止在其網站上提供34首侵權歌曲的訪問鏈接並賠償原告6.8萬元。
3. 2006年,步升訴飛行網,內地首例P2P技術侵權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上海步升起訴北京飛行網(Kuro)音樂軟體開發有限公司一案公布判決結果:飛行網和其服務維護商舶盛舫安信息技術公司連帶賠償步升公司20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1萬元。
4. 2007年,全球四大唱片公司狀告雅虎中國案。 華納、環球、百代、索尼四大唱片公司旗下的11家唱片公司訴稱,雅虎中文網站向公眾提供涉案的47張專輯共計233首歌曲的在線試聽、免費下載及相關鏈接服務,且對歌曲信息進行搜集、整理、分類、編排,侵犯了原告對涉案歌曲所享有的錄音製作者權中的復制權、信息網路傳播權以及相應的獲得報酬
權。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被告刪除有關搜索鏈接,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1萬余元。
網路侵害名譽侵權的判定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涉案信息如果是屬於編輯主動發布的內容,則網站是侵害的直接行為人,承擔全部責任;如果是網路用戶發布的內容,則要按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與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通則司法解釋中相關條規如下:
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關於民事權益的范圍,是如此界定的: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對於網路侵權責任的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是如此表述的:
第三十六條: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6、如何看待現在很多學生都想當網紅這件事?
網紅」,不是製造出來的,不是靠「碰瓷」碰出來的,也不是靠炒作營銷出來的,他們不是沽名釣譽之徒。他們成為「網紅」極其偶然,惟其偶然,才更真實;惟其不刻意,才見人格高度。因此,與一般汲汲於名氣變現的「網紅」不同,他們才是我們這個社會默默運行的道德底盤,不想出名卻出了名,沒想到出名卻名揚神州,他們是真正的「網紅」,代表著這個時代的核心價值。
「我們所處的時代是催人奮進的偉大時代,我們進行的事業是前無古人的偉大事業。」青年的價值取向,決定了未來整個社會的價值取向。偉大的時代需要正確的價值取向,需要真正的「網紅」,也需要那些能夠帶給我們精神鼓舞的人成為「網紅」。堅守美好,在平凡的世界做好自己,我們都能成為「網紅」。
(來源:人民網)
網友聲音
我是對網紅現象表示不接受的那一部分,我也認為不公平,可就是有人就成功了,沒辦法,只能說這個現象的出現的確滿足了一部分人的某些需求,所以網紅得到了某種意義的成功,但是,大多數人是對網紅不感興趣的。
每個人努力的方式都不同 ,他們的方式值得尊重。
大多數人有種從眾與跟風的心理,紅不一定是正能量,但正能量的會更讓人記憶深久些。
我持鄙視態度,網路紅人說實話就是把自己的醜陋的一面放大用來取悅大眾,沒一點內涵。
網紅們如果做好帶頭作用,引人向善,那麼他們就有存在的價值。
不能讓低俗網紅的「毒」繼續蔓延下去了
相關部門要做好把關人,增加對直播平台、社交平台的把關力度對有違公序良俗的網紅,要懲戒的不只是當事人,相關平台也應當為自己的失職付出「代價」。網路不是法外之地,不能再讓低俗網紅的「毒」繼續蔓延下去了。
當然,對網紅也不能一棍子打死。網紅文化作為一種新興文化,具有很強的親民性、互動性,可以通過適當的方式加以引導,合理利用,發揮其優勢,傳播有「營養」、有內涵、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使其成為大眾喜聞樂見的積極健康的文化形式。
抵制不良網紅,全社會應該形成合力。有關方面更應平衡發展和管理之間的關系,在保持網紅活力的同時,升級監管思路,創新監管手段,為網民營造一個干凈、陽光的網路環境。我們更樂於看到一個個集美貌才華與正能量於一身的網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