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新媒體運營公司簽訂的是勞務合同還是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只能簽訂勞動合同。
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於合同法以及民法總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勞務關系更多是易中短期的勞務服務。屬於勞務報酬,帶有服務性質。
因此,如果你是勞動者,與該公司簽訂的是長期勞動關系,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2、影業公司簽約的演員,平時不拍片的時候需要去公司上班嗎?
要是有能力的話,就掛名而已。要是有了自己的知名度,那麼,公司是不會限制的,一般情況下,公司與藝人是二八分賬,這個是不是有點苛刻?更加苛刻的是韓國的影視公司,一般是一九分賬,所以,這些公司被藝人稱為血汗工廠,是有一定道理的。在北方的某些影視公司就是按照這個比例分賬的,人家的說法是要是沒有我們,你不會出名的。不知道是不是這個道理?
應該是有日程安排的。這些事情都是經紀公司的經紀人一下子處理的,要是沒有經紀人,那就說明自己的角還不夠,那麼,就要多多努力,自己出去找事情做也是可以的,例如出去兼職當模特。所以,有的時候,不一定非要道影視公司上班,但是,一定是有公司約定的,例如每個月給公司多少利潤,這樣的話,就可以不用到公司上班,自己找事情做就可以了。
要是不可以的話,那就自己到公司上班。跟我們這些朝五晚九的上班族是一樣的,打卡上班就好。這個也是說明這些個藝人是沒有什麼能力的,要不然,也不會當一個普通的上班族。就是一個十三線的小演員,都敢大鬧機場,說自己的鞋子5000多,這些機場人員買不起。可見,要是只是打卡上班的工薪族,是做不到這樣的,你說是不是?
演員在沒有成名之前是在公司上班的,沒有能力的,就可以打卡;有點能力的,就有經紀人安排;更厲害的,就是掛名,你覺得哪些人是掛名?
3、試用期,入職兩周,簽了勞動合同,新媒體運營,我的主管說我運營的是省號,如果能力不行就會換能力更強的
不要擔心,做好自己的就好,如果真的不合適,通知走人也比拖自己時間要好,如果因為擔心反而影響上班狀況,那才是不太合算呢。何況,簽了勞動合同的,對方通知你離開,也會有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