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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體賦權給強者還是弱者

發布時間:2020-12-06 21:13:36

1、辯論:支持強者重要還是支持弱者重要?

這說法太絕對了,在動物世界,都是適者、強者生存,其實人類亦然,不是嗎?在內漫長的階容級社會中,人類都是弱肉強食,強為刀俎,弱為魚肉。那麼,在消滅了階級的今天呢?予認為,今天人們仍然有強弱之分。只不過不一定是弱肉強食罷了。

一個人什麼為強?真正的強是心靈的強,是海納百川的度量,是高山仰止的氣勢,是仁厚為懷的品德,是充滿愛心的仁慈。人,切不可在意氣、才情和技能上爭強好勝,脾氣性格過於逞強,勢必讓人敬而遠之!就會失去人生應有的和諧和溫馨,就會少有朋友,尤其不太可能有什麼摯友、諍友,這種人其實並不是強,而是人群中的弱者,因為他(她)們都不可能笑到人生的最後!何哉?因為逞強者必有某些過人之處,或文才過人,或技藝超群,或才貌出眾……而這里用得著一句老話:樹高於林,風必摧之,藝高於群,眾必毀之。他(她)們的性格又是容不得或是容不下這些飛短流長的,於是,意氣、爭斗、甚至憤怒……最後必自毀其身。

2、法律只是說白了就是強者約束弱者的工具而已它史強者變強弱者變的更弱

強者制訂了法律,弱者做的是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來對抗強者的不法侵害。

3、計算機培訓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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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為什麼說在強者面前弱者從來就沒有發言權?請具體解釋一下.有高分相答謝.

列舉三種copy情況。
第一是強者根本不給弱者在公開場合(比如會議、外交場合)發言的機會,弱者沒有辦法。
第二是強者威脅弱者不許說違背自己的話,弱者發的言都是順從強者的意思,不能表達自己的獨立想法。
第三是弱者發了言,強者裝作沒聽見,或找借口否定。根本原因是發言只有落實為行動才有意義,強者有行動的能力,弱者沒有或不能獨立行動,只能希望強者採取某些行動,因此主動權在強者,強者不發話不行動,弱者怎麼說都沒用。

5、你如何定義強者與弱者?

強者指的是內心強大,遇到挫折不會逃避,正面面對問題解決問題。弱者生活中遇到一點困難就想著逃避,最後越來越弱。

6、什麼是強者?什麼是弱者?強者和弱者的定義?

強者:具有非凡的體力或智力,精神力的人,主要表現在自己在擁有一定能力的情況下的王者風范
弱者:是社會資源佔有量較少,權益容易受到侵害,或受侵害後難以維護自身權益的人或事物。

7、法律到底是保護弱者還是庇佑強者?

1、法律既不是在保護弱者也不是在庇佑強者,法律的原則之一就是公平原則。無論是強者還是弱者,違犯了法律就要依法受到制裁。
2、公平原則也稱公正原則,是法律始終奉行和追求的一種價值觀,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我國《民法通則》中對公平責任願則作了明文規定,符合社會利益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和願望。《合同法》以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彌補了我國立法上的不足,在市場經濟領域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一、公平責任原則的概念及包括的內容
公平的本意是公平合理。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沒有過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以公平考慮作為價值判斷標准,根據實際情況和可能,由雙方當事人公平地分擔損失的歸責原則。它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當事人自願、平等,民事本體參加民事恬動的機會要均等。雙方參加民事活動機會平等,主體地位平等,意思表述自由。不以種族。性別、年齡、地位等來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二)民事主體在民事權利的享有和民事義務的承擔上要對等,不能顯失公平。
社會主義商品交換建立在平等的基礎上,誰也無權不付出代價來無償取得他人財產,誰也不得以不正當的手段謀求不等價的交換。《合同法》追求權利義務的等值交易,在合同訂立中,強調雙方義務均等,對於顯失公平的行為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消,社會道德也不允許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只享有權利不承擔義務或者只承擔義務而不享受權利。體現在合同法中,就是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准來調整合同主體之間的商品交換關系,確定其合同權利的義務。權利義務不對等時,利益受損方經濟上的不利地位並非源自其自身的實力,而是來自人為的歧視,這是明顯的不公平。相反,另一方憑借人為因素,不付出代價即可取得不對稱利益,這不僅有悖於社會公德,而且也為法律所禁止,更會削弱受損方創新的動因。顯失公平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存在「重大失衡」,破壞了正常人所具有的道德標准,違背了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的原則,以致於合同喪失了據以生效所必須要求的「公平」性。
(三)民事主體在承擔民事責任上要公平、合理。
為維護民事立法的公平原則,每個享有民事權利的人,不問有無過錯,只要有造成損害事實存在,就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民事責任,且分擔責任要公平合理,不能盲目地隨心所欲地讓一方承擔責任而另一方減免責任,更不能受種族、級別諸因素的影響。充分體現公平原則,才能使雙方當事人真正達到機會平等、地位平等。權利義務平等,分擔責任公平、合理,避免權利濫用和義務加重。從一般公平到實質公平。
二、公平責任原則是不同於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一個歸責原則。
我國民事法律制度中同時存在三個歸責原則即過錯原則。無過錯原則、公平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是一個獨立的歸責原則。首先,它不是從行為人的心理狀態出發,即不以行為人主觀過錯人確定其賠償責任,而是依據社會主義道德的公平觀念和人們共同生活規則的要求。其次,在有損害事實發生時,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具體情況裁判。如甲將房屋租賃給乙方搞經營,乙方在徵得甲的同意後對房屋進行了一定裝修,雙方協議中約定:「合同終止時,乙方將房屋的內裝修返還給甲方。」雙方履行完畢合同,甲認為乙的裝修應是無償返還,而乙認為自己裝修房屋投入了材料、人工,甲對此應該作價補償。雙方對此產生爭執。筆者認為,合同的不完善使雙方對裝修返還上產生重大誤解,乙方有權申請有關機關予以撤消此條款。另外,市場經濟中,任何行為都體現價值觀念,乙投入材料,提供了勞務,就應該得到報酬。如果裝修無償返還給甲,勢必給乙造成很大損失,而甲卻不付任何代價就得到一筆可觀利益,這明顯有失公平。所以,乙要求甲對裝修作價補償的主張應該得到支持。支持乙的請求符合我國民事立法精神,更是公平責任原則的具體體現。
三、公平責任原則彌補了侵權行為法理論的缺陷,是對侵權行為立法的一個發展。
公平責任原則把人們共同生活規則和社會主義道德的公平觀念上升為民事法律規范,符合廣大人民意志、願望。也是對侵權法理論的發展和完善。侵權法理論中的過錯責任原則及無過錯責任原則產生於公平責任原則之前。因此,公平責任原則在實踐中不能充分體現。這就導致合同一方當事人發生損害事實時無法彌補。例如甲給乙幫忙幹活,因出現意外,使甲人身受到傷害,從過錯責任來看。雙方均無過錯,從無過錯責任原則凋整范圍看,甲受到的損害只能由甲個人承擔。如果從公平角度出發,根據雙方的財產狀況及其他情況,公平、合理地分擔責任,甲的損失就會相對減少,也體現了道德范疇的公平原則。在立法上出現缺陷時,往往是道德觀念起衡平作用,以補充立法上的不足。我國《民法原則》及《合同法》將公平責任原則予以明確並將公平原則作為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前提,是對侵權立法的補充、發展。
四、我國民事立法將公平責任原則確定為一個獨立的歸責原則,既有法律依據,也是司法實踐的需要。
《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法律也規定,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消或變更。《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體現了132條的公平責任原則。其次,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雙方當事人都無過錯的侵權損害,如果沒有一個歸責原則加以調整,將會使受害人既蒙受損害又須承擔全部損失有悖於立法精神。正因為如此,公平責任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充分體現,不僅符合我國立法精神,是現實的需要。
五、公平責任原則的重要性。
公平是民法的精神,也是合同法的精神。公平原則貫徹於合同的訂立、履行。責任的承擔等合同關系的始終。以公平責任原則確立雙力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補救法律規定的不足,使商品經濟道德規范進一步法律化,不僅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能及時解決糾紛,防止事態擴大和矛盾激化,促進安定團結,穩定社會秩序。實踐證明,公平責任原則是我國司法實踐的需要,更是廣大人民的共同願望。公平責任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從不同方面調整著侵權損害中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解決著不同類型的民事法律糾紛,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有著其重要性。

8、弱者需要向強者道歉嗎?

這個要看情況咯,誰是錯的就要向對的道歉啊,不論誰強誰弱,只看對與錯。

9、選擇真的是強者給予弱者的謊言嗎

人生重要的選擇也就是幾次。最重要的選擇決定這一生的成就和幸福。學會選擇可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掌握選擇的標准,那是智者的游戲,當然緣分的因素也是不可抗拒的。

10、辯論:支持強者重要還是弱者重要,是辯論所

謝謝主席。主席,評委,對方辯友,各位觀眾:大家晚上好。很榮幸能作為本次會內辯論賽中最後一位發言的辯手。首先,請允許我來指出對方辯友在本場比賽中的偏頗之處:其一,其二,下面,我將近一步陳述我方觀點。弱者落世心似弱,惶惶失色恐無著。強者存間神亦強,奕奕得志傲凝握。「物競天擇,適者生存」,弱者心態作為當今社會中阻礙社會發展的元素之一,必須被淘汰掉。保護勢必會給弱者心態提供溫室與土壤,使其更加滋長,面對如此趨勢,社會倒退則顯而易見。當然,我們不提倡保護弱者既不是說社會應該對弱者不聞不問,也不是說應該對其抹殺,而是說我們要給予弱者關愛與幫助,從而讓其在感受到人間溫暖的同時拋棄掉自己的弱者心態,樹立強者心態去造福社會。孟子言:生於憂患,死於安樂。魯迅也曾說:不在沉默中爆發,就在沉默中滅亡。可見憂患意識可以激發出一個人的潛能,而仍無法提升自己的人則終將被淘汰掉。現如今,社會無不在強調以公平競爭為原則,而對弱者採取保護則不符合優勝劣汰的競爭規律。的確我們始終要明確先富帶後富,最終實現共同富裕的思想,但這並不是讓我們供養起一群游手好閑的人坐吃山空,而是要根除其弱的本性,即弱者心態,從而自發地為自己的生活努力,為社會進步做貢獻。這就好比面對一個乞丐,我們該給他的,是一個飯碗,而不是單純的每天施捨其一碗飯。護弱尤為違世理,助小方為人間情。無為授之難以漁,有心易心世終明。先進社會提倡人與人的和諧。佛曰:眾生皆平等。因此世上本無弱者,只是因某些人意識中潛藏的弱者心態之表現使其成為弱者。我們都知道,授人魚不若教人漁,因此,社會提倡互幫互助進而達到雙贏的理念。強者通過對弱者的幫助與關愛來感化弱者,使弱者在接受幫助後建立起強者心態進而幫助的弱者。此種良性循環必會為社會帶來無限的生機與活力,使社會進步。正所謂達則兼濟天下。試問九州之內華夏兒女若皆懷有此種胸懷,何愁國不強,何患家不興呢?觸龍言:父母之愛子,則為之計深遠。若一味地保護,勢必導致其生活能力的下降。雄鷹之所以飛翔,是因為幼時母親松開了它的翅膀;花朵之所以芬芳,是因為蝴蝶的傳粉,蜜蜂的佳釀;我們之所以成長,是因為離開了學步車,跌倒後再爬起來的堅強。俗話說嚴師出高徒,棒下出孝子。一味的保護終將使其心理產生依賴,本性受到威脅。正如人類保護動物,致使其喪失了自己的天性:老虎不再是獸中之王,鳥兒也不再想著在天際翱翔,老鼠怕貓真的成了謠傳,狗兒也只會對著主人搖尾乞憐。自然的,對有弱者心態的人一味採取保護,終將使其依賴於保護傘和學步車,不經歷風雨,怎能見驕陽?他們只會是社會進步的絆腳石!我渴望人與人之間互幫互助的和諧社會,我也渴望社會各界都能對處於弱勢的人伸出援手,我更渴望愛的火光永駐人間,為那些內心迷惘者照亮前行的道路,因為我知道真正可怕的不是失敗,而是喪失掉自己的強者之心!綜上所述,我方堅持認為,保護弱者是社會的倒退!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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