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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體監管平台

發布時間:2020-12-06 07:06:10

1、新媒體廣告監管的內容挑戰包括哪些方面

?

2、為何新媒體渠道的「拼團游」 成了旅遊監管的盲區?

近日;新媒體渠道的「拼團游」 暴露旅遊監管的盲區

眼下,微信群、QQ群已經不僅是熟人之間的交往空間,有的已經發展為信息發布渠道,甚至商業營銷渠道。有報道指出,一些組織、機構或個人將之作為組織旅遊的工具,雖然受到不少人的歡迎,但當安全事故發生的時候,如何界定責任卻又成一大問題。

藉助於微信群組成旅遊團,雖然都提前約定好「風險自擔」,但一旦發生風險有可能「非死即傷」。如去年廣州一名女驢友與其他3人結伴徒步喀納斯迷路失聯,不幸遇難,今年多支戶外團隊在寶雞市太白山玩穿越,結果暴風雪導致2名驢友遇難,多人失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即便是不以盈利為目的、依靠興趣愛好組織起來的純玩「拼團游」,也很難用一句「風險自擔」了事。此外,更值得注意的是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比如很多「拼團游」背後有經營主體,一些不具旅遊資質的企業或組織通過活動撈錢,更有甚者還兼有推廣、銷售產品的目的,消費者一旦「入坑」,不僅體驗糟糕,也恐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從資質和要求來看,《旅遊法》規定為遊客提供旅遊服務的經營單位不僅要取得旅遊主管部門許可,還要辦理工商登記,並和遊客簽訂旅遊服務合同,其中明確規定要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並規定了若干其他責任事宜。而一些藉助於新媒體渠道的「拼團游」,則打了法律的「擦邊球」,既在實質上開展了旅遊服務,又很難進行取證和處罰。如同網約車伊始所遇到的問題,雖然法律規定載客需要資質許可,但司機也可以順載家人、朋友。同樣,「拼團游」的消費者可能互不相識,但在監管面前,就很難區分它是需要旅行社才能開展的旅遊服務,還是親朋好友一起組織的正常出遊。況且,微信群和QQ群屬於半私密性網路空間,監管和取證都頗有一些難度。簡言之,「拼團游」跳過旅遊資質審查,堂而皇之地進入旅遊市場,暴露了旅遊監管層面的盲區。

由此聯想到一種「跨城巴士」的新玩法。最近,一些省份出現打著「校園巴士」旗號的大巴車,往返於不同城市的固定站點,也通過社交渠道招攬乘客。這種大巴較高鐵等更為便宜,但同樣沒有安全保障,經營主體通常是不具運輸乘客資質的個體或企業,現有監管層面很難對其進行取證和處罰。與此相似的是還有人建群做小買賣,也是「以盈利為目的」,按照相應資質並不合法。它們和「拼團游」的共通之處在於,通過新媒體渠道繞過資質許可、監管審查,這一點之所以成為可能,原因就在於隨著新媒體的發展,很多渠道的社交功能和傳播功能變得沒有界限,越來越交叉和重疊,甚至社交渠道本身就是信息發布渠道。

現在一些人抱怨朋友圈越來越多陌生人,也出現很多莫名其妙的營銷、推廣信息,說的就是這種現象。

3、中國在新聞媒體的監管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主要有《版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世界版權公約》《 民法通則》
新媒體采編相關法律法規 ,在國內新媒體發展的過程中,政策法規的出台以及管理體系的調整可以說是在匆忙之中啟動的。特別是互聯網的跨媒體特徵,給原來按照行業界限劃分的管理體制帶來了挑戰。新媒體面臨的法律環境是比較復雜的,僅僅針對互聯網的相關法律法規就有數十個,其中有憲法與法律,有司法解釋,有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部門通知,還有地方法規和行業規范。而面對新媒體不斷涌現的新應用,已有政策法規還將繼續調整、修改,新的法規還會不斷頒布。作為新媒體從業人員,需要對這些政策法規有面上的了解,樹立相應的法律意識,這也是避免觸碰管理和法規紅線,保障媒體正常運行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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