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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新媒體部

發布時間:2020-08-04 02:03:38

1、新媒體能幫個人爆光維權嗎?

完全可以,兩點准備了!報警法院律師,做一手,找百度,騰訊,新浪,今日頭條,第二手准備了!!!!!

2、求新聞媒體電話,

法院受行政官員指使在被告質證沒有異議的證據不予採信怎麼辦?故意以證人未到庭的理由不予釆信。

3、如何才能邀請到新聞媒體到法庭監督審判

一般媒體只對有社會爭議性,違法典型性的案件才會采訪報道,還有可能存在違法亂紀的案件會媒體監督。但是就算你請到了媒體,也不一定能到法庭拍攝、記錄開庭情況,媒體必須得到法院政治部宣傳部門領導的批准才可以,否則媒體不能自行在法庭開庭進行攝影攝像或錄音。法院是有此明確規定的。

4、法院屬於哪個部門管

法院屬於國家審判機構,依法行使獨立的審判權,不受任何單位和機關的干擾。
最高人民法院是法院的主管部門。
檢察院依法法院的審判工作行使法律督察權。
法律鏈接:《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第一百二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人民法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5、跨行政區劃法院改革是什麼意思

要以中央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中蘊含的豐富的唯物辯證法為指導,處理好改革整體推進和重點突破的關系,處理好立足當前和著眼長遠的關系,強化改革措施的配套協調,有計劃、有步驟推進跨行政區劃法院改革。

要做到既有理想,又接地氣,始終堅持問題和需求導向,立足司法實踐,加強分析研判,認真研究新情況,著力解決新問題,在跨行政區劃法院的案件管轄、審級設置、管理體制等方面不斷探索,確保完成中央改革部署,充分發揮好跨行政區劃法院對於促進嚴格公正司法、保障人民群眾權益的重要作用,推動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的現代化。

要正確對待改革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堅定改革的信心和決心,以勇於擔當的精神、攻堅克難的勇氣,堅定不移深化改革破解發展中的難題。要善於運用傳統媒體和新媒體手段,加強改革中的宣傳引導,主動釋疑解惑,回應社會關切,引導法院廣大幹警正確理解改革、積極支持和參與改革,為深化改革營造良好氛圍。

6、中國在新聞媒體的監管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新媒體采編相關法律法規

在國內新媒體發展的過程中,政策法規的出台以及管理體系的調整可以說是在匆忙之中啟動的。特別是互聯網的跨媒體特徵,給原來按照行業界限劃分的管理體制帶來了挑戰。新媒體面臨的法律環境是比較復雜的,僅僅針對互聯網的相關法律法規就有數十個,其中有憲法與法律,有司法解釋,有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部門通知,還有地方法規和行業規范。而面對新媒體不斷涌現的新應用,已有政策法規還將繼續調整、修改,新的法規還會不斷頒布。作為新媒體從業人員,需要對這些政策法規有面上的了解,樹立相應的法律意識,這也是避免觸碰管理和法規紅線,保障媒體正常運行的基本要求。

涉及網路管理的法律法規雖然比較繁多,但實踐經驗表明,與日常編務工作密切相關的主要集中在與信息內容安全、版權保護以及名譽權保護等幾個方面,主要條款摘錄如下: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本辦法主要是對網路信息服務提出基本規范,其中必須重點掌握:

第十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六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於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

本規定是規范BBS論壇服務的,重點把握第九條,即違禁信息范圍界定,內容與《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完全一致。

第五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分為以下三類:

(一)新聞單位設立的登載超出本單位已刊登播發的新聞信息、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二)非新聞單位設立的轉載新聞信息、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三)新聞單位設立的登載本單位已刊登播發的新聞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有關行政法規,設立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經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審批。 設立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備案。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本條例是網路版權保護訴訟主要引用的依據,其中需要重點掌握第五條和第六條,主要是對免於版權責任的幾種情況的界定。對該條例第十四條到第十七條的內容也需要准確理解,這幾條對於網友自主上傳內容涉及的侵權行為及其處置程序作了清晰的界定,與第五條和第六條一樣,是網站遭遇版權訴訟時需要經常引用到的條款。

《民法通則》司法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兩個法規中,前者是對民事權益保護的一般性規定,後者在第三十六條專門針對網路侵權行為作了界定,因此都需要作詳細的了解和掌握。

在行業規范中,則需要掌握《網路色情淫穢信息的13條標准》,用於鑒別低俗信息。

目前用於調節網路版權糾紛的主要依據是《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而在該條例中又主要集中在第五條和第六條的第二、七、八款,以及十四至十七條,其內容如下:

第五條 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故意刪除或者改變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但由於技術上的原因無法避免刪除或者改變的除外;

(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

第六條 通過信息網路提供他人作品,屬於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

(二)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七)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路上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

(八)向公眾提供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

這兩條主要是針對通過編輯發布到新聞頁面上的內容,因為經過編輯發布以及推薦以後,所轉載信息的使用性質就發生了改變,成為網站主動實施的一種行為。因此編輯在轉載有關內容的時候,應當按照法規的要求進行鑒別和選用。

第十四條 對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權利人認為其服務所涉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或者被刪除、改變了自己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可以向該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通知書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的侵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名稱和網路地址;

(三)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

權利人應當對通知書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應當立即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並同時將通知書轉送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服務對象;服務對象網路地址不明、無法轉送的,應當將通知書的內容同時在信息網路上公告。

第十六條 服務對象接到網路服務提供者轉送的通知書後,認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未侵犯他人權利的,可以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說明,要求恢復被刪除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恢復與被斷開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書面

說明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服務對象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復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名稱和網路地址;

(三)不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

服務對象應當對書面說明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服務對象的書面說明後,應當立即恢復被刪除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可以恢復與被斷開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同時將服務對象的書面說明轉送權利人。權利人不得再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

以上四條,針對的是網民自主上傳的內容。所謂「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即指提供論壇、博客、空間、相冊等服務,其要點在於相關內容由網民自主上傳,沒有任何編輯行為。對於這種信息,網站無法對其內容的真實性以及版權信息進行鑒別,因此該條例設置了一個通知――刪除――反通知――恢復的程序,即權利人發現侵權,可以通知網站刪除,網站刪除之後通知原上傳者,如原上傳者能夠提供不侵權的證據,網站可以恢復並通知權利申訴人,之後權利申訴人不得再就同一信息提出刪除要求。這樣一種程序設置,免除了網站大量的風險,在這個過程之中,只要網站按照程序要求及時進行處理,便不再承擔其他法律責任。

近年來涉及網路侵權的案例

1. 2004年,正東唱片訴世紀悅博案。正東唱片公司訴世紀悅博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站上向公眾提供了原告擁有版權的35首歌曲的下載服務。法庭終審判決認定,被告所提供的雖是鏈接服務,但該鏈接服務是人工選擇、編排、整理的結果,而非計算機的自動鏈接服務,故應承擔「幫助侵權」的責任。

2. 2005年,步升訴百度案,國內首例因利用搜索引擎免費下載MP3被判侵權的案例。 上海步升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稱被告百度公司未經其許可,通過互聯網提供下載服務,向公眾傳播其享有錄音製作者權的46首歌曲,嚴重侵犯了其權益。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百度立即停止在其網站上提供34首侵權歌曲的訪問鏈接並賠償原告6.8萬元。

3. 2006年,步升訴飛行網,內地首例P2P技術侵權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上海步升起訴北京飛行網(Kuro)音樂軟體開發有限公司一案公布判決結果:飛行網和其服務維護商舶盛舫安信息技術公司連帶賠償步升公司20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1萬元。

4. 2007年,全球四大唱片公司狀告雅虎中國案。 華納、環球、百代、索尼四大唱片公司旗下的11家唱片公司訴稱,雅虎中文網站向公眾提供涉案的47張專輯共計233首歌曲的在線試聽、免費下載及相關鏈接服務,且對歌曲信息進行搜集、整理、分類、編排,侵犯了原告對涉案歌曲所享有的錄音製作者權中的復制權、信息網路傳播權以及相應的獲得報酬

權。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被告刪除有關搜索鏈接,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1萬余元。

網路侵害名譽侵權的判定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涉案信息如果是屬於編輯主動發布的內容,則網站是侵害的直接行為人,承擔全部責任;如果是網路用戶發布的內容,則要按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與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通則司法解釋中相關條規如下:

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關於民事權益的范圍,是如此界定的: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對於網路侵權責任的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是如此表述的:

第三十六條: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7、新聞媒體與法庭審判之間應該有怎麼樣的關系

新聞媒體的報導,不應該影響到法庭審判的公正性。無論新聞媒體對案件當事人任何一方抱有巨大的同情或予以巨大的譴責,法庭審判都不應受其干擾。(理想的情況)也不得以影響法庭審判為由,干涉新聞自由。

8、新媒體環境下如何做好人民法院新聞宣傳工作

目前,隨著互聯網、微博、微信等新興媒體的出現,各類法院消息特別是負面信息廣泛傳播,對於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造成嚴重傷害。這就要求我們通過不斷提升法院新聞宣傳工作水平,為人民法院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提高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那麼,要如何做好新媒體環境下人民法院的宣傳工作呢?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
一是宣傳主體更加專業有效。宣傳效果與宣傳主體的專業性是成正比,因此在新聞宣傳工作中,要特別注重建立宣傳員的學習、培訓機制,通過邀請專家學者授課、報刊編輯座談、內部研討、出外考察等方式,讓宣傳員提高寫作水平,拓寬寫作視野,提升宣傳效果。有了專業的宣傳隊伍,在面對網路輿情,特別是重大的輿情事件時,人民法院才能從容應對,法院意見也才會更容易被公眾接受,最終起到平衡輿論的效果。
二是宣傳手法更加活潑新穎。開展法院宣傳工作,必須要有易被民眾接受的載體,因此,在標題選取、內容設計、語言表達、宣傳反饋等各個環節都要有創新、有吸引力。我們的宣傳不必拔高,不必說教,但應活潑新穎,要讓受眾有所感有所思,通過宣傳報道傳遞出法院文化價值和思想價值。要充分運用消息、通訊、詩歌、圖片等多種形式,積極做好法院新聞宣傳工作,對不同的受眾群體採用不同的宣傳手法,通過實施差異性的策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宣傳內容更加豐富生動。要想讓民眾對法院的宣傳報道產生興趣,就必須更多地從民眾需求出發,對於能夠公開的信息一律公開,讓宣傳的內容更加豐富生動,滿足民眾的知情權,讓司法沐浴在陽光下,讓民眾從被動接受法院宣傳轉化為向主動追逐法院信息。同時,為確保宣傳效果,在內容上一定要力求客觀真實,讓民眾在宣傳報道中感受法院的所作所為,客觀評價法院的所作所為,潛移默化中達成宣傳的目的。
四是宣傳渠道更加貼近公眾。目前互聯網大眾化、媒體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法院在利用好傳統媒體的同時,應將更多的人力、物力、財力投入其中,不斷完善新媒體環境下的各種工作機制,積極搶佔新的輿論宣傳陣地。如開設法院官方微博、設立網路新聞發言人、進行網路庭審直播等,進一步增強法院工作的公開度、透明度,讓民眾深入了解法院,也能更好地接受民眾的監督,這些做法都應當逐步在全國法院推廣。
人民法院新聞宣傳工作不是可有可無的,我們做新聞宣傳工作也不是為了做秀,不是為了好大喜功,更不是為了嘩眾取寵,而是為了營造良好的司法輿論氛圍,樹立法院公平正義的良好形象。

9、中國在新聞媒體的監管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1、《民法通則》司法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兩個法規中,前者是對民事權益保護的一般性規定,後者在第三十六條專門針對網路侵權行為作了界定,因此都需要作詳細的了解和掌握。

2、《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本條例是網路版權保護訴訟主要引用的依據,其中需要重點掌握第五條和第六條,主要是對免於版權責任的幾種情況的界定。

3、《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於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4、《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

本規定是規范BBS論壇服務的,重點把握第九條,即違禁信息范圍界定,內容與《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完全一致。

(9)法院新媒體部擴展資料:

中國在新聞媒體的監管方面設置了許可制度。

在現代社會,由政府代表人民或社會,依據特定的法律,對從事公共事業,尤其是對國計民生具有重要影響並且在資源上具有一定稀缺性的新聞業實行許可制度。

即由政府通過特定的程序來分配相關的經營機會、社會資源,約束相關的從業者,設法使之滿足公眾的需要、便利和公共利益,是許多國家採用的較為通行的做法。

從法律角度來講,許可有民法意義上的許可和行政法意義上的許可。民法意義上的許可限於公民個人對自己私權利的處分,顯然不屬於這里所講的許可。

這里所講的許可,應當是公權力機構,比如在本《規定》當中,就是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主管機關,即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實施的許可行為。被許可或需要在從事新聞服務活動過程中履行許可手續的,也是前面提到的幾類機構。

10、法院如何做好宣傳工作

一、把宣傳工作放在法院工作全局和戰略的高度來謀劃。
由於法院在審判工作中還不是很善於運用宣傳手段來闡述自己的司法理念,因此,老是有群眾對審結的案件存在質疑、不服,對法院也是抱有不理解的仇視心理,再加之媒體的一些片面報道,就嚴重的損壞了法院的權威和形象,進而使法院的審判執行工作失去了公信力。而負面輿論堆積的越多,法院在群眾中的公信力就越低,這也就是我們法院目前得不到群眾支持和信任的主要原因。
長期以來,法院宣傳工作成效與我們的目標要求差距很大。主要是目前大多法院還停留在陳舊、落後的宣傳方式上,宣傳思路狹窄,內容老套,方法死板,形式單一,停留於表層、膚淺的普通信息,沒有特色、深度和專題策劃,精品不多、影響不大;缺乏與媒體打交道的能力,面對各種炒作和不實報道的負面影響,缺乏行之有效的對策和進行正面引導輿論的能力。由於輿論導向直接關乎司法的權威性、公信力和人民群眾的認可度,所以我們必須採取有效措施,正確引導輿論。因此,我們再不能把司法宣傳工作當做法院發展的一項普通輔助性工作來看待,而是要把審判執行工作與宣傳工作同研究、同部署,使法院工作真正達到減少社會矛盾、服務穩定大局的作用。
二、從關注群眾、關注社會大局的角度立足,積極開展司法宣傳工作,以確保審判執行工作實現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通過把法制宣傳貫穿於維護司法公正的全過程,擴大案件審理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作為審判機關,在日常庭審工作中,以案析法開展法制教育,邀請群眾、機關幹部旁聽,讓其從自身、從身邊實實在在的案件中吸取教訓,在給群眾普法的同時,也提高機關幹部依法行政的水平和廉潔奉公的意識。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很多地方的群眾在遇到糾紛問題時不便到法院咨詢。人民法院應將巡迴法庭開進鄉鎮街道,農忙時期開進田間地頭,節假日期間開進村居社區,發揮其流動性強、輻射面廣的特點。在巡迴辦案中,開展法制宣傳、咨詢活動,發放普法宣傳資料,讓群眾在「家門口」旁聽庭審,為群眾答疑解惑,幫助化解矛盾糾紛,增強群眾的法制觀念,提高群眾學法、守法、用法的自覺性,增強群眾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二)拓寬宣傳渠道。加強與媒體報刊的溝通交流,充分尊重媒體,努力為其采訪報道提供必要條件。與媒體報刊攜手,開辦專題欄目,有針對性的將一些群眾反映強烈、疑難復雜的案件進行全程跟蹤報道,做到將審判、執行工作公開化、透明化,以增進社會各界對法院工作和審判工作的了解和支持。既要重視報紙、電視、電台等傳統媒介,也要重視網站、論壇、微博(博客)等新媒介,要建立並充分運用法院網,發揮法院網的窗口作用,逐步使法院網成為法院宣傳工作的主渠道之一。
(三)不斷完善反饋渠道、注重反饋信息質量。具體為:一方面我們應該注重收集群眾意見,完善對於重大敏感事件的後續報道。在報道案件的同時,可以附留工作信箱和工作電話,向媒體預留反饋版面,滿足群眾需求,使群眾能夠主動了解法院工作。另一方面在選取新聞內容時,采寫角度立足於群眾眼光,增加對於案件釋法性的報道。
三、從完善工作機制入手,使司法宣傳工作規范化、常態化。
(一)完善信息宣傳工作考核獎勵機制。要制定信息工作目標管理考核方案,法院內部對各部門的信息報送、採用情況,均應季通報或月通報,定期公布信息報送和採用情況及條目,對考核不合格的部門和個人進行點名通報。信息宣傳任務分配到個人,並實行稿酬獎勵。
(二)建立信息員的培訓學習機制。要在法院內部建立良好的信息員學習、培訓機制。上級法院可以分期分批地抽調下級法院的信息員上來培訓學習,基層法院可以請有關專家、領導來授課,組織專職信息員參加有關的專項學習班,或外出考察學習借鑒經驗。
(三)建立專兼職信息宣傳隊伍協同作戰工作機制。每個法院必須配備1-3名專職信息宣傳工作人員,負責全院的日常信息宣傳采編和報送工作;而「兼職」信息宣傳隊伍,則是在法院內部的其他庭、科、室內,分別配備1人擔任兼職信息宣傳員,負責本部門的信息宣傳報送工作。
(四)完善信息采編和報送機制。信息宣傳的報送要堅持及時、准確、全面的原則,規定一般信息應在3天內上報;重要信息應在2天內上報;重大、緊急信息,必須在事情發生後的3∼5小時內上報。對漏報、遲報的應給予通報批評,對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責任人和分管領導的失職之責。
四、經驗交流
2009年以來,榆林中院在新一屆院黨組的正確領導下,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唱響司法主旋律,全面開展宣傳工作。隨著「深入基層辦案、創新一線審判模式」、「榆林中院:溫馨調解譜寫和諧新篇章」、「榆林中院向審判管理要效益」等先進經驗在各級媒體上頻頻亮相,榆林中院的知名度和公信力得到了進一步提升,引起了良好的社會反響。在院黨組的高度重視和全力支持下,按照上級法院對司法宣傳工作的要求,結合本院工作實際,該院緊扣司法實踐,不斷創新工作方法,准確及時的對法院在審判工作、司法改革和隊伍建設中取得的好思路、好做法、好經驗進行宣傳,力求使司法宣傳更加符合群眾意願,更加貼近群眾情感,使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能夠在群眾心目中牢固樹立。
榆林中院黨組書記、院長雷建新率先垂範,他百忙之中親自撰寫的題為:「彰顯審判工作的人民性」、「 貫徹兩會精神、建設法院文化」、「 以黨建工作為統領、全面提升法院工作水平」、「 發揮法院職能作用、服務社會主義文化」、「 轉變工作作風、提升隊伍素質」等文章均被人民法院報、陝西日報、榆林日報等黨政主流媒體刊發,在全院幹警中樹立了很好的排頭兵榜樣。雷院長還多次在黨組中心組會議和全院幹警大會上要求職能部門創新工作思路,不斷提高宣傳工作質量;要求廣大幹警增強宣傳意識,積極撰寫宣傳調研文章,加強學習,提高宣傳調研稿件質量,多出精品,以展示該院法官幹警的文化素質和職業風采。
為了疏通信息渠道,擴大信息來源,榆林中院各部門都明確1人為兼職信息員,及時與辦公室、政治部宣教處等職能部門聯絡,及時反饋報送審判動態與信息,便於職能部門捕捉挖掘新聞素材,更好的開展宣傳工作;目前,全院的專兼職信息員達到20餘人,為進一步抓好宣傳工作奠定了基礎。為了提高信息宣傳工作人員的素質和水平,提高發稿量,該院政治部宣教處法官培訓中心每年都有計劃地舉辦信息員培訓班,邀請中省市相關媒體的資深記者授課,通過培訓,不斷提高信息員的整體能力,推動宣傳工作的良性發展。
通過定期召開新聞媒體座談會、走上街頭進行法制宣傳、在榆林法院網開設「信訪答復」民意溝通渠道、制定考核辦法、獎勵措施等一些行之有效的辦法,榆林中院的宣傳工作已逐漸滲透到法院工作的各個方面。規范合理的工作方法和思路,受到了上級法院的充分肯定和本院幹警的支持和擁護,為審判執行工作的健康有序開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五、結 語
做好法院宣傳工作就是要用時代的要求來審視,用發展的眼光來謀劃,以創新的精神來推動,進而使司法宣傳能夠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有創造性,具有開拓性。基於我國的國情和國民的法治意識,積極開展宣傳工作可以正確的引導社會輿論,使群眾擁護和支持法院審判工作,使正義在陽光下得到伸張。所以,為了推動法院審判工作不斷有新突破、新跨越,我們更應該把宣傳工作搞好、搞實,使其更好的為審判執行工作鼓舞歡呼、搖旗吶喊。

與法院新媒體部相關的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