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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體應該遵循的規律

發布時間:2020-11-01 01:27:29

1、新媒體運營規則有哪些,新媒體負責哪些

新媒體運營,是通過現代化移動互聯網手段,通過利用微信、微博、貼吧等新興媒體平台工具進行產品宣傳、推廣、產品營銷的一系列運營手段。通過策劃品牌相關的優質、高度傳播性的內容和線上活動,向客戶廣泛或者精準推送消息,提高參與度,提高知名度,從而充分利用粉絲經濟,達到相應營銷目的。
當前所指的新媒體,是與社交媒介更為貼切的媒介形式,如微信、微博、論壇、SNS等等,更多的表現為自媒體,它們具有以下傳播特點:
1、傳播方式雙向化
傳統媒體信息傳播的方式是單向的、線性的、不可選擇的。表現為特定的時間內由信息的發布者向受眾發布信息,受眾被動接受信息,缺少信息的反饋。這種靜態的傳播使得信息流暢性弱,傳播效果不佳。而新媒體傳播方式是雙向的,每個受眾既是信息的接受者,同樣也是信息的傳播者,進而互動性強,傳播效果明顯。
2、接收方式從固定到移動
無線移動技術的發展使得新媒體具備移動性的特點,通過移動互聯網技術,使得用手機瀏覽網頁、看電視等等實現動態化,不僅僅局限於固定場所。
3、傳播行為更加個性化
微博、微信、博客、播客等新的傳播方式使得每一個人都成為信息的發布者,個性的表達自己的觀點,傳播自己關注的信息。傳播內容與傳播形式等完全是我的地盤我做主。個性化的傳播方式一方面讓眾人體會著發布信息,影響他人的快感。
4、傳播速度實時化
相對於傳統傳播媒介的傳播方式,新媒體的傳播藉助互聯網技術,信息傳播變得更加迅速,實時接收信息,實時做出相應反饋已不再困難。
5、傳播內容多元化
從傳統媒介到新媒體,最大的變化同時體現在播內容的多元化和融合化,傳統紙質媒體通過平面展示文字信息、圖片信息,而如今,藉助新媒體形式,同時傳播帶有文字、圖片、聲音等等於一身的信息已成為可能,提高了信息量,提升了信息廣度。
6、便於企業宣傳
以往的企業宣傳僅僅是錄制企業宣傳片或宣傳頁上傳到官網,不利於小型企業的發展。而在新媒體的平台協助下小企業也可以簡單便捷實現公司自我宣傳的目的。

2、如何防範新媒體平台帶來的知識產權風險

(一) 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打鐵還需自身硬」,目前知識產權立法嚴重滯後於日新月異的互聯網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自2011年啟動修改以來至今未正式修繕完成,而我國現行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自2013年修改實施以來已滿3年,但尚未有任何啟動新一輪修改的跡象。由於立法滯後,司法實踐中侵權行為的賠償標准也相對滯後,低於應有水平,造成侵權成本低、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夠。因此在目前較為寬松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下,防範知識產權風險首先得加強運營方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就防範知識產權風險而言,首先,較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有助於規避運營中侵犯他人知識產權。運營中的侵權行為實際上是對於互聯網信息的甄別不夠仔細造成的,在心理因素上也受到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夠強的影響。在較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下,新媒體運營者在甄別知識產權權利人時會更加細致,避免因錯誤或遺漏造成侵權。其次,較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有助於在司法保護不足的情況下為權利人樹立起一道保護知識產權的無形屏障。這是因為在較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下權利人會對侵犯其知識產權的行為保持最低限度的忍耐並積極採取維權行為,進而增加侵權人侵權的成本,並由此構建起保護自身知識產權的無形屏障。
(二)熟悉運營平台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
當發生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以後,最快的維權行為會使權利人的損失降到最低,而運營平台的干預最直接、快捷。熟悉所在平台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可以幫助被侵權人高效的向平台投訴,盡最大可能地保護權利人的利益。以微信為例,目前微信已經設立了侵權投訴系統和相關規則,明確了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投訴條件,熟悉這些規則對於更高效地維護權利人權益有著積極作用。
(三) 授權知識產權維權平台代為維權
向平台投訴雖然快捷、簡便,但其缺陷在於:一是只限於運營者主動發現侵權行為時方能適用,對於互聯網上尚未被發現的侵權行為則「鞭長莫及」;二是對於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平台方無法滿足權利人在經濟賠償上的訴求。而由於我國目前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較弱,權利人自行維權成本高、收益低,目前,互聯網上已經出現了「維權騎士」等代為維權的平台。這類平台有著先進的全網檢測技術、專業的法務人員,能夠對互聯網上的侵權行為進行監測的同時保證高效、專業的維權。授權此類維權平台能夠降低權利人維權的成本的同時增加侵權人的侵權成本。

3、策劃新媒體營銷活動時,應遵循下列哪些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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