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勞動法對企業自身的保護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因此,公司可與技術人員簽訂培訓協議,約定技術人員必須為公司工作多少年,如果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除此之外,還可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如果提前解除合同,除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違約金之外,勞動者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在什麼地域、什麼類型的單位之內從業,否則勞動者應當另行支付違約金。
通過上述約定,可降低勞動者隨意辭職、以及到與你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工作的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2、新聞發稿對品牌有什麼作用?
發稿簡單的理解就是發某篇文章在某個地方,在近幾年這種事情還是比較多的,就像我們公司以前也沒注重這方面,只知道競價,信息流等,但短時間還好,時間長了有點傷不起啊,所以在去年開始我們也是不定時的發文,但市場上發稿的也比較多,也是做了不少的對比,結合實際情況讓錦隨推發的,目前首頁還有相關信息。
3、新勞動法的實施對我有什麼影響?
你看看新勞動法的亮點就會明白了
一、新《勞動合同法》適用事業單位
例:老薑是某事業單位的統計員,系聘用制工作人員,2004年,他在某事業單位工作了12年零11個月時,單位管人事的工作人員告訴其,下個月不再續聘,辦理離崗手續,老薑要求續聘或由單位支付補償金,單位不同意,老薑到勞動仲裁申訴,仲裁不受理。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實踐中事業單位人員的構成是由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實行聘用制的人員;一般勞動者。由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不適用《勞動合同法》,一般勞動者適用《勞動合同法》,實行聘用制的人員部分適用。
《勞動合同法》"附則"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將實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員」"交由「"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來"來決定,部分適用於事業單位,擴大了調整范圍。
二、簽合同前用人單位須履行告知義務
為了充分保證勞動者知情權,《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三、不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須按月付雙薪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違法成本:《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違法成本: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四、同一勞動者只能被「試用」一次
例:去年5月份,應屆畢業生小王到大連市開發區一公司應聘,該公司與其簽定一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6個月,工資400元,試用期到期前10天,該公司表示還要對其考察,如果小王同意,公司再與其續簽3個月的試用期,小王為了今後能留在該公司工作,便同意再簽3個月的試用期,合同到期前,該公司通知小王在試用期內達不到錄用條件,不再錄用。
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按照《勞動法》規定,職工在試用期內達不到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正是由於現行法律的疏漏,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無法得到保護。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主要限定了了:試用期的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次數,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試用期中,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違法成本: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准,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五、鼓勵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
例:老李在某公司已經連續工作15年,在第9年合同期滿前1個月,該公司告其不在續簽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老李無法維權,只能拿包走人。
按《勞動法》第20條規定,雙方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具備3個條件:勞動者在該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 雙方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要簽定無固定期限合同。
按現行勞動法律規定,只要用人單位不同意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老李就不能與用人單位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也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按《勞動合同法》規定,老李提出與用人單位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簽定。《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如果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六、制定勞動規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單位一方說了算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原勞動合同法徵求意見稿中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應當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此條內容外資企業表現非常強烈,他們認為這是與現代企業制度背道而馳,股東((老闆))作為公司的所有者,理當享有制定、實施有關規章制度的絕對權。「"如果按照徵求意見稿的規定,公司最高權力已轉向他人之手。」"甚至引發報界報道的美商會等資方「"從中國撤資」"的威脅論。最終通過的《勞動合同法》中已將「應當經……討論通過"」刪去,用「"平等協商確定」"代替。
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本身就是「"霸王制度度」",這種單方的規定很難保證員工的利益,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不再是用人單位一方說了算,這樣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違法成本: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行政部門不作為須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目前勞動者維權成本較高的現狀,該法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八、明確了用人單位強迫勞動的四類情況
王玫歸納《勞動合同法》加重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還有以下五種類型:
(一)、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情形被納入到行政處罰范圍,並輔之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明確用人單位強迫勞動等四類情形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以下四類情形,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包括: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山西黑磚窯事件適用於該條法律。
(四)、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將受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五)、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4、新勞動法對企業的影響是機遇還是挑戰
財務管理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滲透到企業的各個領域、各個環節之中。財務管理直接關繫到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從某種意義上說,財務管理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關鍵。然而,有些企業的財務管理則不盡人意。這些企業的財務管理存在兩個誤區:一是把財務管理簡單化,彷彿財務管理只是財務部門的事,忽視其整體管理職能;二是財務部門完全聽命於"老闆",忽視財務管理自身的規律性與相對的獨立性。現就企業財務管理中的投資管理、資金管理、財務監督管理、利潤分配管理等問題作出討論。一、現代企業制度與財務管理財務管理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結果,大約在15-16世紀,地中海沿岸一帶的城市商業得到了迅速發展,初期的股份制公司的出現要求財務管理作為企業的一種組織形式誕生了。但這個時期的財務管理還僅僅只是企業管理中的一個附屬部分,還沒有自己的獨立職能,也缺乏財務管理理論和實踐經驗,因此,這只能是財務管理的蔭芽時期。到了19世紀50年代以後,隨著西方產業革命進入完成時期,隨著股份制公司的不斷擴大與逐漸完善,為了適應怎樣籌集資本、發行股票,怎樣分配利潤的需要,才產生了專業化的財務管理。我國企業管理和理財的發展應該說是走過彎路、付出了相當的代價的。在計劃經濟時代,我國的企業管理與財務管理不是以追求企業效益為目標,收益分配是按勞分配口號下的平均主義。改革開放以後,特別是1993年,黨中央十四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國有企業的改革方向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實行科學的企業管理(財務管理)",財務管理才被重視起來。目前,國有企業正在加快企業改制工作。單一的國有企業正朝著投資主體多元化的股份制混合型經濟形式發展,經營者與企業職工持股使國有企業和廣大員工真正成為一個命運共同體。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之後,將成為真正的市場競爭主體與法人治理實體。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與國有企業改制對財務管理提出了更迫切更高的要求。二、當好參謀,把好企業投資決策關決策是企業管理中一項最為重要的工作。決策是有成本的,這一點容易被人忽視。例如一個正確的決策為企業盈利100萬元,如果失去了機遇,沒有做出及時的決策,這個決策成本就是100萬元;如果做出了一個錯誤的決策,不僅沒有賺到100萬元,反而虧損了100萬元,那麼,這個錯誤的決策成本就是200萬元。因此,決策也必須講成本控制。投資決策是企業所有決策中最為關鍵、最為重要的決策,因之我們常說:投資決策失誤是企業最大的失誤,一個重要的投資決策失誤往往會使一個企業陷入困境,甚至破產。因此,財務管理的一項極為重要的職能就是為企業當好參謀把好投資決策關。投資是指投放財力於一定的對象,以期望在未來獲取收益的經濟行為。投資有很多種類:從投資回收的時間劃分,有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從投資的方向來看,有對內投資和對外投資;以投資對企業前途的影響為依據,可分為戰略性投資與戰術性投資,以及初創投資與後續投資;確定性投資與風險投資;相關性投資與非相關性投資等等。這些分類是從邏輯劃分的二分法劃分出來的,每一種投資本身就具有多種類型的性質與特點,例如一項長期投資本身,它既可能是戰略性投資,又可能是風險性投資等等。因此,我們在考慮投資時必須把好以下「四關」。第一,把好經濟行為關。必須明確投資是一項經濟行為,必須從經濟規律中去尋找依據,從而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筆者調查過若干個國有企業不少失誤的投資決策,其中一個很大的失誤原因是沒有從經濟規律本身去決策,而是從「政治」、「人際關系」等因素輕率地做出了投資決策。例如一個國有企業的董事會聽命於某位上級首長的「暗示」,給上級的老首長的兒子的一個公司投資300萬元,結果是"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又例如一個很成功的國有企業的總經理,為了回報他的故鄉,強行主張在他的故鄉投資500萬元廠,而他的故鄉卻不具備這種工廠的條件,結果廠是成功了,卻年年虧損,成了這個企業的"沉重包袱"。甚至還有國有企業的負責人把國有資產隨意地投資給自己的親戚朋友和身邊的人,嚴格地說,這已經是一種腐敗行為,是一種犯罪。這一種投資方式在調查的投資決策失誤中竟佔了40%左右,是一種十分值得重視的現象。另一種投資決策失誤是投資決策者本人素質差,官僚主義,獨斷專行,自己又不懂經濟規律而做出的決策。這種投資方式在調查的投資決策失誤中約佔50%.第二,把好調查研究關,嚴格按國際慣例事,按法治事。投資決策是一個過程。在做出投資決策之前,必須深入進行調查研究,進行可行性分析,否則不能輕易投資。特別是對外投資,即企業以現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或者以股票、證券等有價證券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一定要按國際慣例事,對投資方的資信、財力等諸多方面有可靠的證明。合同要嚴格把關,符合有關法律手續,切不可留有隱患。第三,把好投資管理程序關,做到投資決策科學化與民主化。不同種類的投資都有自身的特點,從而有不同的管理程序,需經不同的部門審批,例如:有的投資,總經理個人可以做出決策,有的投資需經董事會批准,而有的投資則需報上級部門審批。第四,把好成本控制、風險與收益關。投資的目的是要有效益,要賺錢,因之必須實行投資成本控制;要有風險意識,盡力規避風險;投資要有效益,還得及時回收,以確保投資成功。三、管好資金,確保企業資金流通與安全目前,不少企業在資金管理中存在三個問題:一是資金入不敷出,存在資金缺口;二是資金被挪用、被擠占;三是叫人頭疼的「三角債」。如何解決好這三個問題,是企業財務管理中的當務之急。當然,首先要開源節流,增收節支;其次要通過短期籌款和投資來調劑資金的餘缺;第三必須對資金實施跟蹤管理,做到專款專用,防止資金被挪用和形成新的「三角債」。四、充分發揮財務監督作用,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是目前國有企業改制的一個重大課題。企業要真正成為市場經濟中的競爭主體和責權明確的法人實體,必須要有一套與之相適應的激勵機制。建設一個團結、開拓、廉潔的領導班子是搞好國有企業的關鍵。從防止腐敗著想,企業必須加強監督作用。正如交通規則一樣,沒有紅燈的約束,就沒有綠燈的自由。在企業約束機制之中,充分發揮財務監督作用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財務工作者要有高度的責任感,對於不按財務制度事的人,要敢於抵制,直至向上級反映情況。國有企業的財務人員從根本上說來,是對國有資產負責,而不是對某個具體的總經理負責。而從法治上說,又必須保護財務人員的職責與個人權益,也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財務監督作用。目前國有企業實行財務主管下管一級的制度是行之有效的。直屬企業的財務負責人由上一級主管部門、企業直接委派,其組織關系、工資福利在上一單位,這樣他就能無後顧之憂地行使財務監督作用。五、新形勢下的利潤分配管理利潤分配是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投資者的決議對企業凈利潤所進行的分配。利潤分配在企業中起到杠桿作用,它對正確處理企業與各方面的經濟關系,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促進企業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多年來,我國企業利潤分配由於受計劃經濟的影響,在「按勞分配」的口號下,實質上存在嚴重的平均主義,極大地挫傷了群眾的積極性,這也是不少國有企業長期處於困境的一個重要原因。一個廠長、總經理工資收入與一個普通員工相差無幾,無論從哪一方面說,都是不合理的。有一些廠長、總經理辛辛苦苦幹了幾十年,臨到退休才發現自己「一無所有」,心理不平衡。個別人竟鋌而走險,知法犯法,貪污受賄,形成所謂的「五十九歲現象」。一個高級知識分子,一個科技工作者收入同一個體力勞動者也相差無幾,這也是利潤分配十分不合理的現象。在利潤分配上吃大鍋飯是一種落後意識,是有很大危害的。改革開放以後,鄧小平同志提出「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其實質就是打破利潤分配的「平均主義」。鄧小平同志又提出「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號召「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這就為利潤分配進一步改革奠定了理論基礎。目前,科技工作者可以以科學技術入股分紅,企業經營者實行年薪制等,可以說是利潤分配在新形勢下的必然結果。按勞分配與生產要素參與分配將成為企業的主要利潤分配形式,職工持股,經營者持股將使企業和員工成為一個利益共同體,風險共擔,利潤則視其參股比例不同而不同。在這種新形勢下,企業的利潤分配如何才能更合理,更能發揮經濟杠桿作用,從而調動各層次、各種人員的積極性,是財務工作者面臨的一個新挑戰。
5、關於新勞動法實施以後,對我現在的工作有什麼影響
首先,你畢業以後就在這家幼兒園工作,得有相關證據,沒有勞動合同得有相關證明材料,如工資清單,等注意收集保留
其次,新勞動法頒布以後,你可以試著跟單位領導側面問下你是否要簽勞動合同,一定注意不要過於直接,要婉轉,免得領導意識到你要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時候提前做好准備.
再次,就是到http://hi.baidu.com/xiaohaispace/blog/item/6b8c7c662207e327ab184ce3.html
去看一下新的勞動法
並找個律師把不明白的地方問清楚,做好使用法律仲裁的准備.
既然所有的臨時工都被裁員了,而你沒有,表示領導應該對年輕高學歷教師很重視,給你上保險,加工資是企業的錢,又不是他個人的錢,我想他應該回協助你辦理此事的.還有如果你是正規師范院校畢業的學生應該注意教師資格證的申領,沒有教師資格證之前,你的教師資格也是不承認的,對你申請合法權利沒有好處.
就想到這些了,願你成功!!
6、新的勞動法規定以後.會有多少家企業嚴格執行??
新法雖然已經開始執行,但是對於新法的正式的司法解釋解釋還沒有出台,有很多對新法的解釋與新法中的條文有沖突,對於中國這樣的監督機制,應該說是屬於殺雞給猴看,只能殺一禁百的形式,就看那個企業先被殺了,如果你感覺企業在和你制定的勞動合同上有不合理的條款,你可以尋求勞動仲裁和勞動檢查,還以起訴,最後的辦法只能是依靠新聞媒體讓全社會去關注,自然的給勞動監察部門增加壓力,這樣才能迫使企業進行正規化!
7、關於新勞動法對企業的利弊,企業應該注意點什麼事項,企業從哪些地方出發是對企業有利益的
學好才能用好,至於具體的問題可直接進行電話咨詢或者聘請專業律師作為公司的法律顧問參與公司的管理!
8、新的勞動法對企業有哪些不良因素?
一、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企業勞動規章制度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同時,《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即時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並不得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還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規定支付二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也就是說,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為,這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即建立,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即享有勞動法律規定的權利。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應注意事項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4、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四、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內容的強制性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1、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2、關於試用期
a、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b、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c、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d、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f、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9、新的勞動法一實施,對企業和員工有什麼影響?
勞動合同法最大的亮點是對員工有更大的好處,主要有以下幾點:
1、合同到期的也有經濟補償;
2、單位違反勞動法辭退員工的,應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因單位的過錯辭職的,用人單位也要支付經濟補償;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應當支付兩倍的工資;超過一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5、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或者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合同的(且沒有法定的例外情形),勞動者有權利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0、新勞動法對企業的不利因素
第一,用工一個月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證件、金錢等。
第三,勞動者辭職很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