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新媒體運營公司簽訂的是勞務合同還是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只能簽訂勞動合同。
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於合同法以及民法總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勞務關系更多是易中短期的勞務服務。屬於勞務報酬,帶有服務性質。
因此,如果你是勞動者,與該公司簽訂的是長期勞動關系,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2、有沒有新媒體代運營的外包公司?
到目前為止,因為新媒體的特殊性和產品以及公司相關文化的粘合度過高,在國內的話,目前還沒有非常成名的或者知名的外包公司。新媒體代運營的過程中,實際上有很多設計的因素,導致外包公司無法直觀的去操作後,直觀的去收取相關的費用。
費用問題是整個運營過程中最大的核心。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人可以向你保證,新媒體在運營的過程中能給你帶來多大的曝光和流量,刷的流量花的包裝除外,但這種肯定不是一般公司或者能夠接受的一切答案。
目前新媒體運營還沒有形成一個職業。就目前而言,整個新媒體運營或創作相關的團隊以及個人,都沒有一個精準的職業定位,或者一個協會來管理這個相關的問題。到目前為止,現在的新媒體都,服務於電子商務下面。
效果展現的問題。就新媒體運營人而言,或者說通過新媒體還是自媒體的傳播過程中,沒有辦法去保證你的效果到底能達到怎麼樣,,即使你的效果達到了,但不一定能夠實現你想要的結果和目的,也就是說它的目的和效果無法通過常規的手段去約束和約定。
新媒體運營的難度比較高。新媒體運營的過程中需要考慮你所將要運營或推廣的產品,還有公司的文化是否能夠結合在一起,需要一個對內和對外都需要有足夠了解和初步經驗的人,才能將你家的產品與新媒體和自媒體運營過程中的方方面面結合在一起。
新媒體運營人的素質要求比較全面。無論是新媒體創作人,還是自媒體運營人,都要求他們有強烈的網感和對事物的獵奇心。除了對產品非常了解以外,還要懂得非常之多的雜學,卻要將這些東西逐步逐步地放入到你要運營和要滲透的一些新媒體當中。,由此可見,新媒體運營人比較難找,很難找到合適的人跟隨著你,並持續的付出相關的文化和價值觀。這是找人難和資源對接的一個核心要義。
3、試用期,入職兩周,簽了勞動合同,新媒體運營,我的主管說我運營的是省號,如果能力不行就會換能力更強的
不要擔心,做好自己的就好,如果真的不合適,通知走人也比拖自己時間要好,如果因為擔心反而影響上班狀況,那才是不太合算呢。何況,簽了勞動合同的,對方通知你離開,也會有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