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廣告法中的極限詞使用
不可以用拼音代替漢字進行虛假宣傳。
根據《廣告法第八條,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准確、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應當顯著、清晰表示。
處罰措施: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廣告內容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
(1)廣告法關於網路推廣擴展資料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2、百度推廣究竟受不受《廣告法》監管
必須啊,所有的實體廣告和網路廣告都受制於廣告法!
3、我的產品沒有在網路上沒有推廣過,能叫違反廣告法嗎
你什麼都沒有做就在網路上推廣了,會不會是騙人的
4、網路推廣是什麼意思?
網路推廣狹義上講是指通過基於互聯網採取的各種手段方式進行的一種宣傳推廣等活動,以達到提高品牌知名度的一種效果。
同傳統廣告相同,網路推廣的目的都是增加自身的曝光度以及對品牌的維護;廣義上的網路推廣也可理解為網路營銷。目的是擴大知名度,增加曝光率,例如在論壇、博客、b2b網站上發一些廣告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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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問題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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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有公司 有品牌 有產品 在網上推廣招商加盟信息 違反廣告法嗎
你有公司,品牌,有產品但在網上發廣告招商加盟,要經過相關部門批准
6、關於網路推廣的的侵權問題
不違法,可以轉載,但是不能出現她的名字什麼的,全部改成自己的就沒事了
7、網路推廣是什麼意思
網路推廣狹義上講是指通過基於互聯網採取的各種手段方式進行的一種宣傳推廣等活動,以達到提高品牌知名度的一種效果。同傳統廣告相同,網路推廣的目地都是增加自身的曝光度以及對品牌的維護;
說的簡單點,比如在視頻上投放的廣告、在文章中插入的品牌詞,都是網路推廣,以網路為渠道。
廣義上的網路推廣也可理解為網路營銷。與網路推廣相近的概念有網路營銷(搜索引擎營銷、郵件營銷、論壇營銷、網站推廣、網路廣告、SNS營銷、微信營銷)等等。
8、求詳細的廣告法違禁詞彙總,要國家規定的那些
嚴禁使用極限用語:
1、嚴禁使用國家級、世界級、最高級、第一、唯一、首個、首選、頂級、國家級產品、填補國內空白、獨家、首家、最新、最先進、第一品牌、金牌、名牌、優秀、頂級、獨家、全網銷量第一
全球首發、全國首家、全網首發、世界領先、頂級工藝、王牌、銷量冠軍、第一(NO1Top1)、極致、永久、王牌、掌門人、領袖品牌、獨一無二、絕無僅有、史無前例、萬能等。
2、嚴禁使用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進、最大程度、最新技術、最先進科學、最佳、最大、最好、最大、最新科學、最新技術、最先進加工工藝、最時尚、最受歡迎、最先、等含義相同或近似的絕對化用語。
3、嚴禁使用絕對值、絕對、大牌、精確、超賺、領導品牌、領先上市、巨星、著名、奢侈、世界 全國X大品牌之一等無法考證的詞語。
4、嚴禁使用100%、國際品質、高檔、正品、國家級、世界級、最高級最佳等虛假或無法判斷真偽的誇張性表述詞語。
違禁時限用語:
限時須有具體時限,所有團購須標明具體活動日期,嚴禁使用隨時結束、僅此一次、隨時漲價、馬上降價、最後一波等無法確定時限的詞語。
違禁權威性詞語:
1、嚴禁使用國家XXX領導人推薦、國家XX機關推薦、國家XX機關專供、特供等借國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名稱進行宣傳的用語、
2、嚴禁使用質量免檢、無需國家質量檢測、免抽檢等宣稱質量無需檢測的用語
3、嚴禁使用人民幣圖樣(央行批準的除外)
4、嚴禁使用老字型大小、中國馳名商標、特供、專供等詞語(唯品會專供除外)。
嚴禁使用點擊XX詞語:
嚴禁使用疑似欺騙消費者的詞語,例如「恭喜獲獎」「全民免單」「點擊有驚喜」「點擊獲取」「點擊試穿」「領取獎品」「非轉基因更安全」等文案元素。
嚴禁使用刺激消費詞語:
嚴禁使用激發消費者搶購心理詞語,如「秒殺」「搶爆」「再不搶就沒了」「不會再便宜了」「錯過就沒機會了」「萬人瘋搶」「搶瘋了」等詞語。
疑似醫療用語(普通商品,不含特殊用途化妝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
1、全面調整人體內分泌平衡;增強或提高免疫力;助眠;失眠;滋陰補陽;壯陽;
2、消炎;可促進新陳代謝;減少紅血絲;產生優化細胞結構;修復受損肌膚;治癒(治癒系除外);抗炎;活血;解毒;抗敏;脫敏;
3、減肥;清熱解毒;清熱袪濕;治療;除菌;殺菌;抗菌;滅菌;防菌;消毒;排毒
4、防敏;柔敏;舒敏;緩敏;脫敏;褪敏;改善敏感肌膚;改善過敏現象;降低肌膚敏感度;
5、鎮定;鎮靜;理氣;行氣;活血;生肌肉;補血;安神;養腦;益氣;通脈;
6、胃脹蠕動;利尿;驅寒解毒;調節內分泌;延緩更年期;補腎;祛風;生發;
7、防癌;抗癌;
8、祛疤;降血壓;防治高血壓;治療;
9、改善內分泌;平衡荷爾蒙;防止卵巢及子宮的功能紊亂;去除體內毒素;吸附鉛汞;
10、除濕;潤燥;治療腋臭;治療體臭;治療陰臭;
11、美容治療;消除斑點;斑立凈;無斑;治療斑禿;逐層減退多種色斑;妊娠紋;
12、毛發新生;毛發再生;生黑發;止脫;生發止脫;脂溢性脫發;病變性脫發;毛囊激活; 13、酒糟鼻;傷口癒合清除毒素;
14、緩解痙攣抽搐;減輕或緩解疾病症狀;處方;葯方;經××例臨床觀察具有明顯效果;
15、丘疹;膿皰;手癬;甲癬;體癬;頭癬;股癬;腳癬;腳氣;鵝掌癬;花斑癬;牛皮癬;傳染性濕疹;
16、傷風感冒;經痛;肌痛;頭痛;腹痛;便秘;哮喘;支氣管炎;消化不良;
17、刀傷;燒傷;燙傷;瘡癰;毛囊炎;皮膚感染;皮膚面部痙攣等疾病名稱或症狀;
18、細菌、真菌、念珠菌、糠秕孢子菌、厭氧菌、牙孢菌、痤瘡、毛囊寄生蟲等微生物名稱; 19、雌性激素、雄性激素、荷爾蒙、抗生素、激素; 20、葯物;中草葯;中樞神經;
21、細胞再生;細胞增殖和分化;免疫力;患處;疤痕;關節痛;凍瘡;凍傷;
22、皮膚細胞間的氧氣交換;紅腫;淋巴液;毛細血管;淋巴毒等。
迷信用語:
帶來好運氣,增強第六感、化解小人、增加事業運、招財進寶、健康富貴、提升運氣、有助事業、護身、 平衡正負能量、消除精神壓力、調和氣壓、逢凶化吉、時來運轉、萬事亨通、旺人、旺財、助吉避凶、轉富招福等。
化妝品虛假宣傳用語:
特效;高效;全效;強效;速效;速白;一洗白;XX天見效;XX周期見效;超強;激活;全方位;全面;安全;無毒;溶脂、吸脂、燃燒脂肪;瘦身;瘦臉;瘦腿;減肥;延年益壽;提高(保護)記憶力;
提高肌膚抗刺激;消除;清除;化解死細胞;去(祛)除皺紋;平皺;修復斷裂彈性(力)纖維;止脫;採用新型著色機理永不褪色;
迅速修復受紫外線傷害的肌膚;更新肌膚;破壞黑色素細胞;阻斷(阻礙)黑色素的形成;豐乳、豐胸、使乳房豐滿、預防乳房鬆弛下垂(美乳、健美類化妝品除外);改善(促進)睡眠;舒眠等
(8)廣告法關於網路推廣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其總則-第九條(三)明確規定了禁用用語,如下:
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
(五)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
(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9、廣告法說的具體是什麼
明令禁止
①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
②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煙草廣告
③保健食品廣告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④彈窗網頁廣告須能一鍵關
舊廣告法只有7種商品和服務的廣告准則,新廣告法增加到17種。與消費、生活、健康密切相關的問題都增加了進來,和消費者聯系更加緊密。
地產廣告不可任性承諾
新修訂《廣告法》房地產廣告宣傳規定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築面積或者套內建築面積,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二)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
(三)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
(四)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這條新規對於很多房地產策劃或文案人員來說,是一個鐐銬,今後在創作樓盤廣告時,不能為了宣傳而做出很多承諾,只能帶著鐐銬巧跳舞。
按照規定,估計今後「買房送名校資格」、「規劃中的地鐵某號線就在家門口」、「距中央廣場商圈XX分鍾」等用未來規劃來宣傳或承諾的信息可能會被禁止;「買房穩賺」、「買房百分之幾的收益率」、「x年回本」等關於升值或投資回報率等的宣傳字眼也可能被叫停。文案們做好另闢蹊徑的心理准備。
品牌代言人嚴苛要求
(*本部分內容來源ifree博客)
新廣告法中,總共75個法條中共出現代言人12次,現有的廣告代言玩法可能有許多不再適用。
「為自己帶鹽」的企業主是否算代言人
從聚美優品的「我是陳歐,我為自己代言」中CEO陳歐閃亮登場後,企業主為自己的產品代言就成為了潮流。格力董明珠、萬科王石、SOHO中國潘石屹紛紛出現在自家廣告片中,那麼問題來了,給自有品牌做廣告算不算代言人?
解析算。新廣告法第2條第5款註明,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做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廣告主是投放廣告的企業,陳歐作為自然人擔任廣告代言人順理成章,如果他願意,完全可以讓公司付給自己代言費。
葯品、保健品還能找明星代言嗎?
感冒葯、止瀉葯這類常用葯品廣告找明星代言一直是常規營銷手法,保健品也同樣熱衷於此。但確實有些問題產品的曝光讓消費者很受傷,代言明星也蒙上污點。取消明星代言葯品、保健品的呼聲已喊了多年,這次是否落實?
解析明令禁止。新廣告法第16條寫明,醫療、葯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做推薦、證明。社科院在分析中表明這些代言人不能以醫葯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患者或其他廣告代言人的形象進行葯品推廣,不用說,明星大腕也不行。同樣在第18條規定中保健品同樣不能找代言人,就算是廣告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葯物」,也是被禁止的。
沒用過商品,就別想當代言人哦
近兩年男明星代言女性用品的廣告不少見,像韓國歌星RAIN為某女性化妝品代言群眾們也是能接受的,但有幾位小鮮肉為女性生理期用品代言就有點雷人了。相信他們一定沒有用過,又怎麼能准確表達該商品的功能呢?這種比較另類的代言是否還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