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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網路營銷稅收政策

發布時間:2020-09-07 13:34:47

1、美國稅收政策和中國的有什麼不同拜託各位了 3Q

簡單來講,美國的個人所得稅是根據你整個家庭來收的,收就是說譬如你一家三口人,但是只有你一個人上班,但是工資有30000一個月.在美國就平攤到每一個人,也就是一個人收入10000,看這個收入額該交多少稅. 但是中國就只人以你的30000來收個人所得稅. 還有就是譬如你今年上半年上班,按稅率你交了6000塊錢的稅,但是你下半年就失業了且再也沒有找到工作,在美國,年底的時候就會以你上半年的收入除以12個月,算你的月收入,看該不該交稅.如果達不到交稅的額度,就會把你上半年你交的所得稅還給你. 但是中國的個人所得稅你交了就是交了,哪怕你今天 交了明天就失業也是不會還給你的

2、美國目前對電子商務是否收稅

1、到目前為止,美國已頒布了一系列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法規,其要點是:免徵通過網際網路交易的無形產品(如電子出版物、軟體等)的關稅;暫不徵收(或稱為延期徵收)國內「網路進入稅」(internetaccesstaxes)。
1.1 美國參議院通過了《市場公平法案》,該法案要求網路零售商向寄送貨物所在州(註:因為美國是聯邦制,每個州稅率不一,這也一直是該法案的討論點所在。)上繳銷售稅。
2、美國國內在對電子商務免徵關稅問題上達成一致後,於1998年,美國依仗其電子商務主導國的地位,與132個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簽訂了維持網際網路關稅狀態至少一年的協議;1999年,美國又促使世界貿易組成員國通過了再延長維護網際網路零關稅狀態一年的協議 。
3、在電子商務發展規模上稍遜於美國的歐盟成員國,於1998年6月發表了《關於保護增值稅收入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報告》,並與美國就免徵電子商務(在網際網路上銷售電子數字化產品)關稅問題達成一致。但歐盟也迫使美國同意把通過網際網路銷售的數字化產品視為勞務銷售徵收間接稅(增值稅),並堅持在歐盟成員國內對電子商務交易徵收增值稅(現存的稅種),以保護其成員國的利益。

3、國外網路營銷發展現狀

多數國家已進入信息時代,網路接入和先進的終端設備給互聯網營銷提供了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下面舉幾個例子來解釋下國外網路營銷的現狀:

美國也在不斷地完善互聯網營銷的法律法規體系來給消費者創造一個良好的網路購物環境。

新加坡不僅及時制定相關政策法規,引導企業進行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還積極推動網路營銷的發展,消除電子商務發展的安全障礙,並確保網上交易者獲得全面、安全和高質量的服務。

以電子產品著稱的日本也正在積極實施互聯網營銷, 而這對於加大電子產品在全球的市場佔有份額,促進企業轉型,助推經濟增長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

由於互聯網營銷因不受空間、地域、時間限制的優勢, 也逐漸成為重要的市場交易模式,網路營銷已成為經濟最具有活力的增長點。

4、全球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是什麼?

隨著科學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電子商務得到快速發展,新型的交易方式給傳統的稅收政策和稅收徵收管理提出了挑戰,本文對我國快速發展的電於商務所帶來的稅收問題進行剖析,對進一步完善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提出對策建議,以利於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及涉稅業務的順利處理。
一、發達國家對電子商務進行稅務監控的主要對策。
由於電子商務活動具有上述特點,給原有稅制要素的確認帶來了困難,也使稅收政策、稅收制度、國際稅收規則和稅收征管面臨新的挑戰。近年來,因國際互聯網商務活動的快速發展,產生的稅收問題引起了各國政府和稅務徵收管理機關的高度重視,並就此進行了積極廣泛的研究,也制定出了許多相應的對策。近年來發達國家的主要對策有:
(一)電子課稅原則的確定。
電子課稅原則是電子商務征稅的具體規則,在這方面,歐盟於1998 年底制定的電子商務征稅五原則,與其他國家相比最具代表性,其主要內容包括:(1)對網上貿易除致力於推行現行增值稅外,不開征其他新稅。
(2)從增值稅意義上講,電子傳輸被認為是提供服務,是科技、信息進步的表現形式。(3)現行增值稅的立法必須遵循和確保中性原則,不應加重電子商務活動正規經營的負擔。(4)稅收政策和監督管理措施必須易於遵從,並與電子商務經濟相適應。(5)在新型徵收管理模式下應確定網路稅收的征管效率,以及規定將可能實行的無紙化電子發票。
從上述可以看到,歐盟制定的適用課稅的五原則是在對網路貿易主要徵收增值稅的前提下提出的,雖然談及稅收中性原則,也只是從增值稅的角度出發。而美國對稅收中性原則的解釋有所不同,他們的宗旨是要求對類似的經濟活動行為在稅收上給予平等對待,強調在制定相關的稅收政策和稅務管理時應採取中性原則,以免阻礙新技術、新科學的發展與應用。
(二)是否課稅的確定。
對電子商務是否課稅,許多國家都有自己的看法。如美國是世界網路貿易最發達的國家,是最大的輸出國,信息產業已成為其第一支柱產業,並從中獲取了巨大的商業價值。為保持其在這一領域的主導地位,美國政府於1997 年7 月在柯林頓政府時期就發表了《全球電子商務綱要》,主張對國際互聯網商務免稅,但對網上形成的有形交易除外。美國的這一做法世界上許多國家持有異議,如日本、法國、德國等作為全球網路貿易的主要消費國則主張征稅,理由是不征稅會喪失大量稅收收入,喪失稅收主權,最終將無法改變其在網上貿易中的不利地位。
(三)稅收管轄權的確定。
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或地區對其稅收徵收管理的許可權范圍,世界各國通用的稅收管轄權有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許多國家為了維護本國的稅收許可權,幾乎都同時採用了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但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美國等一些國家認為,新技術和網路貿易的發展將促使居民稅收管轄權發揮更大的作用,來源地原則已難以有效適用,並從其貿易輸出國經濟利益角度考慮,主張廢棄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四)常設機構的確定。
常設機構的確定是實施居民管轄權的基礎,在國際間有著重要的地位。日本認為,對國際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常設機構,主要應依據其在日本所從事的經營活動來定,如提供者僅是通過設在該國的電話公司來提供連接服務,不被認定為常設機構;如提供者被作為國內服務的服務者則應該被認定為有常設機構。目前,這種認定方法在國際上得到了許多國家認可。
二、我國應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對策。
電子商務是電子科技發達的表現形式,由於我國電子科技發展較晚,10 年前電子商務正處於起步階段,有關涉及稅收方面的矛盾和問題雖然存在但還不十分明顯。但近幾年我國經濟得以高速發展,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也十分迅速,涉稅問題也越來越嚴重。從我國科技的快速發展不難預計,將很快出現電子商務活動的大量交易行為,電子商務稅收政策與稅收管理將處於重要地位。
從實際而言,我國目前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問題研究還處於起步階段,還沒有較權威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和具體的法規,實際情況是政府重視程度不夠。從歷史看,我國的電子商務是從1999 年開始的,至今已有10 年,由於電子商務的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相關法律環境建設,網上支付體系、配送服務體系以及經營者內部信息系統的建設等問題,我國電子商務系統環境的完善還有相當長一段路要走。但筆者認為,我國應對電於商務的稅收政策及其相對應的法規的確立刻不容返。根據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國家應制定以下相關對策:
(一)實施鼓勵、支持的稅收政策。
電子商務是高科技的產物,是社會進步和科技進步的表現。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其應用推廣將給各成員國帶來更多的貿易機會。在發展電子商務方面,我們不僅要重視電子信息、工商部門的推廣作用,同時也要加強政府部門對發展電子商務的宏觀規劃和指導作用。因此,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要突出體現鼓勵、支持政策,特別是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階段,我們的稅收政策和法規要立足於、有利於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而不是忽視和限制其發展。否則,我國電子商務活動將落後於世界平均水平。在稅收政策的制定前,要到電子商務的實踐中去調查,找尋電子商務活動的實質,以利於鼓勵、支持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具有針對性。
(二)實施公平、公正的稅收政策。
對於發展中的電子商務稅收問題,要制訂積極、穩妥的稅收政策,跟發達國家一樣,保持稅收中性的原則,不能使稅收政策對不同商務活動形式造成歧視,更不能由於征稅阻礙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限止網上交易,不應區分所得是通過網路交易還是通過一般交易取得的分別征稅。對相類似的經營收入在稅收上應公平對待,不應考慮其收入是通過電子商務形式還是通過一般商務形式取得的。筆者認為,在某種程度上應給予電子商務一些優惠政策,以促進高新技術的發展。
(三)實施適應科技發展的稅收政策。
根據電子商務的特點,制定稅收政策要做到精細化、科學化,不能按照傳統的商務活動制定稅收政策和具體的稅收法規。制定政策、法規前要摸清電子商務的實質,掌握交易活動發生的全過程,要以高技術手段解決由於高科技的發展帶來的稅收問題。要緊跟電子商務技術發展的步伐,研製開發跟蹤、監控和自動征稅系統。
採取技術政策,要結合電子商務和科技水平的發展前景來制定稅收政策,要考慮到未來信息經濟的發展可能給稅收帶來的問題,使相關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根據目前科技發展的速度來看,我國未來稅收徵收管理模式的發展方向應該是智能化征管。
(四)實施協調、配套的稅收政策。
電子商務雖然有其特點,但其運行過程有其綜合性,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解決不可能獨立進行,必須融入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建設的大環境中去考慮。目前我國電子商務活動在電子商務合同、電子商務支付規則以及網上知識產權保護、安全和標准等方面亟需規范。制定稅收政策、法規時要與其他法規相互聯系、相互協調,否則難以將制定的稅收政策、法規落實到位。除此這外,還要考慮國際上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協定,在世界經濟一體化快速發展的環境下,才有可能立於不敗之地。
(五)培養高素質的稅收管理隊伍。
上述談到,電子商務是高科技的產物,稅收管理就需要高素質的人才,否則無法實施正常的稅收管理工作。對現行稅收管理人員要加強培訓,一是要掌握電子商務活動相關的電子計算機設備,使其更好地為電子商務稅收工作服務;二是要掌握電子商務活動的特點,在稅收征管過程中做到心中有數,提高征管工作效率;三是掌握國內、國際稅收法規,征管工作中做到依法辦事、依率計征,執法准確,以促進電子商務活動的有序發展。

5、網路營銷的發展優惠政策

以前是有的,現在基本沒有了。如果你有好的項目和網路營銷相結合,可能得到一些政府支持。

6、網路營銷的現狀和實例

相對於互聯網發達國家,我國的網路營銷起步較晚。1994年間,我國的網路營銷大致可分為三個發展階段:傳奇階段、萌芽階段、應用和發展階段。進入2004年後的中國網路營銷獲得了多方位快速發展,並且表現出新的特徵。2004—2006年中國網路營銷不僅體現在網路營銷服務市場規模的擴大,同時也體現在企業網路營銷的專業水平提高、企業對網路營銷的認識度和需求層次提升,以及更多的網路營銷資源和網路營銷方法不斷出現等方面,與此同時也存在一些發展中的問題。

7、最新稅法對網路銷售涉稅有哪些規定

2017最新稅收新政策規定內容細則

1、增值稅普通發票需要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

《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2、銷售平台系統要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後台對接

《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台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後台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台系統。

3、簡並增值稅稅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13%的增值稅稅率簡並為11%。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農產品(8.820, -0.19, -2.11%)(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製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葯、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志、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4、購進農產品抵扣方法調整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按下列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1)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2)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3)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的蔬菜、部分鮮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所稱銷售發票,是指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而開具的普通發票。

(4)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

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當期生產領用農產品已按11%稅率(扣除率)抵扣稅額÷11%×(簡並稅率前的扣除率-11%)

5、部分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1%。財稅〔2017〕37號附件2所列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1%。出口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稅率,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界定。外貿企業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購進時已按13%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13%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11%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11%出口退稅率。生產企業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執行13%出口退稅率。出口貨物的時間,按照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執行。

6、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自2017年7月1日起,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可在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准之外限額扣除。

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適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是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

7、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9號)規定,2017年7月1日起,納稅人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要求,書面向國稅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國稅機關按規定確認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

發票代碼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國稅機關在501-999范圍內統一編制。

8、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2號 )規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後,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9、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延長至360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台進行確認,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執行。

10、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38號)號: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中,其中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夥創投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涉及個人所得稅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試點執行。

11、《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實稅收法定,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國家稅務總局出台《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12、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年第3號)規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13、《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等六部委聯名發布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規定,從今年7月1日起實施,要求:金融機構必須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對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盡職調查、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對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

14、《2017年關稅調整方案》

2016年12月23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通知稱,《2017年關稅調整方案》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第二次降稅;自2017年1月1日起對822項進口商品實施暫定稅率,自2017年7月1日起,將實施進口商品暫定稅率的商品范圍調減至805項;對鉻鐵等213項出口商品徵收出口關稅,其中有50項暫定稅率為零。

來源法律咨詢:網頁鏈接

15、《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生效執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號)明確,我國於2013年8月27日簽署了《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並於2015年7月1日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2015年10月16日,我國向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交存了《公約》批准書。根據《公約》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公約》將於2016年2月1日對我國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公約》可以使我國與國外信息溝通渠道更加暢通,各國稅務機關更容易通過磋商達成稅收政策的一致,由此營造公平透明的稅收環境,並降低被雙重征稅的可能。

8、美國公司交哪些稅

美國經營商務活動,加州公司需繳納銷售稅,還須繳納所得稅和使用稅,還有資產稅之類。

以加州為例介紹五個需要交的稅:

一、個人所得稅稅率介於1%至9.3%。

二、公司所得稅及營業權稅:營業權稅是每年應稅所得之8.84%,但最低稅額為800美元。

三、銷售稅及使用稅:目前加州之銷售稅額為7.25%,但因為各地方政府亦得附征銷售稅,故實際之稅額在7.25%至8.25%之間。在加州之企業若所使用之有形流動資產並未繳交銷售稅,則須繳納使用稅,例如購自外州之資產或存貨。

四、地方財產稅:隨各地方而不同,全州平均稅率約為公告地價的1.1%。

五、失業保險稅:每一受雇勞工每年薪資7,000美元之3.4%。傷殘保險(受雇勞工負擔)費率為薪資$31,767之0.8%。同時,美國地方還有很多優惠政策促進企業成長。

具體以收到政府的稅單為准。加州有限公司須於每年三月一日前繳交年度特許經營稅,而有限責任公司則須每年六月一日前繳交。

(8)美國網路營銷稅收政策擴展資料:

美國稅制(外文名tax system in USA)指的是 美利堅合眾國稅收法規和稽徵管理制度的總稱。美國稅制是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體系。

聯邦稅以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稅、公司所得稅為主,此外還有遺產稅與贈與稅、消費稅(包括一般消費稅及專項用途消費稅)、暴利稅、印花稅等。

公司所得稅的課稅對象包括:利息、股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勞務所得,貿易與經營所得,資本利得,其他不屬於個人所得的收入。

實際應稅所得是指把不計入公司所得項目剔除後的總所得作法定扣除後的所得。

關稅是由關稅署負責的稅種。各州一級稅制不完全一致,一般有銷售稅、所得稅、財產稅、遺產稅和繼承稅、機動車牌照稅、州消費稅等。

地方主要以財產稅為主,此外有對旅館營業供電電話使用徵收的營業稅、許可證稅等。美國各級政府的稅收總收入在80年代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穩定在26~28%。

各級政府稅收收入占財政總收入的80%以上,聯邦政府稅收收入則占財政收入90%以上。1988年,在聯邦稅總收入中,個人所得稅佔45.36%,公司稅佔10.68%,社會保險稅佔37.26%。

在州一級稅收總收入中,1986年對貨物、勞務征稅佔59.62%,個人所得稅佔28.97%,公司稅佔1.83%;在地方一級稅收總額中,財產稅佔70.04%,對貨物、勞務征稅佔20.01%,個人所得稅佔5.89%。

9、網路營銷公司稅收如何計算,稅率是多少

首先,網路購物征稅的技術操作性問題是需要妥善解決的現實問題。

自20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個人開網店必須實行「實名制」,向平台經營商提交個人姓名及地址等真實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實名制的推行無疑有利於確定納稅主體實體信息,但其並不是對納稅主體實現有效稅收征管的充分條件。

另外,網路商店交易,很多時候只通過網路留言、QQ聯系、快遞發貨,大多數商品根本不開具發票或收據,一個月或一年的交易信息很難被管理機構掌握,根本無法確定其營業額及利潤,主動納稅、提供發票單據的網店商家更是少之又少。網路交易無疑給稅收管理和稅務稽查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困難。互聯網的隱蔽性和流動性從一定程度上阻礙稅務主管部門獲取征稅依據,使避稅變得容易。網路交易中產生的賬單、交易記錄等電子憑證相對較容易刪除、修改,容易造成無賬可查情形,使稅收征管稽查工作失去基礎。

其次,目前,我國對網店征稅時機是否成熟還值得商榷,對網店的綜合經營情況,行業發展狀況還需進一步了解。因此,現階段對網店是否要征稅還要進行深入調研,以多種方式例如問卷調查的形式對網店銷售者、網購的消費者進行民意調查,廣泛徵求意見。

10、我們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主要做b2c網路銷售,目前客戶主要在美國,想問如果從國內出口到美國,要怎麼操作

您好!
我是專業做進出口代理服務的,其實出口要選擇最適合自己的方式,退稅當然能做就做,不能做就走別的方式,也不太清楚你想了解哪部分,環節比較多,估計我們需要電話溝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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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美國網路營銷稅收政策相關的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