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傳文化除了增值稅優惠,還能享受哪些稅收優惠
一、部分出版環節享受增值稅先征後退
【政策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執行下列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
(一)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
1.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各級人大、政協、政府、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科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新華社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軍事部門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
上述各級組織不含其所屬部門。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增值稅先征後退范圍掌握在一個單位一份報紙和一份期刊以內。
2.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中小學的學生課本。
3.專為老年人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
4.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圖書和盲文期刊。
6.經批准在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五個自治區內注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財稅〔2018〕53 號文附件1《適用增值稅100%先征後退政策的特定圖書、報紙和期刊名單》的圖書、報紙和期刊。
(二)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先征後退50%的政策:
1.各類圖書、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財稅〔2018〕53 號文附件2《適用增值稅50%先征後退政策的報紙名單》的報紙。
(三)對下列印刷、製作業務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
1.對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製作業務。
2.列入財稅〔2018〕53 號文附件3《適用增值稅100%先征後退政策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刷企業名單》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刷企業的印刷業務。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3 號)
二、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免徵增值稅
【政策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徵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3 號)
三、科普單位門票收入免徵增值稅
【政策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徵增值稅。
科普單位,是指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對公眾開放的天文館(站、台)、氣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對公眾開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動,是指利用各種傳媒以淺顯的、讓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向普通大眾介紹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知識,推廣科學技術的應用,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3 號)
四、部分文化設施項目免徵增值稅
【政策內容】
以下項目免徵增值稅:
1.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2.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五、動漫企業銷售動漫軟體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
【政策內容】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對動漫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體,按照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2.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動漫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體,按照16%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3.動漫軟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中軟體產品相關規定執行。
動漫企業和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的認定標准和認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的規定執行。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動漫產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8號)
六、動漫軟體出口免徵增值稅
【政策內容】
動漫軟體出口免徵增值稅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動漫產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8號)
七、動漫企業部分服務可選擇按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
【政策內容】
經認定的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製作、攝制、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製作、壓縮轉碼(面向網路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服務,以及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包括動漫品牌、形象或者內容的授權及再授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八、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部分收入免徵增值稅
【政策內容】
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徵增值稅。
上述所稱「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整體轉制和剝離轉制。其中,整體轉制包括:(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社、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新華書店、藝術院團、電影製片廠、電影(發行放映)公司、影劇院、重點新聞網站等整體轉制為企業;剝離轉制包括:新聞媒體中的廣告、印刷、發行、傳輸網路等部分,以及影視劇等節目製作與銷售機構,從事業體制中剝離出來轉制為企業。
上述所稱「轉制注冊之日」,是指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並進行工商注冊之日。對於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前已進行企業法人登記,則按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之日或核銷事業編制的批復之日(轉制前未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起確定轉制完成並享受本通知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宣部關於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4號 )
九、出版單位、發行單位的部分征訂行為免徵印花稅
【政策內容】
1.各類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圖書、報紙、期刊以及音像製品的征訂憑證(包括訂購單、訂數單等),應由持證雙方按規定納稅。
2.各類發行單位之間,以及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書立的征訂憑證,暫免徵印花稅。
【文件依據】
《國家稅務局關於圖書、報刊等征訂憑證征免印花稅問題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142號)
2、文化產業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1、文化項目建設用地有減免
在服務中,針對企業既有寺廟用地又有荒山和林地的實際情況,依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有關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的規定,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范圍內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1號)「對已按規定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企業范圍內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應納稅額減半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規定,地稅人員先後3次深入企業進行現場辦公。
2、文化事業單位「改制優惠」可繼續享受
南京邦聯有線廣播電視信息產業有限公司原是南京市廣播電視局出資成立的一家下屬事業單位。該單位於2009年改制為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廣播、電視、有線、無線等文化產業項目,多次獲得多項技術研究成果和國家、省、市科技進步獎。
(2)網路推廣行業稅收優惠擴展資料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包括: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文化事業單位整體轉為企業和文化事業單位中經營部分剝離轉為企業。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稅收政策適用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的所有轉制文化單位和不在試點地區的轉制試點單位;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發展的稅收政策適用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的所有文化單位和不在試點地區的試點單位。
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首先是對在境外提供文化勞務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營業稅;對電影發行企業向電影放映單位收取的電影發行收入免徵營業稅。
對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擔國家指定任務而造成虧損的文化單位,經批准,免徵經營用土地和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及房產稅。政府鼓勵的新辦文化企業,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免徵3年企業所得稅。新辦文化企業,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後登記注冊,從無到有設立的文化企業。
3、國家對一般納稅人有哪些優惠政策?
1、進一步放寬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准,由月銷售額3萬元提高至10萬元,而且針對部分小規模納稅人可能有些月份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按季計算可能未超過30萬元的情況,還允許納稅人在一個會計年度內根據自身實際在選擇按月或按季申報納稅方式上變更一次。
2、一般納稅人還可以享受免、抵、退稅;
3、一般納稅人有的商品還可以享受免稅:出口免稅,免徵增值稅。
4、一般納稅人可以讓客戶感到信任,信譽強。
(3)網路推廣行業稅收優惠擴展資料:
申請人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工業企業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需報送以下資料:
1、書面申請報告1份;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貨物存放場所稅務登記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檔案資料》一式二份;
5、經營場所的所有權證明、租賃合同或協議書復印件1份(非經營者所有的應提供出租者的經營場所所有權證明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會計人員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會計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各1份;
7、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8、銀行存款證明(即注資憑證)復印件1份;
9、有關機構的驗資報告1份;
10、公司章程復印件份;
11、若為企業分支機構則另需提供總機構稅務登記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效證件、董事會決議復印件各1份。
二、新辦商貿企業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需報送以下資料:
1、書面申請報告1份;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貨物存放場所稅務登記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檔案資料》一式二份;
5、經營場所的所有權證明、租賃合同或協議書復印件1份(非經營者所有的應提供出租者的經營場所所有權證明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會計人員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會計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各1份;
7、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8、銀行存款證明(即注資憑證)復印件1份;
9、有關機構的驗資報告1份;
10、公司章程復印件1份;
11、能證明可以達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的資料如已簽訂的購銷合同、協議或書面意向復印件各1份;
12、若為企業分支機構則另需提供總機構稅務登記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效證件、董事會決議復印件各1份。
4、軟體企業「互聯網」營銷有哪些涉稅風險
以下內容來自權威機關:
稅務機關在對某互聯網公司T公司開展檢查時發現,T公司實際是一家軟體企業,主要經營民用軟體,范圍涵蓋網路社交服務、廣告服務和網路游戲等,其營利方式是向終端用戶提供互聯網下載渠道,在用戶下載軟體後通過互聯網提供有償服務,其性質屬於增值電信服務。
所謂增值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公共網路基礎設施提供附加的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其實現的價值使原有基礎網路的經濟效益或功能價值增加。根據2008年修改後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無線尋呼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多不得超過50%.而T公司是外商獨資企業,無法取得經營增值電信服務的行政許可,不能直接向消費者提供包括廣告服務、網路游戲等在內的增值電信服務服務。為繞過這一限制,T公司所屬的集團公司由其部分股東(均系中國公民)在境內成立多家持有對外提供增值電信服務行政許可牌照的內資企業(以下簡稱「牌照公司」)並安排T公司與這些牌照公司簽訂一系列合約安排,使T公司能夠有效控制牌照公司的經營決策並在實質上享有牌照公司的經營成果。
這種基於協議控制而非股權控制的架構被稱為「VIE(VariableInterestEntities或」可變利益實體「)架構」。根據T公司與牌照公司簽訂的框架協議,T公司作為開展軟體研發和市場推廣的主體提供互聯網增值電信服務應用內容,牌照公司提供增值電信業務運營平台,合作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由牌照公司統一收取,之後雙方按一定比例結算分成(見下圖),其中70%以上歸T公司所有。
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T公司發布在牌照公司業務運營平台(即網站)的軟體均可無償下載使用,且根據牌照公司網站與消費者在安裝軟體時簽訂的電子版《服務協議》,對於用戶下載的軟體,作為軟體著作權人的T公司給予用戶一項個人的、不可轉讓及非排他性的許可。消費者使用時需要接受T公司的有償服務以延長使用期、拓展軟體功能和享受個性化定製服務。
一、涉稅風險產生的原因
根據合作協議,T公司從牌照公司取得分成收入後向牌照公司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對部分來自網路社交的個性化定製軟體和網路游戲軟體取得的分成收入,發票開具品名為「軟體銷售」,稅率為17%。上述軟體均取得省級軟體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和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以及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T公司因此享受了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牌照公司取得上述軟體產生的收入時,開具品名為「增值電信服務」的發票,並適用6%稅率申報增值稅應稅銷售收入,但可以根據從T公司取得的發票抵扣17%的進項稅,造成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倒掛(見下圖):
假設牌照公司取得含稅收入為R,T公司的收入分成比例為r,則集團總體應繳納增值稅=牌照公司應交增值稅+T公司應交增值稅=〔R/(1+6%)×6%-R/(1+6%)×r/(1+17%)×17%〕+R/(1+6%)×r/(1+17%)×3%,經計算,如果T公司的收入分成比例r>50.14%,集團總體的增值稅負擔為負值。例如,假定T公司的收入分成比例為70%,牌照公司取得100萬元含稅收入,則:1.不含稅收入=100/(1+6%)=94.33萬元,銷項稅額=94.33×6%=5.67萬元。2.T公司取得的含稅分成收入=94.33×70%=66.04萬元。不含稅收入=66.04/(1+17%)=56.44萬元,銷項稅額=56.44×17%=9.6萬元。3.牌照公司應交增值稅=5.67-9.6=-3.93萬元,T公司最高應交增值稅=56.44×3%=1.69萬元,超出部分可以享受即征即退優惠。從T集團公司整體的視角看,每取得100萬元含稅收入增加的增值稅負擔=-3.93+1.69=-2.24萬元,稅負率=-2.24/〔100-(-2.24)〕×100%=-2.2%。
檢查人員對T公司享受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導致集團整體增值稅稅負為負值的合理性存在質疑,認為T公司與牌照公司的交易不屬於軟體銷售,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T公司則認為:該公司將5種軟體產品銷售給牌照公司,由牌照公司使用5種軟體產品向終端用戶提供增值電信服務,因此T公司向牌照公司開具「軟體銷售」發票並享受即征即退稅收優惠是合理的。
二、現行稅收政策法規解讀
對於T公司的收入分成是條件的問題,檢查人員認為應當首先從現行稅收政策法規中尋找關於此項優惠的法律依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中沒有關於軟體銷售收入增值稅稅收優惠的規定,此方面政策詳見於: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第一條:「……(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第三條:「滿足下列條件的軟體產品,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1.取得省級軟體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2.取得軟體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十一條:「……(二)納稅人銷售軟體產品並隨同銷售一並收取的軟體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徵收增值稅,並可享受軟體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對軟體產品交付使用後,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技術服務費、培訓費等不徵收增值稅」。「營改增」之後,軟體產品交付使用後,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技術服務費、培訓費等納入「信息技術服務」中的「軟體服務」,適用6%稅率。但不能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收優惠。
綜上可見,享受軟體銷售收入增值稅稅收優惠的條件為:
1.軟體系自行開發生產;
2.享受優惠的納稅人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3.取得省級軟體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4.取得軟體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的要求;
5.享受優惠的應稅收入屬於軟體銷售收入或隨同銷售一並收取的軟體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
本案中,T公司滿足第1-4項條件。因此,T公司能否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取決於其取得的分成收入是否滿足第5項條件。
三、T公司軟體收入的性質
(一)軟體銷售區別於銷售普通貨物的特點
按照財稅﹝2011﹞100號文件的定義,軟體是信息處理程序及相關文檔和數據。軟體產品包括計算機軟體產品、信息系統和嵌入式軟體產品。與普通商品相比,軟體產品具有如下特殊性:
1.軟體產品屬於增值稅應稅范圍的「有形動產」,但同時也是軟體著作權的載體,是軟體著作權的復製品。這一點與圖書、音像製品類似。
2.軟體的開發和製作是一個統一的過程,軟體開發完成後,剩餘工作就是復制軟體產品,對軟體本身不再有生產製造活動,因此沒有生產成本,缺少可用於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項目。如果適用17%稅率則軟體開發企業將承擔很高稅負,因此才規定稅負超過3%的部分可以即征即退。
3.軟體產品是非消耗物,不會因使用而產生損耗,但是可能受到使用期、功能和安全等方面限制,使用中需要不斷維護。因此,後續軟體服務是軟體企業的重要收入來源,而且容易和軟體銷售收入相混淆。
4.軟體產品本身可以附著於有形載體(如光碟、嵌入式軟體設備),也可以不附著於有形載體,通過佔用計算機虛擬儲存空間而存在。隨著互聯網的普及,不附著於有形載體的計算機軟體越來越多,特別是具有娛樂、社交性質的家用軟體尤其如此。
由於軟體產品具有以上性質,因此軟體銷售和普通貨物銷售相比也有其獨有的特點: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計算機軟體屬於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八條規定,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各項權能包含了復制權和發行權。因此銷售軟體產品不但包含有償轉讓軟體復製品行為,還包括了著作權人行使軟體復制權和發行權的行為和授權購買者使用軟體的行為。但是,軟體銷售不涉及轉讓軟體著作權。
2.購買方取得軟體復製品的所有權,根據此項所有權可以使用軟體。但是銷售方可以限制購買方使用軟體的方式、期限和附加其他條件,也可以只允許購買方使用軟體的部分模塊和權能。而銷售普通貨物,購買方不受此項限制。
3.軟體銷售的銷售方式比普通貨物銷售靈活,對於不附著於有形載體的軟體,交易過程不存在實物交付,而在計算機虛擬儲存空間中通過復制或下載完成(如互聯網下載),復制或下載完成後,著作權人可以通過出售注冊代碼等方式實現銷售收入,如果下載者無意使用,即使下載也不會注冊。因此,軟體銷售取得收入的時點與軟體產品所有權轉移的時點無任何關系,銷售方也不會以軟體產品在網路的下載量,而是以實際收取的授權購買者使用軟體的費用為確認收入的依據。
(二)軟體銷售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存在的涉稅風險
軟體銷售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帶來的涉稅風險主要體現為擴大軟體銷售即征即退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產生這一風險的原因是:
1.軟體業屬於輕資產知識密集型產業,自主開發軟體的企業無論銷售軟體或為購買軟體的企業提供服務,主要投入的都是智力資源而非原材料和大型設備,但是目前軟體銷售適用優惠政策後的適用稅率為17%,實際稅負最高為3%,而軟體服務適用稅率為6%,由於缺少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其實際稅負接近適用稅率,導致軟體服務的實際稅負比軟體銷售高出近一倍,因此軟體企業具有將軟體服務混入軟體銷售收入享受即征即退優惠的動機。
2.對於下游企業,在支付同等費用的前提下,如果取得品名為「軟體銷售」的發票,可以抵扣17%的進項稅額,而取得品名為「軟體服務」的發票,只能抵扣6%的進項稅額,前者的可抵扣稅額是後者的2.57倍,因此軟體企業將軟體服務收入混入軟體銷售收入對下游企業是有利的。
3.軟體銷售與伴生的後續服務,包括安裝、咨詢、延續使用期、測試和維護等多方面有密不可分的聯系。為軟體企業混淆收入性質提供了便利。
(三)軟體銷售與軟體服務的區別
軟體產品的特殊性決定了軟體銷售行為與軟體服務行為不易區分。從民法視角分析,如果一項交易行為屬於銷售,意味著購銷雙方達成並履行買賣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0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因此,在銷售過程中一定存在兩項行為:1.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2.買受人支付價款,此項價款是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對價。在軟體銷售中,標的物是軟體產品,即作為軟體著作權載體的復製品。
軟體服務行為與軟體銷售行為的區別在於:提供軟體服務不涉及轉讓軟體復製品的所有權,而是向已經取得軟體復製品所有權的用戶提供有價值的軟體咨詢、測試、維護等活動。
本案中檢查人員對T公司「將軟體銷售給牌照公司」的說法有所質疑的理由是:第一,如果T公司的確向牌照公司銷售了軟體產品,則牌照公司是軟體合法復製品的所有人,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16條對軟體的合法復製品所有人權利的限制,復製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未經該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後的軟體。因此牌照公司不能將此項軟體復製品在提供他人使用。然而現實是T公司軟體可以在牌照公司網站上由終端用戶免費下載,T公司又未許可牌照公司行使著作權中的發行權或將著作權轉讓給牌照公司,因此牌照公司不是軟體合法復製品所有人。第二,根據T公司與牌照公司的合作協議,牌照公司不是使用T公司開發的軟體對外提供服務,而是由終端用戶在其網路平台上免費下載軟體並佔有、使用。因此軟體復製品的所有權應歸屬於用戶而不是牌照公司。T公司向牌照公司開具品名為「軟體銷售」的發票不符合雙方協議約定。第三,軟體最終使用者是終端用戶,但牌照公司對用戶開具發票品名為「增值電信服務」而非「軟體銷售」,此項證據可以證明在牌照公司與終端用戶之間沒有發生軟體產品所有權轉移。事實上軟體產品所有權轉移發生在T公司和終端用戶之間,牌照公司自始至終不享有軟體產品的所有權。牌照公司向T公司支付分成收入的目的不是從T公司取得軟體產品的所有權,而是與T公司合作對外提供服務的分成。
基於以上三點理由可以判斷,T公司未將軟體產品的所有權轉移給牌照公司,不應向牌照公司開具品名為「銷售軟體」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即不應享受相關的增值稅稅收優惠。
另一個需要研討的問題是:T公司確實將軟體產品所有權轉移給終端用戶,如果T公司不向牌照公司開具發票而直接向終端用戶開具發票,是否屬於「軟體銷售」?回答這個問題仍需要從T公司與終端用戶的交易實質出發。如果終端用戶從牌照公司的網路平台上下載T公司軟體無需支付費用,也無需付費進行注冊,則T公司轉移軟體產品所有權和授予用戶軟體使用權的行為是無償的,雙方不形成買賣合同,所以此項交易也不屬於「軟體銷售」。至於終端用戶使用軟體過程中與T公司發生交易行為,則是為了更好的使用軟體和有更佳的使用體驗而接受T公司提供的軟體服務,不屬於隨同銷售一並收取的軟體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
如果終端用戶從牌照公司的網路平台上下載T公司軟體後使用時或試用後需要付費注冊,以享有使用軟體的權利,則屬於軟體銷售行為,但是在已經注冊後終端用戶向T公司支付費用不屬於軟體銷售費用,因為銷售行為已經在注冊時完成了。
四、T公司和牌照公司正確的發票開具內容和增值稅的計算
根據上文分析,參照T公司與牌照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可以得出以下結論:雙方系合作向終端用戶提供服務並取得各自的收入分成,在T公司單方面向終端用戶贈予軟體產品所有權和授予軟體產品使用權後,T公司和牌照公司與終端用戶的每一次交易實質上包含兩項內容:1.牌照公司向用戶提供下載T公司軟體和獲取T公司軟體服務的網路平台並取得收入,屬於增值電信服務;2.T公司為用戶提供軟體功能拓展、升級維護和延續使用期、進行個性化定製的服務並取得收入,屬於軟體服務。T公司與牌照公司均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且二者應各自向用戶開具發票。
實務中,T公司不向終端用戶開具發票,而是牌照公司首先向用戶收取全部費用,再向T公司按合作協議約定的比例分成,則T公司在取得分成收入時可以向牌照公司開具品名為「軟體服務」的發票,由牌照公司向終端用戶開具品名包含「軟體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兩項內容的發票。
仍假定T公司的收入分成比例為70%,牌照公司取得100萬元含稅收入,如果T公司與牌照公司分別向終端用戶開具發票,則:1.由於「軟體服務」與「增值電信服務」的稅率均為6%,則T公司應確認不含稅收入=100×70%/(1+6%)=66.04萬元,應交增值稅=66.04×6%=3.96萬元。2.牌照公司應確認不含稅收入=100×30%/(1+6%)=28.3萬元,應交增值稅=28.3×6%=1.7萬元。從T集團公司整體的視角看,每取得100萬元含稅收入增加的增值稅負擔=3.96+1.7=5.66萬元,稅負率=5.66/(100-5.66)×100%=6%,與T公司實際享受軟體銷售即征即退稅收優惠的情形相比,集團整體稅負率相差=6%-(-2.2%)=8.2%。
如果僅由牌照公司向終端用戶開具發票,T公司根據分成收入向牌照公司開票,則T公司與牌照公司的稅收負擔均不變,但是牌照公司需按照T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否則集團整體稅負率可能高於6%.承上例,T公司應確認不含稅收入為66.04萬元,銷項稅額3.96萬元;牌照公司開具發票時,應分作兩項,「軟體服務」不含稅收入仍為66.04萬元,「增值電信服務」不含稅收入為28.3萬元,合計94.34萬元,銷項稅額5.66萬元。如果T公司向牌照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可以抵扣進項稅額3.96萬元,否則不得抵扣。
五、總結和建議
從2000年開始,國家對企業銷售自主開發的軟體給予即征即退優惠。此項政策本意是減少軟體企業因缺少可抵扣進項稅的購進內容而承擔的稅收負擔,為鼓勵軟體企業發展以超稅負返還的形式提供政府補助。當時互聯網尚未普及,網路傳輸能力不足,除少數佔用存儲空間小、功能單一的家用軟體之外,軟體銷售的主要業態是藉助有形載體(如光碟)或嵌入式軟體設備。這種銷售模式下軟體銷售以軟體載體交付使用為標志,因此軟體銷售收入與軟體服務收入較易辨別,軟體企業不易將軟體服務收入混入軟體銷售收入,涉稅風險仍然較容易控制。
但是從本案來看,隨著互聯網功能不斷增強和受眾擴大,軟體產業的經營模式呈現兩個趨勢:一是除了一些大型的,需要專業知識支持的商用軟體和嵌入式軟體,絕大部分軟體,無論商用軟體還是家用軟體,都可以通過互聯網下載和使用,而無需藉助實際載體銷售,所以軟體企業正在從傳統銷售軟體載體為主轉向利用互聯網平台推銷並誘導用戶下載為主;二是由於市場競爭原因,消費者更青睞免費下載使用的軟體,為迎合消費者,越來越多的軟體企業從傳統的銷售軟體取得收入營利的方式改為提供免費下載讓用戶使用,培養用戶使用自己軟體的習慣,之後通過提供軟體服務以獲利的方式,這種營銷策略的改變在娛樂、社交、電子商務、終端設備安全管理應用軟體等方面表現的最為明顯。
軟體產業經營模式的上述變化帶來的結果是:1.軟體企業越來越依賴互聯網作為營銷平台;2.軟體銷售不再以軟體載體交付使用為標志,因此軟體銷售收入與軟體服務收入難以辨別;3.軟體銷售收入在全部軟體相關收入中的比例相對下降,軟體服務成為軟體企業,特別是依託互聯網開展營銷軟體企業的主要收入。由於軟體服務收入與軟體銷售收入的稅收待遇相差巨大,軟體企業將軟體服務收入混入軟體銷售收入的動機更加強烈。
因此,以鼓勵軟體產業發展為目的的軟體銷售即征即退優惠政策也應當因應軟體產業與互聯網結合日趨緊密的趨勢而在以下方面有所修正:
第一、目前軟體銷售即征即退稅收優惠的文件依據僅有規范性文件,法律級次太低。隨著新《行政訴訟法》即將於2015年5月1日生效,司法機關將有權根據行政相對人要求審查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只有將稅收優惠政策上升到規章和法律法規層面才能維護稅法的安定性和嚴肅性。
第二、此項優惠政策對何為「軟體銷售」沒有明確定義,為納稅籌劃留下了空間。以本案為例,互聯網企業T公司將軟體服務收入作為軟體銷售收入,在僅承擔3%稅負的同時,其下游關聯企業,即牌照公司可以按照T公司開具的發票抵扣17%的進項稅額,從控制這兩家企業的集團整體計算,增值稅負擔為負值,嚴重有違稅收公平原則。因此稅收立法如要保留軟體銷售即征即退優惠,就必須對何為「軟體銷售」作出解釋。事實上,從民法角度來看,軟體銷售是在不轉讓軟體著作權的前提下轉移軟體復製品的所有權給購買者,並授予購買者使用軟體的權利,購買者因獲得軟體復製品的所有權和軟體使用權而支付對價的行為,雙方達成一項屬於雙務合同的買賣合同,均需履行義務。
第三、增值稅的抵扣鏈條的一個重要規則是:受票企業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不應大於開票企業申報的銷項稅額,「銷方少交稅,購方少抵扣;銷方多交稅,購方多抵扣」。軟體銷售的適用稅率17%與軟體服務適用稅率6%差異過大,導致下游企業願意取得品名為「軟體銷售」的專用發票以多抵扣稅款;而開票企業開具「軟體銷售」發票雖然也按不含稅銷售額的17%申報銷項稅額,但是在享受即征即退優惠後實際稅負率3%反而低於開具「軟體服務」發票的實際稅負率,實質上產生了「銷方少交稅,購方多抵扣」,有違增值稅抵扣鏈條的規則。為破解這一困局,稅收立法可以將軟體銷售即征即退優惠改為13%低稅率優惠或允許軟體銷售適用6%簡易徵收優惠,使開票企業實際需繳納稅款的銷項稅額與下游企業實際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相等。
第四、軟體銷售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已經實施多年,但目前政策執行中,有的稅務人員對政策理解有偏差,滿足於對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查,認為只要符合財稅﹝2011﹞100號文件第三條,取得省級軟體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和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就可以享受即征即退優惠,忽略了對交易行為實質是否屬於軟體銷售的審核。實際上100號文件第三條只是交易行為享受即征即退優惠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只有確實轉移軟體產品所有權並因此從購買者取得收入的交易行為才能享受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為了防止軟體企業將實質上屬於軟體服務性質的收入混入軟體銷售收入,稅收立法應當針對軟體銷售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制定嚴格的審核流程,審核范圍不但包括軟體本身是否符合申請優惠的條件,還應包括與該軟體相關的收入的性質,對於軟體收入究竟來自銷售還是服務,不能僅以發票開具品名或合同形式為判斷依據,而應當以交易本身的民事法律關系為基礎進行判定:1.銷售方是否轉移軟體復製品的所有權給購買者並授權購買者使用軟體;2.銷售方取得的收入是否是購買方因為取得軟體復製品所有權和軟體使用權而支付的對價。兩項條件之一不成立,就不屬於軟體銷售。以本案為例,通過互聯網免費下載使用軟體不屬於軟體銷售,因為下載者沒有支付對價;至於日後下載者為了更好的使用軟體而向軟體提供方支付費用,顯然屬於軟體服務范疇。稅務機關只有對軟體銷售與軟體服務作出嚴格區分,才能引導企業更規范的享受稅收優惠,防止企業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扭曲增值稅抵扣鏈條和損害國家利益。
5、文化藝術類企業稅收優惠
一、營業稅
(1)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銷售第一道門票收入,以及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免營業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2)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提供建築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徵收營業稅。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屬於條例第一條所稱在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徵收營業稅。上述勞務的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根據上述原則,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發、洗染、裱畫、謄寫、鐫刻、復印、打包勞務,不徵收營業稅。
文字依據:《財務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
二、企業所得稅
(1)從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文化事業單位整體轉為企業和文化事業單位中經營部分剝離為企業。
從2009年1月1日起,需認定享受材稅[2009]34號文件規定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轉制文化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根據相關部門的批復進行轉制。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轉制方案,由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復;中央部委所屬的高效出版社和非時政類報刊的轉制方案,由新聞出版總署批復;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所屬文化事業單位的轉制方案,按照登記管理許可權由各級文化體質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復;
2)轉制文化企業已進行企業工商注冊登記;
3)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轉制後已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
4)已同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
5)文化企業具體范圍符合《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同時》(財稅[2009]31號)附件規定;
6)轉制文化企業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的,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變更資本結構的,需經行業主管部門和國有文化資產監管部門批准。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質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共中央宣傳部關於轉制文化企業名單及認定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05號)
操作流程:上述減免項目需要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報送資料:
* 中央文化體質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者北京市文化體質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的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名單的文件(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 轉制方案批復函(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 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 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需提供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的證明(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 同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頒發參加社會保險制度的證明;
* 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變更資本結構的,需出具相關部門的批准函(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 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2)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依據《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文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國家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具體范圍由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宣部另行發文明確。
文件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
註: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具體范圍尚未下發
三、個人所得稅(略)
四、房產稅
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之星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質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
6、宣傳文化除了增值稅優惠,還能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答,一、部分出版環節享受增值稅先征後退
【政策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執行下列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
(一)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
1.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各級人大、政協、政府、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科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新華社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軍事部門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
上述各級組織不含其所屬部門。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增值稅先征後退范圍掌握在一個單位一份報紙和一份期刊以內。
2.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中小學的學生課本。
3.專為老年人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
4.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圖書和盲文期刊。
6.經批准在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五個自治區內注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財稅〔2018〕53 號文附件1《適用增值稅100%先征後退政策的特定圖書、報紙和期刊名單》的圖書、報紙和期刊。
(二)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先征後退50%的政策:
1.各類圖書、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財稅〔2018〕53 號文附件2《適用增值稅50%先征後退政策的報紙名單》的報紙。
(三)對下列印刷、製作業務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
1.對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製作業務。
2.列入財稅〔2018〕53 號文附件3《適用增值稅100%先征後退政策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刷企業名單》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刷企業的印刷業務。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3 號)
二、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免徵增值稅
【政策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徵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3 號)
三、科普單位門票收入免徵增值稅
【政策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徵增值稅。
科普單位,是指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對公眾開放的天文館(站、台)、氣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對公眾開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動,是指利用各種傳媒以淺顯的、讓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向普通大眾介紹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知識,推廣科學技術的應用,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3 號)
四、部分文化設施項目免徵增值稅
【政策內容】
以下項目免徵增值稅:
1.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2.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五、動漫企業銷售動漫軟體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
【政策內容】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對動漫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體,按照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2.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動漫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體,按照16%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3.動漫軟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中軟體產品相關規定執行。
動漫企業和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的認定標准和認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的規定執行。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動漫產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8號)
六、動漫軟體出口免徵增值稅
【政策內容】
動漫軟體出口免徵增值稅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動漫產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8號)
七、動漫企業部分服務可選擇按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
【政策內容】
經認定的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製作、攝制、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製作、壓縮轉碼(面向網路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服務,以及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包括動漫品牌、形象或者內容的授權及再授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
7、企業所得稅有什麼稅收優惠?
8、最新稅法對網路銷售涉稅有哪些規定
2017最新稅收新政策規定內容細則
1、增值稅普通發票需要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
《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2、銷售平台系統要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後台對接
《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台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後台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台系統。
3、簡並增值稅稅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13%的增值稅稅率簡並為11%。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農產品(8.820, -0.19, -2.11%)(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製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葯、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志、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4、購進農產品抵扣方法調整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按下列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1)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2)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3)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的蔬菜、部分鮮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所稱銷售發票,是指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而開具的普通發票。
(4)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
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當期生產領用農產品已按11%稅率(扣除率)抵扣稅額÷11%×(簡並稅率前的扣除率-11%)
5、部分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1%。財稅〔2017〕37號附件2所列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1%。出口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稅率,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界定。外貿企業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購進時已按13%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13%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11%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11%出口退稅率。生產企業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執行13%出口退稅率。出口貨物的時間,按照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執行。
6、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自2017年7月1日起,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可在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准之外限額扣除。
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適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是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
7、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9號)規定,2017年7月1日起,納稅人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要求,書面向國稅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國稅機關按規定確認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
發票代碼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國稅機關在501-999范圍內統一編制。
8、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2號 )規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後,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9、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延長至360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台進行確認,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執行。
10、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38號)號: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中,其中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夥創投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涉及個人所得稅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試點執行。
11、《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實稅收法定,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國家稅務總局出台《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12、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年第3號)規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13、《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等六部委聯名發布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規定,從今年7月1日起實施,要求:金融機構必須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對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盡職調查、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對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
14、《2017年關稅調整方案》
2016年12月23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通知稱,《2017年關稅調整方案》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第二次降稅;自2017年1月1日起對822項進口商品實施暫定稅率,自2017年7月1日起,將實施進口商品暫定稅率的商品范圍調減至805項;對鉻鐵等213項出口商品徵收出口關稅,其中有50項暫定稅率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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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生效執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號)明確,我國於2013年8月27日簽署了《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並於2015年7月1日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2015年10月16日,我國向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交存了《公約》批准書。根據《公約》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公約》將於2016年2月1日對我國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公約》可以使我國與國外信息溝通渠道更加暢通,各國稅務機關更容易通過磋商達成稅收政策的一致,由此營造公平透明的稅收環境,並降低被雙重征稅的可能。
9、全球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是什麼?
隨著科學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電子商務得到快速發展,新型的交易方式給傳統的稅收政策和稅收徵收管理提出了挑戰,本文對我國快速發展的電於商務所帶來的稅收問題進行剖析,對進一步完善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提出對策建議,以利於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及涉稅業務的順利處理。
一、發達國家對電子商務進行稅務監控的主要對策。
由於電子商務活動具有上述特點,給原有稅制要素的確認帶來了困難,也使稅收政策、稅收制度、國際稅收規則和稅收征管面臨新的挑戰。近年來,因國際互聯網商務活動的快速發展,產生的稅收問題引起了各國政府和稅務徵收管理機關的高度重視,並就此進行了積極廣泛的研究,也制定出了許多相應的對策。近年來發達國家的主要對策有:
(一)電子課稅原則的確定。
電子課稅原則是電子商務征稅的具體規則,在這方面,歐盟於1998 年底制定的電子商務征稅五原則,與其他國家相比最具代表性,其主要內容包括:(1)對網上貿易除致力於推行現行增值稅外,不開征其他新稅。
(2)從增值稅意義上講,電子傳輸被認為是提供服務,是科技、信息進步的表現形式。(3)現行增值稅的立法必須遵循和確保中性原則,不應加重電子商務活動正規經營的負擔。(4)稅收政策和監督管理措施必須易於遵從,並與電子商務經濟相適應。(5)在新型徵收管理模式下應確定網路稅收的征管效率,以及規定將可能實行的無紙化電子發票。
從上述可以看到,歐盟制定的適用課稅的五原則是在對網路貿易主要徵收增值稅的前提下提出的,雖然談及稅收中性原則,也只是從增值稅的角度出發。而美國對稅收中性原則的解釋有所不同,他們的宗旨是要求對類似的經濟活動行為在稅收上給予平等對待,強調在制定相關的稅收政策和稅務管理時應採取中性原則,以免阻礙新技術、新科學的發展與應用。
(二)是否課稅的確定。
對電子商務是否課稅,許多國家都有自己的看法。如美國是世界網路貿易最發達的國家,是最大的輸出國,信息產業已成為其第一支柱產業,並從中獲取了巨大的商業價值。為保持其在這一領域的主導地位,美國政府於1997 年7 月在柯林頓政府時期就發表了《全球電子商務綱要》,主張對國際互聯網商務免稅,但對網上形成的有形交易除外。美國的這一做法世界上許多國家持有異議,如日本、法國、德國等作為全球網路貿易的主要消費國則主張征稅,理由是不征稅會喪失大量稅收收入,喪失稅收主權,最終將無法改變其在網上貿易中的不利地位。
(三)稅收管轄權的確定。
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或地區對其稅收徵收管理的許可權范圍,世界各國通用的稅收管轄權有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許多國家為了維護本國的稅收許可權,幾乎都同時採用了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但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美國等一些國家認為,新技術和網路貿易的發展將促使居民稅收管轄權發揮更大的作用,來源地原則已難以有效適用,並從其貿易輸出國經濟利益角度考慮,主張廢棄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四)常設機構的確定。
常設機構的確定是實施居民管轄權的基礎,在國際間有著重要的地位。日本認為,對國際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常設機構,主要應依據其在日本所從事的經營活動來定,如提供者僅是通過設在該國的電話公司來提供連接服務,不被認定為常設機構;如提供者被作為國內服務的服務者則應該被認定為有常設機構。目前,這種認定方法在國際上得到了許多國家認可。
二、我國應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對策。
電子商務是電子科技發達的表現形式,由於我國電子科技發展較晚,10 年前電子商務正處於起步階段,有關涉及稅收方面的矛盾和問題雖然存在但還不十分明顯。但近幾年我國經濟得以高速發展,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也十分迅速,涉稅問題也越來越嚴重。從我國科技的快速發展不難預計,將很快出現電子商務活動的大量交易行為,電子商務稅收政策與稅收管理將處於重要地位。
從實際而言,我國目前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問題研究還處於起步階段,還沒有較權威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和具體的法規,實際情況是政府重視程度不夠。從歷史看,我國的電子商務是從1999 年開始的,至今已有10 年,由於電子商務的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相關法律環境建設,網上支付體系、配送服務體系以及經營者內部信息系統的建設等問題,我國電子商務系統環境的完善還有相當長一段路要走。但筆者認為,我國應對電於商務的稅收政策及其相對應的法規的確立刻不容返。根據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國家應制定以下相關對策:
(一)實施鼓勵、支持的稅收政策。
電子商務是高科技的產物,是社會進步和科技進步的表現。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其應用推廣將給各成員國帶來更多的貿易機會。在發展電子商務方面,我們不僅要重視電子信息、工商部門的推廣作用,同時也要加強政府部門對發展電子商務的宏觀規劃和指導作用。因此,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要突出體現鼓勵、支持政策,特別是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階段,我們的稅收政策和法規要立足於、有利於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而不是忽視和限制其發展。否則,我國電子商務活動將落後於世界平均水平。在稅收政策的制定前,要到電子商務的實踐中去調查,找尋電子商務活動的實質,以利於鼓勵、支持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具有針對性。
(二)實施公平、公正的稅收政策。
對於發展中的電子商務稅收問題,要制訂積極、穩妥的稅收政策,跟發達國家一樣,保持稅收中性的原則,不能使稅收政策對不同商務活動形式造成歧視,更不能由於征稅阻礙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限止網上交易,不應區分所得是通過網路交易還是通過一般交易取得的分別征稅。對相類似的經營收入在稅收上應公平對待,不應考慮其收入是通過電子商務形式還是通過一般商務形式取得的。筆者認為,在某種程度上應給予電子商務一些優惠政策,以促進高新技術的發展。
(三)實施適應科技發展的稅收政策。
根據電子商務的特點,制定稅收政策要做到精細化、科學化,不能按照傳統的商務活動制定稅收政策和具體的稅收法規。制定政策、法規前要摸清電子商務的實質,掌握交易活動發生的全過程,要以高技術手段解決由於高科技的發展帶來的稅收問題。要緊跟電子商務技術發展的步伐,研製開發跟蹤、監控和自動征稅系統。
採取技術政策,要結合電子商務和科技水平的發展前景來制定稅收政策,要考慮到未來信息經濟的發展可能給稅收帶來的問題,使相關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根據目前科技發展的速度來看,我國未來稅收徵收管理模式的發展方向應該是智能化征管。
(四)實施協調、配套的稅收政策。
電子商務雖然有其特點,但其運行過程有其綜合性,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解決不可能獨立進行,必須融入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建設的大環境中去考慮。目前我國電子商務活動在電子商務合同、電子商務支付規則以及網上知識產權保護、安全和標准等方面亟需規范。制定稅收政策、法規時要與其他法規相互聯系、相互協調,否則難以將制定的稅收政策、法規落實到位。除此這外,還要考慮國際上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協定,在世界經濟一體化快速發展的環境下,才有可能立於不敗之地。
(五)培養高素質的稅收管理隊伍。
上述談到,電子商務是高科技的產物,稅收管理就需要高素質的人才,否則無法實施正常的稅收管理工作。對現行稅收管理人員要加強培訓,一是要掌握電子商務活動相關的電子計算機設備,使其更好地為電子商務稅收工作服務;二是要掌握電子商務活動的特點,在稅收征管過程中做到心中有數,提高征管工作效率;三是掌握國內、國際稅收法規,征管工作中做到依法辦事、依率計征,執法准確,以促進電子商務活動的有序發展。
10、關於大學生創業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