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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寶網路推廣經營范圍

發布時間:2020-08-21 10:40:21

1、我做網路網站推廣想注冊一執照具體營業執照應該是咨詢公司還是網路什麼的?經營范圍應該怎麼填寫?謝謝!

咨詢行業前輩或者問一下工商相關人員

2、淘寶網店經營范圍?怎麼修改?

我注冊時的經營范圍是電腦配件,現在想賣些營養品,應該另外開店還是有其他方法? 淘寶對你經營范圍基本上是沒有要求的,關鍵是不能出售違禁商品,具體的違禁商品到淘寶的幫助中心查看,因為更具體一些。 對於經營范圍的是可以修改的,你只要開店後,只要不是違禁品,你上傳什麼都可以的。你可以進入後台,在管理我的店鋪--基本設置中有主營項目改成保健類產品就可以了。

3、在網上開店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選什麼

范圍選銷售或者貿易就可以。

辦理網店營業執照需要准備的資料:網店負責人的身份證,網店的經營場所證明,可以是自己的家庭住址,也可以是租用的其他地址,但必須要有房產證證明及租賃合同等相關資料。

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有關許可。

如果是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和服務的經營者,根據網路交易管理的辦法,則就就需要依法去辦工商登記,也就是說需要辦理營業執照。並且如果想要網店升級為企業店鋪,也需要注冊公司,辦理營業執照。

(3)淘寶網路推廣經營范圍擴展資料:

網上開店,工商機關會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並處罰款。超過三年未年報的企業,將會納入嚴重違法企業「黑名單」。納入異常名錄後,企業將無法變更、注銷、轉股,對外合作時,社會公眾可隨時查看到該公司的異常情況。同時對法人、高管進行行政限制。

從事網路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開展經營活動,並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公司注冊完成後,需要辦理銀行基本戶開戶。基本戶是公司資金往來的主要賬戶,經營活動的日常資金收付以及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都可以通過這個賬戶來辦理。每個公司只能開一個基本戶。

4、像淘寶網的經營范圍是什麼?

淘寶對你經營范圍基本上是沒有要求的,關鍵是不能出售違禁商品,具體的違禁商品到淘寶的幫助中心查看,因為更具體一些。
對於經營范圍的是可以修改的,你只要開店後,只要不是違禁品,你上傳什麼都可以的。你可以進入後台,在管理我的店鋪--基本設置中有主營項目改成保健類產品就可以了。

也可以都放在一個店裡賣 淘寶不會限制,只是東西多了雜了 會讓部分買家覺得不專業,您可以想辦法把您店鋪的這兩種種類的東西關聯下。比如 長時間使用電腦 本店某營養品可補眼睛疲勞和精力等,當然具體您賣什麼我也不知道,還得靠您自己想。

5、電子商務公司經營范圍如何寫?

電子商務公司經營范圍是指國家允許企業生產和經營的商品類別、品種及服務項目。

電子商務公司經營范圍如下:

一、商貿(貿易、電子商務)類

1、百貨(日用百貨、服裝服飾、鞋帽、皮革製品、玩具、洗滌用品、化妝品、護膚用品、攝影器材、音響設備及器材、體育用品、成人用品等);

2、文化辦公用品(紙製品、紙張、辦公設備、辦公耗材)等;

3、包裝材料等;

4、工藝品(工藝禮品、金銀首飾、白銀、銀製品、珠寶)等;

5、化工原料及產品(除危險品)、化學試劑、化工百貨等;

6、五金交電(家用電器、自行車、電動車、汽車用品、汽車飾品、汽配、汽摩配件、鋼絲繩、閥門、管道配件、軸承等);

7、電子產品、通信設備、通訊器材(除衛星天線)、電訊器材、電訊電材、儀器儀表、電線電纜等;

8、機電設備及配件(電動工具、製冷設備、壓縮機及配件、工量刀具)、機械設備及配件等;

9、電腦、計算機軟體及配件、印刷製品等;

10、預包裝食品等;

11、塑料製品(橡膠製品、塑料製品)、金屬製品、玻璃儀器等;

12、建築材料(金屬材料、鋼材、石材、黃沙、木材)、有色金屬、黑色金屬等;

13、裝潢材料(水暖器材、衛生潔具、陶瓷製品)、建築五金等;

14、傢具(辦公傢具、傢具用品等);

15、紡織品(紡織原料、紡織裝飾面料、針紡織品等);

16、酒店設備、酒店用品等;

17、化肥等;

18、初級農產品銷售等;

19、戶外用品等;

20、運動器材、健身器材等;

21、醫療器械(1類、2類、3類)。

二、電子科技(計算機科技、科技)類

1、計算機軟體硬體的開發及銷售;

2、計算機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3、互聯網工程施工、調試及維護;

4、互聯網運營和推廣,代理發布廣告;

5、電子產品及配件的批發兼銷售;

6、安防監控產品的銷售、施工及技術服務;

7、機電產品的銷售安裝及服務;

8、辦公機具及辦公耗材的批發兼銷售;

9、從事貨物和技術進出口業務。

(5)淘寶網路推廣經營范圍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8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

第三章 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第四章 電子商務爭議解決

第五章 電子商務促進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路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促進電子商務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電子商務誠信體系建設,營造有利於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電子商務在推動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構建開放型經濟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條 國家平等對待線上線下商務活動,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採取歧視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第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路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電子商務發展促進、監督管理等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商務的部門職責劃分。

第七條 國家建立符合電子商務特點的協同管理體系,推動形成有關部門、電子商務行業組織、電子商務經營者、消費者等共同參與的電子商務市場治理體系。

第八條 電子商務行業組織按照本組織章程開展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監督、引導本行業經營者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二章 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九條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路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本法所稱平台內經營者,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第十一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並如實申報納稅。

第十二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第十三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四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於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

第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准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十八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電子商務經營者向消費者發送廣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第二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並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消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第二十二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營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第二十三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其用戶的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不得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到用戶信息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的申請的,應當在核實身份後及時提供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用戶信息。用戶注銷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立即刪除該用戶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約定保存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有關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數據信息的安全,並對其中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應當遵守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節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

第二十七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驗更新。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為進入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非經營用戶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節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平台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依法辦理登記,並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為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辦理登記提供便利。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部門報送平台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並應當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第二十九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發現平台內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存在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證其網路安全、穩定運行,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保障電子商務交易安全。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平台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並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三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明確進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並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第三十四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修改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徵求意見,採取合理措施確保有關各方能夠及時充分表達意見。修改內容應當至少在實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台內經營者不接受修改內容,要求退出平台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阻止,並按照修改前的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承擔相關責任。

第三十五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台內經營者在平台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台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三十六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依據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對平台內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措施的,應當及時公示。

第三十七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在其平台上開展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台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不得誤導消費者。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其標記為自營的業務依法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第四十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等以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對於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第四十一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依法保護知識產權。

第四十二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並將該通知轉送平台內經營者;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因通知錯誤造成平台內經營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平台內經營者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平台內經營者接到轉送的通知後,可以向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接到聲明後,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知識產權權利人,並告知其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在轉送聲明到達知識產權權利人後十五日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採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及時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通知、聲明及處理結果。

第四十五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六條 除本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服務外,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可以按照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為經營者之間的電子商務提供倉儲、物流、支付結算、交收等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為經營者之間的電子商務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採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

資料來源:中小企業政策與維權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6、我在建設搞一個網站,這個網站銷售的產品比較多,類似淘寶,那麼我的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應該填寫什麼呢?

你沒明白,網站本身 和你執照的范圍是沒有直接關系的
你銷售類,哪怕你是百貨大樓,你是澳柯瑪
你是沒有資質去做網站的。。。明白?
做網站那是網路公司IT相關業務公司的事。。。
你做建設網站這個過程,本身就跟你銷售有沖突了,除非你找別人做你只管理

另外,網站,是在經營之後的關聯業務
就是說你必須先定你賣什麼,再做網站
而不是你先胡亂做網站,然後再決定自己賣什麼。。。要有個基礎

如果只對應百貨雜品類,那你注冊個小賣部好了。。。產品多吧?對不對
隨便一個日用品商店煙酒百貨什麼都可以賣
但看你的想法不僅如此吧?
所以關鍵是看你能賣什麼。。。而不是讓別人瞎猜。。。

7、大家好。我想注冊一個網路科技公司主要做淘寶網的,,經營范圍怎麼寫

網路公司做淘寶?淘寶不已經是一個網路公司了嗎?是不是想做一個類似淘寶網的網站啊?

8、我想辦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做網站開發和網路推廣的.請問經營范圍是什麼,和企業營業執照的范圍一樣嗎

一樣,具體再請教工商局,可能還有文化公安等監管部門.自己靈活些,處理一下社會關系.

9、求類似於阿里巴巴,淘寶啊,這種網路平台公司的營業執照上面的經營范圍,謝謝

下面是阿里巴巴集團的經營范圍,一般類似的綜合商城經營范圍都應如此,只多不少。
一、服務類 企業營銷策劃、企業形象策劃、企業投資貿易信息咨詢、企業管理咨詢、人力資源信息咨詢、人力資源管理服務、人才信息咨詢服務、職業發展咨詢、人才中介、市場調研、商務咨詢、財務咨詢、勞務服務、會務服務、文化教育信息咨詢、健康保健咨詢、展覽展示服務、建築裝飾工程、環保工程、通訊工程、房地產開發、室內裝潢設計、水電安裝、電器的安裝維修服務、貨運代理、貨運代理服務、物流倉儲、鮮花禮儀服務、婚慶服務、美術設計、盲人按摩、資料翻譯、工藝禮品設計、服裝設計、快遞服務、清潔服務、清潔乾洗、攝影服務、彩擴、綠化養護、汽車裝潢。廣告設計、製作、發布、代理。
二、科技類 計算機領域、計算機技術咨詢服務、網路科技、網路技術、通訊工程、網路工程、電子計算機與電子技術信息、生物與醫葯、化工新材料、光機電一體化、航天海洋與現代運輸裝備、能源與環保、民用核能技術、傳統產業中的高科技運用。
三、商貿類 日用百貨、針紡織品、服裝鞋帽、服裝服飾、裝飾品、工藝禮品玉器、玩具、花木、保健用品、文體用品、電腦軟硬體及配件、包裝材料、辦公用品、文化辦公用品、紙製品、紙張、化妝品、傢具、木材、裝潢材料、建築材料、化工原料及產品、印刷機械、衛生潔具、陶瓷製品、皮革製品、橡塑製品、汽摩配件、壓縮機及配件、製冷設備、軸承、管道配件、閥門、金屬材料、電線電纜、電動工具、機電設備、儀器儀表、健身器材、照相器材、電訊器材、通訊器材、音響器材、音響設備、電子產品、五金交電、醫療器械、珠寶首飾、汽車等。
四、食品類 糧油製品、速凍小包裝食品、奶製品、土特產、南北貨、糖果糕點、飲料、日用香料、調味劑、保健食品、罐頭食品、米面製品、植物油、茶葉、水產品、農副產品、食品添加劑。
五、國際貿易 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和技術的進出,但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和技術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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