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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網路營銷分析報告

發布時間:2021-01-25 02:49:20

1、分析水果企業、農產品企業、餐飲企業如何進行網路營銷

一、從供應環節上看;農產品從生產到消費的過程需經歷若干環節,某些 環節並不具有增值作用,相反卻帶來了諸多弊端。從質量角度而言,農產品 所經過的中間環節越多,質錄越難以得到保證。據統計,我國水果蔬菜等農 產:品在運輸和儲存等物流環節上的損失率在25%至30%左右,而發達國家 則控制在5%以下。二、從利潤上看;中間環節將分享原本已並不豐厚的利 潤,甚至占據了大部分利潤。因此從增加農民收入的角度考慮,必須優化目 前農產品的流通過程。三、從供銷信息上看;過長的供應鏈導致供霜信息傳 遞緩慢。目前我國農產品生產並不是以當前的市場需求為導向,而通常依照 往年的需求信息,其直接結果是某些品種產童驟增,市場供應遠遠大於需求, 廣大農民遭受巨額損失。
通過發展農產品網路銷售,能有效解決上述問題。網路銷售平台為供求 雙方提供了一個接洽、交易的平台,藉助於網路的優勢,信息能快速、直接、有 效地在雙方之間傳遞,楫去了不必要的中間環節,提高了農產品流通的效率, 保證了農產品的質量,也使供求雙方獲得了切實的利益。此外,農產品網路 銷售平台也是對各級各類批發市場的有益補充。

網路銷售婊近幾年像雨後春筍,並呈現出星火燎原之勢;目前,幾乎涵蓋 了所有商品。隨著基礎設施的穩固以及市場的擴大,可以肯定,農產品網路 銷售必將給農業生產帶來一場革命。
農產品網路銷售平台是一個整合各類資源的交易、溝通、協作的平台,功 能上可以分為企業對企業、商業機構對消費者兩種。網路銷售與傳統批發市場最大的區別在於,買家在交易前無法直觀地獲得農產品信息,因此有必要 實現農產品標准化,主要包括產品品名和類別、質量等級、重量標准、包裝規 格、保鮮標准等,通過標准化這些信息,保證處於同一級別的產品具有相同或 相似的特徵,以利於買賣雙方的溝通和接洽,保障雙方的利益。當然,如果是 網店銷售,就得讓消費者更直觀地了解你的產品,因而需要對產品拍照等。
網路銷售,買賣雙方互不相識,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在所難免,因此必須 強化對用戶的身份認證,一旦發生欺詐行為,保證對相關責任人的可追溯性。
農產品網路銷售是對農產品傳統交易方式的革新,也是提升我國農業綜 合競爭力的重要途徑和有效手段;做得好,可以實現多方共贏。

2、網路銷售農產品只是通過淘寶,天貓嗎

有很多果蔬農產類的網站

3、農產品網路營銷的形式有哪些內容

農產品比較主要的網路營銷模式就是網店和網站。
網店負責銷售產品,網站負責給產品做好品牌、質量等良好的品牌形象塑造和口碑塑造。
選擇合適的網路推廣方式傳播品牌和產品的信息,促進銷量。

4、農家自產農產品和農副產品如何自己在網銷售?怎樣進行食品安全檢測和認證?

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辦法》和《農業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機構審查認可細則》的要求進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機構審查認可和國家計量認證 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准則 1.總則 1.1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規范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活動,依據《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和《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制定本准則。 1.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從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評審應當遵守本准則。 1.3 本准則所稱的食品檢驗機構,是指依法設立或者經批准,從事食品檢驗活動並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數據和結果的檢驗機構。 1.4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本准則對食品檢驗機構的基本條件和能力實施評價,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本准則要求的食品檢驗機構頒發資質認定證書。 1.5 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評審,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准確、統一規范、有利於檢測資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復的原則。 1.6 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含具有食品檢驗能力的綜合性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評審),依據《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准則》和本《准則》同時進行。 2.參考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准則》 《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 3.術語和定義 本准則使用《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08)、《各類檢查機構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8346:2001)給出的相關術語和定義,以及實驗室通用術語。 4.管理要求 4.1 組織機構 4.1.1 食品檢驗機構應當是依法設立(注冊)或相對獨立的檢驗機構,能夠承擔法律責任。 4.1.2 非獨立法人食品檢驗機構應當由其法人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員負責並承擔責任。 4.1.3 食品檢驗機構應當使用正式聘用的檢驗人員,檢驗人員只能在一個食品檢驗機構中執業。 食品檢驗機構不得聘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 4.1.4 開展動物試驗的食品檢驗機構,應當取得省級以上實驗動物管理部門頒發的《實驗動物環境設施合格證書》;自產自用動物的檢驗機構必須具有《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和《實驗動物質量合格證》。 4.2 食品檢驗機構應當具備下列一項或多項檢驗能力: a)能對某類或多類食品相關食品安全標准所規定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包括物理、化學與全部微生物項目,也包括對食品中添加劑與營養強化劑的檢驗; b)能對某類或多類食品添加劑相關食品安全標准所規定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包括物理、化學與全部微生物項目; c)能對某類或多類食品相關產品的食品安全標准所規定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包括物理、化學與全部微生物項目; d)能對食品中污染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等通用類食品安全標准或相關規定要求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 e)能對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進行鑒定; f)能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行政許可進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學評價; g)能開展《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其他檢驗活動。 4.3 食品檢驗機構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運行應當符合本准則和《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准則》的要求。 4.4 食品檢驗機構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針對所開展的檢驗活動,制定相應的檢驗責任追究制度、檢驗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檢驗預案等。 4.5 承擔政府委託監督抽檢、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等任務的食品檢驗機構還應當制定相應的工作制度。 5.技術要求 5.1 人員 5.1.1 食品檢驗機構應當具備與其所開展的檢驗活動相適應的檢驗人員和技術管理人員。 5.1.2 檢驗人員和技術管理人員應當熟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食品安全標准、檢驗方法原理,掌握檢驗操作技能、標准操作程序、質量控制要求、實驗室安全與防護知識、計量和數據處理知識等。 5.1.3 檢驗人員和技術管理人員應當接受《食品安全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質量管理和有關專業技術培訓、考核,並持有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5.1.4 從事動物試驗的檢驗人員應當取得《動物實驗從業人員崗位證書》;從事特殊檢驗項目(輻射、基因檢測)的人員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 5.1.5 從事食品檢驗活動的人員應當持證上崗。檢驗人員中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人員的比例應當不少於30%。 5.1.6 食品檢驗機構技術管理人員應當熟悉業務,具有相關專業的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從事食品檢驗相關工作3年以上。 5.2 設施和環境 5.2.1 食品檢驗機構應當具備固定的檢驗工作場所以及專用於食品檢驗活動所需的冷藏和冷凍、數據處理與分析、信息傳輸設施和設備等工作條件。 5.2.2 食品檢驗機構的基本設施和工作環境應當滿足檢驗方法、儀器設備正常運轉、技術檔案貯存、樣品制備和貯存等相關要求。 5.2.3 實驗區應當與非實驗區分離。對互有影響的相鄰區域應當有效隔離,明示需要控制的區域范圍。防止交叉污染、保證人身健康和環境保護等要求。 5.2.4 微生物實驗室應當配備生物安全櫃,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實驗活動應當依據國務院《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在相應級別的生物安全實驗室進行。 5.2.5 開展動物實驗的食品檢驗機構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a)有溫度、濕度、通風及照明控制等環境監控設施; b)有獨立實驗動物檢疫室; c)有與開展動物實驗項目相適應的消毒滅菌設施; d)有收集和放置動物排泄物及其他廢棄物的設施; e)有用於分離飼養不同種系及不同實驗項目動物、隔離患病動物等所需的獨立空間; f)開展揮發性物質、放射性物質或微生物等特殊動物實驗的食品檢驗機構應當配備特殊動物實驗室,並配備相應的防護設施(包括換氣及排污系統),並與常規動物實驗室完全分隔。 5.2.6 毒理實驗室應當配備符合環保要求的用於陽性對照物的貯存和處理的設施。 開展體外毒理學檢驗的實驗室應當有足夠的獨立空間分別進行微生物和細胞的遺傳毒性實驗,且符合國家有關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相關要求。 5.3 食品檢驗機構應當有防止原始數據記錄與報告損壞、變質和丟失的措施。 如運用計算機與信息技術或自動設備系統對檢測數據、信息資料進行採集、處理、分析、記錄、報告或存貯時,應當有保障其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並有相應的驗證記錄。 5.4 儀器設備和標准物質 5.4.1 食品檢驗機構應當配備滿足所開展的檢驗活動必需的儀器設備、樣品前處理裝置以及標准物質(參考物質)或標准菌(毒)種等。 5.4.2 食品檢驗機構使用儀器設備(包括軟體)、標准物質(參考物質)或標准菌(毒)種等有專人管理,滿足溯源要求。

5、網路營銷與電子商務的區別與聯系

網路營銷和電子商務是一對緊密相關又具有明顯區別的概念,需要理解如下:

第一、電子商務和網路營銷的研究范圍不同,電子商務的核心是電子化交易,強調交易方式和交易全過程的各個環節。電子商務分為交易前、交易中、交易後。而網路營銷注重以互聯網為主要手段的營銷活動,主要研究的是交易前的各種宣傳推廣。

第二、電子商務和網路營銷的關注點不同。電子商務的重點是實現了電子化交易;而網路營銷的重點在交易前的宣傳和推廣。

第三、電子商務和網路營銷在企業的應用階段和層次不同。在某種意義上講,電子商務可以看作是網路營銷的高級階段,企業在開展電子商務前可以開展不同層次的網路營銷活動。

總體來看,電子商務和網路營銷既有聯系,也有不同,我們應該辯證看待網路營銷和電子商務的關系。

隨著信息技術與IT 產業的迅猛發展, 電子商務將成為人類信息世界的核心和網路經濟發展的驅動力,可以實現整個貿易活動的電子化。

移動電子商務也將激發企業轉型。

近年來,我國傳統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企業紛紛向移動電子商務轉型。淘寶網、京東商城等企業推出了手機客戶端和手機網站,不斷優化用戶體驗。

大量中小企業推出自身的移動APP客戶端,有效提高了營銷精準度和促銷力度。移動電子商務市場的產業集中度正在快速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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